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发展与协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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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 1986年8月2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真实纪录。
它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和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的案卷分为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和控告申诉案卷。
二、收集材料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
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签发稿及有关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内部活动材料。
(三)案件来源材料。
(四)证据材料。
(五)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六)移送档案材料收据。
第六条 应剔除的文书材料:
(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包括无保存价值的信件,户籍资料、被告家属的前科材料等。
(三)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三、整理装订
第七条 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第八条 各种证据,可先按材料的名称、问题(如:
同一罪行、同一笔帐目)等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按照证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证据排列在前,辅助证据排列在后。
第九条 讯问笔录,单一被告的案件按讯问被告人的时间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条 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立总册和分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总册,属于被告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分册。
第十一条 案卷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卷内文书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
卷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卷皮除目录号、卷号外,都应用字迹耐久的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准确填写。
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第十二条 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
。
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
第十三条 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
装订时,要求右齐、下齐、用线绳系牢。
第十四条 装订后,经检验合格,再正式加封。
案卷归档后,如果又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档案部门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四、归档
第十五条 归档的诉讼文书必须按年度、程序、一案一号的原则,结案后,由案件承办单位整理立卷,于翌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案件承办单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划出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 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立卷单位备查,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
移交时当面点清案卷,双方在移交凭证上签字。
五、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签字。
第十八条 “案由”指卷内材料记载的,由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
“处理结果”指卷内材料记载的,检察机关对本案的最后处理决定(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应注明法院认定的罪名及处理结果)。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制定补充办法,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并报高检院备案。
附:
一、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二、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三、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附一:
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一、检察卷
1.起诉书
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新认定、补充或否定公安机关原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3.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的清单
4.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内卷
(一)审查批捕: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
3.参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
4.讯问被告人提纲
5.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6.讯问被告人笔录
7.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
8.询问通知书
9.询问证人笔录
10.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1.审查逮捕人犯表
12.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
14.提请逮捕人犯建议书
15.对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6.批准逮捕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18.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19.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20.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1.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撤销逮捕决定书
22.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23.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24.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5.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26.报有关上级内部审批的涉外及其他人犯的材料
27.审查批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批捕中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先按以上1~15排列后,再按以下顺序继续排列:
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意见书
3.检察委员会研究复议案件记录
4.复议决定书
5.公安机关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6.上级检察院答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7.案件复议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起诉:
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
2.向上级检察院报送起诉案件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及有关的法律文书
3.向下级交办案件通知书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及主要证据摘录)
5.参加公安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6.传唤被告或询问通知书
7.提押证
8.讯问被告人提纲、讯问笔录、被告人供词
9.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及调查、询问笔录
10.勘验、检查、鉴定的有关材料及复核记录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1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14.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15.向公安机关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16.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7.移送起诉被告建议书及公安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
18.起诉书
19.赃款、赃物和证物移送清单
20.送达回证
21.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
22.检察院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送法院部分要留复印或摘抄件)
23.撤回起诉决定书和其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书
24.法院开庭通知书
25.公诉词或公诉发言提纲
26.辩论提纲
27.出庭笔录
28.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答复的纠正情况
29.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0.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
31.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上诉书;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
32.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
33.上级检察院撤销抗诉决定书
34.法庭执行死刑的通知
35.死刑临场监督笔录
36.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37.审查起诉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起诉中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先按上面1~16排列后再继续排列:
1.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2.决定没收赃款赃物的文书和处理赃证物品的凭证
3.宣布笔录
4.送达回证
5.公安机关的提请复议意见书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6.答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的复查决定书
7.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8.上级检察院批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9.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后,又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新作决定的法律文书
10.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三)二审案件(包括一审抗诉、上诉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原起诉检察院的起诉书
2.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3.抗诉书或上诉书、提出抗诉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报告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材料)
5.讯问被告提纲和讯问笔录
6.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证人提纲和询问笔录
9.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0.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或向检察委员会的案情报告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撤回抗诉决定书
13.检察院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及参加预备庭记录
14.法院通知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5.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6.抗诉词稿或出席二审法庭发言稿
17.辩论提纲
18.出庭笔录
19.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20.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的答复
21.对二审刑事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22.审理二审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四)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捕案件备案材料: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
2.下级检察院上报备案的“审查逮捕人犯表”
3.备查案件审批表
4.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5.与下级检察院联系记录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五)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材料:
1.公安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和简要案情
2.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3.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4.公安机关要求第二次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及决定材料。
(六)上级检察院对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和不批捕案件的复核材料:
1.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
2.承办人审查意见及重新调查的材料
3.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4.与下级检察院联系的记录
5.复核决定书和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七)上级检察院审批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形成的材料:
1.下级检察院的案件请示报告
2.审批中形成的材料
3.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批复。
附二: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一、检察卷
(一)控告、检举材料。
(二)法律手续部分(用隔页纸分开):
1.立案决定书
2.申请、批准或驳回回避通知书
3.传讯通知书(回执)
4.拘传证
5.拘留人犯通知书(回执)、拘留证
6.决定逮捕通知书(回执)、逮捕证
7.对被拘留、逮捕人家属通知书
8.决定释放通知书(回执)
9.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决定书
10.撤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通知书
11.保证书
12.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13.决定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14.查询、停止支付、解除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回执)
15.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物袋物品清单、处理扣押物品清单
16.提押证
17.勘验、检查通知书
18.聘请书
19.询问通知书(回执)
20.没收决定书
21.起诉书、撤回起诉决定书、免于起诉决定书、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三)证据部分(用隔页纸分开):
22.最后一次综合讯问笔录(以下按时间顺序排列)
23.讯问被告人笔录
24.被告人亲笔供词
25.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26.物证、书证
27.勘验、检查笔录
28.鉴定结论
29.其他。
二、检察内卷
1.受理案件登记表
2.立案请示报告
3.立案决定书
4.侦查计划
5.逮捕人犯审批表及其他强制措施的请示报告
6.立案前被告供述及亲笔供词、调查笔录
7.检察卷中重要证据材料摘录
8.侦查终结报告
9.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0.有关案件的请示、汇报材料和有关领导、上级部门对案件的批示
11.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印件和签发稿)
12.检察建议书(签发稿)
13.来信来访材料(办案过程中的)。
作起诉、抗诉处理的案件先按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检察内卷1~13排列后,再参照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有关条文继续排列。
作免予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的案件,先按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检察卷1~29排列后,再继续排列下列材料:
1.侦查终结报告
2.宣布笔录
3.决定释放通知书
4.没收决定书
5.被害人、被告人申诉书
6.复查决定书
7.送达回证。
附三:
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1.检察长或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的批示
2.来信来访登记表
3.控告申诉材料、来访接谈笔录
4.阅卷笔录
5.调查提纲
6.各种查证材料
7.讨论、汇报案件记录
8.调查结案报告
9.处理决定
10.其他应入卷的材料。
除上述案卷内容外,信访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出庭公诉的刑事案件,其应入卷的材料,可分别参照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和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立卷。
附: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