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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综合性能的检验和分析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65-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96-19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T3845-19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

GB/T3846-19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

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eqvECE-48:

1995)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7607-1995柴油机油换油指标

GB/T8028-1994汽油机油换油指标

GB/T12480-1990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GB/T12545-1990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eqvISOECE13)

GB13392-19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14365-1993声学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neqISO5130:

1982)

GB/T18276-2000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18285-2000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neqEPA-AA-RSPD-M:

1996)

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

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QC/T476-1999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营运车辆commercialvehicle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

4动力性

4.1发动机性能

4.1.1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

4.1.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应能由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起动,当车辆置于:

汽油发动机在不低于-5℃,柴油发动机在不低于5℃条件下,用起动机起动时,应在三次起动中至少有一次可在5s内起动,在做重复起动试验时,每次间隔2min。

4.1.3发动机各气缸压缩压力应不小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每缸压力与各缸平均压力的差:

汽油发动机应不大于8%,柴油发动机应不大于10%。

4.1.4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4.1.5柴油机的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4.2整车动力性

4.2.1按GB/T18276的规定,整车动力性可用底盘测功机检测汽车驱动轮输出功率来评价。

4.2.2驱动轮输出功率检测工况采用汽车发动机额定扭矩和额定功率时的工况,即发动机全负荷与额定扭矩转速和额定功率转速所对应的直接档(无直接档时,指传动比最接近于Ⅰ的档)车速构成的工况。

 

4.2.3在4.2.2的检测工况下,采用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相应的发动机输出总功率的百分比作为驱动轮输出功率的限值。

ηvM=PvMo/PM

(1)

ηvp=Pvpo/Pe

(2)

式中:

ηvM--汽车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

ηvp--汽车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功率的百分

比,%;

PvMo--汽车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kW;

Pvpo--汽车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kW;

PM--发动机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输出功率,kW;

Pe--发动机的输出功率,kW。

国产营运车辆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的输出限值列于表1,其他车辆可参照执行。

4.2.4动力性合格的条件

ηvM≥ηMa(3)

或ηvp≥ηpa(4)

式中:

ηMa--汽车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的允许值,%;

ηpa--汽车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功率的百分 

比的允许值,%。

4.2.5轿车的动力性按额定扭矩工况进行检测和评价,其他车辆应按4.2.4规定的两种合格条件中任选一种工况进行检测和评价。

表1汽车驱动轮输出功率的限值

汽车类别汽车型号额定扭矩工况额定功率工况

直接档检验车速(VM)km/h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额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Ma)%直接档检验车速(VM)km/h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额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Pa)%

载货汽车1010、1020系列汽油车60509040

1030、1040系列汽油车60509040

柴油车55509045

1050、1060系列汽油车60509040

柴油车50508045

1070、1080系列柴油车50508045

1090系列汽油车40508045

柴油车55508045

1100、1110系列1120、1130系列柴油车50458040

1140、1150、1160系列柴油车50508040

1170、1190系列柴油车55508040

汽车类别汽车型号额定扭矩工况额定功率工况

直接档检验车速(VM)km/h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额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Ma)%直接档检验车速(VM)km/h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额定扭矩功率的限值(ηPa)%

半挂列车1)10t半挂列车系列汽油车40508045

柴油车50508045

15t、20t半挂列车系列柴油车45457040

25t半挂列车系列柴油车45507540

客车6600系列汽油车60458535

柴油车45507540

6700系列汽油车50408035

柴油车55457535

6800系列汽油车40408535

柴油车45457535

6900系列汽油车40408535

柴油车60458535

6100系列汽油车40408535

柴油车40458535

6110系列汽油车40408535

柴油车55458035

6120系列柴油车60409035

轿车夏利、富康95/652)40/352)--

桑塔纳95/652)45/352)--

注:

5010系列~5040系列厢式货车和罐式货车驱动轮输出功率的允许值按同系列普通货车的允许值下调2%;其他系列厢式货车和罐式货车驱动轮输出功率的允许值按同系列普通货车的允许值下调4%。

1)--半挂列车是按载质量分类。

2)--为汽车变速档使用三档时的参照值。

5燃油经济性

按12.2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得的汽车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大于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110%。

6制动性

6.1车辆应具有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功能。

6.2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的有关技术条件。

 

6.3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对于其它车辆应不大于700N。

6.4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过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节间隙装置的车辆的踏板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踏板行程不得超过120mm,其他类型车辆不得超过150mm。

6.5驻车制动应能使车辆在即使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

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施加于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力:

手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4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600N;脚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700N。

6.6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性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

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

不允许利用液压、气压或电力驱动来获得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

 

6.7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6.8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75%的额定功率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按400kPa计)。

6.9车辆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

6.10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6.11车辆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按GB12676-1999中4.2.20和4.3.13的规定。

6.12制动系统故障报警装置应完好有效。

 

6.13试验台检验(以下简称"台试")制动性能

6.13.1行车制动性能

6.13.1.1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台试制动力要求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空载满载前轴后轴

≥60≥50≥601)-

1)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6.13.1.2台试时的制动气压和制动踏板力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

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

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500N;

其他车辆≤700N。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

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

液压制动系:

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400N;

其他车辆≤450N。

6.13.1.3制动力平衡要求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

当后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后轴轴荷的60%时不得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8%。

6.13.1.4汽车制动协调时间(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力达到表2规定的制动力75%时所需的时间):

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35s;对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56s。

6.13.1.5车轮阻滞力:

进行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5%。

6.13.1.6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单车不得大于0.8s。

6.13.2应急制动性能

6.13.2.1应急制动应在行车制动系统有一处管路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车辆停住。

6.13.2.2检查汽车是否具有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

如受检汽车没有应急制动装置或对应急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应按6.13.2.3的规定检验其应急制动性能。

6.13.2.3应急制动性能要求:

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应急制动起作用时,其测得的制动力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汽车应急制动力要求

车辆类型应急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允许操纵力,N

手操纵脚操纵

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30≤4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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