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内容修订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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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内容修订表

附件

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汇总表

序号

细则名称

项目

修订内容

修订原因

1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3.7条第二款修订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

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项目以及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项目,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生产装置项目以及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项目。

——增加:

4.1.1.4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2

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2

——3.7条增加3.7.6: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属于限制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

1、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2、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3、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

1、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2、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3、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4、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5、化铁炼钢;6、复二重线材轧机;7、横列式线材轧机;8、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属于淘汰类的落后产品有:

1、热轧钢筋:

牌号HRB335、HPB235。

增加——3.7.8: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钢铁类条款解读》,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颁布实施起,热轧钢筋牌号HRB335、HPB235的淘汰,预留一年过渡期,至2012年底,全面淘汰HRB335、HPB235热轧钢筋。

——删除3.7.3条

落实产业政策

3

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冷轧带肋钢筋

3

——3.7条增加3.7.3: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属于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

1、复二重线材轧机;2、横列式线材轧机;3、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4、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

增加3.7.4: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钢铁类条款解读》,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颁布实施起,全面淘汰单机产能规模5000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淘汰单机产能规模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

落实产业政策

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

——3.7条增加3.7.2: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属于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有:

1、复二重线材轧机;2、横列式线材轧机;3、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4、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5、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6、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落实产业政策

5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

——3.7条增加第二款: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含铬质耐火材料为限制类产品,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为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含铬质耐火材料。

——增加:

4.1.1.5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6

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

——表3增加:

注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若两个或两个以上所属单位的生产场所是在同一厂区的,可以共用实验室进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

企业应提交总公司有关共用实验室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程序、保障共用实验室所属单位开展检验的具体规定等管理文件。

企业还应当提交各共用实验室所属单位与总公司之间签署的共用实验室协议等文件。

——附件2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增加:

6.4所属单位共用实验室(否决项)。

核查内容:

依据本细则表3注3有关规定,所属单位共用实验室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核查要点:

1.所属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

2.所属单位是否做检验记录,检验记录是否规范。

结论:

符合;不符合;此项不适用。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修订为: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共7章29条41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6.3出厂检验6.4所属单位共用实验室共5款。

完善技术内容

7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7

——1.2表1的产品单元一栏的“螺杆空气压缩机*”修订为“螺杆空气压缩机”。

——3.7条第二款修订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限制新建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

淘汰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

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9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9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

——4.1.1.4修订为:

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附件6附表1序号3第2列产品单元修订为“螺杆空气压缩机”。

落实产业政策

8

——附件27.3核查内容中增加:

“对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直联便携式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和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产品,企业是否已按《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及实施规则的规定进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和备案。

(初次取证时不适用)”。

完善技术内容

9

——附件27.3核查要点中增加:

“3.现场核查企业是否按相应产品实施规则进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和备案”。

完善技术内容

10

——附件5检验报告封面中“单元名称”修订为“产品单元”、“规格型号”修订为“产品品种”,删除“报告日期”。

完善技术内容

11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1

——3.7条第二款条修订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要求,含镉高于0.002%的铅酸蓄电池于2013年底前淘汰。

落实产业政策

12

——5.4条“表5铅酸蓄电池产品的抽样数量”中序号8储能用铅酸蓄电池的抽样数量修订为6只;序号10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排气式的抽样数量修订为6只。

完善技术内容

13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3

——3.7条第二款增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规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淘汰落后产品:

YB系列(机座号63-355mm,额定电压660V及以下)、YBF系列(机座号63-160mm,额定电压380、660V或380/660V)、YBK系列(机座号100-355mm,额定电压380/660V、660/1140V)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

——增加:

4.1.1.6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产品品种时,应提交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14

——4.1.1.1“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修订为“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防爆型式填写”。

完善技术内容

15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增加较大型号规格……”修订为“企业获得……防爆型式、增加较大型号规格……”。

完善技术内容

16

——表2、表4、表6、表6注1中标准编号“GB3836.1-2000、GB3836.2-2000、GB3836.3-2000、GB3836.4-2000”修订为“GB3836.1-2010、GB3836.2-2010、GB3836.3-2010、GB3836.4-2010”。

标准名称“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修订为“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隔爆型‘d’”修订为“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

增安型‘e’”修订为“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

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

本质安全型‘i’”修订为“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

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标准更新

17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7

——3.7条第二款修订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限制新建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

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

——4.1.1.4修订为:

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18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8

——表1序号6用途划分的“通用、助力车用”修订为“通用”。

——3.7条第二款修订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要求,限制新建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

单缸柴油机产品不应新发放生产许可证;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其他属于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也不应扩大生产能力,淘汰类产品不应换发生产许可证。

淘汰落后产品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4146柴油机,低于国二排放的车用发动机。

——4.1.1.4条修订为:

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生产单缸柴油机、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有效期内换证和增加产品规格、起动方式、用途划分除外)。

已经取得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单元的不得增加单缸柴油机产品单元。

——表2-1(续)二、汽油机产品标准中删除“第17项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表10-2汽油机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中序号1第3列删除“GB17284-1998中6.1.4”;序号1第4列删除GB17284-1998中“6.1.4,7.1.4”;序号1第6列删除“(助力自行车用汽油机)”;序号7第6列删除“助力自行车用汽油机应检查气缸容积≤30mL”;删除序号10整行内容。

汽油机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中序号16第3列删除GB17284-1998中“6.1.10”;序号16第4列删除GB17284-1998中“7.1.10”;序号16第6列删除“适用于助力自行车汽油机”。

——6.1.1d)的内容修订为:

6.1.1d)汽油机起动方式覆盖原则:

绳索起动(回弹式或简易式)覆盖自动起动。

——表11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删除序号5整行内容。

——附件8表1序号6第5列删除“助力车用”。

落实产业政策

19

——4.3.2增加:

对于特大功率(功率≥260kW)不方便运输的产品需进行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向审查部提交现场检验申请,申请中注明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所检产品的参数、类型、进行现场检验所具备的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清单和企业的联系方式,审查组长签署情况属实的书面意见,经审查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完善技术内容

20

——5.4.1“企业生产单缸柴油机(手柄起动)产品应有具备的附加条件(见表6-1)。

”修订为“企业生产单缸柴油机产品应有具备的附加条件(见表6-1)。

完善技术内容

21

——表6-1“单缸柴油机(手柄起动)产品具备的附加条件”修订为“单缸柴油机产品具备的附加条件”。

完善技术内容

22

——5.5.2.2“……样品检验结论为:

……符合依据标准,……”,“……样品的检验结论为:

……不符合依据标准,……”修订为:

“……样品检验结论为:

……符合依据标准和综合判定原则,……”,“……样品的检验结论为:

……不符合依据标准和综合判定原则……”

完善技术内容

23

——附件5报告页第1页检验依据栏“《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修订为: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和综合判定原则”。

检验结论栏“(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

)”修订为:

“经检验,××企业生产的××型柴油机(汽油机)样品,按照上述检验依据和综合判定原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合格/不合格”。

完善技术内容

24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4

——3.7条第二款修订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为限制类产品。

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架空绞线、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6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项目。

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漆包圆绕组线、塑料绝缘控制电缆项目。

落实产业政策

25

——1.2表1中,单元序号3塑料绝缘控制电缆、产品品种2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的截面范围修订为:

0.75mm2~10mm2。

完善技术内容

26

——附件6中附表1,序号2和3栏中“规格型号”和“说明”中的“无卤低烟阻燃电缆”均修订为“无卤低烟阻燃C类电缆”。

完善技术内容

27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7

——3.7条第二款修订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限制新建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

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

——4.1.1.4“对属于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的,……”修订为“对属于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的,……”

落实产业政策

2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非直播卫星专用设备产品部分)

28

——3.7条修订为:

取得工业信息化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7.1条修订为:

企业名称、产品单元名称是否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相一致;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落实产业政策

29

——表3第3项失真度仪检测设备精度要求修订为:

失真:

±2dB。

完善技术内容

30

——6.1.1举例天线口径修订为:

0.45m≤D<0.6m

完善技术内容

3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直播卫星专用设备产品部分)

31

——3.7条修订为:

取得工业信息化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7.1条修订为:

企业名称、产品单元名称是否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相一致;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落实产业政策

32

——表24(续)去掉:

第5项噪声温度,增加相位噪声和一本振泄露电平

完善技术内容

33

——6.1.1举例天线口径修订为:

0.45m≤D<0.6m

完善技术内容

34

——附录B第16项第一旁瓣电平性能参数≤-12修订为:

≤-10,第18项天线调整范围性能参数修订为:

仰角:

固定式5°~85°,移动式20°~70°,方位±90;第4项说明增加:

增益(G0)表中数值均包含LNB的增益

完善技术内容

35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5

——3.7.1条修订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86号公告”的规定,氧乐果(氧化乐果)原药、水胺硫磷原药、甲拌磷原药、灭多威原药、克百威原药、敌鼠钠盐、溴鼠灵原药、溴甲烷、溴敌隆原药、杀扑磷原药、灭线磷原药、硫丹原药、三氯杀螨醇原药、福美双原药、草甘膦原药、三唑磷原药、百草枯母药、百菌清原药、阿维菌素原药、吡虫啉原药、杀虫双水剂、56%磷化铝片剂、40%杀扑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异柳磷乳油、3%克百威颗粒剂、灭多威乳油、灭线磷颗粒剂、40%氧乐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列入限制类目录;三氯杀螨醇原药、百草枯母药、敌敌畏原药、毒死蜱原药、乙草胺原药部分工艺列入淘汰类目录。

特丁硫磷原药、特丁硫磷颗粒剂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3]60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

2003年7月1日起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装置,2015年1月1日停止溴甲烷的生产。

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氧乐果(氧化乐果)原药、甲拌磷原药、灭多威原药、克百威原药生产装置;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敌鼠钠盐(敌鼠钠)、溴鼠灵原药、溴敌隆原药、特丁硫磷原药、杀扑磷原药、水胺硫磷原药生产装置;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灭线磷原药、硫丹原药、福美双原药、杀虫双、56%磷化铝片剂、40%杀扑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异柳磷乳油、灭多威乳油、40%氧乐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3%克百威颗粒剂、灭线磷颗粒剂、以滴滴涕为原料的三氯杀螨醇原药生产装置;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草甘膦原药、毒死蜱原药(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原药、百草枯母药、百菌清原药、阿维菌素原药、吡虫啉原药、乙草胺原药(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自2010年10月13日起淘汰规格为10%草甘膦水剂;自2011年6月1日起,淘汰采用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自2011年10月31日起,停止受理特丁硫磷原药和特丁硫磷颗粒剂。

删除:

表2。

——4.1.1.5修订为:

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列入表1内标“﹟”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36

——增加:

3.7.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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