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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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本章考试大纲:
掌握证券公司的定义;了解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掌握我国证券公司设立条件以及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条件和监管要求;熟悉证券公司监管制度的演变。
掌握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业务内容及相关管理规定。
掌握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掌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熟悉证券公司各项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概念、基本制度及合规总监的任职条件、职责、履职保障。
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有关净资本及其计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监管措施的规定。
熟悉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熟悉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熟悉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熟悉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熟悉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熟悉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熟悉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两类。
第一节 证券公司概述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的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l984年,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公司股票;l986年,沈阳信托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始办理柜台交易业务;1987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1988年,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
1990年12月l9日和l991年7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开始转入集中交易市场。
l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当年末,机构类会员达到170家。
1998年年底,我国《证券法》出台。
随着市场的持续低迷和结构性的调整,资本市场发展出现问题。
2004年,出台“国九条”。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综合治理后的具体成果表现在:
第一,有效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
第二,平稳处置了一批高风险公司。
第三,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础性制度,第四,进一步健全了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第五,积极推进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设立制度。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多选题】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
A.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
B.主要股东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D.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答疑编号1150070101]
『正确答案』ACD
【例题·判断题】设立证券公司,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 )
A.正确 B.错误
[答疑编号1150070102]
『正确答案』B
(二)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三个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例题·单选题】某证券公司正在筹建中,计划主要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应该为( )。
A.3000万
B.5000万
C.1亿
D.5亿
[答疑编号1150070103]
『正确答案』D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由证监会审批。
1.行政审批程序。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
领取营业执照,并且自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l2月28日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
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
二是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
2.设立子公司的条件。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最近l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l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3.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监管要求。
一是禁止同业竞争,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四是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二)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新增)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l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1.证券公司分公司设立的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2)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5)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6)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2.证券公司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1)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2)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3)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4)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5)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按照《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
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此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
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三)证券营业部的设立(新增)
四、证券公司监管制度的演变(变化)
(一)业务许可制度,证券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证券业务。
以上证券业务均需要经中国证监会许可。
(二)分类监管制度
2007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2009年5月,在前两年监管实践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并于2010年5月14日对该规定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ll个级别。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也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三)合规制度
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定,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
(四)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与预警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机制;二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动态挂钩机制;三是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五)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
信息公开披露、信息报送制度和年报审计监管。
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二,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三,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第四,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五,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第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又可进一步细分为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公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l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要求公司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及其投资咨询业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代理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收益;向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欺诈行为。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
四、证券自营业务
(一)证券自营业务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例题·多选题】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
A.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
B.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5万元
C.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D.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答疑编号1150070201]
『正确答案』ACD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和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1.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拨制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的运作风险。
2.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特点:
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特点:
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特点:
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特定性,即业务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客户资产净值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上述基础上确定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限额。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l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
投资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证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l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5.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
参与计划的投资者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
6.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有关单位备案,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7.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也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l0%。
8.证券公司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公司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单个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上述证券的资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
1.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全面准确地介绍、充分揭示集合计划的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
3.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等。
4.客户应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投资者详尽了解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
6.证券公司及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及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作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障集合计划资产的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六、融资融券业务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010年1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首批申请试点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加强内控,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2.开展业务需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4.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在公司总部。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一业务决策机构一业务执行部门一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5.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1.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2.客户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