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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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
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
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
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
施等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
体工商户等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
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
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
外广告设施应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
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设
施应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提倡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
第五条利用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控制范围设置大型立柱式
户外广告的,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纳入城市
可经营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户外
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
使用,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
纳入城市可经营项目
的广告位每年必须最少有 30 日免费提供给政府公益宣传,由城市管
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
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监督、综合协调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
外广告的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设、消防、气象等行政管理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由区、镇(街道)两级规划组成,由城市
管理、规划、公路与公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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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规划对全区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制定规划指
引,并针对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控制范围内的大型落地式户外广
告进行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镇(街道)级户外广
告规划针对除了区级户外广告规划外辖区其它地方(路段)户外广
告进行编制,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明确
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由镇
(街道)人民政府批区人民政府准后公布实施,报城市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在建筑物预设的户外广告位,必
须符合建筑规划。
高速公路控制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由高速公路路政主管部门会同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批。
在户外广告规划实施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整理符
合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处理不符合规划、违法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
制,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
安全检测等要求,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征求区
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
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户外广告规划、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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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实施。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规划和设计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车站、收费站、名胜风景点、
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区人民政府确定
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公路、桥梁的;
(三)利用建筑物楼顶的(楼顶招牌除外);
(四)危及建筑物安全或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六)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七)利用行道树或侵占、损毁绿地的;
(八)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楼顶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三章审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
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必须按户外广告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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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涉及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
气象、市政设施等部门的,应先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其审批程序由各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设置人购买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险。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涉及公共利益或直接涉及设置人与他
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
程序在作行政许可决定前,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但需按照《顺德
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
第十八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
遮盖或损坏。
需要变更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事项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的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以及其他
形式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设置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向城市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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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材料:
1、已填妥的申请表;
2、设置人为公民提交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交营业
执照或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设置人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等;
4、设置场地或设施原状图(场地现状图或建筑物平、立面图)、
广告设置方案图、四置图;
(二)其它材料:
1、通过招投标取得设置权的中标方案及中标通知书;
2、在居住小区、商住混合区范围内或临界周边位置设置使用灯
光亮化设备或高音广播设备的户外广告,需提供灯光或噪声控制方
案;
3、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书面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
该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在 15 个工
作日内设置人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
设置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
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并自受理之日起根据情况在相应审批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100 平方米以上楼顶招牌或公路控制范围内大型落地式户外
广告审批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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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户外广告审批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对符合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
置许可证》,并将审批信息公开;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
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于首次申请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
置许可证》批准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在本办法实施前,对于由相关部门许可设置,但未设定有效使
用期限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可在 2013 年 1 月 1 日前到城市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申请设置手续。
逾期不重新办理或经办理不获得
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取得批准设置的期限届满,还需继续设置
的,设置人应于期满前 30 日凭该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测证明向城市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户外广告
的日常市容巡查记录,符合延期要求的,可许可批准延期设置 2 年,
同时购买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险的可延期 3 年。
对于没有安全检
测证明或不符合日常巡查要求的户外广告不允许延期,。
第二十三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展览会
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提前 10 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基本材料,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备案登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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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
料。
第二十四条 临时户外广告批准的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
一致,一般不超过 90 日。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形式新颖、特殊,相关的管理办法、
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广告规划未有具体规定,依法需要专家评审
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级或以上户外广告专家(机构)
组织评审,评审费用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支付。
第四章设置、维护与拆除
第二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
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
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
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
全和设施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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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批准设置之日起 90 日内设置完毕。
逾期未按要求设
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招牌除遵守本办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还应遵守下
列规定:
(一)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建筑物的,应先由该场所或建
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二)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
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市容、安全管理的责任
人,应保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安全,定期或遇台风、暴雨、汛
期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
设置人发现户外广告
出现画面破损、污迹、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连续 10 日
以上画面空白等情况时应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
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户外广告声音过大、超时扰民的,在修
复前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期满后不再设置或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
户广告,设置人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期满后 7 日内自行拆除。
临
时性户外广告应在设置期限届满后 3 日内自行拆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巡
查监管,处理市民对户外广告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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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实施
日常巡查计分办法,日常巡查事项如下:
1、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连续 10 日以
上画面空白;
2、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
3、户外广告声音过大、超时扰民;
4、存在安全隐患。
发生以上事项的户外广告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后按如
下情况扣分并作相应处理:
1、及时维修、更新、整改的的扣 1 分;
2、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扣 2 分;
3、扣分累积满 3 分的不许可延期设置;
4、经责令不能整改或扣分超过 3 分的,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许
可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处理。
其中涉及的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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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或施工时没有严格执行设计图纸要求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
准,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应承担民
事责任;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下广告设置只需相关部门审批即可。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
的,设置人应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
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车站候车室、港口候船室、机场候
机楼内设置广告,以及利用车身、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设置人直
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其中,利用
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设置人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
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设置人还应向海事部门船检机构申请检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
本区制定的其它有关户外广告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本办法不符
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权是指依法取得在特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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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或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权利。
户外广告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户
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
大型户外广告指广告牌面积大于或等于 5 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广告牌面积小于 5 平方米为一般户外广告。
落地式广告是指从地面而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钢结构等材
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
公益广告是指不以宣传商品、商业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导向
性和非盈利性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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