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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secret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护劳动者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国家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法令、条例及国家标准,结合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的要求(以下简称“三标一体”)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三条总公司与各直属单位分别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组织全面安全生产工作,设立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贯彻总公司“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要求。

(二)编制本企业中、长期安全工作整体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提供本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物资、人员、技术等资源,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组织对各级生产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五)形成规范的安全工作汇报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整改处理存在的问题。

总公司、直属各单位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工程项目每月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题安全生产会议。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条直属各单位下属各项目经理部、各作业公司,相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设置专职安全员,具体组织和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第五条直属各单位下属各项目的工区长和主要的现场负责人、施工员,为其管辖范围的兼职安全员,履行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技术交底职责。

第六条与劳务队及合作队伍的关系和安全管理要求,应通过合同方式加以明确,通过履行合同使安全管理要求得到执行。

项目各劳务队设置安全督察员,进行安全管理的自查自纠,自管自律。

第三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七条为杜绝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总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为:

(一)无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因工死亡率控制在亿元产值率0.3以下,因工重伤率控制在亿元产值率0.7以下。

(三)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八条各直属各单位要根据总公司安全生产的总目标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制定实现目标的有效措施和办法,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总公司对各直属单位、各工程施工项目实施经常性检查和定量考核。

第九条各工程施工项目对劳务队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提取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安全生产保证金,劳务队交纳以后才能进场施工,并在合同附件的安全协议书中注明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扣罚条件。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条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安全意识,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各直属公司、各项目必须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特别要重视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培训教育;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

第十二条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总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培训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各直属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每年不少于二次,由工程项目组织的全员安全生产教育每季度至少一次,培训对象为涉及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进场人员必须在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才能上岗。

劳务队进场后3天内,项目经理必须安排劳务队负责人与专职安全员会面介绍情况,专职安全员与劳务队负责人会面后3天内,必须对该劳务队全体人员进行新进场安全教育。

劳务队有新增人员时,必须在2天内报告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获悉后2天内对该劳务队新进场人员进行新进场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工、爆破工、机械操作手、司机等)的安全培训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后才能上岗。

在招收劳务队前,应对劳务队提出持证上岗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劳务队,要规定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要根据工程特点,同时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一)所有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以及行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

(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全面,并具有针对性。

要根据施工工程的结构特点、施工方法、施工机具设备、作业环境、各类施工人员的素质等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地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意见,并经过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生效。

第十七条龙门架、架桥机、塔吊等起重吊装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护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技术比较复杂的整体提升式脚手架、自升式模板架设、井架、龙门吊、塔式起重机、挂篮施工、无支架缆索吊装系统、架桥机及承压高度≥5米的钢围堰等临时设施,必须进行设计验算、编制拆装方案,按总公司施工技术方案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上报审批,安装完毕后经分(子)公司技术、安全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组织验收,进行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对技术较简单的脚手架,经分(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临时设施要做好标志、标识,注明承载能力及使用注意事项,安全管理人员要收集好这方面的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凡属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与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中的相关规定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报技术(分)中心和工程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由项目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过程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时发现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应立即纠正或暂时停止施工;变更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一)起重吊装、塔吊、脚手架、隧道、井架、高处作业、水上作业、水下作业、预应力张拉、挂篮施工、高危边坡、深坑开挖、拆除工程、爆破施工、模板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临时便桥、码头等,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有编制依据的标准,有计算、有详图、有说明。

(三)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分(子)总工程师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并经分(子)总工程师审批。

(四)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项目要经常性地对施工场所及过程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监控,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落实安全管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项目在下达施工生产任务时,要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及作业环境条件,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技术人员,必须是现场的工长、施工员或技术负责人。

(一)工程开工前,总工程师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地负责人、施工员进行详细交底,并向工程项目全体职工进行交底。

(二)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程项目经理、领工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施工单位和班组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书面交底。

(三)施工员在施工班组工作前,必须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施工班组长每天要对操作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等的安全交底(班前安全讲话)。

各级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字。

安全交底书要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安全交底内容包括:

施工场所及过程存在的危险源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知识、安全防范措施、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交底后要做好签认记录。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所购置的各类劳动保护用品、漏电保护器以及与安全有关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的要求,必须符合《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分册》中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条款要求,必须是合法供应商提供“产品合格证”的用品,凡未经国家劳动监察部门检验合格的劳保用品,不准购买和使用。

项目在使用前,由材料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荷载试验,与“产品合格证”相符合后方能发放,并做好劳保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检验、发放、报废台帐资料。

劳务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在合同附件安全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由项目部统一采购。

劳动防护用品含: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钢管脚手扣件、漏电保护器、配电箱、开关箱、五芯电缆、电焊机二次侧保安器、面罩、防护(绝缘)手套、靴,护目镜,防尘口罩、防滑工作鞋,水上作业服,救生圈,政府及上级规定的其它产品。

个人护品的发放必须建立档案,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专门建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项目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项目总工程师、安全管理员要认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管理员以及各施工作业队负责人学习国家、行业及上级颁布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规定、标准等,并要积极贯彻执行。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是时限“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手段,总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分(子)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工程施工项目要经常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项目月度安全专项检查,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全程参加,特别对隐患及其整改方案必须亲自确认,并签署意见。

各直属单位、各项目除了要坚持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巡回检查、专业性检查、防洪、防汛、防台风、防雷击、防暑降温等季节性安全检查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内容包括:

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情况,专职安全员开展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常识状况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此前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和效果,发生安全事故的损失、处理及整改情况。

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自检及奖罚制度》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分册》的规定,每次安全检查要根据“项目安全生产自检表”与“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清单”制定符合项目施工实际的检查表,并严格按检查表实施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查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于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或违章处罚通知单,隐患整改要定人、定措施、定期限尽快完成,要求受检查单位把整改结果图文并茂地反馈给检查单位进行复查验证,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检查、整改、消项登记台帐,在隐患没有消除前,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和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第二十八条定期全面的安全检查应由检查负责人组织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对事故隐患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安全检查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对隐患整改方案和所需资金等要签署明确的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且项目要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自检及奖罚制度》的规定,按照《项目安全简报》规定格式,及时向全项目发布《项目安全简报》,通报隐患整改及奖罚措施。

各项目每月定期向各直属单位、总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上报安全生产报表。

第二十九条作业队伍或生产班组应做好班前、班中、班后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特别是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解决或及时上报,解决后方可开始作业。

下班后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不得留有任何隐患。

第七章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项目部要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对本项目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方案,采取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控和预防。

第三十一条根据“三标一体”管理体系中《应急事务处理分册》的规定,成立各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各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八章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专职安全员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或项目经理通过最快捷的方式通过直属单位安全管理委员会(或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领导上报总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总公司领导,每级口头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书面报告不得超过8个小时。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等,具体按《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条例”规定,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工程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执行“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应在主要负责人的指挥下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为抢救伤员或抢救财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记和进行拍照。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轻伤、重伤事故由分(子)公司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一般死亡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由总公司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的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小组必须在发生事故二十四小时内成立,较大事故以上的按“条例”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明确事故责任,责任不分清不放过;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实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员工得不到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不受处理不放过。

第三十七条轻伤、重伤事故要及时处理,死亡事故处理工作要在60天内结束,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天。

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填报《企业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送总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九章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为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能落实到位,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必须严肃安全生产管理纪律,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工程项目可结合劳动竞赛,每季度对劳务队进行安全、质量、进度考核,奖励先进,处罚落后,并将有关条款列入工程合同。

第三十九条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对项目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项目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安全管理小组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项目专职安全员只是挂名应付检查,实际主要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项目没有结合实际制定各项安全制度,照搬照抄总公司安全管理办法或直属各单位实施细则的,没有按项目实际编制和演练事故应急预案的;项目没有真正实施安全管理却做虚假资料应付检查的。

(二)项目违反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技术比较复杂的整体提升式脚手架、自升式模板架设、井架、龙门吊、塔式起重机、挂篮施工、无支架缆索吊装系统、架桥机及承压高度≥5米的钢围堰等临时设施无设计验算、不编制拆装方案,不报直属单位工程技术部门审批,安装完毕后不经过直属单位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三)项目对起重吊装、脚手架、隧道、井架、高处作业、水上作业、水下作业、预应力张拉、挂篮施工、高危边坡、深坑开挖、拆除工程、爆破施工、模板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施工临时便桥、码头等危险性大的工程在施工前没有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没经过项目安全管理小组讨论确定并形成相关文字记录的,不落实安全方案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方案的。

(四)项目不按期进行安全检查或对检查出的隐患不按期完成整改的,对检查结果没有发布通报并上报总公司及直属各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的。

(五)项目不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施工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结合施工实际,针对性不强的,被交底人没有履行签认手续的;特种作业人员没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没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后就上岗的。

(六)被检查项目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检查单位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指令书的。

(七)施工现场检查发现严重违反总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行为,或明显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

(八)项目采购及发放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

(九)具备条件而不运行IEMS安全管理模块开展工作的、不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月报表》或报表不真实反映实际工作的。

(十)不执行本办法及本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它相关条款的,不执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的。

第四十条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定义: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及经济损失事故,包括在生产(施工)场所、施工临时便道、未交工验收路段发生的、机手司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机车伤害事故;也包括接送员工车辆超载、超速及使用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辆、假牌车辆、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车辆接送员工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非道路交通事故。

(一)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重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取消该项目经理部参加各种先进的评选资格,取消该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参加当年各种先进的评选资格。

(二)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免除项目经理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对事故其他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

(1)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

(2)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次性死亡达2人;(3)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次性重伤达4人;(4)年度累计因工死亡5人以上;(5)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凡出现以上之一,免去主要责任人职务直至开除处理。

(四)发生安全事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责任人交由公安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法律制裁或处罚。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考核奖罚

(一)在对一、二、三分公司及长长公司的年终检查考核中,安全生产考核达标的(即不发生较大事故以上(含较大事故);每亿元产值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0.3人),公司正职领导及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每人奖励1.5万元,副职领导每人按正职领导奖励金额的70%计算。

(在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中明确)。

(二)在对桂商投资公司、桂商房地产公司、桂商设备租赁公司的年终检查考核中,安全生产考核达标的(即不发生较大事故以上(含较大事故);每亿元产值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0.3人),公司正职领导及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每人奖励0.5万元,副职领导每人按正职领导奖励金额的70%计算。

(在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中明确)。

(三)对一、二、三分公司和长长公司的年终检查考核中,对全年不发生死亡责任事故、重伤人数不超过2人的,奖励工程管理部门10000元,对年度安全生产未达标的,罚款工程管理部门5000元;对不发生因工死亡责任事故、因工重伤人数不超过2人的,奖励专职安全员5000元,对年度安全生产未达标的,罚款专职安全员2000元。

(四)对桂商投资公司、桂商房地产公司、桂商设备租赁公司的年终检查考核中,对全年不发生死亡责任事故、重伤人数不超过2人的,奖励工程管理部门3000元,对年度安全生产未达标的,罚款工程管理部门1500元;对不发生因工死亡责任事故、因工重伤人数不超过2人的,奖励专职安全员1500元,对年度安全生产未达标的,罚款专职安全员700元。

(五)直属各单位按照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年度考核和奖罚。

第四十二条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总公司按以下规定对各直属单位领导进行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或单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每30万元分别对正职领导、分管该项目的副职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扣发5000元,其他副职领导各扣发3500元;每重伤一人分别对正职领导、分管该项目的副职领导及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各扣发1000元,其他的副职领导扣发700元。

{在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中明确}。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各直属单位按以下规定对项目领导进行处罚:

每死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对项目经理罚款5000元,对分管安全生产的项目领导和分管发生事故分项工程(工区)的项目副职领导罚款3500元;每重伤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对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对分管安全生产的项目领导和分管发生事故分项工程(工区)的项目副职领导罚款700元。

{在项目领导班子《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中明确}。

(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各直属单位按以下规定对项目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每死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分别对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罚款5000元、2500元;每重伤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分别对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罚款2500元、1000元。

(四)发生事故属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交警部门或法院划分的责任档次,对驾驶员作如下处罚。

1、非执行公务,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全部赔偿。

非专职人员私自开车出事故的全部损失由该车专职驾驶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进行记大过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2、执行公务,按驾驶员所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分别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0%、20%、10%、5%的赔偿。

第四十三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迟报或瞒报的,对批准瞒报的领导加重行政处罚和按以上处罚标准执行双倍经济处罚,对其他责任人亦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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