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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合作最终稿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比较分析及我国的选择

摘要:

我国石油企业在进入国际石油市场的过程中,研究国际石油合作的模式与惯例显得愈来愈重要,其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就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本文对比分析了租让制合同、产量分成合同、风险服务合同、纯服务合同、联合经营等石油合作合同的特征及其利弊,并分析了我国在国际石油合作中的创新选择——贷款换石油这一模式。

关键词: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比较分析贷款换石油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石油企业以跨跃式的速度进入国际石油市场,参与国际石油市场的合作与竞争。

而国际石油合作在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后,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与惯例。

我国石油企业在进入国际石油市场的过程中,研究国际石油合作的模式与惯例显得愈来愈重要,其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就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在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租让、对抗和合作三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在三个阶段演变的过程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也发生了质的变化。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逐步体现了公平合理、双方平等、双赢互利的原则,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几种相对固定的模式。

    一、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类型及特征

    

(一)租让制合同

    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andRoyaltyContract)。

根据租让合同制模式的发展变化,可以分为早期的(传统的)租让合同制模式、现代租让合同制模式两种。

1、早期租让合同制模式

最早的租让合同制是1901年英国的阿塞公司在中东波斯(伊朗)签订的租让合约,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仍是常见的、比较简单的国际石油合作形式。

其特征有:

(1)租让区面积很大,有的包括资源国全部领土;

(2)租让期很长,通常为60—70年,在科威特长达92年;

(3)资源国的收益低,外国石油公司获利大并对石油勘探、开发和销售拥有完全的管理权;

(4)勘探、开发以及经营所需的全部资金都由外国石油公司直接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提供。

2、现代租让(矿税制)合同制模式

20世纪70年代以来,资源国注意到:

在合同中放弃主权和作业方面的权利太多,已给本国带来很多被动并遭受了损失,纷纷对传统租让合同制模式中最不利的条款做出修改,形成了目前通行的现代租让合同制模式。

在这种合同模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是承租人交纳的矿区使用费和税费,所以又称为“矿税制合同”。

美国是实行矿税制合同模式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英国、挪威、巴基斯坦、秘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国也使用。

其特点如下:

(1)租让区面积缩小、时间缩短,并规定经过一定时段,资源国要定期撤销勘探面积,外国石油公司将其已勘探或开发的面积返还给资源国;

(2)资源国收取外国石油公司矿区使用费、所得税和各种定金。

矿区使用费随产量增长或价格上涨采用递增费率或滑动费率。

定金则包括:

签约定金、发现定金、投产定金等;

(3)资源国政府对外国石油公司的控制加强,有权对外国石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产量分成合同

产品分成合同是在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所有权和专营权的前提下,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开发和生产成本,并就产量分成与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区块勘探开发合同。

于1966年在印度尼西尼首创,由IIAPCO公司与印尼的国家石油公司签订。

之后,产量分成合同模式逐步被许多国家采用,现已成为国际上较通行的一种国际石油合作模式,包括我国在内的十几个国家等都采用这种模式,其主要特征有:

1.资源国政府是资源的所有者,外国石油公司首先带资从事勘探,承担所有的勘探风险;

2.如果没有商业发现,外国石油公司承担所有的投资和成本损失;如果有商业发现后需要开发生产的,外国石油公司还要承担相应比例的开发和生产费用;

3.进入开发阶段,国家石油公司代表政府参股、参与经营并对外国石油公司进行监督;

4.在扣除矿区使用费后,全部产量分成两部分:

成本油和利润油。

成本油用来限额回收生产作业费和投资,利润油在资源国政府和外国石油公司之间按照合同规定比例及条件进行分享。

外国石油公司还应交纳所得税;

5.用于合同区的石油作业设备和设施,由资源国所有。

    (三)风险服务合同

    风险服务合同是指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全部资本,并承担全部勘探和开发风险的合同,如果没有商业发现,外国石油公司为此支出的成本将全部沉没或部分沉没,投资无法收回;如果勘探有商业发现,作为投资回报,资源国政府允许外国石油公司通过出售油气来回收成本,并获得一笔服务报酬。

由于外国石油公司对其服务要承担风险,故此而得名。

其主要特征有:

1.资源国的国家石油公司对合同区块有专营权、产出原油的支配权,外国石油公司只是一个纯粹的作业人;

2.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风险、最低义务工作量,并提供与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有关的全部资本;

3.资源国通过出售油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来偿还外国石油公司的投资并支付风险服务费;

4.在勘探开发中,外国石油公司所建、所购置的资产归于资源国国家所有。

【漆多俊沈明宇《国际石油合作模式演变及合作领域扩张》,载《河北法学》第47—48页,2007年12月第12期】

    (四)纯服务合同

    纯服务合同又称无风险服务合同。

与风险服务合同相比,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向承包商支付服务费,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国家承担,任何发现均是国家独有的财产。

    (五)联合经营

    联合经营合同方式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

当时西方一些独立石油公司为了能够进入某些第三世界产油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便采用了该合同。

与租让制相比,这种合同对产油国较为有利。

    联合经营有两种不同类型:

    

(1)合资经营

    由资源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为一方,外国石油公司为另一方,共同组建一个新公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双方各参与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润。

双方共同承担勘探风险和纳税责任。

    

(2)联合作业

    双方不需组建独立经营的公司,而是借助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共同作业、共同分享权益,但双方各自核算开支和收入,单独纳税。

    6.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

    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不属于上述五种类型的石油合同,这些合同被统称作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

采用这些合同形式的主要是那些原来没有对外开放,全部上游业务都由本国国家石油公司经营的国家。

到目前为止,这些合同的数量还很少,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将一个油田(或其一部分)交给外国石油公司进行生产(如阿根廷、阿尔及利亚)。

    

(2)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来开发那些由国家石油公司发现,但尚未开发的油田(如印度、土库曼)。

    (3)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对那些已经开发,但又已停产的油田进行重新开发生产(如委内瑞拉、缅甸)。

    (4)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在投产油田进行提高采收率作业(如印度尼西亚、缅甸、阿尔及利亚、罗马尼亚)。

    尽管这几种合同可能沿用前述五种合同的基本框架,但是不难看出,它们涉及的作业领域都是已探明或正在开发的油田的开发和生产,而不涉及石油勘探。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与五种类型的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预计这类合同的运用会越来越普遍。

【徐振强王育红《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的特征及演进》载《国际经济合作》第51页,2003年第1期】

    二、不同石油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模式的对比分析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是联结石油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资源国石油资源勘探和开发的纽带,也是国际石油公司进行勘探和开发、投资与实施生产作业的法律依据。

随着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市场走向成熟,任何国际石油合同中都体现了“平衡原则”,即石油资源前景、财税条款和政治风险之间是平衡的。

也就是说,在石油资源前景好的地区或国家,要么财税条款严格,要么政治风险高,反之亦然。

    在国际石油合作市场上,高回报总是伴随高风险,“没有免费的午餐”的经济规则在此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几种合同模式进行分析与对比。

    1、租让制合同

    租让制在其历史演变中经历了两个阶段,即早期租让制和现代租让制。

早期租让制的主要弊端是,由资源国的资源所有权所派生的收益权在与外国租让权人之间分配权利上的不对等,背离了主权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使资源国政府处于单纯的征税者的地位,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合同模式,因此随着资源国政府政治经济地位的加强,逐渐以现代租让制合同取代了这种合同模式。

现代租让制合同模式(矿税制合同)强调了资源国对其油气资源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的保护。

现代租让制下的一些资源国,如英国、挪威和丹麦,也确立了允许国家在勘探和生产阶段控制合同者作业的管理系统。

现代租让制合同确认了资源国在选择开发技术和自然资源消耗速度两方面的重要作用。

租让制已从早期的租让类型演化到国家主权及对租让区全部作业实施监管为基础的协议。

因此,现代租让制合同模式虽然仍具有租让制的名称,但在性质上已有根本性变化。

现代租让制合同不论其是否着重于矿区使用费或所得税,它最有利的一点,是资源国政府在经济获得上基本无风险,管理也比较简便。

此外,如果采用竞争性招标,资源国还可以获得数额可观的定金或较多的矿区使用费以及较高的所得税。

这种租让制的经济条款与其他类型合同的经济条款相比,更有利于资源国的政府收益的早期获得保证。

然而政府收益的早期获得保证也使得项目收益在资源国政府和合同者之间的合理分配难以得到保障。

一方面,由于存在递减税性质极强的矿区使用费,会极大地抑制了合同者的勘探积极性,特别是资源国的一些边际区块和油气潜力较差区域,项目合同者的勘探经济性在矿税制合同模式下面临较大的挑战;而对一些潜力巨大的油气资源项目,资源国所获得的政府收益比会因项目盈利水平的提高而降低。

【王年平《国际石油合同模式比较研究》,2007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48页】

    2、产量分成合同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资源国拥有资源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相应的经济利益。

勘探开发的最初风险由合同者承担,但是一旦有油气商业发现,就可以收回成本,并与资源国一起分享利润油。

这是对外国石油公司来说最有吸引力的地方。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优点在于较好的处理了资源国政府和合同者之间针对油气勘探开发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利润分成关系。

产量分成合同为项目合同双方提供了必要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资源国政府在法律上保留完整的管理权,但实际日常业务中油公司行使控制权。

这种灵活性便于资源国政府在保证合同者获得公平回报率基础上设计产量分配框架,进而使资源国政府的收入份额能随着油价上升而增长。

更为重要的是,合同双方都有机会获得原油,且资源国政府和合同者都可以从中找到令双方满意的安排。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缺点在于产量分成合同框架和内容较为复杂多变,双方需要通过谈判确定的因素较多,而这往往使合同者收益的实现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同时合同实施过程中所要求的技巧性较高。

【王年平《国际石油合同模式比较研究》,2007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50页】

    3、风险服务合同

风险服务合同对资源国政府来说是有利的,但对合同者来说是风险很大的一种合同模式。

合同者被要求承担全部的勘探风险,但是获得收益却相对固定,与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称。

这类合同对外国石油公司的鼓励不太大。

迄今为止这类合同只有一些勘探风险相对小的国家或很可能找到规模较大油气田的地区才被采用。

【吴绍曾《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模式比较与分析》,2007年4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硕士学位论文,第18页】

 4、纯服务合同

    少数石油储量极为丰富、财力雄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阿拉伯海湾的欧佩克成员国通常就采用无风险服务合同。

如果采用这一类型的服务合同,政府要自己承担全部或部分勘探风险,实际上就是国家石油公司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

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与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风险的方式相比,可以使石油资源国大大减少付给外国石油公司的报酬。

    与其他合同方式相比,纯服务合同能使国家或国家石油公司得到更多的收益,但迄今为止,此类合同只在世界上一些勘探风险相对小或很可能找到规模较大油田的地区才得到采用。

因为在这些地区,这种合同能为石油公司提供大量有保障的原油供应,如伊朗、尼日利亚和巴西就属于这样的地区。

    由于在服务合同中,不论投资规模大小,一般说来外国公司从投入资金中所得的报酬是相同的。

因此,这类合同对外国石油公司的鼓励不太大。

再加上这类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的利润受到限制,所以,许多公司对这类合同不太感兴趣。

因此,能否签订服务合同使国际石油合作顺利开展取决于许多因素。

    在众多因素中,最重要的是找到石油的可能性有多大,其储量有多少,外国石油公司在石油供求关系中处在何种地位,资源国政府在谋求取得这种协议方面所具有的知识、能力以及处理复杂事务的水平和经验。

    4、联合经营

    联合经营协议有时也规定,由外国石油公司负责筹措勘探开发全部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以分期摊还的办法回收投资费用。

因此,每年将按一定百分比回收投资,列入费用支出,不计所得税。

    就其经济效益来看,采用这种预先垫付的方法,如果国家接受垫付的时间越长,就越要认真考虑外国石油公司是否愿意接受。

一般来讲,如果国家希望外国石油公司一直垫付到开发阶段为止,则国家必须要向外国石油公司偿还更多的费用,因为垫付到开发阶段为止的总额比垫付到勘探阶段为止要多,若为有息垫付,尚须按议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通过联合经营,资源国可在石油经营方面取得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

为达到这一目的,通常由资源国让本国人员在监督经营作业的管理委员会中供职,并让国家石油公司参加企业的经营活动。

有些联合经营的协议中还规定,外国石油公司的投资一旦回收完毕,国家石油公司就可充当作业者;有的还规定投产若干年后即由国家石油公司充当作业者;也有的规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可以改换。

    联合经营合同把石油资源勘探的资金风险,有时还有开发的资金风险都加在石油公司的头上。

在联合经营体制内,资源国政府可以让外国石油公司只负担勘探阶段的全部费用,或者也包括开发阶段的投资。

如果东道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有条件提供开发阶段所需的资金,再加上考虑到开发阶段的风险比勘探阶段要小,那么,在开发阶段东道国所应负担的那部分费用由东道国自己提供。

在某种情况下,这样的条件对东道国是有利的。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石油公司可以从开发阶段的资金负担和风险中解脱出来,从而会愿意接受百分比较高的国家参股,国家总的花费会因此而降低。

    总之,任何合同都有其优缺点,就石油资源国和外国石油公司承担的风险而言,租让制合同规定,资源国不承担石油作业的风险,这样,全部风险由外国石油公司承担。

而产品分成合同则增加了资源国的风险,国家的利益只有在外国石油公司扣回了大部分勘探和开发费用之后才能得到。

按照联合经营合同,资源国要承受等于他在合资经营中的参股份额的全部风险,而在风险服务合同中,资源国和外国石油公司分摊风险的份额一般是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不难看出,各种合同模式都有它的特点和利弊,有它使用的特定条件,只有利而无弊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因为国际石油合作是双方或多方的合作协议,要想达到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目的,就必须在合同谈判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作模式,在协议上求大同,存小异,才能保证国际石油合作的顺利进行。

【徐振强王育红《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的特征及演进》载《国际经济合作》第52—53页,2003年第1期】

三、我国在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上的创新选择——贷款换石油模式

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石油的需求量急速增加。

中国石油化工协会(CPCA)日前透露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在2008年总共消耗了2.15亿吨石油产品,比2007年增加了11.9%。

中国2008年石油产品消耗增长率比2007年增加了5个百分点。

中国在2008年共消耗了3.65亿吨原油,比2007年增加了5.8%。

据有关数据统计,中国在2008年进口了1471万吨石油产品,其中包括汽油、柴油和煤油,比2007年增加了107.4%。

据中国最大的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预测,中国今年将消耗3.79亿吨原油、6440万吨汽油、1.44亿吨柴油和1310万吨煤油。

根据去年的消费量,这些数字将表示今年原油使用量将增加大约3.8%,而石油产品使用量将增加3%。

2009年中国石油表观消耗量为40,837.5万吨,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位,预计2010年将达到4.27亿吨。

根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和2020年中国石油产需缺口将分别达到1.55—1.87亿吨和2.4—2.95亿吨,石油供应对外依存度分别为46.3%—52.3%和55.8%—62.1%。

面对如此快速的增长速度和如此大量的消耗,石油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血液。

但是,目前我国石油的自给率仅仅达到48%,大部分需要依靠进口。

另外,由于我国的工业技术水平较低,在石油的利用率上,据权威部门测算显示,我过的能源利用率仅为33%,与发达国家相差10个百分点。

等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将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更加依靠石油进口,以缓解国内紧张的石油需求,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将进一步扩大。

所以,针对这一现状,在国际石油合作模式中,我过应找到更加有利于我们的合作方式,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自2009年以来,我国先后与俄罗斯、委内瑞拉、安哥拉、哈萨克斯坦和巴西五国签订了总额为450亿美元的“贷款换石油”协议。

按照这些协议,在未来十五到二十年间,中国将通过向相关国家的石油企业提供贷款,换取每年3000万吨左右的原油供应。

“贷款换石油”对贷款双方而言,可谓各取所需。

“贷款换石油”是一个中国式的国际石油贸易模式创新。

与从国际石油市场上直接购买“贸易油”和直接投资海外从而获取“份额油”不同,贷款换石油所选择的谈判对象既不是财大气粗的中东石油生产国,也不是地缘政治风险极高的国家,而主要是与中国一样的新兴国家,其内外部环境相对稳定,同时对国外资本又有较高需求。

如果“贷款换石油”协议进展顺利,“贷款换石油”无疑还将有助于增进中国与众多产油大国之间的政治经济联系。

(一)贷款换石油模式的现实意义

  1、保障石油通道安全,实现进口路线的多元化

  中国石油进口长期依赖中东到亚太地区的海上石油生命线,因此,中国迫切需要解决近距离陆上石油运输的问题。

通过与俄罗斯、巴西、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的石油贷款实现未来长期供应可以有效降低对该路线的依赖。

可以减少对中东石油的依赖,尽可能避开战略上脆弱的海运航路运输,保障我国石油通道安全,实现进口路线多元化,作为石油消费大国,实现能源进口多元化,对于我国的能源安全至关重要。

特别是贷款换石油建设的远东管道中国支线是中国第二条陆上石油运输管道,年输油达1000万吨,加上通过贷款换石油推动的中哈管道份额油数量,这对中国的能源安全,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2006年开始运行的中哈原油管道实际运输能力为每年2000万吨,而目前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权益油只有每年1300万吨,剩下的700万吨只能靠贸易方式获得。

中哈通过贷款换石油有可能实现未来2000万吨的运输能力全部来自权益油。

  2、推进合作石油建设,加快我国相关项目进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俄罗斯国家石油管道运输公司签署从俄罗斯斯科沃罗季诺到中国边境的管道设计、建设和运营协议,中俄原油管道协议的签署建立在去年中石油和俄罗斯国家石油管道运输公司签署的俄罗斯远东原油管道中国支线原则协议的基础上。

根据原则协议,双方将在俄罗斯远东原油管道一期工程的基础上,共同建设和运营从俄罗斯远东城市斯科沃罗季诺经中国边境城市漠河到中国大庆的中俄原油管道。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也分别与俄罗斯石油公司和俄罗斯国家石油管道运输公司签署了提供贷款的协议。

俄罗斯国家石油管道运输公司同时表示,从俄罗斯斯科沃罗季诺到中国边境的管道将于2009年开始建设,2010年投入运营。

管线的建设将与俄罗斯远东原油管道一期建设同步进行。

  3、稳定石油供应数量,补充国家石油储备体系

  我国正致力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石油储备制度。

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高达50%左右,建立战略石油储备,成为确保中国能源安全的关键。

贷款和石油资产的互换,使中国摆脱了单一的陆地或海上储备方式,走向国家储备体系和海外准储备体系相结合的方式。

由于贷款协议约定生产国稳定供应中国一定的石油,相当于我国在海外石油生产国进行了一定规模的石油储备,缓解我国石油市场进口供应的不稳定性,从而稳定国内石油市场,减少供应短缺发生的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贷款换石油国家每年向中国输送3000万吨石油,这一规模相当于2008年中国石油进口量的1/5左右。

第一批石油储备包括镇海、舟山、大连和黄岛等4个基地已经建成并储油入库。

石油储备二期工程已经规划完毕,包括锦州等8个战略石油储备基地有望在年内开工建设。

中国第一批4个国家石油储备基地仅有1000万吨的储量,总体而言国家石油储备能力有限,通过外汇换取石油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这一全新的贸易模式,为未来中国在国际能源格局中的地位奠定了基础。

 4、带动石油产业出口,创造产业海外经营条件

  贷款换石油模式除在油价和贷款利率等商业谈判外,会在的上游开采权和下游市场份额上取得突破。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贷款换石油协议,作为协议的一部分,中石油取得了哈萨克斯坦曼格什套油气公司48%的股权。

中国与巴西签订的贷款换石油协议中包括巴西国家石油公司从中国进口液化天然气站、钻井平台和运输船等设备,实施巴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巴西已经表示,会考虑将更多业务交给中国技术实力越来越雄厚的油田服务公司,这将有助于削弱斯伦贝谢和哈里伯顿等一些西方公司在巴西市场的优势地位。

2000年后中国石油巨头在海外拓展的力度渐次增强,目前除中东外已形成了以非洲、中亚、拉美为主力的庞大海外业务群。

截至2008年底,中国石油的油气投资业务已扩展到29个国家、涉及75个项目,海外油气权益产量分别达到3000多万吨、46多亿立方米。

目前,这些项目主要分布在非洲、中亚、拉美、中东和亚太五大区块,并形成了以苏丹、哈萨克斯坦和委内瑞拉为主力的海外油气产区。

贷款换石油是能源领域合作当中的一个起点,未来在石油领域的多边合作范围和深度会更加广泛。

  5、平抑国际价格波动。

减少石油市场过度投机

  贷款换石油模式将减弱国际石油市场的市场投机行为。

在现阶段的国际石油市场上,石油贸易主要有现货、期货、易货三种交易方式。

为制造和维持高油价,销售商、生产商和由国际上的一些大银行、投机基金及其他金融投资者组成的期货商,通过远期商品交易以一种非常隐秘的方式决定着石油价格和最终分配。

而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催生的这种带有显著政府色彩的交易模式,既解决了相关政府、企业的现金流问题,也使中国获得了稳定的石油供应。

这种通过政府间大宗合同谈判解决油气供应的方式是产油国和消费国之间一个全新的交易模式。

贷款换石油这样长期的大宗贸易方式具有稳定油价的作用,因为,贷款换石油交易合同的签订,证明中国正在运用手中强大的外汇储备影响和改变石油交易格局。

中国的贷款换石油长期协议的签订,现在以原油期货为首的所有商品价格都已经丧失了大幅超高的基础。

中国开创的这种政府间大宗石油交易的模式,对长期的原油价格将起到“稳定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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