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卖管理员考试突击复习资料.docx
《高级专卖管理员考试突击复习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级专卖管理员考试突击复习资料.docx(4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高级专卖管理员考试突击复习资料.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0/29/f3052913-b728-4b88-851d-5fa4292ab821/f3052913-b728-4b88-851d-5fa4292ab8211.gif)
高级专卖管理员考试突击复习资料
第一章证件管理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撤回、撤销、注销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针对的是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行政许可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
注销是一种管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三)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四)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
撤回、撤销、注销办理的程序:
(1)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程序。
首先,在撤回前,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拟撤回的事项和理由告知被许可人;其次,由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具体承办部门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回该零售许可的决定。
最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如果因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2)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程序。
首先,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拟撤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销该零售许可的决定;最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如果因审批机关的过错引起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依法需要赔偿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3)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程序。
首先,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对拟注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核实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注销该许可证的决定;再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2.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四种。
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违法情形:
第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
第二、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三、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且拒不改正的;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1)违法的主体。
该违法行为违法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
2)侵犯的客体。
该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隐瞒的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的虚假材料。
3)客观方面表现。
该违法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申请人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未向发证机关如实反映与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行为。
(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应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其直接法律后果一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二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
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并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直接法律后果是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
3.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在拒不改正的情形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原许可证失效。
(四)处罚时的注意事项:
1.事实认定方面:
在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时,必须全面、清楚。
2.证据提取方面:
在证据提取过程中,必须充分且有针对性。
3.处罚程序方面:
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程序必须合法。
3.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卷烟零售业务经营资格事项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二)处理原则和程序
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公平性原则。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证。
(4)审批和决定。
(5)送达和转告。
(6)后期监管和处理。
4.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办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1.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局受理和审查,国家局审批: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2.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局受理和审查、省级局审批: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1.申办条件
(1)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①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③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对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具有自主或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进行申请的,产品样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
②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能够保障生产经营烟草专用机械所需的质量标准与水平。
③符合烟草专用机械工业生产布局的基本原则,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实用性,利于在烟草制品企业推广使用,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应用前景。
(2)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含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③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③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办材料
(1)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