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考勤休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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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考勤休假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之

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管理秩序和员工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上下班考勤

第三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勤年度。

第四条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遇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时休息。

每天工作时间为8点30分至17点,其中11点30分至13点为午餐和午休时段.

第五条 考勤是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计发员工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依据之一,员工必须在每个工作日通过指纹考勤机记录出勤情况。

考勤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监督并确认本部门人员考勤异常情况。

第六条 考勤异常情况及处置

1、员工因出差、单位活动、病假、事假、其他假期等原因,不能

在指纹考勤机上记录出勤情况的,应在正式上班或销假时,由本人在《考勤异常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由其上级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2、员工根据事先安排在上班时直接外出办事,或下班时在外公干

不能正常返回公司,不能在指纹考勤机上记录出勤情况的,应在到岗后第一时间在《考勤异常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由其上级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3、员工声称“忘记”在指纹考勤机上记录出勤情况,且没有佐证

的,按迟到或早退处理;有佐证的,由佐证人在《考勤异常情况登记表》上确认。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应按周导出考勤机记录的数据,并根据《考情异常情况登记表》的记载,制作考勤周报,报与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阅知;按月制作考勤月报及扣款明细,报与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与工资直接挂钩.

第八条 迟到和早退

1、每个工作日8:

30以前没有在指纹考勤机上记录到岗时间的为

迟到,17:

00以后没有在指纹考勤机上记录退出时间的为早退。

2、员工无故迟到或早退的,给予以下处罚:

(1)单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的,每次罚款50元。

(2)单次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3)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10次以上的,按旷工一天处理,之后每增加一次迟到或早退,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4)因自然灾害(暴风雨雪)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交通事故),造成当日多人迟到的,经查实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核准,可不按迟到处理;类似情况下公司统一安排提前下班的,亦不按早退处理。

第九条 工作时间外出

1、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包括业务活动或因私),离开公司30分钟以上的,应在外出前向上级主管口头请示或说明情况,得到允许后方可出行,并在出行前在《外出登记板》上填写相关信息,归来后及时擦除;外出30分钟以内的,口头请示或说明情况即可。

2、工作时间外出不请示、不做说明、不做登记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和通报处理,严重者将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旷 工

第十条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均按旷工处理:

1、因迟到或早退达到一定程度的;

2、未请假或请假后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4、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考勤记录或休假证明的;

5、因打架斗殴、违规违纪等致伤而造成休养的;

6、无故不按公司规定考勤的。

第十一条旷工给予以下处罚:

1、旷工半天的,罚款200元;

2、当月旷工累计1天的,罚款500元,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3、当月旷工累计2天的,罚款1000元,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4、当月旷工累计3天的,予以除名;

5、当年旷工累计5天及以上的,一般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视情予以降职、免职或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罚。

 

第四章 加班和调休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合理、有效地安排下属员工的工作,员工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应自觉服从。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1、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旅游、体育活动及其他集体娱乐活动;

2、公司下班后组织的集体或部分员工娱乐活动;

3、员工出差在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4、公司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第十四条员工加班后认为应当调休的,可在加班结束后的1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休息;过期不予补休。

              

第五章 年 假

第十五条 凡进入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均可享受一定的带薪年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的假期。

第十六条 年假的享受条件及具体标准为: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年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年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可休年假15天。

第十七条员工应根据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合理申请年假,各部门应统筹做好休假安排,避免因员工集中休假而影响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保证员工能充分享受年假政策,允许适当跨年度调休年假,自当年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有效期,逾期未提出休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对员工本人提出休假申请,确因工作需要未获批准的(尚需本人同意并报公司批准),而且也无法补休的,方可认定为员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可以按照该员工标准日工资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其他情况一概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章 婚 假

第二十一条员工结婚,可按以下标准享受一定的婚假:

1、配偶在本市的,给予3天假期,若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而需要在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适当给予不超2天的路途假。

2、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增加7天假期。

3、再婚的,给予3天假期。

第二十二条 婚假不包括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使用。

      

第七章 产 假

第二十三条已婚女员工生育,按以下标准享受一定的假期:

1、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2、难产即剖腹产的,增休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休15天;

4、属晚育的,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增休30天;

5、怀孕3个月内小产的,可享受30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小产的,可享受45天产假.

第二十四条在女方生产期间,男方可休护理假7天,内含公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的,连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进行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或孕妇产前检查的,依据医院的有关证明准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可晚来或早走1小时,按正常出勤对待。

若有困难的,经批准可请6个月的哺乳假。

第二十七条员工产假包含公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

产假及护理假期间,按所含工作日扣发绩效工资(奖金);哺乳假期间,按所含工作日扣发绩效工资(奖金),并适当扣发年度奖金;违反计划生育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事 假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事请假,经批准可以休息,原则上先以当年年假充抵事假。

当月休事假累计三天以内的,每天扣除日均工资的50%;超过三天不满七天的,每天扣除日均工资的70%;超过七天的,扣除当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员工请事假半天的,可通过口头或电话申请,不需填写《请假单》,也不扣除相应工资,批准人要做好记录备查.但当月出现两次及以上半天事假的,将按每两次合并为一天事假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员工应当以工作为重,酌情申请事假。

如事假过多,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病 假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不能上班的,可以请病假。

请病假1天及以上的,应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不能出具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突发病情的,应在紧急救治、基本稳定后,及时电话告知上级主管或请人转告,并在上班后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员工请病假连续一个月以上的,执行医疗期待遇,分别是:

司龄满一年医疗期为三个月;司龄每增加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医疗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期内扣发50%工资及全部绩效工资(奖金)。

第三十五条 员工请病假不足一个月的,不计入医疗期,按以下规定扣发工资:

1、当月累计病假在14天之内的,按日扣发30%工资;

2、当月累计病假超过15天(含)的,按日扣发50%工资。

第三十六条 病假按以下规定扣发年终奖金:

1、当年累计病假满一个月的,扣发年终奖金的50%;

2、当年累计病假一至两个月(含)的,扣发年终奖金的70%;

3、当年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以上的,扣发全部年终奖金。

第三十七条员工连续休病假三个月以上者,销假时,需提出工作申请,并附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身体状况证明或体检证明(特别是传染病人需出具无传染性证明),经用人部门同意,综合管理部审核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八条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试用人员在试用期,连续休病假10天以上的,相应延长见习期和试用期,甚至终止见习或试用.                 

第十章 丧 假

第三十九条员工如有亲属不幸去世,可按以下规定享有丧假:

1、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的,给予丧假3天。

2、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的,给予丧假2天。

3、需要员工去外地办理相关事宜的,可酌情另给不超过2天的路途假。

第四十条丧假期间,员工工资、奖金照常发放。

 

第十一章 工伤假

第四十一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意外事故受伤(不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因个人责任造成的负伤),或因公抢险救灾负伤的,可享受工伤假待遇。

第四十二条员工工伤休假若满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按日扣发绩效工资(奖金)的20%;若满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日扣发绩效工资(奖金)的50%。

                      

第十二章 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法定节假日包括: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日。

第四十四条 法定假日按照国家当年公布的休假时间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请假及审批

第四十五条员工非因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请假的,应至少提前一天提交书面申请,经最终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提前申请的,应当先以电话或转告方式请假,并在正常上班后按照规定补齐有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职级

请假天数

审核

批准

公司高管

一天及以上

 

公司主要领导

部门正职

一天及以上

综合管理部

公司分管领导

部门副职或助理及一般员工

一天及以下

内部审核、公司报备

部门正职

一天以上

综合管理部

部门正职

公司分管领导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享受休假的,按正常出勤对待;员工参加家长会等社会活动,可凭相关通知准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四十八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除严格按照考勤制度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的行政处分外,还必须与本人及部门的绩效考核挂钩:

1、员工个人或部门因劳动纪律松懈受公司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部门负责人管理不力、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实行诫勉谈话,并视情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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