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商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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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商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一审民商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一、开庭准备

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应当审查起诉状是否已送达给被告(及第三人);审阅有关案卷材料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开庭审理三日以前,应当将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用传票通知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书记员:

(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入庭就座,先由各方出庭人员签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从略,附后)

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五)携带武器、凶器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四)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不允许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

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动;

(六)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新闻记者旁听时,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口头警告、训戒。

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

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到庭,庭前准备就绪。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

(逐一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及代理权限,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然后宣布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否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

(先敲击法槌,再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今天依法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案由)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评议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记录。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可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对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否清楚,是否需要再宣布)包括:

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收集、提供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范围和办法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法律文书;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举证的责任。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对方当事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告知的上述权利义务听清楚没有。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与本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可由审判长主持,也可由审判长委托主审法官主持)

询问被告是否收到了起诉状副本,是否有书面答辩状。

审判长(主审法官):

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

被告反诉的宣读反诉状,反诉被告进行答辩。

第三人陈述或答辩。

原告或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如已进行过庭前证据交换的,宣布证据目录,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交换的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主审法官):

(当庭或休庭评议后宣布)经合议庭评议。

对上述庭前交换的证据(全部或部分)予以确认。

然后就双方有分歧的证据,争议的事实逐项调查、核实。

(根据当事人起诉、答辩意见及庭前交换证据情况,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应就下列问题着重进行调查(宣布调查重点)。

审判长(主审法官):

首先由原告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及提供证据(如须调查的问题不多,无须逐项进行,而可由当事人一方就全部调查的问题一并举证、质证。

然后由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按照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分别询问,对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应说明理由。

(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别自行宣读或出示并均须交对方辨认。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1、法官应告知当事人举证要出示原件或原物,举证、质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案件,明示各方举证重点;

2、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法官要予以释明,经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除外;

3、当事人应就争议的不同焦点事实逐一分类举证(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认。

主张事实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

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主审法官):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通知证人到庭时,先核对证人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应当采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的语言;证人应当客观、公正地回答各方询问,同时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询问证人对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愿意向法院保证所作的证言都是真实的。

首先由提供证人的××方询问证人,然后由对方询问。

(如果向证人提问采取诱导或其他不当的方式,对方可向法庭提出抗议,法庭应当立即作出支持或驳回的决定,必要时说明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审判长(主审法官):

(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定,或者依职权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案件事实进行勘验的)宣读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

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提出异议应说明理由。

经征得审判长的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法庭准许,可以由各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原告举证,被告、第三人质证完毕后,由被告、第三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进行举证,然后由原告、第三人(被告)质证(可逐项或一并进行)。

对其他的争议焦点或调查重点,按上述方式逐项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序进行举证、质证。

审判长(主审法官):

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相互发问,是否还有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是否请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是否还有法庭没有查到或者查清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

(当事人申请补充调查或重新鉴定、勘验,法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并宣布休庭。

休庭前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已经确认的证据,宣布下次开庭的调查重点,当事人补充证据的期限及开庭日期、地点。

第二次开庭仅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根据具体案情,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询问当事人。

审判长(主审法官):

(合议庭经当庭或休庭评议后宣布)经本庭评议,对××方的陈述或提供的××证据;或对证人××的证言;或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合议庭对证据的认证情况,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进行归纳总结,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对不宜当庭认证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可以在定期宣判的判决书中认定。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以法庭调查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围绕争议的焦点×××等方面进行。

法庭辩论应当遵守辩论纪律,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得使用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除确有必要外,不得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时,法官不得就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轮辩论结束,审判长应当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当事人要求补充新的辩论意见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当事人没有新的补充意见的,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的顺序,陈述最后意见。

五、法庭调解

审判长:

(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调解,即按如下程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由本庭主持调解。

审判长:

鉴于各方当事人均愿意调解,本庭根据本案已经确认的事实、起诉请求、双方责任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或休庭调解,休庭调解时,先宣布,再敲击法槌)。

(可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再征求被告意见,或双方分别提出调解方案,或由合议庭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休庭调解可以采取面对面,或背靠背等方式进行。

(经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分别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并由法庭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本庭将根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法庭评议

(经法庭主持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调解的)宣布休庭进行评议,就原告提出的请求和理由是否成立,如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

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法庭调取证据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说明延期审理的理由、时间及当事人补充证据的期限。

(宣布休庭时,先宣布,再敲击法槌)

七、宣判

审判长:

(先敲击法槌,再宣布继续开庭)现在继续开庭。

原告××与被告××××一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在宣判如下……(宣判完毕后,再敲法槌。

宣判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起立。

宣判的内容包括:

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裁判的理由和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等。

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如当庭调解成功,则宣布调解协议内容。

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宣布另定日期宣判,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定期宣判的,应当即发给判决书。

法庭宣读庭审笔录或者告知当事人当庭或五日内阅读,认为记录无误的,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说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可以申请补正,并可在笔录后面或另页补正。

审判长:

现在闭庭(如未当庭宣判,应为休庭。

先宣布,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退庭。

(然后宣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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