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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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装备工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程序。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机械(含轨道交通装备、制药装备)、汽车、航空、船舶等四个行业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具体分类原则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六条行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部内由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工业司(以下简称装备司)具体负责装备工业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
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部委托机构受装备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工作(单位名单见附件)。
第七条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
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标准立项
第八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上报给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部委托机构(部委托机构应将收到的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转交给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报送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部委托机构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的审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装备司。
上报材料内容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数量、分布领域等);
(二)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
(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各行业的立项申请统筹协调和审查后,提出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装备司转发给相应的部委托机构,由部委托机构组织实施行业标准计划,并将有关部分转发至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行业标准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
部委托机构应于每年月日前向装备司提交本行业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装备司报告。
第三章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四条标准制定工作一般应成立由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参加的标准制定工作组。
标准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标准制定工作组。
第十五条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化工作指南》、《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六条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科研、生产单位及用户征求意见,并刊登在相关刊物及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
逾期未提供书面意见,按无异议论处。
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标准制定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或现行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可在正常行业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第二十一条标准送审稿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
标准送审稿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和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两种方式。
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
审查时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会审时应作会议纪要,并附《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见附表)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见附表)。
审查结论一般应包括第十六条
(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函审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等函审文件,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并附全部函审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应在收到标准制定工作组函审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函审工作。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统一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审或会审。
第二十五条标准通过审查后,由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四章标准报批
第二十六条标准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的相关内容,连同相应的报批材料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相应内容,报部委托机构。
第二十七条部委托机构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给出行业标准编号,并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相应内容后,上报装备司。
上报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
(三)行业标准申报单;
(四)行业标准报批稿(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五)行业标准编制说明(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六)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七)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全部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见附表)。
第二十八条由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内容包括:
(一)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三)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涉及专利,其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第五章标准批准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九条行业标准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部委托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一条行业标准纸质文本和(便携式文档)格式电子文档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并保证二者的一致性。
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纸质文本(含电子文档)分别送科技司和装备司各两份。
第六章标准复审
第三十二条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复审。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
第三十三条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
第三十四条标准复审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
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表、、),并将标准复审材料经部委托机构汇总后上报装备司。
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五条装备司对复审材料审查、协调、汇总后上报。
第三十六条标准复审结论通过公示、协调一致后,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七章标准修改
第三十七条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由起草单位提出标准的修改内容,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
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纪要(内容包括:
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
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单位名单
、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部委托机构
机械行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负责制药装备领域)
汽车行业: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航空行业: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船舶行业: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附件:
附表目录
附表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表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附表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附表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
附表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
附表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行业标准申报单
附表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强制性标准通报表
附表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附表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标准汇总表
附表行业标准复审修订标准汇总表
附表行业标准复审废止标准汇总表
附表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
附表: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程度
□
□
□
采标号
国际标准名称
(中文)
国际标准名称
(英文)
采用快速程序
□
快速程序代码
□
□
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起草单位
计划起止时间
参加单位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指出该标准项目涉及的方面,期望解决的问题;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标准的技术内容与适用范围;
项目建议性质为强制性,需指出强制内容;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1.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简要说明:
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的情况、进程及未来的发展;该技术是否相对稳定,如果不是的话,预计一下技术未来稳定的时间,提出的标准项目是否可作为未来技术发展的基础;
2.项目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的考虑:
该标准项目是否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标准制定过程中如何考虑采用的问题;
3.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
该标准项目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该标准项目与这些标准是什么关系,该标准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4.指出是否发现有知识产权的问题;
起草单位
(签字、盖公章)
月日
标准化技术组织
(签字、盖公章)
月日
部委托机构
(签字、盖公章)
月日
[注]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则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注]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
附表: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行业:
标准类别:
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序号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
性质
制、修订
完成年限
标准化技术组织
主要起草单位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及标准号
代替标准
经费预算(万元)
注:
、产品方面标准、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标准样品和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分别列表。
、修订项目,请在“代替标准”栏中注明修订标准号和年代号。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请填写采用标准编号及年代号。
附表: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标准
名称
计划项目批准文号
及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
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起草
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标准化技术组织
组织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部委托机构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年月日
部委托机构承办人:
电话:
附表: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项目名称:
共页第页
起草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月日填写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及理由
说明:
①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②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表:
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
标准名称
计划项目编号
起草单位
组织审查机构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审查结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表:
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
姓名
单位
职称
(职务)
签名
附表: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函审单总数:
发出日期:
年月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月日
表决态度:
赞成
赞成,有建议或意见
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
弃权
不赞成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签名)
年月日
或
审查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说明:
①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只可划一个,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②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理由的,按弃权票计。
③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签名即可;没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审查单位盖公章即可。
④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⑤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标准化技术组织承办人:
电话:
附表: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标准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标准化技术组织
函审时间
发出日期
年月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月日
回函情况:
函审单总数:
赞成:
共个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
共个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共个
弃权:
共个
不赞成:
共个
未复函:
共个
函审结论:
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标准化技术组织承办人:
电话:
附表:
行业标准申报单
标准名称
项目批准文号
及项目编号
国际标准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制、修订
()制定()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标准性质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标准类别
()基础()方法()产品
()工程建设()节能综合利用()安全生产
()管理技术()其他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等同采用()修改采用
被采用的标准号:
标准水平分析
()国际先进水平()国际一般水平
()国内先进水平
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相关数据的对比(产品标准填写)
起草单位
(盖公章)
标准化
技术组织
(盖公章)
部委托
机构
(盖公章)
部委托机构
承办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填写说明:
表中第,,,,行,请在选定的内容上划“√”的符号。
附表: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报批单位: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主要内容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建议实施日期
附表:
世界贸易组织
年月日
()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原文:
英语
通报
以下通报根据协定第条分发
.
通报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条和条):
.
负责机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 ],[ ],其他:
.
覆盖的产品(如可能,提供产品的或编码,否则提供国家减让表中所列关税税目号。
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标准分类号):
卧轴矩台平面磨床
:
:
.
通报文件的标题,页数和使用语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卧轴矩台平面磨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页,中文)
.
内容简述:
本标准规定了针对卧轴矩台平面磨床存在的主要危险采取的基本安全防护技术要求和措施以及验证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卧轴矩台平面磨床。
.
目标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保护人身安全
.
相关文件:
.
拟批准日期:
秘书处分发后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个月
.
提意见截止日期:
秘书处分发后天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地址和网址:
中国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表:
()
:
.
.
:
’
():
.
:
()
(,,):
.
2.9.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nquiryCenter’China
:
:
:
附表:
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标准编号
及名称
复审结论
□继续有效□修订□废止
主要理由
审查意见
参加审查总人数:
人
同意:
人
不同意:
人
弃权:
人
标准化技术组织
(盖公章)
年月日
备注
附表:
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标准汇总表
行业: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备注
附表:
行业标准复审修订标准汇总表
行业: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拟列入计划年度
附表:
行业标准复审废止标准汇总表
行业: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废止理由
附表: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
《×××××(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单
(修改事项)
修改示例
①“更改”示例:
)条第二行中更改数值:
“毫米”更改为“1.20mm”;“毫米”更改为“1.50mm”。
)表更改为新表(新表略)。
②“补充”示例:
)条后补充新条文,:
“钢瓶在组装时,不允许用锤敲打和增加金属应力的修整办法”。
)条与条之间补充新文条,1.7A:
“1.7A正火状态下供应的钢板,其他要求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抗拉强度允许比表上限的规定提高5kg”。
)图后补充新图,图3A(图3A略)。
③“删除”示例:
将2.1.4条中的“作容器用的瓷件……,……或渗漏”等字删除。
④“改用新条文”示例:
条改用新条文:
厚度大于20mm的钢板进行冷弯试验时,弯心直径应比上述规定增加一块钢板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