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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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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建设法规应属于那个部门法及其所处的层次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2.建设法规体系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同意的框架结构。

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

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他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

⑴建设法律。

⑵建设行政法规。

⑶建设部门规章。

⑷地方性建设法规。

⑸地方建设规章。

其中,建设法规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

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视为无效。

1.3.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建设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及要求。

现阶段,我国建设法规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建设行政司法,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中调解,作出判断和裁决。

2.1.概述

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建设活动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它也是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

2.2.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及其内容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规划→征地→拆迁→报建(施工准备完成)→工程发包与承包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

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竣工验收的依据:

是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的规范和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

3.1.概述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在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单位执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存的模式。

3.2.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1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的配套设备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工程咨询单位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指依法取得资格、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4工程监理企业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5建筑业企业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各类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等级的划分情况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

分为一、二、三、四共4级。

2)工程总承包企业。

分为一、二、三共3级。

3)工程勘察企业。

按综合类、专业类、劳务类分别设置。

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一个级别;专业类资质原则上只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并在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丙级;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

4)工程设计企业。

按综合类资质、行业类资质及专项资质分别设置。

其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行业资质设甲、乙、丙3个级别。

专项资质则设甲、乙两级。

5)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6)专业承包企业

7)劳务分包企业

8)工程监理企业

3.3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技术人员。

4.1.概述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4.2.城市规划的制定

编制城市规划的方针:

1)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符合国情、勤俭建国。

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

1)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

4)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城市规划的种类: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是从宏观上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市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

它包括:

采用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原则确定市域城镇布局、综合交通系统和河湖绿地系统;确定分布实施的目标、途径和发展程序。

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考虑的期限一般为20年,但对城市30年至50年的远景发展进程和方向应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同时还应提出近期建设计划,其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并要求与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相协调。

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

它包括:

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4.3.城市规划的实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

5.1.概述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有两种:

招标投标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建设工程承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

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

5.2.建设工程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发布通告,以法定方式吸引承包单位参加竞争,从中择优选定工程承包方的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它是面向全社会的招标。

2)邀请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为保证投标人编制标书的合理时间,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距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不得少于20日。

5.3.建设工程投标

投标人是指相应投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人。

所谓相应投标,是指获得招标信息或受到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投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编制投标文件(俗称标书)等按招标人要求所进行的活动。

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活动。

投标联合体,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往往不是一个投标人所能完成的,所以,法律允许几个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

投标人数量的要求:

不少于三人。

5.4.开标、评标和中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6.1.概述

建设工程勘察(基础)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性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灵魂)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质、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6.2.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按标准的内容,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三类。

2)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3)按执行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包括: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

7.1.概述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中,监理的对象不是工程本身,而是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的行为及其权利义务的履行。

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

1)依法监理的原则

2)科学、公正的原则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强制监理的范围:

(由国务院规定)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的、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7.2.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程序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业主)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的工作内容是:

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7.3.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

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

8.1.概述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设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理、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8.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和相关制度

我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清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3.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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