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doc.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4671292 上传时间:2023-05-30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2.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doc.docx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doc.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doc.docx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doc

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发布日期:

1997-12-25

执行日期:

1998-1-1

生效日期:

2004-7-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

 

第三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与监督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五章入境出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预防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动车及其所有人、驾驶员以及从事机动车制造、改型、改装、安全技术检验、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用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以及挂车。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所有人,是指合法拥有机动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驾驶员,是指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车管部门)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件的学习驾驶员、驾驶员。

 

第四条根据国家规定,依照本办法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分为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电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农用运输车和挂车。

 

各类机动车的具体范围和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机动车号牌分为汽车号牌、摩托车号牌、拖拉机号牌、农用运输车号牌、挂车号牌、警车号牌、教练车号牌、试验车号牌、临时入境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和移动证。

 

机动车行驶证分为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证。

 

各类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92)的规定分别悬挂相应的号牌。

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检察、审判机关的警车悬挂警车号牌。

 

第八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实行分级核发。

 

省公安车管部门核发下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一)警车;

 

(二)公安机关除警车外的在编车辆;

 

(三)经批准悬挂云O专段号牌的车辆;

 

(四)外商投资企业专用车辆;

 

(五)常驻我省的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的车辆;

 

(六)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籍车辆;

 

(七)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及交通科研单位的试验车辆;

 

(八)通过省级鉴定后,申报国家产品目录期间小批量生产的新型车辆;

 

(九)省属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教练车辆。

 

其他各种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公安车管部门核发。

 

第九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1个月内到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和下列证件,申领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一)单位证明或者私车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车辆合法来源的凭证。

 

第十条军队、武警部队经批准转为民用的机动车,应当有军(总队)以上部队车辆管理部门的证明(进口车还应当有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票据和车辆技术档案,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依照本办定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无合法来源凭证的;

 

(二)方向盘为右置的;

 

(三)国产机动车未列入国家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

 

(四)进口机动车无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

 

(五)发动机、车架未按规定打印号码的;

 

(六)经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申领移动证:

 

(一)领取号牌前需要临时移动的;

 

(二)报废车辆驶往收购点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临时移动的。

 

移动证限于本地使用,一次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第十三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从异地购买车辆驶回本地注册登记的;

 

(二)正式号牌遗失、损坏,申请补换期间需要行驶的;

 

(三)已交回正式号牌,转往外地注册登记的;

 

(四)未注册登记,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行驶的。

 

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次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机动车制造、总装、改型、改装企业和科研单位,因检验评定车辆性能、质量,需要上道路行驶的,必须申领试验车号牌。

 

第十五条教练车上道路进行教学时,必须申领教练车号牌。

 

教练车号牌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

 

第十六条教练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属于报废车范围,技术状况良好;

 

(二)按规定安装副制动器、副离合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三)喷印醒目整齐的标志,前后同时悬挂教练车号牌;

 

(四)经公安车管部门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原发牌证公安车管部门申请补发、换发。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在异地遗失的,驾驶员凭有关证明,向当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行驶证件,驶回原地。

 

第十八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1个月内向所在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异动登记:

 

(一)转出原发牌证公安车管部门辖区的;

 

(二)改变机动车所有人的;

 

(三)改变单位名称或者住址的;

 

(四)改变原注册登记技术参数的。

 

第十九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转籍登记:

 

(一)使用年限已达到报废年限前2年内的;

 

(二)方向盘右置原已注册登记的;

 

(三)技术档案材料不全的;

 

(四)因违章、肇事尚未处理结案的;

 

(五)未参加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规定已确定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及时到当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报废登记,交回号牌、行驶证。

 

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严禁变卖或者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制造、改装、组装、销售、维修和使用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及燃油系统排放或者燃料蒸发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省公安车管部门批准:

 

(一)改变驱动形式或者轴距的;

 

(二)自卸车和非自卸车互改的;

 

(三)货车和专用车互改的;

 

(四)汽油机和柴油机互改的;

 

(五)原已注册登记的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六)单排座货车与双排座货车互改的;

 

(七)客车与货车互改的;

 

(八)改变出厂厂牌或者型号的。

 

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所在地公安车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同型发动机或者车架的;

 

(三)客车增减座位的;

 

(四)敞开式货厢改为固定型金属封闭式货厢的。

 

第三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安车管部门对申领号牌、行驶证和已经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分为:

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特殊检验。

 

第二十五条对申领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为初次检验。

 

初次检验应当审核机动车是否具备申领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条件,审核登记表与车辆的各种技术参数是否相符,核定车辆的载质量及乘坐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按期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为定期检验。

大客车、营运小客车、教练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其他机动车每年进行一次。

定期检验应当审核车辆、号牌、行驶证与注册登记的项目是否相符,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法规或者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公安车管部门应当在行驶证上签注合格意见,并发给合格证。

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准继续行驶。

 

机动车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向原发牌证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延期检验手续。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在异地驻点超过6个月,不能返回原地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驻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代检手续,并报原发牌证公安车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为临时检验:

 

(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二)办理异动登记的;

 

(三)申领货车临时整车载人许可证的;

 

(四)外国籍机动车由边境地区入境的。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为特殊检验:

 

(一)新车型定型鉴定的;

 

(二)改型、改装的;

 

(三)参加外事活动的;

 

(四)技术状况可能不良的;

 

(五)持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及进口车身散件组装合格证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检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第二十九条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承担社会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实施细则》及《云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接受公安车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必须到持有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委托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进行;尚未建检测站的地区,由助理考试员(技术员)资格以上的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生产、改型、改装企业新生产的车辆,在投入批量生产前必须经过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或者认证。

 

未通过省级技术鉴定或者认证和未列入国家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第三十一条从事机动车改型、改装的企业,必须经省公安车管部门认可。

未经认可的,不得进行改型、改装。

 

第三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用新、旧总成及配件拼装机动车。

对擅自拼装的机动车,公安车管部门不予检验和注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下列机动车在地、州、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经省公安车管部门验证:

 

(一)持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申办牌证的进口汽车;

 

(二)利用进口车身散件组装的排气量在1600CC以上的小轿车、吉普车;

 

(三)通过省外省级鉴定但未列入国家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机动车;

 

(四)从省外转籍过户到本省的进口汽车;

 

(五)经人院判决或者调解变更车主,但未在本省注册登记的进口机动车。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分为:

 

(一)学习驾驶员:

指申请学习驾驶机动车,经公安车管部门审查合格,领取了学习驾驶证的人员。

 

(二)驾驶员:

指学习驾驶员学习期满,经公安车管部门考试合格,换领了驾驶证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应当持有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

驾驶证件分为:

 

(一)学习驾驶证:

指核发给学习驾驶机动车人员的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年。

 

(二)驾驶证:

指核发给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人员的技术证明,有效期为6年。

 

(三)临时驾驶证:

指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证件临时来我省,需要在道路上临时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驾驶证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申领驾驶证件时,应当向长期居住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

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向暂住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

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向指定的公安车管部门申请。

 

省级机关人员申领准驾警车、云O专段号牌车辆驾驶证件的以及省属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申领驾驶证件的,应当向省公安车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驾驶证件: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被强制戒毒的;

 

(三)被吊销驾驶证件未满2年的。

 

第三十八条申领学习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凭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当交验暂住证,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进行体格检查,经公安车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并经道路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核发给学习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培训单位的教练员,必须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有效期为2年。

教练员上道路教练时,必须同时携带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教练员必须参加定期审验签证。

 

第四十条驾驶员的考试分为:

 

(一)初考:

学习驾驶员学习期满后进行的考试。

 

(二)增考:

驾驶员驾驶准驾车型以外的车辆时,办理了增驾手续,培训期满后进行的考试。

 

(三)复考: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进行的考试:

 

1.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退役的驾驶员,申请换发地方驾驶证的;

 

2.逾期6个月以上2年以下参加定期审验的;

 

3.被吊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的;

 

4.跨发证公安车管部门辖区学习驾驶机动车转回户口所在地入户的;

 

5.驾驶技术有缺陷的。

 

公安车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或者换发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对驾驶员的考试,必须由取得省公安车管部门核发考试员证书、助理考试员证书的考试人员担任主考或者监考。

考试时,考试人员必须携带考试员证书或者助理考试员证书。

 

第四十二条驾驶员的考试科目为: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及安全驾驶、机械常识、场内驾驶(场考)、道路驾驶(路考)。

 

第四十三条申领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初学驾驶大客车(城市公共汽车除外)。

增驾大客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大货车5年和10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驾驶其他车型的驾驶员不准增驾大客车。

 

驾驶员驾驶大客车的最高年龄限制,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

 

第四十四条确因需要,临时用货车运送本单位职工的,应当选拔具有5年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经公安车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检验车辆合格,领取货车临时整车载人许可证,实行定车、定人、定期限、定行驶区域,方可临时整车载人。

 

第四十五条驾驶证按国家规定的代号签注准驾车型。

 

驾驶员一人不得同时持有2本以上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持有地方驾驶证的驾驶员,只准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不准驾驶军车。

 

持有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民用机动车。

 

持有驾驶证的驾驶员,未经公安车管部门批准,不准驾驶警车、云O专段号牌车辆。

 

第四十七条驾驶证遗失或者污损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申请补发、换发。

 

驾驶证在异地遗失的,驾驶员凭有关证明,向当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驾驶证件后,可以驾驶车辆返回。

 

第四十八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审验。

定期审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驾驶员、驾驶证与驾驶员档案的记载是否相符;

 

(二)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条件;

 

(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情况;

 

(四)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定期审验合格的,由公安车管部门在驾驶证上签注合格意见。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

 

除大客车以外的其他车型驾驶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需体检合格后再办理定期审验。

参加定期审验的最高年龄限制,男性为70周岁,女性为65周岁。

 

第四十九条驾驶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定期审验的,必须向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延期审验手续。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驾驶员在异地6个月以上,不能到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参加定期审验的,可以向当地公安车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代审手续,并报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个月内申请办理异动登记:

 

(一)本人姓名、所在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改变的;

 

(二)增加或者取消准驾车型记录的;

 

(三)改变服务单位的;

 

(四)转出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辖区的。

 

第五十一条退出现役的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员,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可以持军队或者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技术档案和退伍、转业证件,到公安车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和复考合格的,换发地方驾驶证。

 

第五章入境出境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二条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机动车需要入境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海关检验放行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持有合法入境证件;

 

(三)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四)车辆经检验合格。

 

第五十三条外国籍(领事机构除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在我省居留1年以上,需要驾驶机动车的,凭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证件和合法入境证件,经省公安车管部门测试道路交通法规知识合格后,换领我国的驾驶证。

 

前款人员中,在外商投资企业从业的和台湾居民回我省探亲、旅游、投资的,到地、州、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换领驾驶证手续。

 

第五十四条在我省居留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人员,需要驾驶机动车并符合公安部《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公安车管部门核发临时驾驶证。

 

持临时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

 

第五十五条从我省指定口岸或者通道,因边贸活动、客货运输、外事活动、借道通行等,入出我省边境地区的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员,由入境地区公安车管部门依照《云南省边境地区外国籍机动车辆与驾驶员入境出境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十六条领有我国牌、证的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机动车和驾驶员,出境不再返回或者牌、证有效期满不再申请续用的,应当将牌、证交回原发牌证公安车管部门。

 

我省驾驶员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的,必须在出境前到原发证公安车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七条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居留的我省人员,持外国、国际组织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有效驾驶证件,申请换领我国驾驶证的,应当持原驾驶证件、外事部门提供的中文译本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报省公安车管部门审查,经考核道路交通法规知识及安全驾驶常识、道路驾驶合格后,方可换领驾驶证。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擅自拼装各类机动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上拼装。

已拼装的机动车,收缴解体。

 

擅自购买拼装机动车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所购买的拼装机动车,收缴解体。

 

第六十条已经报废的机动车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转卖他人的,处转卖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报废的机动车,收缴解体。

 

第六十一条未经公安车管部门批准,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型的,分别对车主和改型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改装的,分别对车主和改装企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委托:

 

(一)未按规定标定即进行检测的;

 

(二)未申办委托书或者委托期满未被继续委托而进行检测的;

 

(三)经标定不合格的设备未按规定期限调校或者更换而继续检测的;

 

(四)弄虚作假造成被检测机动车机械事故的。

 

第六十三条民用机动车悬挂军车号牌行驶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收缴其号牌、行驶证。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号牌、行驶证:

 

(一)不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异动登记的;

 

(二)车门上喷印的单位名称与行驶证不符的。

 

第六十五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1至6个月:

 

(一)未持有准驾警车、云O专段号牌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悬挂警车、云O专段号牌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异动登记的;

 

(三)教练员教练时未同时携带驾驶证和教练员证的,或者无教练员证教练以及不按准教车型教练的。

 

第六十六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驾驶证件、教练员证:

 

(一)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三)学习驾驶员在学习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罚决定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申领各种牌、证,符合法定条件而逾期未被公安车管部门批准或者未予答复的,可以在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

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件、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及车辆管理的其他证卡、表册,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规定统一制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者另行设计制作。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定期检验和驾驶员定期审验,由省公安厅统一布置,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件是国家准许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第七十四条省公安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机动车分类具体标准、机动车号牌管理、驾驶证件申领条件、驾驶员考试规程、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事程序等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5月12日省公安厅发布的《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少儿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