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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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

Z60

DB37

 

地方

DB37/990—2013

代替DB37/990—2008

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9-01实施

图12013-05-24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围1

2规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及定义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污染物监测要求8

6实施与监督11

DB37/1996

"混合废水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代替—2011《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容。

本标准与DB37/990—2008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调整了排放标准框架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规定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给出了基准排放浓度的换算公式,代替附录A

值确定”。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国舜建设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史会剑、刚、王新国、邵东煜、囡、吕和武、杜善国。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

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规性引用文件

F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920

GB/T7466

GB/T7467

GB/T7469

GB/T7472

GB/T7475

水质水质水质水质水质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水质

GB/T11901

水质

GB/T11910

水质

GB/T11911

水质

GB/T11912

水质

GB/T11914

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紫外分光光度法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碘量法

定电位电解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注:

 

HJ/T199

水质

HJ/T341

水质

HJ/T345

水质

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铁的测定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HJ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HJ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HJ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HJ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HJ485水质铜的测定

HJ537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

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蒸镏-中和滴定法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

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9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钢铁联合企业拥有钢铁工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钢铁企业,至少包含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生产工序。

3.2钢铁非联合企业除钢铁联合企业外,含一个或二个及以上钢铁工业生产工序的企业。

3.3

平铺在烧结机台车

使球团氧化固结

烧结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

3.4球团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的过程。

3.5

注:

炼铁

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

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料和熔剂向下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

3.6

炼钢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

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7

轧钢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

本标准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8

铁合金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3.9

现有企业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

新建企业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3.11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12

直接排放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

间接排放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5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注:

.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4.1.2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4.1.3自2013年9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

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

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4.1.5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围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表1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3(二噁英类除夕卜)

企业或生产工段

生产工艺或生产设施

污染物项目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特别排放限值

烧结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颗粒物

50

30

30

二氧化硫

200

100

100

氮氧化物(以NO?

计)

300

300

300

氟化物(以F计)

3.0

3.0

3.0

二噁英类

3

(ng-TEQ/m)

0.5

0.5

0.5

铅及其化合物a

0.9

0.9

0.9

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颗粒物

30

20

20

炼铁

热风炉

颗粒物

20

20

15

二氧化硫

100

80

80

氮氧化物(以NO2计)

300

300

300

高炉岀铁场

颗粒物

30

20

15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

颗粒物

30

20

10

炼钢

电炉

颗粒物

20

20

15

二噁英类

3

(ng-TEQ/m)

0.2

0.2

0.2

电渣冶金

氟化物(以F计)

3.0

3.0

3.0

转炉(一次烟气)

颗粒物

80

50

50

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精炼炉

30

20

15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c、

白云石窑焙烧c

30

20

20

钢渣处理

80

50

50

其他尘源

20

20

15

 

表1(续)

企业或生产工段

生产工艺或生产设施

污染物项目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特别排放限值

轧钢

热处理炉c

颗粒物

20

20

15

企业或生产工段

生产工艺或生产设施

污染物项目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特别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

150

100

100

氮氧化物(以NO?

计)

200

150

150

热轧精轧机(轧制机组)

颗粒物

20

20

20

油雾b

20

20

20

拉矫、精整、抛丸、修磨、焊接机

颗粒物

20

20

15

酸洗机组

氯化氢

30

20

15

硫酸雾

10

10

10

铬酸雾

0.07

0.06

0.06

硝酸雾

240

150

150

氟化物

9.0

6.0

6.0

废酸再生

颗粒物

20

20

20

氯化氢

30

20

20

硝酸雾

240

150

150

氟化物

9.0

6.0

6.0

脱脂

碱雾b

10

10

10

涂层机组

铬酸雾

0.07

0.06

0.06

10

8.0

5.0

甲苯

40

40

25

二甲苯

60

40

40

非甲烷总烃

100

80

50

铁合金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颗粒物

80

50

30

铬铁合金工艺

铬及其化合物b

4.0

4.0

3.0

其他设施

颗粒物

20

20

20

a铅及其化合物限值为参考指标。

b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c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实测排气筒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含氧量8%犬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

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在国家、省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

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小218小

C基小C实(!

•)•

210实

式中:

3

C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C实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0实一一实测的排气筒干烟气中含氧量,%

4.1.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2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企业或生产工段

生产工艺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限值(mg/m3)

企业或生产工段

生产工艺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3

限值(mg/m)

烧结、炼铁、炼钢

有厂房车间

颗粒物

8.0

无完整厂房车间

5.0

厂界

1.0

轧钢

板坯加热、磨辊作业、钢卷精整、酸再生下料

颗粒物

5.0

厂界

1.0

酸洗机组及废酸再生

硫酸雾

1.2

氯化氢

0.2

硝酸雾

0.12

涂层机组

0.4

甲苯

2.4

二甲苯

1.2

非甲烷总烃

4.0

铁合金

厂界

颗粒物

1.0

铬铁合金工艺

铬及其化合物

0.006

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2013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3省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

mg/L(p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间接排放限值

钢铁联合企业

钢铁非联合企业

烧结(球团)

炼铁

炼钢

轧钢

铁合金

1

pH值

6~9

6~9

6~9

6~9

2

悬浮物

20

20

20

10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50

50

200

4

氨氮

5

5

5

15

5

总氮

15

禁禁

禁禁

禁禁

15

15

25

6

总磷

0.5

0.5

0.5

2.0

7

石油类

3

3

3

10

8

挥发酚

0.2

0.5

1.0

9

总氰化物

0.2

0.5

0.5

0.5

10

氟化物

10

10

20

11

总铁a

10

10

10

12

总锌

1.0

1.0

1.0

4.0

13

总铜

0.3

0.3

1.0

表3(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间接排放限值

钢铁联合企业

钢铁非联合企业

烧结(球团)

炼铁

炼钢

轧钢

铁合金

14

总砷b

0.5

禁禁

禁禁

禁禁

0.5

0.5

15

六价铬b

0.05

0.05

0.05

0.5

16

总铬

0.5

0.5

0.5

1.5

17

总镍b

1.0

1.0

1.0

18

总镉

0.1

0.1

0.1

19

总汞b

0.05

0.05

0.05

20

总铅b

1.0

1.0

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

(m/t)

钢铁联合企业c

1.5

钢铁非联合企业

烧结(球团)、炼铁

0

炼钢

0

轧钢

1.0

铁合金

2.0

a排放废水pH值小于7时执行该限值。

b污染物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其他污染物在企业废水总排口监测。

c

钢铁联合企业的产品以粗钢计。

42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

(2)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

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

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3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

(2)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实测排水总量(m3);

Yi――第i种产品产量⑴;

Qi基一一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实一一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注:

若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污染物监测要求

注:

.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的规定执行。

二噁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1.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围为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

术导则确定。

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2.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围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

物3m以上。

5.2.3排气筒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规定执行。

5.2.4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

值。

若无组织排放源是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

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1h的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何1h,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5.2.5厂(场)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5)的规定。

5.2.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6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29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4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67

5

二噁英类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77.2

6

铅及其化合物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39

7

铬酸雾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7

8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548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49

9

硫酸雾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44

10

硝酸雾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

11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67

12

苯、甲苯及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3

二甲苯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

13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8

5.3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

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3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的规定执行。

5.3.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3.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3.6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5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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