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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汇总矿井通风方面

第四部分瓦斯、火灾事故

案例1陈家山煤矿“11.28”瓦斯事故

一、基本情况

1、2004年11月28日7时06分,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5.9万元。

2、陈家山煤矿位于铜川市耀州区北部约40公里处,为焦坪矿区西部边缘井田,走向长5.5公里,倾斜宽3.7公里,面积20.4平方公里,可采储量1.5亿吨,矿井设计能力为150万吨/年,服务年限约70年。

1970年2月建矿,1979年6月一期工程投产,1982年12月二期工程投产,1997年核定矿井生产能力150万吨/年。

至事故前2004年已生产原煤214.4万吨。

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齐全。

现有职工3504人。

3、该矿属高瓦斯矿井,井田内煤,油、气共生。

矿井主要开采侏罗系4--2#煤层,煤层平均厚度12米,煤种为不粘结长焰煤,煤层坚硬。

煤层有自燃发火危险,发火期一般为3--6个月,最短24天,属容易自燃煤层。

煤尘爆炸指数为35.42%,有爆炸危险。

矿井设有3套独立的瓦斯抽放系统。

矿井采用灌浆、汽雾阻化、堵漏风、注氮气、注凝胶等综合防灭火措施,建有灌浆系统、阻化剂系统、注氮系统和凝胶防灭火工艺系统。

矿井安装有监控系统和束管监测系统。

4、矿井采用平硐与斜井开拓方式,走向长壁综合机械化低位放顶煤采煤方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掘进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和炮掘。

采用多井筒进风、边界抽出式通风方式。

采掘生产集中在四采区,采区内布置有1个回采工作面、3个综掘工作面、1个炮掘工作面和1个回撤工作面。

事故当班,在四采区共有293人作业。

二、事故经过

1、2004年11月23日l0时30分左右,回顺老塘侧放顶放炮后不久,在上隅角采空区发生瓦斯爆燃,83~89号液压支架后溜槽处发现明火,井伴随大量青烟。

经矿救护队员采用干粉灭火器将明火扑灭。

随后,工作面采取了洒水等措施降温。

24日12时10分上隅角再次发生瓦斯爆燃,且工作面烟雾很大,随后发现53号液压支架的尾梁下部着火,经采用泡沫灭火器和洒水等措施将明火扑灭。

2、在彻底扑灭了23日、24日先后发生的两次瓦斯爆燃引起的井下明火之后,从24日开始,井下工作面加快推进速度,不放顶煤,同时在灌浆巷灌浆、注凝胶,在工作面架间喷洒阻化剂,在联络巷利用抽放钻孔向采空区注水,并由一个救护小队现场进行监护。

到28日,工作面共向前推进了27米。

3、11月28日7时10分,井下四泵房安检员韩朝云向调度室汇报听到爆炸声、巷道烟雾大,随之安子沟抽放泵站电话汇报,安子沟风井防爆门被摧毁,有黑烟冒出。

事故发生后,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迅即成立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并在井下设立抢救基地。

矿救护中队、局救护大队及省内下石节、广阳、崔家沟、蒲白,澄合,韩城矿务局救护队及时赶到投入抢险,救出伤员45人。

但终因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大、温度高等原因,救护队一直无法进入415采煤工作面、416掘进工作面。

4、12月1日,抢险救灾指挥部再次研究抢救方案,确定封闭415工作面,以注氮方式进行灭火。

12月2日凌晨对415工作面入口密闭喷聚胺脂强化密闭效果,同时向密闭区内实施注氮气。

3时25分至10时53分,井下又发生4次爆炸。

由于指挥得当,井下参与救灾的61名救护队员无人员伤亡。

5、12月2日3时25分爆炸发生后,时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赵铁锤、陕西省原代省长陈德铭、原副省长巩德顺等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研究灭火方案。

抢险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情况,认为415工作面连续爆炸着火严重,抢险救灾人员不能进入灾区,确定采用注水灭火的方案并开始实施。

至2005年2月14日共向井下注水44.3X10(4)立方米,2月16日,经救护队员探明。

注水灭火达到预期效果,2月22日矿井主通风系统恢复,开始实施排水,巷道维修及搜救遇难矿工的工作。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位于415工作面顶部的l号联络巷与高位巷连接处,2004年11月24日8点班封闭后,造成1号联络巷为盲巷,并形成瓦斯积聚,积聚的瓦斯通过1号联络巷与运输顺槽连接的交叉口及周围裂隙不断涌入工作面下隅角液压支架尾梁后侧区域,由于1号支架处冒顶增大了该处顶部裂隙,进一步增加了瓦斯涌出量,使该区域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在下隅角靠采空区侧进行强制放顶时,违章放炮产生明火引爆瓦斯。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采区和工作面巷道布置不合理,安全管理不到位。

陈家山煤矿为高瓦斯矿井,开采的煤层为易自燃煤层,综放工作面布置高位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第七款的规定:

四采区二水平大巷存在同一条巷道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的严重安全隐患;火工晶管理混乱,并违反作业规程的规定在下隅角靠采空区侧进行强制放顶放炮;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即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不落实,特别是在2004年11月22日发生火灾后,没有加强瓦斯抽放的措施,抽放浓度一直维持在15%~20%,高位巷里段瓦斯浓度一直处于爆炸范围内。

2.矿井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

2004年11月23日、24日415工作面相继发生瓦斯爆燃,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灭火措施,但在实施中管理不严密,特别是当工作面推进到接近于1号联络巷附近时,采取的措施不当。

11月24日封闭1号联络巷后,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解决1号联络巷内瓦斯积聚,以及工作面推进过程中随着顶板的垮落1号联络巷内积聚的瓦斯通过交叉点巷道和裂隙涌入下隅角的问题。

没有吸取11月23日上隅角放炮强制放顶引起瓦斯爆燃事故的教训,没有采取措施解决上、下隅角空顶大易积聚瓦斯的隐患。

3.陈家山矿超能力生产,造成采掘接替严重失调。

陈家山矿设计能力为150万吨/年,1997年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为150万吨/年,至事故前2004年实际出煤214.4万吨;采掘生产集中在四采区,采区内布置有1个回采工作面、3个综掘工作面、1个炮掘工作面、1个回撤工作面和一个打钻点,还有维修巷道、注浆等工程,415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燃后,在没有彻底消除隐患前,既没有减少415工作面区域作业人员,也未停止其他区域的作业,并在11月24日研究决定恢复生产作业,造成事故扩大。

4.铜川矿务局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没有认真贯彻落实。

该局片面地强调经济效益,所属煤矿普遍存在超能力生产问题;陈家山煤矿设计能力为150万吨/年,2004年铜川矿务局给陈家山煤矿下达了165万吨的生产计划,随后又下达了增产计划,要求达到220万吨的年生产能力,并制定了鼓励政策;11月23日、24日陈家山煤矿415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燃后,不向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告,矿务局派出驻矿工作组指导防灭火工作,但组织领导不力,在没有彻底消除隐患前、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与矿领导共同组织研究决定恢复生产作业,冒险组织生产,造成事故扩大;明知陈家山煤矿使用高位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却对此进行了审批。

5.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铜川矿务局业务指导不力;对铜川矿务局重效益、轻安全和超能力生产及2004年11月23日、24日陈家山煤矿415工作面发生爆燃后不向集团公司报告等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不严格,对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6.陕西省煤炭工业局未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能认真研究解决本省国有煤矿存在的超能力生产问题,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督促,协调不力,对2004年与铜川矿务局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督促、检查落实不够。

7.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铜川监察分局履行职责不到位。

陈家山煤矿是铜川监察分局重力生产和高位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的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没有发现陈家山煤矿四采区二水平大巷存在同一条巷道调查认定,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11.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一)陈家山煤矿在2001年4月、2004年11月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该矿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严重缺陷。

建议该矿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和制度,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加强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二)陈家山煤矿要进一步加强各项技术管理。

陈家山煤矿属易自燃煤层,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必须立即停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排放瓦斯。

该矿在采用低位放顶煤开采方法时,要进一步完善工作面上、下隅角落顶煤的安全技术措施,杜绝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顶煤;合理布置工作面,研究制定适合本矿煤层开采条件的煤炭开采技术措施。

(三)铜川矿务局要严格按照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要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督促整改和上报、通报制度;加强对本矿区煤炭开采的安全技术、瓦斯抽放技术研究,加强对下属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四)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各下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合相关煤矿科研机构加强对所属各煤矿存在的技术难题进行联合攻关,特别是针对铜川矿区存在的瓦斯抽放效果不佳的问题,加强技术研究,解决陈家山煤矿及其他煤矿的瓦斯抽放问题。

(五)鉴于本次事故中玻璃钢瓦斯抽放管路的爆炸导致灾害扩大的教训,建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企业和科研单位进一步开展玻璃钢瓦斯抽放管抗破坏性研究,建议类似煤、油、气共生的高瓦斯矿井谨慎使用玻璃钢抽放管。

(六)陕西省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认真查找并整改煤炭行业管理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和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制,落实职责,并通过搞好全省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引导煤炭市场健康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各类煤矿存在的超能力生产问题。

 

案例2下峪口矿“4.21”瓦斯爆炸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01年4月21日0:

40分,多种经营公司二号井西下山发生瓦斯爆炸,死亡48人。

工作面概况:

下峪口煤矿多经公司二号井开采井田范围内1#、2#、3#煤层。

地质储量128.61万吨。

原设计为一对立井开拓,1996年开始建设,1997年元月副井建成,井底在3#煤层底板。

1997年10月,经矿务局批准,下矿收回二号井,将二号井副井作为进风井,与下矿460总回付巷贯通形成通风系统,与下矿3#溜煤眼贯通形成运输系统。

1998年7月,该系统建成投产开采3#煤层,由下矿上采区供电、供水、供风、技术、安全、生产由下矿统一管理,由残采队队长吴某某承包生产。

由于3#煤层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1998年12月24日,下矿多经公司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建主井开采2#煤层以解放3#煤层。

但因公司资金短缺,决定由个人投资。

主井于1999年上半年建成,井底在2#煤层底板。

至此,形成2#煤和后来开采的1#煤的独立运输、提升、销售系统。

该井在未领取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法生产。

2#煤层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方法,首采工作面于1999年8月投产,2000年5月结束。

第二个回采工作面2000年4月准备,至今仍未投产。

1999年8月经巷探发现1#煤层可采且煤质好,二号井承包者擅自决定采用巷道采煤方法开采1#煤层。

事故前,分南、北两区同时生产,爆源所在南区有6个以上采煤面同时生产,安装4台通风机供风,矿井供风量172立方米/分。

二号井1#、2#煤由主井提升,主井、副井进风,下矿460总回付巷回风。

1#、2#煤层开采由承包人经营,自行销售。

二、事故经过

2001年4月21日零时40分,二号井信号工南永东在副井井口听到爆炸声后,立即用电话向该矿生产副矿长朱某某汇报。

朱某某立即带人下井抢救,发现事故严重,无法抢救,于2时12分报告下峪口煤矿。

下峪口煤矿3时零5分报韩局调度室,局、矿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救护队三个小队于3时53分赶到井口进行侦察抢救,在副井底设立了救护基地。

局有关领导在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工作,成立了以局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事故抢救领导小组。

到8时整在井下西下山发现34名遇难矿工,9时57分在北采区发现10名遇难矿工。

22日17时30分在北二皮带巷,北采区一部运输机尾发现其他4名遇难矿工,18时2分,井下48名遇难者全部运送升井,抢救工作全部结束。

三、事故原因

㈠直接原因

二号井开采的1#煤层通风系统不合理,采用非正规巷道采煤方法,工作面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

西下山南部采区使用4台局部通风机向6个以上作业点供风,供风量仅172立方米/分,风量严重不足。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距回风口最近的一台仅有2米,造成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导致瓦斯积聚。

矿井没有洒水消尘管路,巷道和作业地点煤尘堆积严重。

6号作业点煤电钻电源插头失爆,工作时产生电弧引起积聚瓦斯爆炸,堆积的煤尘扬起参与爆炸。

由于西下山南部采区与北部采区串联通风,致使事故波及1#煤全部生产区域。

⒈瓦斯积聚的原因

西下山中生产区主巷道外安设有四台局部通风机,其中2台5.5KW、1台11KW、1台2KW,距回风口距离分别为2米、4米、6.4米、13米,按照局部通风机的需要吸风量计算,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巷道需要供风量至少需450立方米/分以上,但实际了解该处巷道内风量只有172立方米/分。

根据该处巷道风量严重不足,局部通风机距回风口距离小(规定不低于10米)的情况,局部通风机必然发生循环风,因此导致1#煤层西下山南部采区瓦斯积聚。

另处根据4台局部通风机向7个作业点供风,工作面采用非正规的巷道采煤方法,工作面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据此断定是由于矿井风量不足,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采用巷道采煤方法无法进行正常通风,造成工作面瓦斯积聚。

⒉引爆火源

根据对6号巷道现场勘察,工作面电钻处于工作状态,爆源点处的煤电钻电源插头松动,缺少压紧螺栓,煤电钻的接线口损坏,接线盒3处缺螺栓,严重失爆;插头上的电源铜柱有明显的电弧打火痕迹。

据此认定:

煤电钻插销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⒊爆源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1#煤层西下山巷道破坏和设备位移的冲击波方向来自生产作业区,如破碎风筒、木支护的位移等明显由生产区向外。

生产区主巷道中物品位移方向都是由里向外。

6号作业点巷道距口外5米处的一架木支护的棚腿上两侧有焦巴,以此为界两侧木棚迎风侧都有焦巴,根据冲击波方向和物品位移推断该处为爆源点,即爆源在6号工作面巷道内。

在对5、4、3、2号巷道(工作面)和主巷道迎头工作面勘察发现,在木支护棚腿上都有焦巴,据此推断这5处的巷道(工作面)内以及6号巷道(工作面)内都有煤尘参与了爆炸。

波及范围:

1#煤层西下山(死亡2人)、1#煤层西下山南部采区(死亡33人)、1#煤层北部采区(死亡13人)。

㈡间接原因

⒈无证非法生产。

该井建成后,没有领取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长期以来非法生产。

⒉以包代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下峪口煤矿多经公司将二号井承包给个人,只收取承包费,没有实施严格的安全、技术管理。

⒊矿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混乱。

现场勘察发现,该矿管理十分混乱。

管理上,一是通风管理混乱。

矿井无独立的通风系统,两个采区大串联通风;通风设施不完善,风流短路;采用以掘代采的非正规采煤方法,作业空间大,独头巷道,有害气体无法有效排出;矿井风量不足,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对,拉循环风,一台通风机向多头供风,工作面风量不足,矿井无测风记录;瓦斯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作面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

二是机电管理混乱。

现场勘察中发现电气失爆现象十分严重,井下到处是“鸡爪子”“羊尾巴”,电器设备几乎台台失爆。

三是防尘管理混乱。

井下无任何防尘洒水设施,煤尘堆积非常严重。

四是技术管理混乱。

未经批准,擅自开采1#煤,开采中既无设计,又无作业规程,矿井技术资料不全。

四、防范措施

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管理,保证投入,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㈡依法吊销该矿采矿许可证,为杜绝类似事故发生,要对矿区内矿办小井、残采队进行清理,理清产权关系,该关闭的关闭,移交地方的尽快移交地方,交接之前严禁生产。

㈢对大矿井田内的残采工作面要严格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检查验收,防止以包代管,杜绝矿中矿。

㈣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一是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二是加强瓦斯治理,实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高突矿井不抽放不得生产。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原则,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

三是抓好防突工作,认真落实防突措施。

四是积极开展煤层注水工作,坚持洒水灭尘,防止煤尘堆积。

五是依法提取维修费和安全措施费用,保证安全投入。

㈤加强机电设备管理。

每台设备都要实行专人负责、挂牌管理、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坚决消灭井下电器设备失爆。

㈥加强生产技术管理。

采掘工作面投产前要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准生产。

严格作业规程审批制度,按规定健全图纸资料,无作业规程不准生产。

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位,直到整改到位。

五、事故点评

这是一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违规生产造成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这起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管理混乱造成。

一是矿井安全责任落实混乱,以包代管,下矿多经公司将二号井承包给个人,只收取承包费,没有实施严格的安全、技术管理。

二是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混乱,矿井供风量严重不足,采区之间串联通风、通风设施不完善、以掘代采,采煤工作面未采取全风压通风系统,采取局部通风的方式进行回采作业,且存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多个工作面供风的现象,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发生循环风,导致采区瓦斯积聚。

三是矿井综合防尘管理混乱,井下无消尘管路,煤尘堆积严重。

四是井下机电设备管理混乱,电器设备几乎台台失爆,到处是“鸡爪子”“羊尾巴”。

五是技术管理混乱,未经批准,擅自开采1#煤,开采中既无设计,又无作业规程。

管理混乱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这起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给矿井安全生产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给死难者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煤矿井下环境复杂,危险因素众多,强化管理是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要求我们必须格执行国家对煤矿生产的各项规定,强化执行力,确保矿井和谐稳定。

图“4.21”瓦斯爆炸事故现场示意图

 

案例3陈家山煤矿“4.6”瓦斯事故

一、基本情况

1、2001年4月6日21时14分,陈家山煤矿四石门皮带下山延伸段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波及四石门轨道下山、采区总回风下山及41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等区域,造成38人死亡,16人受伤,其中重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36万元。

2、2001年2月16日四采区皮带下山由综掘三队开始掘进,掘至180米后,改掘415准备工作面运输顺槽,事故发生时已掘进42.5米,工作面掘进至74米时遇到断裂构造,瓦斯涌出量最大达8M3/Min。

随着瓦斯涌出量的增加,掘进工作面的风机从开始的一台到发生事故时已增加到4台,总回风量为720M3/Min。

4月1日开始进行边掘边抽。

矿井通风方式为多风井分区抽出式通风,

二、事故经过

2001年4月6日四点班,在四石门采区生产区域有4个单位,分别是综采二队在41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出煤、综掘一队在施工总回风下山延伸、掘三队采用炮掘施工轨道下山延伸;综掘三队施工延伸皮带下山,事故前,由于瓦斯浓度大,瓦斯浓度比较高,部分职工在横川附近清理溜子、皮带。

21时25分,矿调度室值班员李继龙接到掘进三队工人尚桂岭在井下四泵房汇报,他听到一声巨响,井下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家山矿立即成立了救灾指挥部,组织抢救工作。

矿救护队于4月6日21时45分下井抢救。

局救护大队和下石节救护队也于当天24时赶到现场,参加抢救工作。

13时37分现场抢救工作结束。

4月6日四点班四石门下井作业的76人中,22人安全升井,死亡38人,受伤16人。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事故类型

由周围巷道受冲击的动力现象分析,事故类型为瓦斯爆炸。

在井下现场勘察中未发现煤尘爆炸产生结焦的明显痕迹和残留物,确定事故类型是瓦斯爆炸,煤尘没有参与爆炸。

2、爆源点位置分析

根据现场勘察情况,从巷道的破坏及设备受冲击的状况分析,在皮带下山延伸交叉点机头处爆炸冲击波对四周形成明显的放射状。

因此确认爆源点在四采区皮带下山与左右横川交叉点皮带机头附近。

3、瓦斯积聚原因分析

415皮带下山延伸巷道在掘进工作面到发生事故前已安设四台局扇为其供风。

现场勘察证实,爆炸发生后四趟风筒均完好,说明在事故发生时四台局扇没有正常通风。

因此,瓦斯积聚的原因是:

415掘进工作面的局扇没有正常运行,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

4、引爆火源分析

通过调查、现场勘察和分析认定,电器设备引起瓦斯爆炸的可能最大。

综上所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415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在掘进的过程中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采取瓦斯抽放措施,致使工作面瓦斯时常超限。

事故当班415掘进工作面的局扇没有正常运行,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电气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矿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的。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陈家山煤矿生产区域全部集中在四采区,而四采区下山部分在没有构成主要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和掘进回采巷道,违反原《煤矿安全规程》第118条“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的规定。

且生产布局不合理的集中。

2、415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达8M3/Min,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四台风机和四趟风筒为其供风,在4月1日采用边掘边抽措施前已掘进巷道180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关于“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的规定。

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规定:

“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3、虽然按有关规定在四采区的三个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安设了瓦斯监控系统,但瓦斯监控系统不能实施超限断电,且瓦斯传感器严重失修,不能正确反映瓦斯的变化情况。

矿井也未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25条的规定报送瓦斯监测日报。

4、矿井入井人员携带的是过滤式自救器,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101条关于“突出矿井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

”的规定

四、防范措施

1、对高瓦斯矿井开采的煤层为自燃性煤层,综放工作面布置高位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采区和工作面巷道布置合理,加强技术管理工作。

2、切实加强瓦斯排放工作,认真落实瓦斯排放现场指挥和回风系统断电撤人等措施,严防瓦斯排放一风吹。

3、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4、严格按规定落实探排水措施,配备防排水设施,严防积水阻断工作面风流。

5、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狠反“三违”,严格入井验身制度,杜绝入井人员携带烟火及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

6、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炮眼要装填水炮泥,封泥长度符合规定。

7、完善防尘洒水系统和隔爆设施,消除煤尘堆积现象。

8、及时封盲巷、老硐,废旧井巷和采空区,减少向生产区域涌出有害窒息性气体。

 

案例4黄陵一号煤矿“6·15”瓦斯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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