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永等十座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招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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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永等十座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招标

 

深圳市福永等十座污水处理厂

BOT特许经营项目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污染治理指挥部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

前言2

第一部分资格预审须知4

1.1定义及释义4

1.2招标项目概况6

1.3投标申请文件的准备、提交和评审8

第二部分资格审查标准14

2.1财务能力和实力14

2.2业绩和经验等记录14

2.3法律要求15

第三部分资格预审及招标的程序和原则概述17

3.1 问题澄清17

3.2资格预审程序和标准17

3.3对投标申请人的限制和要求17

3.4项目招标方保留以下权利18

3.5招标方的责任免除18

3.6资格预审结果18

3.7资格预审结果的解释18

3.8保密18

3.9 资格申请人费用负担19

3.10招标程序和原则19

第四部分附件22

附件一:

资格预审申请函及承诺书22

附件二:

申请表格26

 

前言

深圳市福永等十座污水处理厂是深圳市为推进特区外宝安、龙岗及光明新区城市化进程,如期完成“十一五”期间的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目标将要实施的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福永等十座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正式批准立项建设,将采用BOT特许经营运作的方式实施。

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管理办法》,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授权,作为政府职能主管部门的深圳市水务局(简称为“市水务局”),将负责本次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的组织工作。

为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便于政府方对建设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和适当引导水务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经研究决定将福永等十座污水处理厂进行“捆绑打包”整合为宝安项目包、龙岗项目一包和龙岗项目二包三个标包,通过面向境内外公开招标选择各项目标包投资人,并采取BOT特许经营方式对各项目包实施运作。

招标工作结束后,市水务局将与各项目标包中标投资人草签《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

待各中标投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深圳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市水务局将与各项目公司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向其授予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权并同时签订《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等文件。

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由项目公司全权负责对各项目包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

特许经营期满,各项目公司须将设施完备、运作良好的福永等十座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市水务局或其指定单位。

为此,市水务局已委托深圳市水污染治理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办”)具体负责项目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水办已聘请深圳市东方大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咨询单位”)作为实施本项目的咨询顾问及招标服务机构。

咨询单位将全程协助市水办进行项目的结构设计和落实具体实施条件,编制全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特许经营协议及附件,完成包括前期策划与相关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招标、评标、特许协议谈判及签约等在内的特许经营实施前期工作。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申请人必须按照招标公告和本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文件格式,提供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应资格的证明文件。

招标方将根据本资格预审文件所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核准确认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最终确定出符合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进入到本次项目招标的实质性竞标阶段。

第一部分资格预审须知

1.1定义及释义

项目招标人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水污染治理指挥部办公室)

项目招标咨询单位

深圳市东方大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宝安项目包)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龙岗项目一、二包)

项目招标方

项目招标人和项目招标咨询单位的合称

特许经营条例及办法

指《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管理办法》。

投标申请人/申请人

具有雄厚的投融资能力、先进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经验,拟申请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的单一公司或联合体。

投标人

已通过本资格预审,且已收到项目招标方发出的投标邀请函,并申请参加本项目投标阶段竞争的单一公司或联合体。

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单一公司

指单独申请本项目投标资格预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公司。

联合体

指由两个或三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组成,共同申请成为本项目投标人的组织。

牵头公司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合法注册、在联合体中投资份额在50%以上且承担主办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

成员公司/成员

指共同组成投标联合体时的各企业法人公司。

关联关系

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宝安项目包

指由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内的深圳市福永、燕川、公明三座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设施整合而成的BOT特许经营项目或项目标包。

龙岗项目一包

指由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内的深圳市埔地吓(一期)、鹅公岭(一期)、平湖(一期改扩建)、横岗(二期)四座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整合而成的BOT特许经营项目或项目标包。

龙岗项目二包

指由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内的深圳市沙田(一期)、龙田(一期改扩建)、上洋(一期改扩建)三座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整合而成的BOT特许经营项目或项目标包。

项目公司

指与市水务局草签“特许经营协议”的各项目标包中标投资人,依照中国法律在深圳市投资设立、负责行使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许经营期

仅就本项目而言,指特许经营授权主体根据特许经营条例及办法的规定,准予项目公司从事项目设施建设,经营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期限。

资格预审文件

指项目招标方在项目资格预审阶段发布的关于资格预审的程序和要求的文件,包括本须知、资格审查标准、资格预审及招标的程序和原则概述及相关附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指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而制作的,表明其有意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并提供有关情况的文件。

招标文件

指项目招标方在项目招标阶段发布的关于本次招标的程序和要求的文件,包括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协议文本及其若干附件和技术文件等。

投标文件

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制作的,表明投标人有关情况及参加投标竞争的文件。

1.2招标项目概况

1.2.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总设计

规模

(万m3/d)

总投资

(亿元)

项目内容

服务区域

建设规模

(万m3/d)

投资

(亿元)

处理工艺

出水

要求

深圳市宝安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包

福永污水

处理厂

福永街道

新建12.5

2.14

多模式A2/O工艺

A

 

37.5

7.35

燕川污水

处理厂

公明街道、松岗街道大部分区域

新建15

3.29

改良型A2/O工艺

公明污水

处理厂

石岩街道及公明街道的红星社区

新建10

1.92

(暂定)

A2/O

工艺

深圳市龙岗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一包

埔地吓

污水

处理厂

布吉街道的甘坑、甘李工业区、上李朗、下李郎、丹竹头和沙湾片区及平湖街道的白泥坑等区域

新建5

1.34

氧化沟式A2/O

工艺

A

 

28

5.58

鹅公岭

污水

处理厂

平湖街道的木古河流域和鹅公岭

河流域

新建5

1.35

(暂定)

改良型A2/O

工艺

平湖污水

处理厂

(改扩建)

平湖街道

新建5.5

改建2.5

1.07

(暂定)

改良型A2/O工艺

横岗污水

处理厂(二期)

横岗、龙岗街道

新建10

1.82

(暂定)

改良型A2/O工艺

深圳市龙岗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二包

龙田污水

处理厂

(改扩建)

坑梓街道的

田坑河流域

新建5

改建3

1.36

UCT工艺

A

31

5.48

沙田污水

处理厂

坑梓街道的

田脚河流域

新建3

0.7

ZT廊道

交替池

上洋污水

处理厂

(改扩建)

龙岗区内的

坪山河流域

新建18

改建2

3.42

水下曝气氧化沟式A2/O工艺

1.2.2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

本次招标的三个项目包中上述十座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范围内部分,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生活设施、生产管理设施、厂区内给排水、厂区绿化和围墙等;以及上述各厂区红线范围外的进厂污水管线接驳部分、经处理后的出水排放管线部分,厂外道路、给水、供电、雨排水及通讯等厂区配套设施等所需的建设资金,均将通过本次招标以BOT方式由中标投资人负责筹措解决并纳入其项目总投资中。

厂区红线范围外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的建设、改造和所需资金投入由政府方负责解决。

1.2.3项目区域污水处理收费情况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已于2000年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以区内居民、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为缴费主体,目前收费的主体为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

2005年7月,随着深圳市特区内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统一实施,两区污水处理费综合价已调整为1.05元/立方米。

具体污水处理费目前的的征收标准为:

a.居民用水:

实行三阶梯式收费,家庭户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内(含

22立方米)、23-30立方米部分(含30立方米)、31立方米以上部分,或集体户每人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6-7立方米部分(含7立方米)、8立方米以上(含8立方米),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别提至0.90元/立方米、1.00元/立方米、1.10元/立方米;

b.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类污水:

已提至每一立方米

1.10元;

c.工业及个体工商户用水:

每一立方米自来水中征收1.05元;

d.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

每一立方米自来水中征收1.15元;

e.特种用水(指洗车、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

每一立方米自来水

中征收2.00元。

其中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实行差别化的污水计量政策:

一般用户用水,按用水量90%计算污水量;部分特殊用户生产性用水,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材料的饮料生产用水(含饮料、啤酒、纯净水)按用水量40%计算污水量,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污水量。

1.2.4项目招标内容

深圳市福永等十座污水处理厂整合而成的三个项目标包的特许经营权。

即本次招标的三个项目标包各中标单位将分别获得深圳市宝安项目包、深圳市龙岗项目一包和深圳市龙岗项目二包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特许经营权资格,并依法在深圳市成立项目公司。

1.2.5项目特许经营期限

本次招标的各特许经营项目标包设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均为二十二(22)年(含建设期)。

1.3投标申请文件的准备、提交和评审

1.3.1投标申请人可于2008年4月24日至5月15日期间,在本项目招标公告指定的相关网站上自行下载本资格预审文件及表格,并按照其要求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本项目招标公告指定发布的网站为:

深圳市政府门户网站;

深圳市水务局网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

中国水网。

欢迎有意报名者在指定报名时间内及时进行浏览查阅及下载。

1.3.2无论是单一公司还是联合体成员公司,投标申请人均须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

申请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项目招标方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同时所提交之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各个文件或资料均应在规定处加盖投标申请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附件为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应按下述文件内容及本文件附件所规定的各个文件格式进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且必须详尽、清晰、内容完整,并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需要时文件格式中的表格可以同样方式扩展,如果扩展后表格内容超出一页的范围,则在每个表格的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申请人单位公章。

如果申请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中的各成员公司均应分别提供各自相应的资料。

1.3.2.1用附件一、二中的表格或计算机打印的同样表格,提供1.3.2.1(a)-(i)中所要求的资料。

如有必要,同时可附适当的文字加以说明:

a.资格预审申请函;

b.资格预审申请函附表及附件;

c.企业法人注册及经营状况,包括:

境内公司须提供表明其在经营有效期

内且通过近期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公司须提供其

合法注册设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注册地点、主要

营业地点、经营范围等原始文件的复印件(以上非中文内容的须提供中文

译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若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送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则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d.银行资信等级证明;

e.有效期内的国家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由其直接、绝对控股的子公司持有也有效,但投标申请人须提供两者之间存在持股关系的证明文件);

f.项目经验方面的资料,包括:

(1)过去五(5)年内(截止2007年底),单一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中任意一个成员公司曾作为主要投资人(占有51%以上的出资份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港、澳地区,以BOT、TOT等方式成功投资运作过至少一座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单厂日处理规模不低于10万立方米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的业绩及经验,并提供以上活动情况的详细说明(应包括这些项目的规模和性质、项目结构、申请人在每个项目中所担任的角色、目前项目的执行及运营情况等)、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2)过去五(5)年(截止2007年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港、澳地区,已承接管理和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累计日处理规模应不小于20万立方米,其中至少一座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单厂日处理规模不低于10万立方米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际商业运营期应不少于一年,需提供近一年期间该项目所服务用户污水处理服务费付费凭证)的业绩及经验,并提供以上各项目运营维护执行情况的详细说明(包括这些项目的规模、进出水水质要求、运营管理方式、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等)、相关的协议或合同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g.财务能力方面的证明资料,包括:

(1)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函,表明或承诺该申请人或其成员公司有财务能力支付为成立项目公司所需要的资本金;同时证明,在申请人的支持下(如果需要),项目公司能够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弥补项目建设资金与资本金的差额和项目公司运营需要的其他资金。

如果申请人是联合体,还应说明组成联合体的各成员公司各自计划支付的资本金比例和在本次各项目融资中所起的作用。

(2)申请人在过去三(3)年(2005~2007年)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该申请人认为必要的其它财务资料)。

h.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代表签署的法律要求承诺书,声明申请人或其母公司没有涉及资格预审标准第2.3条中提及的事件。

i.资格审查标准中规定的有关申请人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的其他报告、文件或介绍材料。

1.3.2.1申请人认为与资格预审有关的其他材料(仅供参考)。

1.3.3申请人为联合体时还须按照下列要求组成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1.3.3.1联合体成员公司须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联合体中的成员数不得超过三家。

其中,联合体中的牵头公司在未来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中的出资份额须在50%以上,且组成联合体的任一成员在未来项目公司中均须占有不低于20%的出资份额。

联合体中的每一成员公司均应视作单独投标申请人并提交上面所要求的全套文件。

1.3.3.2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联合体申请人必须提供由联合体各方签署的“联合体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合体牵头主办方及其权限、联合体各方投资比例及权责分配、牵头主办方投资下限等与投标活动密切相关的内容。

联合体协议必须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成员公司共同的以及各自的义务与责任并承诺均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3.3.3资格预审申请书中须确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由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或其各自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及作为个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3.3.4资格预审申请书须说明联合体中各成员具备履行其所承担责任的充足的经验和能力。

1.3.3.5联合体中各成员的资格条件可具有互补性,以满足总体资格能力要求。

同时必须保证联合体中每个成员能够承担对项目公司共同的和各自的义务与责任。

1.3.3.6资格预审申请书须明确联合体中投资份额在50%以上的成员公司将作为牵头公司承担招投标期间的主办责任。

投标申请人与项目招标方之间的来往函件将通过牵头公司传递,并对各成员产生约束力。

1.3.3.7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申请人不得对联合体中成员公司进行更换,否则招标方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1.3.3.8如果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或联合体中成员公司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须在投标截止日两周之前向项目招标方提交变更资料,经招标方同意后,方可参加正式投标。

如果上述变化导致下列情况发生,则项目招标方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a.严重削弱了联合体投标竞争力;或

b.使联合体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

c.出现了对招标公平性竞争有不利影响的情形。

1.3.3.9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其中标后所组成的项目公司将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特许期满后的移交。

项目公司股东必须由联合体申请人中的牵头公司及其成员公司组成,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应按照申请人联合协议体约定的的股份比例组成,否则招标方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1.3.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1.3.4.1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客观、准确详细。

资格审查评估工作将完全依据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提供的资料或者应项目招标方要求申请人所做的补充澄清资料进行。

1.3.4.2本资格预审文件将于2008年4月24日至5月15日正常的工作日内以网上下载的方式发放。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均须采用中文写成,正文必须使用宋体小四号书写。

如涉及其他语言文字,均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1.3.4.3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密封提交,外包封上应标明“深圳市福永等十座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项目”,并清楚地注明投标申请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

1.3.4.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论合格与否均不退还。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所提交

的申请文件将予以保密。

1.3.4.5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一式五份(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在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将以正本为准)。

招标人将于2008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8:

00时(北京时间)前或项目招标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其他截至时间前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迟于前述截止时间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方不予接受)。

1.3.4.6提交申请文件报名的同时,申请人还应携带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设立证明、资质文件等原件资料和投标申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供招标方复核查验。

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送达地址为: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大厅9号窗口

电话:

1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投标申请人应当遵守该中心的相关交易服务规定。

投标申请人违反该中心的交易服务规定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全部由该投标申请人自负。

1.3.4.7在投标申请报名期间,招标方咨询联系方式为:

招标人: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水污染治理指挥部办公室)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10楼

联系人:

丘小姐联系电话:

6

联系人:

魏先生联系电话:

3

联系人:

王先生联系电话:

5

传真:

5邮政编码:

518036

1.3.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

1.3.5.1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1.3.5.2资格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以下评审标准,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以确定本项目的合格投标人名单。

1.3.5.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标准:

(1)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和签署,且要求的附件内容齐全;

(2)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表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符合本文件资格审查标准部分第2.1至2.3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1.3.5.4经评审,提交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且资格符合本资格预审文件评审标准要求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确定为本项目的合格投标人。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少于三(3)家,则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本项目的招标。

1.3.5.5如投标申请人被依法禁止投标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则该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1.3.5.6投标申请人如未按本须知规定的编制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与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或被发现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都将导致其投标申请被拒绝的后果。

 

第二部分资格审查标准

2.1财务能力和实力

无论是单一公司还是联合体作为投标申请人,都应具有足够的财务能力和实力以支持本项目所需的财务要求。

包括:

2.1.1投标申请人应具有雄厚的投融资能力,其2007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总额应不少于各项目包政府批复投资总额的70%,即宝安项目包投标申请人最低应不少于五点一五(5.15)亿元人民币;龙岗项目一包投标申请人最低应不少于三点九一(3.91)亿元人民币;龙岗项目二包投标申请人最低应不少于三点八四(3.84)亿元人民币。

如果申请人为联合体,则申请人净资产总额为联合体中各成员的净资产额与其在联合体中所占投资权益份额的乘积之和。

联合体成员公司间若具有关联关系,计算净资产时因关联关系增加的净资产额将予以扣减。

2.1.2投标申请人应能证明其拥有支付设立项目公司所需自有资本金(资本金最低金额应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的投资能力,并须提供和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签署的如中标将批准对本项目进行投资的声明文件或承诺书。

2.1.3投标申请人须证明项目公司在申请人支持下,有能力通过资本金或债务融资的方式筹集支付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费用所需的全部资金。

2.2业绩和经验等记录

对投标申请人以下业绩经验及资质的判定,可包含由其直接绝对控股(指拥有的股份在51%以上)的一级子公司,但申请人须提供足以证明其间股权持有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2.2.1投资经验和业绩:

过去五(5)年内(截止2007年底)在境内污水处理行业,单一公司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中的任一成员公司曾作为主要投资人(指所占投资份额不低于51%),以BOT、TOT等方式成功投资运作过至少一

(1)座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工艺、日处理规模在十(1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2.2.2运营资质与业绩经验:

单一公司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中任意一个成员公司,应具有相应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质,须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过去五(5)年内(截止2007年底),单一公司申请人或联合体申请人中各成员公司在境内及港、澳地区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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