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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法律文书的编号

两个法律文书的编号

篇一:

法律文书的概念及种类

法律文书的概念及种类

(一)概念

律师法律文书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为了履行律师职责,所制作的一些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文件。

可以概括称为律师业务文书。

(二)种类

1、信函类

是指涉及到有关信函方面的,包括律师与客户之间的通信,律师给客户的函件,律师受委托向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函件(律师函),帮助当事人投诉、申诉等等写给某些部门的信函。

这些函件有一定接收人,同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并注有落款等特点,总而言之,是律师发出给另一个特定人的信件。

2、合同类

比较类似有条款的规章制度、合同章程,包括协议书,合同书,机构组织章程、规则、办法,另外还有一些起草带有条款的法律规范,比如律师执业规范等具有约束性的带有条款的文书。

3、诉状类

包括各类诉状(如起诉书,上诉书)及诉讼中的各项申请(如调取证据申请、通知法庭关于传唤证人出庭申请),是代表当事人提出了某种诉求、要求。

主要涉及到写给有关强力部门的,比如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劳动仲裁部门等。

4、报告类

涉及到律师从事参与调查所得出的结果,律师要写一个类似调查报告的文件。

依据委托人要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还有根据律师专业知识,对各种证据搜集得出的结论,形成了律师的意见。

诉讼案件当中律师的代理词、辩护词,以及结论性的东西,比如律师在法庭上总结的陈词,也叫代理意见的表达。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词等结论性、报告性的东西。

二、律师文书的通用格式

(一)律师业务文书中的编号

文书为什么需要编号?

通常是因为文书需要存档,将来查阅的时候方便检索,方便检索就需要有一定检索方式。

文书编号,特别是在大型的事务所,已经形成一种制度。

文书的编号在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讲授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是要求大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有一定编号系统。

当然编号系统不是律师自己做的,显然是在事务所统一安排下实施的管理方式,每一个律师要做的是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把你文书纳入事务所文书之内,所以编号是必然的。

有时候不光有编号,还要有关键词,便于将来检索。

除了文书编号以外,每一个律师在接受每一个案件的时候,都要有一个案号,案号和我们制作文书要形成一定关联。

这样我们可以从编号看到这个文书属于哪一个案子,便于检索,便于使事务所文件档案管理形成一套比较健全的模式。

案号非常重要,它是一个代码,是案子的“身份证”,从立案就是这个号,不会变。

一些管理模式比较健全的企业,通常处理自己事务中会给自己每一件事务编号,所以律师在给当事人传输的文件当中有两个号,一个要注明自己档案的编号,另一个就是编上你客户公司对这件事情的编号,以便于他归档。

客户给律师的函件、通知等文书,也标明我们事务所注册的案号,以便于档案管理。

(二)律师业务文书的抬头

通常来说,律师出具的信函、报告、意见书等,类似的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出的业务文书或者以律师名义发出的文书,应当使用统一的抬头,以便树立律师事务所的形象。

并不是所有律师写的文书都需要抬头,比如给当事人写起诉书,是以当事人名义写的,所以不需要挂律师事务所的抬头。

给法院的代理词是可以带上抬头的。

律师在写信时既要在信的内容上写明收信人,还要写明发信人是谁。

(三)律师业务文书签署

即落款。

律师执业要有道德操守,律师执业也是需要承担一定执业责任的。

承担一定责任的方式,就是你要随时标明某一件事情是由谁来负责。

所以说,律师在签发文件的时候,出具的信函、文件一定要有律师的签名。

签名有很多种形式,标准形式,就是律师出具的文件等材料既要有律师亲笔签名,同时也要有打印的名字。

有抬头的文件落款就不需要注明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了。

三、不同种类文书专门介绍

主要介绍在日常执业活动中比较经常遇到的文书的类型,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把它的一些特点,在制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专门拿出来和大家讨论。

(一)合同与协议文书

这类文书,是律师接触到最多的一类法律文书。

委托人对律师的要求是各种各样的,但是有两点是共同的,其一,这些文书在制作中,都要保证它的严谨,其二是对委托人的保护。

最失败的这类文书的写作,不在于写的简单,而在发生一些比较致命的漏洞。

再有就是一些条款之间,含义相互之间有冲突。

在制作类似合同、协议书的时候,要经过多次审查。

注意意思是否连贯,中间是否会出现矛盾、互相抵触的地方。

合同与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很多信息,首先是当事人的信息,然后是当事人的要求,所要强调和着重保护的方面。

我们在制作的时候,要注意整个文书的结构,要设计好机构。

另外,合同、协议书还涉及到一些必要的条款。

不过多介绍合同、协议书的格式,这里主要强调合同、协议书当中一些必要条款如何写作与安排。

除了法律适用的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传统合同当中不太经常出现但却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在这些年普遍用于商务合同当中。

其中包括不弃权条款、可分割条款、通知义务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违约条款等比较传统的条款。

合同、协议书当中数字、日期、范围的确定,里面涉及到一些表述的技巧,如约定的截止具体日期是否包括本日等都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

合同约定的语言,通常执业都是中文,但是有时候是涉外的业务,外方当事人提出来要适用他们国家的语言,这个时候就会引起争执,通常要有这样的条款来约定适用于合同或协议中的语言,同时还要规定,语言如果不同版本发生歧义应以哪个版本为准。

合同、协议书中切忌不要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特别是容易引起歧义的,这个是在写合同时的一个大忌。

以上这些问题处理好了,会将未来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降到最低。

1、通知条款

通知条款在传统合同、协议书中律师不是太重视,由于合同履行经常遇到需要通知的问题,特别是新《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新内容,如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可以通知解除合同。

这里面就出现“通知”,《合同法》并没有给我们提供通知的方式。

怎么有效通知、什么才叫通知,需要在合同条款里加强对这方面内容的约定。

现在很多合同、协议书中的通知条款都成了必备条款。

通知条款也被越来越多的使用,在起草、审查合同时,要看是否有通知条款。

2、不弃权条款

不弃权条款越来越多的用在商务协议、合同中。

含义就是,一个合同跟协议当中往往是要授予某一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赋予义务可以履行,赋予的权利不一定履行,可以一定时间不主张、不行使这个权利。

为了避免引起争议,避免事后对方要求削弱权利,说不履行这个权利就视为放弃这个权利的时候,该条款避免引起这方面的争端。

不行使、晚行使权利或者只行使一部分权利,这些行为不表示放弃了这个权利。

这种情况下,该条款是适用于双方的。

事实说明,这样条款是有效的,合同履行一旦引起争议,受害一方会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会找到任何对自己有利的关键点,这样会导致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理解发生争议,这个条款避免发生未来潜在的争议。

3、可分割条款

是近几年在律师实践中使用的比较多的新的条款。

其含义是,一旦合同、协议或者其某一个条款,被认定是无效的,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无效,或在这之外的其他条款无效。

该条款是为了避免潜在的争议,可分割条款可以解释双方在

签订合同中共同认为某一个条款的无效,不能直接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这样,即使出现某几个条款被认定是无效的,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目标依然还是可以实现的。

4、生效条款

通常情况下是签字就认定生效了,生效时间有一些例外情况,靠双方约定,有时候可以单独约定生效的时间,不一定是签字这一天。

在生效条款中应明确什么条件下生效。

5、不可抗力条款

几乎是所有合同必不可少条款之一。

这里推荐比较标准、完整的不可抗力条款,“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乱以及法律调整、政策变化等其它不能预见或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者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不构成违约和索赔之理由。

但是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立即将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发生了以后,通常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发生障碍,或者说双方由此引发争议。

不可抗力发生了,合同善后问题怎么处置,是一个很难预料和很难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初就予以约定的情况,只能把意愿写在不可抗力条款后面,如“双方应当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部分免除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这是对后不可抗力的处置,有一个比较明确、实际的约定。

不可抗力条款写的好坏,就在于意思表达是否完整。

6、争议解决条款

几乎所有合同都会写,如果是比较正式,涉及金额比较大的履行合同项目的话,要把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必备条款来写。

争议解决条款有各种形式,如:

约定仲裁的、诉讼的。

作为必要条款该条款不能遗漏。

(二)律师函

通常所说的律师函,分为广义和狭义。

这里讲的律师函是狭义的概念,是指律师代表委托人签发的,带有警告和督促对方履行特定义务的内容的函件。

中国内地律师函存在很多问题,有些律师过分依赖委托人的意愿,当事人有时候就是为了吓唬对方,结果律师没有做后续预案。

律师函当中不可避免的要涉及一些事实,要求对方履行某种特定义务,要在律师函中表明你所依据的事实。

这个事实怎么写是很重要的。

律师函中所描述的事实,必须是经过核实的,律师要言之有据,至少是看过或者了解这样的事实,再或者有这样的资料,能够表示出律师函中叙述的事实是言之有据的。

不能委托人告诉什么就写什么,如果内容没有根据,对方可能会告律师诽谤。

律师在律师函中叙述的事实,要做必要的核查,如果无法核实的,可以写“据我委托人讲”等话语,避免以后因为没核实而出现的纷争。

律师函要以体面、礼貌的形式来施加影响,而不是采用威胁、粗俗的语言,避免使用带有人身攻击、谩骂的语言或使用贬义的词语。

律师函中提出要求履行特定义务的时候,要求必须要很明确,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含糊其辞。

律师函是发给对方当事人的,是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存在潜在的诉讼,有可能会被对方利用。

给对方写律师函的时候,要做到足够的谨慎,避免你的律师函让对方利用。

也可以在律师函中注明“本函不得被用作诉讼证据或以其它损害我方委托人的目的使用”。

在制作律师函时,特别是向对方提出某种特定要求的时候,一定要有预案,律师函的目的不是吓唬对方,如果没有后续预案,律师函就没有价值了。

(三)给客户的信函

广义上也叫律师函,律师函没必要在上面写“律师函”三个字,律师函是发给某一个特定的人,履行特定的义务的。

客户信函是跟客户之间沟通的必要手段,现在很多律师跟客户沟通完全都是口头上的,没有任何文字记载。

采取文字

的方式,有助于律师了解其所做案件的过程、运作、脉络。

特别是在旷日持久的诉讼中,有时候几个月法院没有消息,一旦遇到这种情况,通常当事人会找律师问这个案子的情况。

如果律师长期不做任何工作,不跟客户、法院沟通,对律师的工作效率,对委托人的诚信度是有损害的。

所以,不但要跟法院去沟通,还要经常跟当事人沟通,不但要口头沟通,还要书面沟通。

表明虽然案子拖的时候很长,但是律师没有停止工作。

如果有书面文字,跟客户之间的通讯,表明你是在不停关注这个案子,这也是律师道德操守问题。

跟客户的沟通,有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出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是跟客户沟通的时候,特别是比较大的客户,在律师信函当中指律师的时候,永远说“我们”,不要说“我”,这样可以使客户感觉比较踏实,一旦出现一些不能预料的情况,让他觉得有一个团队在支持这个事情。

三是跟客户信函解答之后,还要注明“如还有疑问,请随时和我们联系”的字眼。

(四)委托代理文书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诉讼,有和委托人之间的协议,还有委托人给我们签发的授权书。

授权书解决的是代理权限的问题,委托协议解决的是律师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问题,包括费用问题。

关于终止委托的条款。

很多协议当中对于终止委托规定都非常含糊,根据《合同法》中对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没有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只需要承担对方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关于终止委托条款可以有更好的表达方式,如:

诉讼委托解除的时候,委托人要有通知法庭的义务;被委托的律师如果遇有一些情况,可以更换其他律师的约定;委托协议中要有保密的承诺;委托代理协议对于诉讼结果,要做风险提示。

授权书没有太多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授权书授予的是“全权”,有的授权书授予的是“一般代理”,这里面会有一些误区,这里的“全权”是可以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经过当事人确认为当事人办理这个手续。

不是说不经过当事人确认的情况下就可以给当事人做一些类似撤诉、和解等这样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五)见证书

《律师法》中,并没有把见证书明确规定作为律师执业范围,见证书的效力和作用与公证书是很近似的,只是效力不如公证书高。

公证是国家公证,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而律师见证,从性质上说也是证明行为,但是没有公证效力高。

有些律师在做见证书时把事情复杂化了,或者把自己风险提高了。

见证不是见证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而是见证某个人的真实身份、确认他的签名是他真实所作。

律师见证只其这么一个作用,再多的律师就无法做了,也无法承担这个法律责任。

写见证书时候一定要明确见证的东西是什么。

律师见证很多时候不是涉及当事人一方,而是两方,如调解。

这个时候,律师出的见证书前提必须是给对方当事人做了必要的提示。

见证的时候,虽然见证的是简单的签字或身份,但是还是要做公证程序的,要做谈话笔录,留存被见证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存卷,以表明见证中各个环节都是完整的。

如果不是必要情况,见证书尽量少做,一个是因为《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律师的执业范围,再有就是见证书稍不谨慎会导致严重的责任。

(六)客户账单

客户账单是特殊的文书,是律师费能够实现的一个环节。

决定了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质量和量化的价值,也决定了客户对律师费的支付义务。

客户账单通常是由律师事务所发出的,但是涉及到律师的具体执业构成、记载、计算、统计,所以有些情况下,客户账单是由具体经办律师来制作的。

篇二:

法律文书整理

第一节公安机关侦查文书

一、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表)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采用公文标题。

如“关于李××被杀案的立案报告。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机关代字、年号和顺序号组成。

如“×公刑字[20××]38号”。

(二)正文

由六部分内容组成:

1、案件发生、发现情况。

简要写明何时接何人报案,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

检举、控告的案件,要写明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

群众发现报告的案件,应重点写明报案人对案件发现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细节、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隐藏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以及现场保护等情况。

公安机关发现的案件,要写明发现的简要经过和主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案件,要写明其个人基本情况及有无前科等,其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被抓获的简要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

一般是根据某一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从中选择最能突出该案件特征的现场勘查内容,主要写清以下内容:

现场位置环境状况应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地物、通道和周围环境等。

如现场发生在室内,则要写明该处所在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的位置,以及相邻的居室、房屋、楼层、通道等情况。

这样,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分析罪犯作案的环境条件、活动情况、来去踪迹和受害人被害时的处境以及他人知情的可能。

现场状况应着重写明现场的勘验实况,发现的各种实物和痕迹。

如现场物品的布置状况和有无移动或破坏;现场有无搏斗、翻滚等情况;有无犯罪嫌疑人遗留或抛弃的作案工具、衣物等物品;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指纹等;财物的损失情况;

凶杀案件应写明死者的基本情况;如系无名尸体,要写明性别、年龄(估计)、体态、衣着和容貌;尸体(或伤者)躺卧的具体位置、方向、姿态等;尸体有无移动迹象,是否第一现场;致死、致伤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颜色、状态和尸体腐变等情况;血迹分布、喷溅的形状、面积等情况;作案工具、凶器和有关物品、附着物等。

仅靠重大嫌疑线索立案无现场可查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不写。

3、现场调查(访问)情况根据被调查访问人提供的各种线索、情况,筛选出对分析案情、侦破工作有价值的材料,紧扣立案归纳而成。

调查访问的对象:

报案人或案件发现人;事主或受害人;死伤者的亲属、邻居、友人;基层干部群众;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

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

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有关情况,如受害人的政治、经济、作风、社交等情况,如系无名尸体、碎尸、经过辨认查明,同样要记清生前的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历史和现实表现,有无犯罪史;犯罪原因、手段和情节、后果等。

有些案件为迅速立案来不及调查的。

立案报告书中可以不写调查访问情况,但应说明原因。

4、鉴定结论主要是指伤情鉴定、尸体检验、司法鉴定结论等。

5、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对案件内容和性质的分析判断及法律依据。

分析判断一般包括:

对案件内容性质、作案动机、目的以及因果的分析判断;对犯罪人数、作案时间及地点、作案条件、经过的分析判断;对初步查获的证言、物证的真伪及可靠程度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习惯及犯罪史的分析判断;对现场各种遗留物和痕迹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去向、赃款及去向的分析、判断等。

在上述分析判断基础上,引述相关条款来认定案件性质和提出立案请求。

请求中要说明立为一般还是重大或特大案件。

6、侦查计划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分析判断的结果,提出侦查方案和具体措施。

该内容为立案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侦破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这部分内容应写明:

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侦查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侦查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策略;侦查的时间要求和根据案情变化采取的对策。

(三)尾部

写明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公章。

二、破案报告书(表)

破案报告由三部分组成,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采用公文标题。

如“关于×××(犯罪嫌疑人姓名)××(案件性质)案的破案报告。

2、编号

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

如“×公刑字(年度)第×号”。

(二)正文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破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其他破案措施。

案件侦查结果;破案理由和根据;

破案报告正文的结构安排如下:

1、案情概况

包括案件的发生、发现情况,现场勘查、调查情况等。

这部分内容的叙述围绕主要犯罪事实,力求简洁概括,可参考立案报告书的内容来写。

2、案情分析

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对案情有关因素的分析。

其常规程序为:

何人(包括作案人和被害人)、何时、何地、何手段、何性质、何去向、何线索;结论可以是必然性的,也可以是或然性的,但必须明确。

分析内容可逐条进行,但每条内容要力求单一。

3、破案经过

内容包括侦查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分工、采取了何种侦查措施,侦查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法步骤,以及案件的破获情况,包括通过侦查结果和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揭示出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没有获取案情信息的侦查措施不写。

4、处理意见(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破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已经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这部分应当概括写明案件已经符合以上破案条件,并提出破案请求和对犯罪嫌疑人下一步的处理意见。

(三)尾部

应写明请示性惯用语,如“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然后,由办案单位负责人和主办侦查员签名,写明呈报日期,加盖呈报单位公章。

三、通缉令

(一)正页

是通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正式对外发布文书。

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

1、首部

由标题、编号、发布范围组成。

标题只写“通缉令”三个字;

编号由发文机关简称、文书简称、年度号、编号组成;

2、正文

这是通缉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简要案由;被通缉人基本情况及衣着体貌特征;被通缉人携带物品情况;通缉令的具体要求包括联系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1)简要案由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写明案情概况,说明通缉对象于何时何地犯了何罪后,于何时畏罪潜逃。

(2)被通缉人的基本情况及衣着体貌特征。

要写明其姓名(别名、化名、绰号)、年龄、性别、职业、工作单位、籍贯(国籍)、现住址、犯罪历史。

身份证号码要如实填写。

体貌特征要写明被通缉人的身高、面貌、肤色、体态及口音、生理病理特征、特殊技能等。

如身体的高矮胖瘦、走路姿势、头的大小、头发的疏密黑白、脸形的长宽圆扁以及眉毛、眼睛、鼻子、嘴巴、牙齿、下巴等的特点。

如被通缉人具有明显特殊标记的,更要精雕细刻地予以描绘,如驼背、跛足、脸上有痣、麻、刀疤等;镶有金牙、说话口吃,声音嘶哑、语音宏亮、低沉等都要一一写明。

(3)被通缉人携带物品情况。

指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潜逃时,携带武器、弹药或手拷等(要写明型号及数量)、携带赃款、赃物(要写明其数量、特征)。

(4)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主要应写明三方面内容:

一是查控的场所范围;二是交待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严防罪犯行凶;三是一旦发现被通缉人,如何与公安机关联系及电话号码、联系人姓名等。

(5)附件:

被通缉人的照片等。

3、尾部

在正文右下方要署上发布时间并加盖发布机关公章。

需要时可在通缉令下方附上抄送单位名单。

(二)存根

按照规定格式依次填写制发单位名称、发文字号。

然后,依次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原籍、通缉原因、通缉时间、批准人、承办人、填发时间、填发人等。

由签发单位留存备查。

三、注意事项

严格掌握通缉令的发布范围,不能过大或过小;不能越级发布,超出管辖区的发布应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制发,重大、恶性案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通缉的,则应报请公安部制发通缉令。

如被通缉人自首,或被公安机关抓获、击毙后,应当撤销通缉工作。

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写法:

1、首部:

文书名称、编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经历,如果已经拘留的写明羁押场所。

便于检察院提讯。

2、正文包括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两方面的内容

以:

“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作为过渡,另起一行写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

犯罪事实要围绕着构成要件来写。

包括犯罪的起因、目的、动机、时间、地点、过程、手段等。

通过叙述表明行为人已经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

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据要另起一行,先引述刑法有关条款,说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再引述刑诉法第60条第1款和66条作为提请逮捕的法律依据,然后向检察院正式提出批准逮捕的请求:

特提请批准逮捕。

3、尾部写明致送单位名称、发文时间、印章(局长印、局印)

附项:

案卷材料。

第二节侦查终结文书

一、起诉意见书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文种”组成,分两行行文。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公安机关代称、程序及文书简称、年度、案件排列序码号组成。

如:

“×公起字[年度]第××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等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

以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有无被劳动教养及其时间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应分别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和羁押的处所。

共同犯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其违法犯罪经历要分别叙述,按照首犯、主犯、从犯、协从犯的顺序排列。

单位犯罪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4、过渡语

另起一行写明如下一段固定用语: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二)正文

1、犯罪事实

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列出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法手段,行为、结果、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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