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专业技术正高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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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专业技术正高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工程专业技术正高、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工程专业技术正高、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应用研究员(正高)
一、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后任高级工程师职称;获得博士学位任高级工程师两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任高级工程师四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任高级工程师五年以上。
上述人员在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业绩突出,能指导其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及其他级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其成果已应用于生产实践,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其成果已应用于生产实践,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获得四项以上专利(其中至少一项为发明专利),或取得六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应用于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人员;
4.获两项以上设计金质奖、银质奖、部一等优秀设计奖、部一等优秀勘探设计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工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员或主要设计人员;
5.主持或为主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
6.在省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设计、施工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高级工程师(副高)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后学历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年以上。
农业专业技术正高、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推广研究员(正高)
一、评审围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定围严格限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从事农学、种子、园艺、土肥、植保、农垦、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专业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农业科研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二、评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下同)职务两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任高级农艺师四年以上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任高级农艺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者:
①能分析本学科国外发展趋势,根据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推广课题。
②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农业技术问题,并取得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推广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指导重大推广项目。
④培养出较高水平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具有培养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2.担任高级农艺师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获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②获两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三篇),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两部以上专著或译著。
(三)外语水平要求与研究员相同。
高级农艺师(副高)
(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农艺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
2.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学历,担任农艺师职务5年以上;
3.取得后学历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年以上;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一般应任本职务满3年,不满3年的,必须取得重大科研成果。
教育专业正高、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教授、研究员(正高)
一、评审围
从事高等院校承担校各专业、学科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任务的教师和科研管理人员。
二、评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
2.教学成绩卓著。
3.发表、出版过有创建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
4.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副高)
一、评审围和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1.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2.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3.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方面有较大贡献。
(二)在中等专业(技工学校)学校承担教学、管理等任务的教学、管理人员。
1.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2.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
3.能指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或其他科学技术工作,造诣较深,成绩显著。
4.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三)在中学学校承担教学、管理等任务的教学和管理人员。
1.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者。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的成绩。
3.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四)在小学学校承担教学、管理等任务的教学和管理人员。
1.小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师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比较显著。
3.掌握小学教育有比较扎实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4.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5.小学教师或管理人员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及特别优秀者。
卫生技术人员正高、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基本条件
一、卫生高级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的正高级职称:
主任医师,副高级职称:
副主任医师
2.中药、西药人员的正高级职称:
主任药师,副高级职称:
副主任药师
3.护理人员的正高级职称:
主任护师,副高级职称:
副主任护师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正高级职称:
主任技师,副高级职称:
副主任技师
二、评审围:
从事医疗卫生、中西药、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三、评定条件:
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下列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外发展趋势,能根据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
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作为参考);
3.作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高)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能顺利阅读一种外语的专业书刊(作为参考);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2年以上.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指导条件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须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级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国先进水平(须有同行权威专家和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或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获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要有三篇);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两部以上专著或译著。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一般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两条;受市地以上政府表彰者,具备其中一条即可:
(一)承担省、部级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省先进水平(须有同行专家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或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市地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或部颁标准及规;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围通用的教材(理工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文史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摘自省人事厅鲁人职[1999]1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