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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总结西方政治思想史9个人

苏格拉底的政治思想

民主贤人敦为上策爱邦爱国不惜生命

慎言政治全因率真

 苏格拉底从不参与政治,他自知自己的性格,直率较真,不适合从政。

他不是从利益出发思考问题。

他坚持的是理性,是善的理想,只要与之不相符合,他都斥之为过。

而那些政客,多是利用民众的利害,煽动民众的情绪,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

苏格拉底曾说过,要是我以前就从政,那么早死定了。

  同样,苏格拉底也很少评论希腊的政治问题,因此关于他的政治立场,难以直接印证。

后人有不同的看法。

流行的观点,是认为他反对民主政制,拥护贵族政制。

现在又被认为这种评价是片面的。

从他参与的一些活动,我们可以看出他的政治态度。

  他的言论和行为都表明了他的政治态度,他是一腔热血的爱国者。

为了国家和正义理念,他可以放弃个人财富,个人荣耀,直至奉献自己的生命。

  德为国本贤人治国

  苏格拉底并非不关心希腊的社会政治生活;相反,他特别注重探讨诸如:

什么是正义,何为国家,政治家应尽的职责,怎样才是为国为民的政体,这类问题。

他既尊奉雅典的民主制度,也主张研究斯巴达的贵族政体结构。

他既不支持贵族寡头政制,也反对非法篡权的僭主统治。

   他主张的是一种道德主义政治思想。

在他看来,人的道德本性,和道德价值体系,是政治的基础。

公民们有了良好的道德修养,就会有良好的政治行为,那么国家也就会安定有序。

  他对当时民主制的一些做法进行了批评。

君主或统治者并不是那些拥有大权和王位的人,不是那些由群众选举出来的人,也不是那些中签的人,更不是那些用暴力或凭欺骗手段取得政权的人,而应该是那些懂得怎样统治的人。

  他实际上提出了一种贤人政治的理论原则,即主张选拔一些真正有专门的治国知识和才能的人,让他们建立强有力的统治。

而不能将国家权力交给没有治邦知识和才能的普通公民,因为他们很容易受蛊惑家的操纵。

他强调统治者就像船上的舵手、军队中的将领,如果没有驾驭的知识,“只会给那些他所不愿毁灭的人带来毁灭,同时使他自己蒙受羞辱和痛苦。

”他认为统治者缺少治国知识和才能,这正是当时城邦陷入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他认为当务之急是要选拔有专门知识和德行的统治人才。

  苏格拉底的观点,并非没有道理。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专家治国是正确的。

问题在于,由谁来挑选,怎样挑选治国的专家。

    法治立国正义之道

 关于法律,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就是正义,作为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

当然,在那个时代,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还比较肤浅。

      民主政体并非最善

 民主制并非最好的政体。

这一思想,从苏格拉底到他的学生柏拉图,以及学生的学生亚里士多德都沿袭了下来。

他们认为,民主政体可能会让民众的愚鲁和怯懦发生作用。

而后果是很严重的

  苏格拉底认为,人在道德上要听命于神,而非听命于人。

同样地,在政治上听命于法律。

既要防止个人***,又要警惕多数***。

采用抓阄选官的民主制并非最好的政体。

 民众精英取舍两难

 

  古希腊的精英们,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又到亚里士多德,都对民主政体持保留态度。

因为他们认为,民众都是以自己的情感或者利益出发考虑问题,而不是从理性出发。

这就引发了不好的结果。

首先,民众比较注重政治家的态度,而对政治家的治国能力不太注意、不很了解。

其次,靠选举的方式不一定能够选出具有最好治国能力的人;第三,民众的耳根子软,常选出那些擅长迎合大众情绪的巧舌之士,这就更加危险。

    

  苏格拉底的“贤人政治”,是从另一个角度判断政体的好坏。

这就是,一个国家是否能有最好的政治家来管理。

由最好的政治家管理的国家,就是最好的政体

 权力败才制度监督

  苏格拉底曾与多个政治家交谈,结果很失望。

他说,政治家本应带领百姓,作出重大决定,使人民受到良好教育、提高文化修养的,然而他们却不了解城邦的真正存在目的是什么。

他们作为领袖,却从不考虑全体雅典人的生活目标为何、在哪里。

而是只关心他们自己可不可以当选连任,能否与商人勾结谋利,异或是能否打败领国,抓到更多的俘虏作为奴隶来为自己工作。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1.国家起源说和国家日的论

“自然生成论”的国家起源说和实现最高“善业”的国家日的论是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中最主要的内容。

他认为国家的产生是从」几人的本性的一种自然演化的结果,是自然生成的。

因为在他看来:

国家的产生过程是从家庭开始的,由家庭到村落、由村落到国家。

家庭的建立完全是几个人的自然需要,即人类繁衍后代和保存自己生命的需要。

人类繁衍后代

要求男女性结合,保存自己生命要求有主人和奴隶的结合,这就有了家庭制度。

家庭的日益增多就会分成若干家庭;若干家庭联合就组成村落,若干村落又联合就又组成国家。

而国家又是以实现最高、最广泛的善业为日的,国家的存在就是要创造人的良好生活,不断充实作为理性的人性,而积极谋求公共的“善飞而要实现国家的日的,必须维护奴隶制度和奴隶主的私有制。

  2.国家政体理论

  国家政体理论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说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亚里士多德依据最高统治者实行统治是以全民的利益为日的,还是已执政者的个人利益为日的这个标准,把当

时希腊各城邦存在的各种统治形式分为两大类。

前者属于“正宗政体”,后者属于“变态政体飞他又依据握有国家“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一个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的标准,把正宗

政体又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把“变态政体”分为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炎主政体”是最坏的,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也不好。

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很容易变成炎主政体和寡头政体,所以也不能对之抱更多的期望。

最理想的政体是山中小奴隶主当权的共和政体。

共和政体是多数人统治的,以个体全民共同利益为日的

的政体。

3.法律理论

  法律理论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说不可分割的部分。

亚里士多德强调在他的政治学说中一定要包括法的理论,一定要提倡法治。

因为,在他看来,他所赞成的共和政体是奴隶主阶级的多数人统治,没有法律是不行的。

他认为:

“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

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飞认为统治者也要遵守法律,以法办事。

亚里士多德提倡法治,反对人治,认为法治比人治优越,人治是一人决断,极易出现偏差和感情用事的情况,人治把国之安危系」几一身,最高统治者是个庸

才,就会危害个邦,而法治则能克服这此弊端。

  4、国家政权构成的二要素观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政权应有二种要素,即议事机构、行政机构和审判(司法)机构,并有公民大会、议事会和陪审法庭分别行使其职能。

亚里士多德的这个国家构成二要素观

点虽然与近代资产阶级的二权分立理论不完个相同,但也必须承认前者实为后者的先声和思想渊源,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的合理因素。

柏拉图的政治思想

一)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柏拉图是古代希腊奴隶主贵族派的主要理论代表。

他的国家观和他的正义思想是紧密联系的。

关于正义的讨论贯穿于他的著作《理想国》始终。

何谓正义,柏拉图认为就是当初建立国家时所依据的原则。

它包括下列内容:

(1)分工论。

认为人们由于生活需要,只有分工互助,才能过好共同生活,这是建立国家的主要原因。

(2)等级论。

认为由于人们的本性分为理智、意志和情欲三类,在社会生活中相应地形成了与之相应的统治者、保卫者和生产者等级。

并认为这三个等级分别是由金质、银质、同铁质构成的,每个等级的天然属性是不能改变的。

(3)理想国家。

即正义国家。

在这种国家中,各个等级各有专司,互不干扰,通力合作,理想的正义秩序便实现了。

(4)正义论的实质是通过等级秩序的确立,以实现少数奴隶主贵族对下层自由民以及奴隶的统治。

(二)柏拉图的共产共妻主张

 柏拉图认为为了防止第一、第二等级可能出现的任何纷争,他认为应在这两个等级中实行共产并取消家庭,任何人除了生活必需品之外,不得占有任何私有财产。

国家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在政治上,各种职务所有公民都可参加,以此维护第一、第二等级的内部团结。

柏拉图所谓的共产制度是建立在奴隶主阶级共同剥削奴隶和自由劳动者的基础上的,是一种集体剥削制度。

(三)柏拉图的哲学家执政思想

哲学家执政是柏拉图挽救城邦危机的根本措施,是正义国家实现的关键,也是他的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哲学家执政的根据:

(1)人的品德是政治的基础,保持公民完善的品德,矫正人们品德的堕落,有赖于具有完善品德的哲学家。

(2)知识是美德的基础。

它是对“理念”的认识与回忆,而非源于物质世界。

只有哲学家才能掌握这种知识,回忆这种知识。

(3)治国需要知识、美德和权力的结合。

(4)哲学家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教育、训练过程。

柏拉图的哲学家执政思想,其实质是要恢复奴隶主贵族政体,以挽救城邦的危机。

(四)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篇》在一定程度上对《理想国》进行修改。

《理想国》重视人治,轻视法治,《法律篇》突出法治的重要性。

认为若要挽救国家,必须使法律高于统治者。

但柏拉图仍把一个由哲学家执政即哲学王的统治看作头等的理想国,而法治国家则只是“第二等好的国家”。

  《法律篇》对共产共妻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

主张每个公民都享有一份土地,但是土地份额应该尽量限制,尽量平均。

五)柏拉图的政体思想

柏拉图把哲学家当国王的政体视为唯一正确的、正义的政体,并以此为标准,认为凡是违背这一形式的则为非正义政体。

柏拉图把执政者的心灵和品质作为区分政体的标准。

认为贤人政体是正义的政体,因为统治者的心灵和品质合于智慧与美德。

而作为非不义政体的荣誉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僭主政体的统治者,他们的心灵和品质均有悖于智慧和美德。

 非正义政体依次按照荣誉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逐步堕落。

唯有贤人政体则为最稳定的理想政体。

柏拉图的政体思想反映了他对贵族政治的向往之情。

格劳修斯的政治思想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和内容,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

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

在格老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

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

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

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由此可见,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主要是把法律分为自然法,人为法和神为法三大类。

在他看来,由于他们在性质上各不相同,他们对人类起支配作用的范围也就不一样。

因此,必须把自然法、人为法和神为法划分清楚。

孟德斯鸠在谈到自然法问题时,对某些宗教的教规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他认为,本来应该属于自然法的问题是不应该以宗教的箴规来裁决的。

同时他还列举了宗教教规不能违反大自然赋予人类的自卫权利的,也就是说,他认为自然法是高于神为法的。

在人为法方面,孟德斯鸠又强调要把政治法与民法严格区分开来。

他认为:

政治法使人获得自由,民法使热泪获得财产。

自由的法律是国家的施政法律,应该仅仅依据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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