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人员在国内就业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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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人员在国内就业许可
港澳台人员在国内就业许可
填报时间:
2009-03-13 责任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
办事规程:
第一步: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步:
由窗口工作人员发放《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所需材料:
1、有用人单位签章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成都就业申请表》;(点击下载)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拟聘用台、港、澳人员本人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
4、拟聘用台、港、澳人员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原件;
5、拟聘用台、港 澳人员本人小二寸彩色半身照片2张;
6、用人单位与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外文合同文本的还需另附一份中文合同文本);
7、拟聘用台、港、澳人员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8、属于总公司派遣到分公司的应出具总公司的派遣函原件;
9、在国内其它城市办理过《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收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0、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的,提供上述1、2、3、6规定资料。
11、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的,提供申请书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社会保障局窗口
办公地址:
成都市草市街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社会保障局窗口
联系方式:
86924828、86924829
法律依据: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
2、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71号)。
备注说明:
1、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2、审批标准:
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和备齐申报材料的均符合审批标准。
表格下载:
1.12、港澳台人员在国内就业许可
在线申报:
无
在线咨询:
无
在线投诉:
无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项目编码:
劳动保障017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71号)。
三、行政审批(许可)办理类型:
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办理对象:
1、与泸州范围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以上人员在内地就业,须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二)申请条件台、港、澳居民在泸州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3、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
八、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拟聘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泸州就业申请表》一份(见附件,需本人签字,单位盖鲜章);2、用人单位被批准成立的有效证照(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下同);3、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4、台、港、澳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5、台、港、澳人员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任职证明;6、台、港、澳人员所要从事工作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7、台、港、澳人员小二寸彩色半身免冠照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办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下同)、有效旅行证件、健康状况证明、小二寸彩色半身免冠照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办证)。
九、申请表格: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泸州就业申请表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批事项的要求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制作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承办科室审核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和不符合要求的,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告之申请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经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科负责人以及局领导审定后,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承办: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由审核经办人员提出是否许可的审核意见。
时限:
半个工作日
(三)、复审
承办: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科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进行复审,提出具体的复审意见。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拟写“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文稿连同申请材料交局领导审定(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局领导审定)。
时限:
半个工作日
(四)、审定
承办:
市劳动保障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复审(审查)意见进行审定,提出具体的审定意见,签发“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文稿。
时限:
1个工作日
(五)制证及文书
承办: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该项工作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市劳动保障局领导的审定签字,制作该项“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及“就业证”(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时限:
1工作日
(六)、发证并告知:
承办:
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请人、送达该项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及就业证。
(七)、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十一、法定时限:
用人单位申办的为10个工作日,台港澳人员个人申办的为5个工作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为用人单位的聘雇期限或派遣任职期限,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香港、澳门人员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有用人单位的,还需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在泸州就业。
十四、收费: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取工本费10元/证,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812号文件,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川价字非[1994]241号文件。
十五、年检、年审:
无
十六、监管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一)用人单位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而非法就业的;
(二)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三)用人单位或台港澳人员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
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申报表
项目编码:
劳动保障017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号:
制表日期:
申请单位/个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项目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受理人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承诺领取时间
流程承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时限审批材料
交接时间审批
意见审批
签名
受理分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按审批事项的要求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制作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承办科室审核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和不符合要求的,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告之申请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经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科负责人以及局领导审定后,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1个工作日
审查市劳动局就业与失业科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由审核经办人员提出是否许可的审核意见。
0.5个工作日
复审市就业与失业科负责人按负责人对申报的资料及科内工作人员意见进行审定0.5个工作日
审定及
制文劳劳动局领导、就业与失业科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提出具体的审定意见,签发“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文稿,就业与失业科按照规定和要求及市劳动保障局领导的审定签字,制作该项“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及“就业证”(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1个工作日
发证并
告知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通通知申请人、送达该项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及许可证照1个工作日
立案归档市就业与失业科审批工作结束后,就业与失业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存收到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泸州就业申请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地区:
照
片
(贴小二寸彩色半身照)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出生地点:
婚姻状况:
是否懂汉语:
文化程度:
专业/职业:
入境证件种类:
号码:
入境证件发证机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来泸就业原因:
来泸前原从事的职业和地点:
在泸住址:
联系电话:
个人简历:
用人单位全称:
类型:
办公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拟就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拟聘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工作:
台港澳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市劳动部门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市劳动部门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就业证编号:
泸劳境第 号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来泸就业原因”填写受聘、单位派遣或从事个体经营;
3、“拟就业期限”应与《聘雇意向书》约定的聘雇期限或派遣任职期限一致;
4、“用人单位全称”、“类型”、“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登记证照一致;
5、“台港澳人员意见”栏由本人签字确认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就业许可证
要到省劳动保障厅办理,目前在成都草市街政务大厅有窗口。
需提交申请报告、劳动合同,个人证明(身份证等),照片,具体要求如下:
台、港、澳居民就业证审批(在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法定依据
1、原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2、原劳动部《关于做好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236号)
3、原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管理规定》(川劳就[1995]6号)
申请条件
"
(一)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的条件:
聘用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省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台、港、澳居民在川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证明。
"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
2、培训就业处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处领导审批;
3、对不予核准的,应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申报材料
1、聘用台、港、澳人员原因的报告;
2、《台、港、澳居民在内就业申请表》;
3、用人单位与受聘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4、台、港、澳人员通行证(或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台、港、澳人员从事受聘工作的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
6、台、港、澳人员健康状况证明和履历证明;
7、台、港、澳人员照片1张;
8、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12号规定收取工本费。
收费标准:
每证10元。
收费标准:
每证10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
(028)86934580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话:
(028)86110116
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028)86121034
(3)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
一、法定依据
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七条:
“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第八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
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二、申请条件
㈠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㈡身体健康;
㈢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㈣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为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㈡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㈢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㈣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㈤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㈥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香港、澳门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提供以下申办材料:
⒈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⒉健康状况证明;
⒊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四、办理程序
㈠受理:
用人单位为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个人申办就业证的应向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并确定为受理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㈡审核: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㈢批准颁证:
自受理之日起按以下承诺时限内办结,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就业许可,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五、办理时限
㈠法定时限:
单位申请:
10个工作日;个人:
5个工作日
㈡承诺时限:
单位申请:
10个工作日;个人:
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㈠依据:
⒈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812号
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川财综[2005]11号
㈡标准:
工本费10元/证。
七、承办科室:
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
地址电话:
市政务中心一楼劳动保障服务大厅2511029
咨询电话:
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2503931
投诉电话:
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教育科2502960
网址:
德阳市劳动保障局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