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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类社保的对比

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一些基本问题

上海职工社会保险所涉及的大类主要有: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外劳力综合保险,保险险种的类别主要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除此之外,与社保相关联的还有补充保险和公积金等。

以下,我们对各类保险的缴纳及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介绍,如有政策变动导致参数变化,请大家按比例自行调整。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

是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加权平均以后得出,

最高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最低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

单位要为职工缴纳37%,个人自己要缴纳11%

养老保险:

单位22%职工8%;

医疗保险:

单位10%+2%职工2%;

失业保险:

单位2%职工l%;

生育保险:

单位0.5%职工不缴费;

工伤保险:

单位0.5%职工不缴费;

例如:

以最新2007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

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以下限60%计算,单位最少每月要为每个职工缴纳1478的37%,即元;职工个人还要缴纳147.5元。

二、小城镇保险

适用范围:

2003.10.20日之后在10个郊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在社保开户,应为小城

镇社会保险账户。

已经参加城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适用。

浦东新区四大开发区之内的企事业单位且有确实充分的理由的,可以向区社保中心递交申请,申请开户为城保。

新录用个人:

已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经与单位协商一致之后,可继续参加城保,但应该是连续缴费,当中没有停止过缴费的人员。

若是没开立过社保账户或在进入公司之前停止缴费的,则应为镇保账户。

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

简单的概括为“25%+X,其中的"X",则是一种补充保险

单位要为职工缴纳25%,个人不缴纳

养老保险:

单位17%医疗保险:

单位5%

失业保险:

单位2%生育保险:

单位0.5%

工伤保险:

单位0.5%

例如:

以最新2007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按照60%计算,单位最少每月要为每个职工缴纳1478的25%,即335.3元;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

补充保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3.5%,税前列支;

个人部分:

与单位商定一定比例(补充医疗为同比例),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单位:

12.5%以下部分税前列支(分配方案由公司制订);

个人:

11%以下部分税前列支;

用途:

养老、医疗、征地人员生活补助费,其他特殊用途。

三、综合保险

适用范围:

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上海市就业条件,在上海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为外来就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

例如:

以最新2007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

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按缴费基数60%计算单位每月要为每个职工缴纳1478的12.5%,即184.5元,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

另外,用工单位还要交20元/月/人的管理费用.共计用工单位需要缴纳204.5元/月/人。

四、农村养老保险(注:

从2008年开始,已停止新开农保帐号,即取消农保)

适用范围:

农保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实行镇管村体制的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其在职人员;农、副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缴费基数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的22%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

私营企业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的22%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0%缴纳养老保险费;帮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三大类保险的主要特点或区别

1、城保和镇保的主要区别

养老保障:

一般来说,养老镇保折算为城保,一年折算为半年。

医疗保障:

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享受所有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保险,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只享受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

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医疗保险。

其实,急诊、门诊的普通毛病,与一般人相关的就是这些毛病。

这些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实际意味没有享受完全的医疗保险。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医疗补助金镇保是这样阐述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期间患大病或者住院”,而城保则是: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病或生育,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在发生医疗费用的次月,携带《劳动手册》和医疗费单据,到街道或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医疗补助金。

失业保障:

大致差不多,主要是城保是缴费满一年折算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而镇保是一年折算一个月。

2、农保的特点

农保是指农村养老保险,其基数、比例及养老金的领取与城保和镇保都有所不同;

因农保只有养老保险,故不存在其他保障。

有的区县开设有大农保、小农保是属于参加农保但按城保比例缴纳的特殊情况,由各区的社保中心制定。

根据最新信息,从2008年开始,农保将取消。

3、综合保险

外劳力综合保险是上海市的特殊政策,其享有的待遇与城保系列保险完全不同。

意外伤害/工伤: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住院医疗: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

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可以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恢复缴费后,应重新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负部分。

按照连续缴费月数多少,设置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如下:

  1、缴费满1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3;

2、连续缴费满2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3;

3、连续缴费满3-5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4、连续缴费满6-8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5、连续缴费满9-11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6、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

每月有20元的补贴,可到指定药房买药。

养老补贴:

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或者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

六、据居住证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作为人才引进办理居住证的情况,不管用人单位缴纳的是城保还是镇保,在社保享受方面有相关的约定。

1、在社保缴纳期间,居住证持有人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养老保险:

除非国家政策已经明确全国各地实行统一的社保帐号、享受标准有明确规定之外,居住证持有者只有户籍调入上海,才可在上海享受本地户籍的养老保险待遇。

否则,居住证持有者须回户籍所在地养老,相应个人养老帐号的资金在本人离开上海回户籍所在地时可以转出;

3、医疗保险:

只能在上海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特殊情况(如重大疾病须急症)须申请;

4、失业保险:

居住证持有者在上海无法享受失业保险。

七、工伤保险的具体政策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实行浮动费率,最低为0.5%,最高为3%,浮动费率是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发生工伤事故需要赔付的概率进行计算核准的。

相对于劳务输出人员来说,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的工伤,在计算浮动费率时是属于用工单位的,不属于用人单位。

1、工伤认定的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鉴定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工伤医疗费用的处理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除由医保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工伤医疗住院期间伙食费、交通食宿费的处理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超出本市《三个目录》,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销;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和本市《三个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就医所发生的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均由工伤责任单位承担,伙食费标准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

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停工留薪期限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4)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享受

停工留薪期内,工伤人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5)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处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人员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等级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3、工伤级别及享受的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

24个月;二级伤残:

22个月;三级伤残:

20个月;四级伤残:

18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且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

90%;二级伤残:

85%;三级伤残:

80%;四级伤残:

75%。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且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

16个月;六级伤残:

14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且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

70%;六级伤残:

60%。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30个月;六级伤残:

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

12个月;八级伤残:

10个月;九级伤残:

8个月;十级伤残:

6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且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

20个月;八级伤残:

15个月;九级伤残:

10个月;十级伤残:

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人员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待遇:

 1)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发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从2007年7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466元/月。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上。

八、生育保险的享受

1、哪些人员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属于计划内生育,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有:

 1)具有本市户籍的妇女,参加或曾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或农村社会保险但按

城保比例缴费的;

2)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持一年及以上有效期限(引进人才型)《上海市居住证》,并与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或与参加农村社会保险但按城保比例缴费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生育保险包括两项待遇:

一为生育生活津贴,二为生育医疗费补贴。

3、生育期间工资待遇

 

九、关于保险转移的一些计算方法

 

十、关于保险缴纳的一些操作技巧

 

4、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员、失业妇女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统一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5、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工资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但对于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6、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即在已检查出怀孕后+产假+6.5个月哺乳假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合同到期也要顺延。

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限制解除的情况:

A、试用期B、严重违反公司规定C、严重失职D、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育保险需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才可享受:

A、独生子女B、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第二胎C、上述两情况流产或宫外孕的

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生活补助,社保缴费应继续缴纳,包括个人的缴费;

失业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也可享受;

有关参加综合保险后的保险问题,有个变化的过程:

A、01年58号文明确表示非本市户口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并有个人帐户,仅指办居住证,明确综合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待遇

B、04年在综合保险的修改中,将女职工生育列入可作为大病住院的享受范围;

C、从06年初开始,随着上海对外来劳动力待遇的关注,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外来女职工只要缴纳了综合保险,就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医疗费用,并享受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但未见有正式文本。

九、异地就医费用的报销办法

1、异地零星医药费用报销

职工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当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职工能够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但申请零星报销时不得同时依照两个地区的规定

2、异地就医

居住地或就业地在外省市的职工,经区县医保办确认后,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本市职工在外省市发生急诊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保险操作技巧

在实际操作中,现在由城保转镇保的方式比较难以操作,主要是员工的利益受到损失。

目前,派遣机构能够为企业进行的保险操作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降低社保基数

企业做派遣之后,可以将员工的薪资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派遣机构为员工发放的工资即也是社保基数;另一部分为企业发放的福利,这部分无需记入社保基数,从而即可将社保基数大大降低。

2、将三金与公积金剥离,采用不同的缴费基数

当企业效益比较好,员工的社保基数较高时,从员工利益出发,可以考虑将三金与公积金剥离,采用不同的社保基数,让员工获得更多的利益。

基本方法是降低三金缴纳的社保基数,提高公积金缴纳的基数,这样,社保部分被国家统筹的部分少了,公积金个人帐号中的资金相应增加,从而员工个人获益更多。

3、镇保与补充保险相结合

当企业效益比较好,员工同意城保转镇保的操作(主要针对年轻群体40岁以下),个人在参加镇保的时候自愿支付11%的补充保险部分,单位缴纳的镇保补充保险按照城保的医疗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划分。

镇保原本无门急诊,由于在补充保险中同样划入2%,所以员工一样使用医保卡。

这样操作虽然镇保部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待遇有所损失,但补充养老和医疗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实际个人获得的利益更多。

十一、保险缴纳形式变更的衔接

1、曾变更参保形式的人员,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衔接后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实际缴费年限。

2、不同变更形式保险的领取办法

保险缴纳变更形式

领取办法

备注

同时符合城保、镇保、农保领取养老金条件的

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同时符合或缴费年限按规定的原则衔接后,同时符合城保、镇保、农保办法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养老、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应的城保、镇保、农保规定处理

通过衔接后享受城保待遇的,应同时符合城保缴费年限(含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折算后的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实际按月缴费年限(含镇保、农保按月缴费后的折算年限)不低于5年

同时符合镇保、农保领取养老金条件的

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同时符合或缴费年限衔接后,同时符合镇保、农保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养老、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应的镇保、农保规定处理

只符合农保领取养老金条件的

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按规定衔接后,只符合农保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本人可以选择按镇保办法续缴、补缴后,享受镇保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直接享受农保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不符合各种养老金领取条件的

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按规定衔接后,均不符合各种参保形式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本人又未选择按镇保办法续缴、补缴的,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最终所在的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其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说明:

一般来说,社保中心可能会解释镇保的养老保险一年相当于城保的半年;医疗保险主要是没有门急诊。

3、有关养老保险的领取具体计算方式(略)

以上是上海保险操作的一些基本问题,供参考。

如有问题,欢迎随时沟通。

 

汇思人力资源集团·上海公司提供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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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城镇、小城镇、农村社会保险衔接机制,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社会保险信息的衔接

  从业人员在本市变更参保形式,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及时记录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

其中,从业人员参保形式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变更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或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其在农保的个人社会保险信息应及时递交市农保经办机构,由市农保经办机构建立转移人员数据信息。

  个人社会保险信息记录的内容为:

  1、个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帐户;

  2、本人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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