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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市场改革

药品市场改革

药品流通体制的症结分析

       我国药品流通领域中,存在许多问题。

       药品审批不严。

我国每年审批注册新药一万多种,其中大部分都是仿制药品。

仿制药品过多,药效雷同,导致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商业公司为了推销商品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增加药品流通成本。

       由于政府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招标价虽然是投标企业同种药品的最低价,但由生产企业单方定价时,药品价格已经严重偏离生产价格,药品招标价格的本质仍是多家企业联合博弈的结果,并非政府招标部门、专家进行成本核查的定价行为。

此外,我国政府为了鼓励医药行业研究开发新产品,规定各个企业开发的新药可以单独定价。

然而,企业利用单独定价的权利不断规避政府监管,抬高药品价格。

       药品销售存在漏洞,医药生产厂商、医药商业公司、医药代表、医院和医生等组成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医疗利益链。

目前全国80%的药品都是通过医生的处方权消费的,因此,医药生产厂商、医药商业公司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只好通过医药代表对医院或医生使用贿赂、回扣等手段加大药品的销量。

医院获取药品利润的途径之一是在政府部门指导价的基础上加价15%。

笔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很多医院的加价比例远远大于15%,甚至达到30%以上。

然而,医院管理者认为,由于财政对医院投入不足,医院从这个“合法”途径获得的利润远远不能弥补医院自身的运转所需费用,更别说盈利。

因此,第二条途径便是从药品销售中获益,且成为医院获利的主要途径。

医院通过将医生的收入与其销售药品总额挂钩,诱使医生凭借手中的处方权开高价药和过度用药。

医院倾向于高价药,以便从药品销售差价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医生倾向于开高价药,以便从医药代表处获得更多的回扣和从医院获得更多的奖金。

医药生产厂商、医药商业公司则不断推出仿制的“新药”,更换药品名称,调高药品价格,以赚取更多利润;通过医药代表以回扣等营销策略,诱导医生开高价药和过度用药。

这就是药品价格越来越高的原因所在,也是药品流通领域的症结所在。

       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对策建议

       

(一)三医联动,相互推进,进一步突出药品流通领域的改革

       首先,突出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三医联动是指“医药流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三项改革相互制约,良性互动,相互推进。

其中,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是推动三医联动的突破口。

我国政府要严格药品审批制度;大力推动我国4000多家医药生产企业中规模较小、研发能力差的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形成良性竞争;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约束与监管,严格规范药品购销行为。

       其次,加强医疗保险监督作用。

笔者建议,在结算过程中,医疗保险机构利用其强大的监督能力,雇佣专业人员对医院的治疗和药物清单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才给予经费的结算和支付。

医疗保险机构设计一套布局合理的“自动审核医疗费用系统”,运用严格的判别标准,结算材料由医疗审核部初审,审核结算部复审并复核。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机构的审核制度是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医药流通体制的有效手段。

       再次,降低医疗机构成本,加强自主融资。

医疗机构改革对药品流通改革的推动作用表现在:

医院引入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提高运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建立自主有效的投融资渠道,如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投资与产业基金、融资租赁、并购重组以及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由于药品收入下降而导致的资金缺口。

       

(二)科学定价,信息公开,进一步强调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的结合

       首先,形成科学定价机制。

政府聘用专业医疗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药学专家、药品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专业的药品定价委员会,改变目前由行政人员给药品定价的现象,赋予定价委员会定价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学定价机制。

同时,政府还应对严重偏离市场成本的药品及其企业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

       其次,公开药品价格信息。

通过政府立法强制规定,制药厂商在药品的最小外包装袋上注明出厂价,医院用公开的渠道公布药品价格,可供患者进行比较和选择,提高药品和诊疗价格的透明度。

形成第三方购买制度后,赋予医疗保险机构随时检查医疗服务提供部门药品和服务价格的权利,并对药品和服务价格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定期加以公布,接受患者监督。

       (三)严肃法制,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主体的行为

       首先,加快立法进程。

加强药品流通领域法制建设,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药品流通主体、药品定价主体、药品审批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同时,必须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其次,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监管体系。

政府要重新确立足以让非法行医者、过度检查者、收取红包者等人倾家荡产的新经济惩罚机制,而非仅仅依靠行政整顿。

同时,创造激励机制,政府财政负责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的工资、奖金的发放,建立常规性的奖惩规则,从而切断医生自己创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加快建设,规范竞争,进一步完善现代药品物流体系

       首先,完善生产厂商认证制度。

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按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对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商业公司进行整合和规范。

其次,改变“以药养医”机制,实行医药分家,引导药品销售有序竞争。

再次,实施定点机构竞争,建立健全医疗服务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

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要退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合格的医疗机构可以拥有公平合理竞争进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权利。

最后,构建现代化药品物流体系或平台,规范物流配送。

现代化物流体系是指在全国或某一地域建立统一的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和下属的若干分销中心,由医院发出电子采购单,医药物流配送中心通过先进的电子商务营销手段高效率地满足医院用药需求,从而实现医药生产企业、医药商业公司以及医院等的药品库存最小化,有效降低营销费用,减少医院或医生的寻租机会,最终有效降低药品价格和医疗费用。

   

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思考研究

湖州物价局沈金才陆林宝

药品价格,一直是社会各阶层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并且由于它的特殊性,更倍受人们的重视,同时也给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理带来了困难。

近年来,在药品价格管理过程中,各种不正常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为此,国家经常调整药品价格的政策,而社会各界人士也都在积极探索解决药品价格问题的有效途径。

本文就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作些思考研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中的定价主体已由过去的单一主体向多元化主体转变,定价方式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定价范围的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质的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国家定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现阶段,政府药品价格管理的权限是由中央和省级地方两级管理。

中央主要管《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处方药品,垄断性、特殊类药品也纳入中央直接定价。

国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归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目前我国药品定价管理的主要形式是确定药品最高零售价。

《医保目录》里的处方药品,包括一、二类新药,原则上国家制定最高零售价,也就是说出厂价和批发价国家不直接制定。

国家只制定销售环节对消费者的零售价,而且是最高零售价。

经营者可以低于这个价格销售,但是不得高于这个价格销售。

现在绝大多数药品都采用这种形式。

不过一些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由国家来制定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而且价格不能浮动。

《医保目录》里的非处方药品由省级物价部门定价,形式相同。

另外,近年来部分省市还相继出台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顺加作价管理的政策,我省从2004年1月1日起就实行了这一政策。

二、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存在的问题

1.药品定价方法不合理

(1)药品定价时,一般依据其社会平均成本而确定。

但当前不同所有制企业药品生产成本构成有所不同。

跨国大制药公司参与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或其单独投资的独资企业,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开发费用在成本中占较大比例,固定资产投资也相对较大。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多数企业由于历史上的原因,这些企业在实施GMP技术改造和环境保护方面欠账较多,相对来说科研开发和市场开发费用少。

因此,社会平均成本难以计算,致使药品定价缺乏科学依据,随意性很大。

(2)药品定价中,未考虑高新技术的附加值。

医药行业是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新药开发周期长、风险大、耗资多。

因此,国外对新药有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将新药技术按一定比例计入成本。

而我国的药品定价办法虽然对新药的利润率从宽,但只含物质成本,未含技术成本。

这样使得企业一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回收资金而继续投资开发其它新药;另一方面必须在偿还了投资后才能真正开始获取利润,企业开发新药受到制约。

(3)药品流通秩序乱且批发环节进销差率高。

据专家测算,从药厂出来的产品到终端的消费者,在我国往往有6至9个流通环节(国外一般为2至3个流通环节),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价,使药品价格无序上涨。

从经济学理论上讲,进销差率的规定应以使经营企业的流通费用得到补偿并能取得合理的利润为宜。

在我国由于药品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较大,诱发过多的商业流通企业从事药品的批发,影响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4)顺加作价办法问题多。

其一,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为了生存或牟取暴利虚报成本,以保证产品推销过程中的各种费用支出和足够大的折扣、回扣空间。

而虚报的水分,以药价管理部门现有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手段很难核实去除。

这样一来,作为价格管理基础的出厂价就无法得到很好控制。

其二,源头虚高定价产生的高额利润,是流通领域中高额回扣、折扣的主要经济来源。

药品流通企业可以挤压药厂,以远低于规定出厂价的价格购得药品,从而获取高额商业利润。

药品流通企业把一部分从药厂转移过来的利润,再以折扣、让利方式向医院和药品零售企业推销药品,并通过医药代表向医生回扣以促销药品。

其三,“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顺加作价办法,使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这种办法不仅不能改变医院原有已存在的“多卖药,卖贵药”的利益取向,甚至还会更加刺激医院“多开药,开贵药”。

其四,顺加作价办法,使医院之间、市场零售药店之间以及医院和药店之间,由于进药的时间不同、渠道不同和政策规定上的不同,购进的同一药品出现不同的进价,最终导致药品零售价格产生混乱,出现了医院药价远远高于市场零售药店,乡镇卫生院药价高于城市医院的现象,增加了病人的药费负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5)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弊端。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本意是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最终使价格趋于合理。

但由于集中招标在运作和监控层面存在薄弱环节,使医疗机构的药品进价出现了越招越高的怪现象。

2.药品价格监督管理难度大

(1)我国现有制药企业6700多家,制造出几十万种药品,具有“三证”的药品批发企业1.65万家。

如果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成本加成法去核算每种或每类药品的各环节价格,监督管理难度明显过大。

(2)药品真实成本核实难。

由于药品的成本构成复杂,加上药品定价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药品定价程序等因素,使得药品生产厂家普遍存在的虚报成本的问题难以核实去除,最终造成药品定价的虚高。

(3)我国在制定药品价格时允许有一定的地区差异,但这种差异由于地区部门利益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被异化了。

有些地方在具体实施比照定价时“就高不就低”,经过一段时间后,就形成了一种高定价竞争的恶性循环。

3.新药审批把关不严

按现行药品定价办法,国家批准的新药可以高于成本定价,以鼓励研发新药。

但目前市场上真正属于创新研制的药品很少,据权威部门统计,现我国每年开发新药800多项,能申请专利的仅20项左右。

因为多年来一直走仿制的道路,国内的97%为仿制药品,新药的成份仅占3%。

市场上所谓的“新药”多为原有品种上的翻版生产和更换剂型。

这些所谓的“新药”价格往往是同品种老药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由于新药的审批制度尚不够完善,把关不严,制药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把原来的一些常用药改头换面申报新药,从而使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陷入更为混乱的局面,导致药品价格持续上涨,加重了消费者和社会的负担。

4.药价管理缺乏有效手段

为什么目前我国药品价格这样乱,为什么药品价格虚高这样严重,为什么老百姓对药价的反响如此强烈,说白了,就是政府没有管好,对药价管理缺乏有效手段。

最近披露的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欣弗”质量问题,从价格上看也令人深思,一瓶“欣弗”成本价2元,出厂价2.7元,招标价28元,零售价高达38元。

从成本价到最高零售价,差价足足19倍,这最高零售价是如何制定的,让人费解。

当然,还有些药的差价更大。

这说明了什么,值得药价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深思。

认真反思一下现阶段我们的药品定价制度、审批程序、药价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价格调整的周期、药品降价的力度等。

三、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探索,寻求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下面笔者就进一步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明确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和管理权限

在国际上,关于政府定价药品范围的划分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划分,处方药由政府定价,非处方药由市场调节;另一种是按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来确定。

现在我国药品定价的范围是按后一种方式确定的。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质的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实行政府定价。

2005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对此已作了规定。

这一定价药品目录还就管理权限进行了明确,《医保目录》中的处方药的定价权集中在国家发改委,而非处方药的定价权限在省级物价部门。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药品的虚高价格,下步我们应该扩大药品政府定价的目录,所有处方药应全部纳入政府定价的范围。

药品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的明确,有利于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职责,加强管理,有利于改进药品定价方式,促进科学合理定价,有利于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工作走上正常的轨道。

2.积极改革药品定价方法

(1)规定最高零售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及时有效的调控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直接面向社会人群,降低最高零售价格对减轻社会药费负担具有直接的作用。

管理零售价格可以减少管理环节,使政府能够便捷、有效地控制药品价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同时,政府要大力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环节综合加价率。

药品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控制后,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倒逼生产、流通环节价格相应降低,从而使药价虚高的水分被挤掉,高折扣也就失去了经济基础。

(2)改变新药价格管理方式。

对于一类新药以及中药方面的孤稀药品,应该允许生产厂家在一定的期限内根据市场的需求自行决定出厂价格。

随着WTO规则的实施,我国现有的四、五类新药将会转为仿制药,而二类新药将会取缔,只有一类新药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药,而一类新药的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时间。

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政府所能给予企业的帮助是十分有限的,因此,我们必须给企业创新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以鼓励企业研发新药。

但采取放开价格的方法,应有时间限制。

对此,政府有必要制定实施新的新药标准与分类办法,严格新药审批,防止企业变换药品商品名称规避政府管理,保护群众利益。

(3)对原创药和非原创药实施不同价格体系。

对原创药和仿制药、品牌药与非品牌药采取不同的定价办法实施差别对待的定价办法,特别对仿制药价格应该压低。

这一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从而有效改变目前仿制药行业过度竞争的局面。

(4)完善进口药品价格管理。

目前进口药品多为国内不能生产,而临床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或国内虽已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

对进口药品价格的核定,我国可以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价格,尤其是参照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的价格进行定价,同时根据进口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原则加强监督管理。

(5)要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政成本高、操作程序复杂、周期长且各地做法不尽一致,也不够规范,特别是运作和监督层面存在很多缺陷,使得药品集中招标出现“越招越高”的现象。

所以,应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逐步实行网上竞价,以省为单位,建立统一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统一操作规范,简化招标程序。

要减少人为评标品种,取消议价,扩大网上竞价药品范围,推进药品互联网集中采购。

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营运商,应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同时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营运各方的监管,促使其运行更加规范。

(6)改革药品顺加作价办法。

“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顺加作价办法,挫伤了医疗机构打压药品进价的积极性,使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成本和购进价格提高,导致销给患者的零售价也水涨船高。

近年来,药品价格运行的实践已使药价虚高的空间逐步显露,药价管理权限部门应积极而为,加大药品价格的降价力度,适时调整药品价格,持续压缩药价虚高的空间。

同时允许医疗机构执行最高零售价格,停止顺加作价。

实践证明药品零售价格控制是目前最便捷、最有效的办法。

关键在于药品零售价格定得是否科学、合理。

所以药品零售价格的制定必须从严控制,严格把关。

3.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药品成本的调查。

药品成本的调查、核算是我们价格管理多年来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目前我们药价管理中弱项。

为什么这些年来药价虚高问题如此严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对它的成本审核不实。

成本是药品定价的依据,要做到科学合理的定价,必须重视成本的调查、审核工作。

要进一步建立和补充完善药品成本审核的制度。

在成本审核时,应实行“优质优价”,首先考虑药品的质量,而不能一味的以“低价”作为衡量标准,必须考虑专利、商品、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对新药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允许企业将科研、市场开拓等费用计入成本,以鼓励创新的积极性,而对仿制药则从严把握。

我们不仅要对同一药品不同生产厂家进行GMP、原研药的成本和价格等进行比较,而且要对治疗同一疾病不同药品的成本和价格也要进行比较。

以增强成本审核的科学性。

同时,我们应该对药品价格每隔一段时间(1—2年)进行一次大规模普查,对成本等因素重新评价和调整。

(2)药品定价程序科学化。

定价程序是政府定价管理的重要内容。

首先要进行市场的调查,审核定价药品成本,这是一项基础工作。

其次要进行地区间的价格协调,因为,我国地域广阔,各地之间在原料、能源、产地、销地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为保证我国大市场的统一,有必要在各省市价格管理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保证价格的合理。

三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选派来自药理、药效、临床、生产、流通等方面的专家对药厂申报的药价进行评定、讨论,同时听取厂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一个意见相对统一的初步的价格。

四是按照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审价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确定最终的药品价格方案。

最后,国家定价药品通过发文和指定的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让生产企业了解,让消费者知情。

(3)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督力度。

首先要建立一支比较强的、懂药品专业知识的现代化的药价管理队伍,要配齐、配好熟悉药品行业的价格管理者,这是科学、合理定价的前提条件。

二是健全监督机制,要对药品产、供、销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不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管哪个环节,而是要平衡好对各个环节的监管。

三是加强对药品价格总水平的监测,定期公布药品市场价格变动的有关情况,从而使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能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是加强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项药品价格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降价药品执行到位情况,药品流通环节的非法折扣和商业贿赂行为,药品零售企业明码标价情况等等。

通过监督检查,逐步规范药品市场的价格行为。

4.下决心改革“以药养医”的体制。

在国家现行的“以药养医”体制下,医院既提供医疗服务又提供卖药服务。

这种医药不分业的现状最大弊端就是开方和卖药的经济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

所以就出现了医院科室的经济承包,医生不顾职业道德,开大处方、开贵重药,目的是多拿奖金和回扣。

这种利益驱动,使得我国对药品价格的管理虽几经努力,但收效甚微。

如果“医药不分”,“以药养医”的体制不改变,药价无法真实降下来。

现在药价居高不下,关键在于“以药养医”体制,药价越高越好卖原因也在于“以药养医“体制。

近十年来,国家已二十次出台药品降价措施,许多基本医保目录中的药品利润空间已非常薄,自然无法为医院提供宽大的回扣空间和高额的差价收入。

于是很多降价药品仿佛从人们的身边消失了。

其实不然,一些降价药品通过改包装、改剂量、改规格、改给药途径变成新药重新粉墨登场。

使得药品降价政策达不到预期目标。

因此机制性和体制性问题不改,所有治标之策都会消于无形。

目前,我国90%以上的医院为公立医院,而政府基本上没有给各级医疗机构多少补贴,国家在发展卫生事业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医院和企业一样自负盈亏,医院不得不通过卖药获取利润来维持生存和发展,所以“以药养医”体制是药价虚高的主要来源。

要解决当前药价虚高的问题,必须下决心改变目前“以药养医”的体制,逐步实现医和药的分开管理、分业经营。

从源头切断医院、医生与药品经营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确保医院和医生不为获利而开药。

当然这需要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努力和通力协作,其中政府财政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是很重要的。

一、药价虚高的现状

《今日早报》的记者暗访时从两位药品销售员手中得到一份《药品价目表》。

仔细对照这些药品的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其中差价之大令人震惊。

以下是一些药品价格的比较:

河北某企业生产的“减肥胶囊”,出厂价每盒58.50元,批发价是104.30元;在香港仅售300美元的心脏支架,内地医院里的价钱是三、四万元……按照国家规定,药品出厂价加15%是批发价,批发价加15%为零售价,零售价不得高于出厂价的1.33倍。

事实上,由于厂家并未严格按照这一比例来确定零售价,一些药品的零售价往往高达出厂价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

为什么成本如此低的药物摇身一变就价值连城。

这样令人震惊报价单背后隐藏了什么。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二、要价虚高的成因

(一)从药品本身特殊性角度

1.药品本身的特殊性

药品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人们对它的需求具有必须性和不可替代性。

人吃五谷杂粮对于疾病有不可避免性,所以药物的需求和消费对人来说有必须性。

而且就药物来说他本身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旦生病只能吃这样来治疗不可能用其他物品来替代药物。

这是药物本身的最大的特殊性。

2.药品需求的弹性低

药品需求弹性低也是由于药品缺乏替代性造成的:

一方面是由于药品的生产企业为了避免竞争,总是减少自己药品的替代性,努力扩大差异性,另一方面是由于疾病的种类很多,而且新的疾病不断的出现与此相适应的药品的种类也很多,其药品的替代性也就降低,结果导致了厂商具有较大的价格决定权和药品的需求弹性的决定权;药品消费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都是缺乏理性的,一切都遵医嘱。

所以,药品的消费具有特殊性,它的需求的价格弹性极其低,而且药品的价格和药品的需求之间的相关性较差。

由经济学原理可知,对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价格的提高对其购买数量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所以医院和药店不约而同的把药价定得很高,这是造成药品价格虚高的原因之一。

(二)从流通过程各个主体的角度

1.药品生产企业

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数量非常多,然而大型企业很少,多数为中小企业,他们由于研发能力差创新不足,他们多数在进行低水平的重复生产。

这就导致了整个药品市场绝大多数产品处于供过于求。

企业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竞争。

企业为了生存为了盈利采取很多非常规甚至非法的手段。

比如虚报成本,药品变相提价。

2.药品流通环节

我国药品流通体制不健全,药品流通市场秩序混乱流通环节多,在这些环节之中层层有回扣层层要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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