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城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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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城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

 

西城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存权益,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30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受理和供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委员会、区房屋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区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相关工作。

第一章供养人员

第四条持有西城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城市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应当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办发[2011]63号)有关规定。

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范围的确定和赡养能力的确定,参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8]270号)执行。

法定赡养人主要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定抚养人主要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定扶养人包括配偶和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主要是指法定赡养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主要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主要是指法定扶养义务人缺乏扶养的经济条件。

城市特困人员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符合本市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相关规定执行,两项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第二章供养内容

第五条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具体包括:

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城市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政府资助城市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实报实销,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已经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或参加且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市特困人员,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其收入计算方式,按照《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3〕192号)规定执行。

城市特困人员,凡属于应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阶段,具有本市正式学籍,在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及本市中小学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适龄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按照本市教育救助有关规定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分散供养且住房困难的成年城市特困人员,可优先享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救助政策。

享受城市特困供养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残疾人相关的救助、补贴政策。

第三章供养方式

第六条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具体方式由供养人与街道办事处协商决定,原则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市特困人员选择集中供养的方式供养。

第七条集中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应当优先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举办的福利机构,应优先为集中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

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提供供养服务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机构集中供养。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供养机构签订《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协议书》(见附件8),保证供养人员享受符合基本供养内容和标准的供养。

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服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居委会签订《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服务协议书》(见附件7),保证供养人员享受符合基本供养内容和标准的供养。

街道办事处也可以积极发挥辖区内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组织作用,并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多种形式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项目。

第四章供养标准

第八条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九条西城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保持一致。

每年第二季度,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数据,调整本区当年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当年7月1日实施。

第五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如属于低保、低收入人员需提交有效期内的低保、低收入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照片(两张2寸证件照);

(四)收入证明,主要包括:

1.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证明;

2.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如拆迁协议等);

(五)已婚家庭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解除婚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婚姻关系证明;未婚需提供未婚证明;

(六)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无子女的需提供无子女证明(存档单位、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父母去世的需提供父母死亡证明;

(八)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申请表》(见附件3);

(十)《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见附件1);

(十一)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及家庭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是审核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责任主体。

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社保所应当承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初审等事务性工作。

社保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社保所应当自受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社保所在5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居委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结果在其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保所当日根据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填写《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批表》(见附件5)盖章后报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审核,民政科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并将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主动为其办理供养手续。

第十二条区民政局是审批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对于原为低保对象,相关信息曾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且已经完成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可直接完成审批工作。

在做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并发给《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城市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人本人、社区居委会,以及承担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职能的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儿童福利院(下称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批准后终止其供养待遇并予以公示。

城市特困人员死亡,社区居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街道办事处最终协助办理遗体火化,原则上不留存骨灰,如家属自愿保管骨灰也可由其家属领回。

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由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其《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

第六章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纳入本区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集中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其供养资金扣除10%的医疗救助预留资金,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零用钱。

剩余部分由街道办事处根据供养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一般情况下不高于供养标准的90%。

第十五条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城乡低保分类救助政策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费和100元零用钱。

其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人员日常照料经费,与其生活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之和按照供养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因重病、住院、受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市特困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给予救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供养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西城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足额编制资金预算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九条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定和服务制度。

供养服务机构中从事供养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技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城市特困人员的财产处置由供养人员与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2.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申请表

4.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入户调查表

5.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批表

6.城市特困人员供养不予批准决定书

7.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服务协议书

8.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协议书

9.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市特困人员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附件1: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区县)(街道、乡镇)

1.救助类别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农村生活困难补助

□城市低收入□农村低收入□农村五保□城市特困人员﹡请在前小框内勾选

2.家庭基本情况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姓名

与申请人(持证人)关系

身份证号

家庭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

姓名

与申请人(持证人)关系

身份证号

家庭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3.家庭收入信息

■现在就业所获得的收入就业者姓名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元

就业者姓名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元

■经营净收入经营者姓名平均每月收益元

■退休金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养老保险金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获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平均每月元

■农村农副业生产收入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元

■村集体分红等收入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元

■其它需要登记的收入

4.家庭财产信息

■现金元

■股票总市值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总市值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基金等有价证券总市值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总市值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银行储蓄金额元户名银行名称银行账号

金额元户名银行名称银行账号

■公积金缴存人姓名余额元

缴存人姓名余额元

■房产产权人姓名面积平方米□自住□商用□出租(每月收益元)

产权人姓名面积平方米□自住□商用□出租(每月收益元)

■车辆行驶证持有人品牌型号购置时间现估价元

行驶证持有人品牌型号购置时间现估价元

■商业保险保险名称被保险人姓名每月缴纳保险费用元

保险名称被保险人姓名每月缴纳保险费用元

■其它需要登记的贵重财产及价值

5.声明及授权

声明书(授权书)

本人郑重声明,上述登记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属实。

如有不实,愿停止申请或停止享受社会救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资料如有变动,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将向当地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主动报告。

同意北京市民政局和本人所提出申请的区县民政局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状况。

本人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北京市民政局或本人所提出申请的区县民政局。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家庭成员)签字:

1.(指模)2.(指模)

3.(指模)4.(指模)

5.(指模)6.(指模)

入户核对工作人员签字:

1.2.

年月日

备注:

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

 

附件2:

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XXX:

您好!

我们于年月日收到您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核,该申请中有如下材料欠缺或表达不清,请您在收到本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您放弃本次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1、…….

2、…….

3、……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申请表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关系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婚姻状况

身体状况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联系电话

本人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婚姻状况

身体状况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工作单位

月收入

(元)

联系电话

 

 

 

 

 

 

 

 

 

 

 

 

 

 

 

 

 

 

 

 

 

 

 

 

 

 

 

 

 

 

 

 

 

 

 

 

 

 

 

申请

供养方式

 

申请家庭人口

 

家庭月总收入

家庭月人均收入

 

申请

理由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区县名称:

街道(乡镇)名称:

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

附件4: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

入户调查表

救助类型:

申请人姓名:

入户调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入户调查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入户调查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民政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被调查家庭成员须实事求是、客观详实地陈述家庭情况,方便调查人员填写相应表格。

二、表中涉及家庭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应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符。

三、入户调查人员负责完成各数据项的填写工作。

表格填写应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做到字迹工整、书写清楚。

四、凡涉及到时间的项目,应尽量具体到日期,不能具体到日期的要具体到月份。

五、各数据项的填写应按照《填表说明》完成。

六、《城市特困人员调查表》填写完成后,须由被调查家庭成员审阅并签字,存入该家庭档案。

 

家庭基础信息登记表

受 理 区 域 信 息

区(县)名称

(1)

街道(乡镇)名称

(2)

居(村)民委员会名称(3)

业务类型(4)

家 庭 基 础 信 息

申请人姓名(5)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6)

申请人出生日期(7)

申请人年龄(8)

申请人户籍性质(9)

家庭户籍类型(10)

户籍人口(11)

家庭人口(12)

家庭类型(13) 

特殊家庭结构(14)

家庭职业结构(15)

家庭成员结构(16)

申请救助方式(17)

申请人户籍所在城市(18)

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县)(19)

申请人户籍详细地址(20)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邮政编码(21)

申请人家庭居住城市(22)

申请人家庭居住区(县)(23)

申请人家庭居住地址(24)

申请人家庭居住地邮政编码(25)

是否人户分离(26)

住宅电话(27)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申请书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薄(复印件)

户籍证明(复印件)

结婚证(复印件)

离婚证(复印件)

离婚调解书(复印件)

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死亡证明(可以不列)

残疾证(复印件)

重度残疾证明

收入证明

领取离退休费证件(明)

失业证明

失业保险期证明

优抚对象证明

困难企业职工证明

学籍证明

原工商业者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其它证明(请在申请原因中说明)

申  请  原  因

情况陈述人意见:

 

签字:

街道(乡镇)社保所已将

本登记表与系统资料核对无误

受理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街道(乡镇)民政科已将

本登记表与系统资料核对无误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区县民政局社救科已将

本登记表与系统资料核对无误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写要求:

1、此表由入户调查人员填写;

2、社保所受理人员须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内容和入户调查的实际情况比对此表进行核准无误,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依据此表内容上网录入数据;

3、街道(乡镇)民政科、区县民政局社救科依据此表比照网上数据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4、此表要求存入该家庭档案中。

5、情况陈述人意见:

必须由陈述人亲自填写“家庭成员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字。

家庭住房信息登记表

住房信息

家庭居住详细地址

(1)

住房性质

(2)

房屋证件名称(3)

长期共居人口数(4)

房屋类型(5)

房屋结构(6)

采暖方式(7)

日用生活燃料(8)

房屋建筑面积(9)

人均建筑面积(10)

房屋使用面积(11)

人均使用面积(12)

房屋居住面积(13)

人均居住面积(14)

城镇土地自建房面积(15)

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面积(16)

住房产权人单位(17)

房屋产权人姓名(18)

承租人姓名(19)

申请人与承租人关系(20)

租私房的房屋租金(21)

享受政府补助金额(22)

租公房的房屋租金(23)

享受政府减免金额(24)

是否出租住房(25)

拆迁、购买住房情况信息

是否领取拆迁补偿款(26)

领取时间(27)

存放方式(28)

拆迁补偿款金额(29)

是否一年内购买住房(30)

购买住房面积(31)

购买住房金额(32)

 

家庭成员基础信息登记表

(1)

申请人姓名

(1)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2)

受 理 区 域 信 息

区(县)名称(3)

街道(乡镇)名称(4)

居(村)民委员会名称(5)

成员 基 础 信 息

与申请人家庭关系(6)

成员姓名(7)

身份证号码(8)

性别(9)

出生日期(10)

年龄(11)

民族(12) 

户籍性质(13)

政治面貌(14)

婚姻状况(15)

身份类别(16)

文化程度(17)

传统救济对象(18)

成员状态(19)

身体状况(20)

健康状况(21)

残疾种类(22)

肢体残疾

听力语言残疾

智力残疾

视力残疾

精神残疾

劳动能力状况(23)

居住情况(24)

生活能力(25)

生活照顾(26)

就业状态(27)

职业(28)

参保类别(29)

占地农转居(30)

保险类型(31)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女工生育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

退役军人(32)

两劳释放人员(33)

水库移民(34)

困难企业员工(35)

特殊救济对象(36)

参加公益活动(37)

成员户籍地址(38)

成员户籍地址邮政编码(39)

家庭居住地址(40)

家庭居住地址邮政编码(41)

成员待遇信息

待遇受理情况(42)

不在本次受理原因(43)

保障标准类别(44)

应享受待遇金额(45)

成员应享受待遇情况

应给予待遇

低保救助

粮油救助

生活困难救助

该家庭应享受待遇情况

应给予待遇

低保救助

粮油救助

生活困难救助

家庭成员基础信息登记表

(2)

申请人姓名

(1)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2)

受 理 区 域 信 息

区(县)名称(3)

街道(乡镇)名称(4)

居(村)民委员会名称(5)

成员 基 础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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