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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总结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总结

中央行政机关

名称

组成或例举

是否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

国务院组成部门

如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机构

如: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环保总局、技术监督局等

行政主体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人社部管理的国家外国专家局等

行政主体

国务院办事机构

外事办、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等

不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华社、国家行政学院、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等

一般不是行政主体,但法律法规授权时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情形

时间和方式

限制

收费

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1)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例外】权利人同意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其余不行

依申请公开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2.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1.能当场,应当场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

15+15

【补充】按要求形式,无法提供可安排查阅复制

教材中与税务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归纳

行政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税收保全批准

行政登记

一般纳税人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税务登记

行政许可

目前项目(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范围)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行政许可

取消的项目

普通发票领购审核(日常管理);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取消);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强制);拆本使用发票(法律禁止);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法律禁止)。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含税务行政许可)(掌握)

申请

1.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也可以委托他人。

2.可以书面,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的申请材料。

3.八项公示:

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免费)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与此完全一致。

受理

1.不受理。

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即时告知。

2.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可更正:

可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为受理)。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与此完全一致,仅仅强调《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审查

1.形式+实地(两名以上)

2.下级行政机关初步审查(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若材料不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但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材料)。

决定

1.书面形式

2.决定时限

(1)当场能决定的:

当场作出

(2)一个主体实施许可:

20日+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平级多个主体实施:

45日+15日

(4)跨级多个主体实施:

下级20日审查

决定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

一般的:

20+10

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注意】听证【见下表】、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3.送达时间:

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

自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公开,10日内颁证。

行政许可的延续

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与此完全一致。

实施的特别规定

资源利用、行业准入: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的特别规定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

1.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按照政府采购要求,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发票准印证。

4.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变更或撤回税务行政许可。

实施的特别规定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6.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收费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许可听证与税务行政许可听证

行政许可的听证

税务许可听证

听证的范围

主动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

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行政许可的听证

税务许可听证

申请时间

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

通知

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必要时予以公告。

公开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回避

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税务行政许可

  1.该公告列明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共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设定)

实施机关

条件

数量

申请期限

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其他发票: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按政府采购合同或招标公告确定

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地税局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无数量限制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

主管税务机关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因其他原因

无数量限制

1.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报告;

2.其他原因,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人对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无数量限制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主管税务机关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无数量限制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区县税务机关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

无数量限制

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主管税务机关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无数量限制

按月度预缴的:

每年1月31日前申请;

按季度预缴:

每年3月31日前申请

7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

无数量限制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能够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无数量限制

行政处罚的种类(熟悉)

理论分类

(熟悉)

法律分类(熟悉)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时,不超过20日。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适用听证程序)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适用听证程序)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财产罚

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

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训诫罚

警告

听证适用范围及内容(结合税务处罚听证的相关内容)

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听证的

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罚款(公民2000元以上(含本数)、组织10000元以上(含本数))、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听证权

  告知

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听证申请的提出

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形式未明确规定)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未做明确规定

收到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通知

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的主持与参与人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组织听证会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

双方可以辩论。

制作听证

笔录

制作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的中止

无规定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布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听证的终止

无规定

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②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

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制止的,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注意】

(1)当场收缴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吊销税务行政许可

证件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

全书设定权总结: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法律

行政法规

N-限制人身自由

N-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

国务院的决定

可以设定临时许可

×

×

×

地方性法规

N-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查封+扣押

×

地方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

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上限省级人大常委会定)

×

×

部门规章

×

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上限国务院定)

×

×

实施主体的归纳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受委托

行政处罚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法律、法规授权

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具有许可权的

法律、法规授权

其他行政

  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

行政强制执行

有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一般规定(P85)

中止执行

(1)履行有困难;

(2)执行标的有异议,确有理由的;(3)执行造成损失。

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无义务承受人的;

(2)执行标的灭失的;

(3)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4)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

分阶段履行;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包括”本金。

民事义务的分类(熟悉)

(1)

依义务发生的根据

法定义务

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

如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义务。

约定义务

由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协商确定的义务。

如合同义务。

(2)

依义务与其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

不得同义务主体发生分离,即须由义务主体亲自履行的义务。

如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发生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

可以同义务主体发生分离的义务,即可由义务主体之外的人履行的义务。

如偿还金钱债务的义务。

(3)

依相关联的两个义务间的地位

主义务

指在两个相关联的义务中,能够独立存在的义务。

如抵押借贷中,借贷人的义务是主义务。

从义务

在两个相关联的义务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以其他义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义务。

如抵押借贷中,抵押人的担保义务。

(4)

依义务人行为的方式或者内容

积极义务

指以特定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如给付货物、交付工作成果等。

消极义务

指以特定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如保密义务、不妨害他人所有权的义务。

民事责任的类型(熟悉)

划分标准

责任类型

含义

依产生的原因

侵权责任【2011年综合】

义务主体违反法定义务致人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义务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他民事责任

指侵权与违约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

依责任内容

财产责任

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非财产责任

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依复数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按份责任

复数责任人中的每个人仅按其确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不承担责任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复数责任人中的每个人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而承担全部责任的民事责任。

【注意】连带责任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承担。

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第八章第三节更准确)

过失责任

以过失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推定过失责任

以过失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行为。

但加害人的过失无须受害人举证,而是由法律推定的。

无过失责任

不以过失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既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过失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害人也不得以自证无过失而免责。

依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2011单选】

有限责任

【2013年单选】

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

无限责任

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掌握)

自然事实

又称为非行为事实,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时间的经过等。

行为

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法行为

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行为。

不法行为

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

依行为是否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

表意行为

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旨在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民法效果的表意行为。

如订立合同、立遗嘱。

准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民法效果的当事人的表意行为。

如债权人的催告、通知。

非表意行为

即事实行为,是指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表示内心意思即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掌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1)满18周岁的非精神病成年人;

(2)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正常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仅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1)年满10周岁非精神病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1)不满10周岁的人;

(2)年满10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痴呆症人。

民事权利分类(掌握)

1

标准

分类

含义及例举

以权利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

人身权

以自然人的主体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又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又分为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故无从转让。

财产权

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内容属于财产权,但取得则基于身份关系)。

财产权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

知识产权

是以受保护的智慧产品为客体的排他性支配型权利,如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

是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于团体的权利。

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如股东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

2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

【2012年单选】

是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

与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容忍、尊重和不干预,表现为不作为。

请求权

是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内容需借助于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的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实施给付(即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形成权

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终止权。

抗辩权【2013】

是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的权利。

①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如有针对抵消权的抗辩权。

②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不在于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3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

绝对权

无须他人协助,即可行使、实现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

相对权

指须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

对世权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如物权、人身权等。

对人权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义务主体所负义务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但主要体现为积极的作为。

如债权。

5

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

专属权

【2011年单选】

是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

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

如人格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非专属权

是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

如一般的财产权。

6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

主权利

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如担保权(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7

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

原权

是原生性权利。

如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救济权

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援救原权的权利。

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

8

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既得权

指全部法律要件齐备,当事人可以现实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期待权

指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当事人方能现实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如清偿期届至之前的债权。

亦称“形成中的权利”。

法律行为的分类(掌握)

1

依据法律行为成立中意思表示的构成特点

单方法律行为

仅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构成的行为。

如立遗嘱、抛弃所有权。

双方法律行为

是双方相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

共同法律行为【2010年多】

多方相同方向意思表示平行融合地互相结合,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伙协议。

2

依据法律行为的效果处于财产领域或身份领域

财产法律行为

是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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