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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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在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产生腐败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工作应本着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基建管理和设备采购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法律法规办事,使教育基建管理和设备采购工作做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学校的基建、维修工程和设备采购,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管理程序

第三条  学校所有基建维修和设备采购项目都要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认真做好前期论证工作,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列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凡未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实施(确有特殊情况,须报市财政局批准调整部门预算)。

进一步加强基建维修工程和设备采购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前期论证和设计工作

(一)学校召集相关部门,按照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并根据学校的资金状况等,于每年底研究学校下一年度的基建、维修项目。

项目内容包括:

(1)项目实施的目的和依据;

(2)项目实施的时限和地点;(3)项目实施方案;(4)建设和维修的规模、标准和功能;(5)总造价及其构成;(6)资金来源。

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学校根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下一年度基建、维修项目。

财务部门据此按规定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年度建设计划并编报年度项目预算。

(二)为了提高学校工程的设计水平,节约经费支出,根据相关规定,都要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

参加招投标或竞争的设计单位不得少于3个,选定的单体方案图要报市有关部门审查。

(三)必须和勘探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做到章印齐全,手续完备。

所有项目不得无证设计或委托个人私下设计。

(四)单体方案确定后要按程序报市各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设计标准应以省市实施教育现代化校舍建设标准为依据。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要按规定接受消防、抗震等相关部门审查,审查合格领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基建维修严禁在同一实体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施工单位一般采取积分入围法,确定3—5个施工队伍入围参加投标。

特殊情况需采取其它入围办法的报市财政局批准。

凡在全市教育系统内施工出现过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或信誉差的施工单位五年内不得入围和参加投标。

(一)凡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土建安装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工程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采购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采购一律按规定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组织进行采购,其中有关教育装备的采购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凡项目投资总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以下的土建安装和3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工程,以及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设备采购(包括基建工程中的特种材料),一律由学校通过内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或供货单位。

(四)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和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5千元以下的设备采购项目由学校以询价的方式,通过比质、比价、比服务,确定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

(五)在财政局指导下进行的公开招标或在学校进行的内部招标都要认真制订和发布招标文件。

学校内部的招标必须通过学校校务公开栏、局域网或张家口公开媒体等途径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要不少于4个以上(含4个)单位投标,10万元以下必须有3个以上(含3个)单位投标,招标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串标。

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在财政局指导下进行公开招标的评标人员由财政局按规定确定。

学校进行内部招标的评标人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人员由学校现场在学校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还可以在教职工或学校领导班子中随机抽取1~2人。

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内部招标项目,学校可现场邀请质监、设计或检测等单位的专职人员参与评标。

学校评委库由学校党委根据工作要求选择。

学校组织内部招标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学校内部招标必须由单位纪检监察、工会和教师代表等参与现场监督,并做好记录,所有资料必须整理保存归档。

学校内部招标应按规定收取不低于标的总额10%的投标保证金,未经学校同意中标单位弃约的,投标保证金应予全部没收。

(六)学校的食堂、浴室、小卖部、门面房等对外出租或承包,以及房屋拆除等工程也一律按上述方式通过内部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基建维修工程编制标底须委托具备相应编标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

招标过程的所有资料都要妥善保存备查。

第六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应及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供货合同。

合同内容要与招标文件相符合。

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承诺,合同应明确职责、规定奖惩,主要内容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或货物送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或设备数量、批准文号、承包范围及方式等。

(二)工期。

合同应明确开工、竣工日期,工期应以国家定额为标准,未遇不可抗拒因素而致使工程延期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一般情况下工期不要求提前,提前不计奖励。

(三)工程质量。

学校的所有基建工程应要求为优良或优良以上等级,施工队伍应按工程合同价的5~10%缴纳履约保证金,凡达不到优良或优良以上等级的,要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没收履约保证金外,还要限期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合同规定的等级标准,施工队伍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工程造价。

招标工程造价由中标价+招标文件约定的调价+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合同约定进行计算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办法定价的,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学校确定。

(五)材料设备的规格、标准及供应方式、时间。

(六)执行定额、取费标准及付款结算方式、审计费用的分摊规定等。

(七)关于设计变更的方式及说明。

(八)工程合同的仲裁单位和奖惩办法。

(九)其它需明确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否则学校有权中止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责令其退场。

工程项目经理必须跟班在场,如确需离开须征得学校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十)中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其它承诺。

三、基建维修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要根据工程任务的大小和繁简程度建立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学校法人为项目法人,对学校基建维修项目负总责,学校分管副校长为项目负责人,学校要明确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及施工队伍、监理队伍进行全面监督。

要制定严格的规章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建设单位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要及时审核施工日志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工程质量、进度和工地所发生的各种问题。

遇有重大问题,学校要集体会办公研究解决。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质检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实行工程监督制度。

学校要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可签订监理合同。

学校要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要求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做好监理日志。

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等。

学校及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纸,如确需变更的由学校集体研究确定,或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所有材料进场须附合格证或质保书,并经学校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必要时要重新检测。

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和产地;二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是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是设备应当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五是产品发票,出入库手续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学校和监理单位认可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进场放线后,学校要责成监理、施工单位按规划对建筑物的位置、轴线、标高进行测量复核。

基建工程的放线、基础、柱梁工程、主体初检和正式验收、竣工初检和正式验收均应按规定事先通知相关部门专职人员到场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学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律不得使用。

四、基建维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及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要按照市财政局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基建项目投资全过程的核算和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每一个基建项目立项后,必须在银行开设独立的帐户,并单独设置一套基建帐进行核算。

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对基建项目的投资进行认真细致的核算,要严格划分学校的事业支出与基建支出,以及不同基建项目支出之间的界限,不能混淆。

学校分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要严把财务批核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和票据坚决不予报销。

学校要按基建项目分别向市教育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报送规定格式的基建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表等。

工程竣工决算经有关部门审计认定后,必须按决算价格相应增加单位的固定资产,同时撤销银行的基建帐户,封存已办理决算手续的基建帐,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各单位要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进度拨款,在竣工决算未审计认定前,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总额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拨款进度,且最高拨款额不得高于工程合同总额的80%。

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河北省工程建设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学校要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决算认真加以审核,尽可能挤净工程决算中的水分。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学校将自审后的决算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施工合同、项目变更、特种材料采购证、工程建设中的所有签证、施工监督日记等报市相关部门审核。

学校自审的决算必须经施工单位认可,按有关规定确实不符而施工单位又不认可的,施工单位要做出承诺,明确由此而产生的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基建档案。

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所有资料,包括土地证、产权证、规划定点图及执照、项目论证报告及批文、地质勘察报告、土建及水电卫设备配套建设的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及变更记录、施工记录、质量评验记录、验收报告,质量等级证书、材料质保书及复试报告、项目任务书、施工、监理合同、预决算书、审计结论等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基建档案一式三份,一份交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一份由学校存档,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学校要及时配套制定使用管理制度,抓好校舍常规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形成校舍经常性检查和定期全面检查的制度,特别要重点检查年数久远的建筑,发现隐患险情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经技术鉴定为危房的校舍学校一律不准使用。

风暴雨雪等自然灾害性天气要加强对校舍的检查和防护,遇有校舍损坏要及时修复,确保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安全。

要重视室内外水电设施及体育器材的保养与维修,以保证安全使用。

五、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学校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基建工程和设备采购管理干部责任追究制。

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坚决查处,决不包庇姑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和设备采购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1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或5千元以上设备采购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或购置的;

(二)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或内部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或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三)该报市财政局或有关部门审查的程序,未按规定执行的;

(四)未按合同规定超额或提前拨款给施工单位的;

(五)管理失职,致使采购的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违章签证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违背本暂行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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