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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法制动态
行业法制动态
第6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5年8月12日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与
注册会计师有关的内容介绍
(一)
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等,国家确定立法工作的目标为2010年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系。
随之而来的是新一轮的立法高潮,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在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其中许多涉及到注册会计师行业,部分条款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便于大家及时了解相关内容的增减与变动情况,现将2004年末至2005年7月相关法规、规章中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条款摘录如下。
2004年12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务市场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该规则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发行人按照规定提交债券申请文件和进行信息披露时,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应由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1期,中注协编印)
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发布,请遵照执行。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4年第24期,中注协编印)
2004年12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该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银监会可根据需要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价。
受托中介机构和人员必须熟悉商业银行业务和运作,具备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立或评价方面的经验。
各派出机构选聘中介机构时,必须报银监会批准。
受托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评价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2期,中注协编印)
2004年12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风险管理的外部审计。
”第二十六条的九项规定:
“有关市场风险情况的报告包括内部和外部审计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
“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商业银行,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
银监会也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市场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提交外部审计报告。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3期,中注协编印)
2004年12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该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中规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4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1月10日,财政部公布《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3号),该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条规定:
“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6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该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5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1月20日,财政部公布《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该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5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2月3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该办法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9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法[2005]32号)。
其中,第四条规定:
“在审理和执行上述案件时,需要对金融不良债权和相关财产进行评估、审计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并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进行,要对评估、审计程序和结果进行严格审查。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7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
其中有如下相关论述。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
尽快研究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指导意见。
选择部分行业和城市进行改革试点。
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完善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着力解决矛盾比较突出的职责交叉问题。
继续完善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推动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地方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
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推动各级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上给予更多的支持。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审批和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机制。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立法治政府。
强化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社会公示、听证制度。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9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4月7日,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该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10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4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其中,有如下规定,“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六、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9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4月15日,公安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0号)。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10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第四十五条规定:
“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十条规定:
“受托机构年度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受托机构披露审计报告。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9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该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
“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
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一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11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该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第八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池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13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股份回购事宜出具专业意见。
上述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回购股份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13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第三十五条规定:
“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将不能再为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15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该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第八条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编制要求附后),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池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15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7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
其中第二条设立与变更条件的第二项规定:
“申请设立担保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3)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7)发起人近三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15期,中注协编印)
2005年7月11日,证监会发出关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52号)。
其中第四条的第二项规定: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六条的第二项规定: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第十八条规定: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全文见《法规信息资料》2005年第15期,中注协编印)
(赵力整理)
发:
本会领导、各中心、部(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本期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