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质性变更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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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质性变更工作范文

合同法实质性变更

  篇一:

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徐国良:

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20XX-11-1222:

13:

05)▼

  标签:

杂谈分类:

博采众长

  [论文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

对于实质性内容的含义,本文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来界定:

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

另外,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

最后,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关键词]招标投标;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

  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根据此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

但是《招标投标法》和《解释》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并且对实质性条款也未有明确的定义。

由此,对建设工程中标合同进行变更是否合法的问题实际上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使得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界定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等问题上产生了很大分歧,不仅难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而且,如处理不当,势必侵犯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区别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与合同的非实质性变更,是摆在工程合同管理和法律职业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合同变更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狭义的合同变更则专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它并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在第77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变更即属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相关学说认为,我国法律上所谓的合同变更,与德国民法所称的合同变更相似,而与法国、日本民法所称的更改或更新不同。

  民事合同强调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这些原则不仅仅体现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转让等行为均须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严格限制,即不允许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有任何实质性的变更。

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所达成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

当然,双方协商一致的改变也是在法律禁止之列。

因为招标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对于所有参加投标而没有中标的承包商或供应商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目前国内招标投标应用最多的是在建设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承包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是它的标的相对不固定,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变化常常导致价款、履行期限的变更,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变更,如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随时都可能有不能预见的情况发生,需要根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变化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施工合同进行变更。

因此建设工程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的合同变更,甚至实质性的变更也不可避免,如区分何实质性的变更和非实质性的变更在实践中是个难题。

  何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中没有作出解释,《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从承诺的法律后果这个角度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界定,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区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一经送达,合同即告成立;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则被视为是一项新的要约,即使送达原要约人。

  仍不能使合同成立,必须得到原要约人对此实质性变更接受时,合同才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由此可见,招标投标法上的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概念来自于合同法,应当首先从合同法上进行解释,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进行判定。

  1、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依合同法,更换了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更改了违约责任;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方式;更改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均为实质性变更:

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遇到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因素导致标的、数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的变更,就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变更工期,此种变更不属于实质性变更,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容这些变更,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只要建设工程中标合同中约定了相应变更条款,价款、工期的调整依据中标合同约定进行变更。

  并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招标投标法上的“合同的非实质性变更”。

司法实践中不能把上述变更视为合同实质性变更。

  但各种背离中标合同中价款、质量、工期、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等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签证与索赔,为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

如结算工程款标准和方式的变更超出中标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正常的履行过程中,发生非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主要有二类:

  1)在有关中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之外的变更,如提出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增加了说明性条款(但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对此条款的否认,则构成实质性变更)。

此类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没有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2)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变更。

如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变化、工程量变更、签证与索赔,属于正常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变更情形。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可以通过签证、索赔等形式进行。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当双方对待签证事项意思表示不能达成一致、出现争议时就产生了索赔,处理索赔仍然要依据合同。

但是超出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约定的的签证、

  篇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

合同变更属于对原有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时,应以()的方式变更。

A.专业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四:

合同变更属于对原有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时,应以的方式变更。

A.专业条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五:

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区别

  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有“变更”条款,在大多数文本中,相对于承包人,发包人有所谓的“设计变更权”。

那么,前述约定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变更?

举例来说,在未取得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权将原合同的100%承包范围通过变更程序,仅留剩余10%的工程内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

  为解答上述问题,本文就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这两个似是而非的概念进行分析比较。

  一、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合同法中明确的一种法律概念,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工程变更则是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经常遇到的概念。

一些标准合同文本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版、《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07版《标准招标文件》的部分都出现“变更”、“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等概念,均有以下涵义:

工程师或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并指令承包商实施这些变更的工作。

  以上标准合同中所提及的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在表面上看起来与合同法的合同变更是一致的。

即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原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做了修改。

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把两者混为一谈。

但由此就产生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了严格的合同变更程序,任何一方变更合同

  必须经对方同意,若工程变更就等于合同变更,那么没承包商的同意业主是无法进行工程变更的,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承包商的认可,业主失去了对工程可能发生变化的任何控制权。

这是业主所不能接受的,也是与项目管理实际相矛盾的。

  很显然工程变更不等于合同变更。

那么工程变更究竟是什么有无法律依据工程?

  二、工程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变更的原因是建设工程具有复杂性。

建设项目尤其是土木工程施工极其复杂:

工程结构复杂;空间上固定,具有唯一性;采用期货交易,工期长;受外界因素影响很大,不利的自然界、社会条件会给工程带来巨大的损失。

上述特点给工程的施工带来许多不确定性,即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将工程所有的情况确定下来,对于大型土木工程来说更是如此,往往合同双方签约的依据只是招标设计图纸,描述工程具体情况的施工图纸在签定合同后才陆续签发给承包商。

在工程项目的细节尚不明了的情况下,承包商与业主签定合同意味着承担了下列义务:

在招标设计的范围内,工程(量)发生一定程序的变化,承包商仍然承担施工义务(对应的权利是以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为基础得到相应的支付),同时,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应预见到由于种种原因,工程的变化有时也会超出招标设计的范围,但是为了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商仍然有义务承担此工作(可以重新确定一个价格)。

当然这些工作都是与完成此工程相关的,否则承包商可拒绝。

业主也承担了可能要支付

  比合同协议书中的规定更多的酬金。

这与双方签定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是一致的。

  工程实践大量的项目管理实践证明,在施工承包合同管理中利用工程变更能够有效的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

通过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使工程能最符合业主的需要,是为合同双方所接受的。

  工程变更具有如下特征:

  

(1)工程变更的主体是发包人。

承包人、设计人有权建议变更,但无权发出变更指令。

  

(2)工程变更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工程功能和顺利完成工程。

依据法律规定及工程惯例,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并无权利修改合同。

工程变更只是为了工程能顺利完成而赋予发包人单方面的权利。

  (3)工程变更是对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式的改变。

  (4)非承包人过错

  三、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所以,工程合同中的工程变更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变更。

工程变更实质上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合同订立时便对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情况作出事先约定的结果,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变更。

这种特殊性体现在:

  

(1)协商时间特殊。

合同变更的协商发生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内容变更之时。

而工程变更的范围、估价原则等的协商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内容、价款的协商则发生在工程变更之时。

  

(2)变更主体特殊。

在签订合同后,合同变更的主体是协商一致的承发包双方,而工程变更的主体是发包人。

  (3)变更范围特殊。

合同变更范围可为全部合同内容,但工程变更范围仅限于为顺利实施工程而对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式所做的必须修改。

标准合同中,发包人均委托工程师进行工程变更,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07版《标准招标文件》合同条规定“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因此,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而改变工程的外观、标准、工程及其实施方法,如附加工作、一般**,属于工程变更,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可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条款估价。

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以外原因改变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法的,如额外增加与完成合同无必然关系的新增工作或实质性**大量或重要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属于合同变更,应该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且应重新估价。

所以,本文开头所举例子,发包人将原合同的100%承包范围通过变更程序,仅留剩余10%的工程内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的情形属于合同变更,应经得承包人同意。

  四、意义

  综上所述,由于土木工程的特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具有动态性,随着各种风险的出现双方所实际承担的责任会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合同管理也具有动态性。

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对原设计的修改,其具体内容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时是无法确定的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现此类情况的处理方法,即工程变更,并将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在性质上区别开,才能使工程有效的实施,实现双方签约时的意愿,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篇六: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陈述中,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有(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七:

项目实质变更后是否重新招标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

(20XX-07-2114:

51:

31)▼

  标签:

招投标律师招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教育

  福建省某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负责实施其所在城市的一个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已取得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并核准招标方案。

某建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程序中标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并与该国有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但在项目动工后,由于规划调整,当地政府要求停止该项目建设施工。

按照政府要求,建筑公司停止施工并退出施工现场。

随后,政府另行选定了项目建设地点,但项目的建筑面积、总投资额、建设工程量均数倍于原项目规划的规模。

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变更的建设方案后,建筑公司提出,由于此前项目已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其作为中标人,因此,即使项目变更,也无需再招投标,应由其与该国有企业在原有施工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继续施工。

  在此情况下,建筑公司提出的上述要求能否成立?

该国有企业应如何应对?

作为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发改委应如何处理此类情形的招投标问题?

我们认为,上述几个问题围绕的核心是工程条件变更后项目是否需要重新招投标。

虽然上述案例仅是个案,但在招投标实践中经常出现类似争议。

因此,本文将结合上述案例,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有关招投标问题的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及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一、如项目条件出现变更项目单位应向发改委申请重新核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福建省《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项目的招标事项应当报送审批项目的主管部门核准,若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可见,在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条件出现变化后,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条件的变更情况向发改委申请重新核准。

就上述案例而言,该国有企业是无权自行决定是否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原建筑公司继续施工的,而应当由向发改委申请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申请核准的内容应当包括变更后的项目条件以及是否重新招投标。

在发改委做出核准决定后,该国有企业即可按照发改委的核准决定实施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在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应重新进行招标

  本文所举案例的特殊性在于项目的地点、规模、投资额等均发生变化,且原施工合同已停止履行。

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项目条件已发生实质性变更,应重新进行招标。

当然,得出该结论前,我们应该先分析讨论什么是招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重新招投标的规定:

  

(一)如何认定项目招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投标报价等均属于招标项目的实质性条件。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也认为工程价款、工程工期以及工程质量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观点,我们认为,由于工程项目的价款、工期、质量要求、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等均属于招标项目的实质性条件,一旦该类条件发生了变更,即属于招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

  本文所举案例的工程项目在改址后,建设规模和工程量均数倍于原项目规划,这必然导致项目的工程价款、工期以及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承建方的资格要求这些实质性条件发生了变化,明显属于上述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范畴。

  

(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标没有直接规定

  关于需要重新招标的几种情形,《招标投标法》散见于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等条款,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则在第四十七条集中做出规定。

对照《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本文所举案例涉及的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并未包括在内。

  对于工程变更可不予招标的情形,国家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建设部、交通部等七部委于20XX年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

  招标。

具体到福建省发改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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