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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核准规定3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核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所属各矿井下盘区或采掘工作面投产前必须依照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

直属矿井下盘区投产前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

子公司所属矿井下盘区投产前由子公司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

采掘工作面由所在矿进行审核评价。

第三条被审核评价矿井在盘区准备结束后向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直属矿向集团公司安监局、子公司所属矿向所属子公司安监分局)提出审核评价书面申请;采掘工作面准备结束后,向所在矿安全管理监察站提出书面申请。

接到申请的单位应在三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评价。

盘区或采掘工作面申请审核评价材料包括设计、上报申领核准书的文件或者书面材料、评价审核表。

第四条经审核评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由审核评价单位发给《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核准书》

核准书由集团公司统一设计,由审核评价组根据现场审核评价情况进行填写,一式两份,被审核评价单位保留一份,审核评价组织单位存档备查一份。

第五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按照《安全生产评价审核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执行说明》规定的内容进行(见附件)。

(一)评价内容

评价表中包括涉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共11类53项,分为否决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

否决项目为评价表中标注“*”的项目,共35项。

否决项目的评价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由评价人员按评价执行说明现场评价认定后在结论栏中注明。

一般项目为评价表中无“*”的项目,共18项。

一般项目评价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由评价人员按评价执行说明现场评价认定后在结论栏中注明。

对评价表中不涉及的项目由评价人员现场认定后在结论栏注明“不涉及”字样。

(二)评价结论

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其评价结论为A、B两类:

A类盘区或采掘工作面:

评价表中除不涉及的项目外,否决项目和一般项目全部合格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

B类盘区或采掘工作面:

评价表中除不涉及的项目外,否决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的项目不超过2项,且基本合格项目合计不超过6项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

其余为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

(三)评价结论审核

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论填写在评价审核表的评价结论栏中,经评价组组长签字后,由评价单位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评价备案

评价为A类、B类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应当向评价组织单位上报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设计、上报申领核准书的文件或者书面材料、评价审核表、评价表及有关材料。

第六条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方可组织生产。

评价为A类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必须保持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

评价为B类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审核单位要提出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

矿或区队必须认真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审核单位备案。

评价为不合格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审核单位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不得擅自组织生产。

第七条严格落实评价审核责任制,实行“谁评价、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一)评价组由安监局牵头,通风、生产技术、机电、地测、培训、设计等部门参加。

(二)评价工作必须深入现场,评价审核表和评价表必须依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评价执行说明如实填写。

(三)评价人员和单位对出具的评价结论负责,降低标准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审核人员和单位对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论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因审核不严导致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评价审核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廉洁办公。

第八条主要业务划分

安监局主要负责安全出口、规章制度和安全设施等;

通风处主要负责“一通三防”、瓦斯监测系统安装和运行情况以及有关资料等;

生产技术部主要负责采掘、运输、井下爆破以及有关资料等;

机电管理处主要负责机电、通信以及有关资料等;

地测勘探处主要负责防治水、地表裂缝、塌陷、水体调查以及有关资料等;

设计部门主要负责图纸和现场实际是否一致;

员工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培训、特殊工种岗位证件管理以及有关资料等。

第九条业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不再符合要求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审核单位反映,由审核单位暂扣核准书,责令矿井和采掘生产队组限期整改。

整改后经复评合格的退还核准书,复评仍不合格的吊销核准书。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核表

(二)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

(三)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执行说明

 

附件1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核表

矿井名称:

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名称:

名称

证号

有效期

采矿许可证

年月日—年月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

年月日—年月日

煤炭生产许可证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年月日—年月日

矿长资格证

年月日—年月日

矿长安全资格证

年月日—年月日

基本

情况

设计能力(万t/a)

核定能力(万t/a)

计划产量(万t)

实际产量(万t)

开拓方式

采煤方法

提升方式

井下运输方式

通风方式

瓦斯等级

盘区或工作面布置方式

盘区或工作面巷道支护形式

验收区设计单位

评价

结论

组长签字:

 

年月日

评价

单位

意见

 

(章)

年月日

注:

新盘区开拓由集团公司审查意见。

附件2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结论

签名

1

图纸

1.1井上下对照图

 

1.2采掘工程平面图

 

1.3一通三防系统图

 

1.4避灾路线图

 

1.5供电系统图及其它图纸

 

2

安全出口

*2.1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2.2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分别通往进、回风巷道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高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因煤层赋存条件确实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的,必须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批复。

 

*2.3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

采掘

*3.1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

 

*3.2采煤工作面实现壁式回采。

残采盘区以及因构造等因素无法布置正规壁式采煤工作面的,必须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审批后方可生产。

停采回撤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

 

3.3各采、掘工作面有经过批准的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

 

*3.4有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的采煤方法和开采设计。

严格按批准的采掘计划进行开采,无越层越界和私采保护煤柱现象

 

*3.5井巷施工中巷道贯通时,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4

一通三防

*4.1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无微风、无风和瓦斯超限作业现象,严禁超能力生产

 

*4.2通风设施的构筑符合有关要求

 

*4.3局部通风机、风筒安装、管理符合《规程》要求

 

*4.4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4.5有完善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4.6高瓦斯盘区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4.7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有正常的喷雾和洒水装置,巷道无浮煤堆积,盘区巷道安装的隔爆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8矿井有火灾防治措施和设施,火区管理符合《规程》要求

 

*4.9按规定填报瓦斯日报表,并有矿长、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

防治水

*5.1矿井必须具有独立、合理、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和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5.2受水害威胁的矿井,井下必须配备不少于2套完好的探放水设备

5.3采掘工作面受水患威胁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采,先探后掘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结论

6

机电

*6.1有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6.2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6.3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6.4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6.5井下使用的矿用产品必须符合规定,有产品合格证。

属煤安标志管理目录内的必须有该标志

 

6.6井下煤电钻和照明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6.7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6.8矿灯必须为双光源,有编号,数量充足,无失爆和红灯,有短路保护,领、还有记录

 

7

运输

*7.1设备选型、安装符合《规程》要求,严禁使用非防爆柴油机车和蓄力运输,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时,必须始终保持其防爆性能,并保证各种保护、照明、信号齐全

7.2巷道净宽、净高满足运输和《规程》要求

 

7.3运输信号齐全、灵敏可靠

 

7.4倾斜巷道运输有断绳、脱钩、跑车防护和挡车装置,数量满足要求,性能可靠

 

*7.5井下使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种保护装置齐全,符合《规程》要求

8

通信

*8.1保持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8.2矿井矿内、外通信设施完善可靠畅通

9

井下爆破

*9.1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严格执行火工品领取、使用、回收、存放等有关制度

 

*9.2井下爆破作业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9.3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10

规章制度

*10.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0.2各工种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10.3“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10.4有符合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

*10.5重大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人员充足

 

*10.6执行入井检身、出入井清点登记和入井人数挂牌明示制度。

 

10.7有提升、运输、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11

其它

11.1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依法提取、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11.2有组织、有计划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培训率10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1.3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数量充足

 

注:

(1)带“*”评价项目属一票否决项目

(2)《规程》指煤矿安全规程(3)结论栏填写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涉及字样,不得空栏(4)签字栏由相应项目的检查人签字,复印无效。

 

附件3

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

执行说明

为了进一步指导、规范审核评价工作,使评价人员和评价审核人员准确掌握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制定本执行说明。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核表

1矿井名称

按矿井“六证”载明的全称如实填写,不得用习惯称谓或简称,必须加盖煤矿企业公章(公章必须清楚且具有法律效力)。

2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名称

填写层位、盘区名称(采掘工作面应标明工作面编号)。

3证照

证照中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都必须合法有效。

否则,不予评价。

评价人员必须核对原始证件,并如实填写证号、有效期及证载能力。

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若未明确有效期的,填写发证日期。

3.1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的主要要素有:

(1)煤矿名称、采矿权人与实际相符;

(2)在有效期限内;

(3)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矿界与坐标点相符合;

(4)在批准的开采煤层内开采;

(5)有发证机关签章;

(6)采矿许可证必须有正本和副本原始证件。

3.2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的主要要素有:

(1)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与实际相符;

(2)在有效期限内;

(3)所采煤层必须在许可范围内;生产能力在许可能力范围内。

3.3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以矿井为单位,其合法有效的主要要素有:

(1)煤矿名称与实际相符;

(2)在有效期限内;

(3)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矿界在坐标标定范围内;

(4)在允许开采的煤层内开采;

(5)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证件标注的井口坐标与实际相符;

(6)有发证机关签章;

(7)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有正本和副本的原始证件。

3.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原则上应与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名称一致;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有发证机关签章。

3.4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1)在有效期限内,并按时参加复训;

(2)矿长任职单位应当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载明的任职单位相符,如果矿长变更任职单位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4矿井基本情况

查资料,查现场,按审核表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矿井的基本情况,盘区或工作面布置方式要说明布置方式和主要巷道的名称、数量、岩性、断面尺寸、支护方式等;支护形式应该包括验收区域内所有的巷道支护形式。

5评价结论

评价组根据评价标准结合现场逐项检查的评价结论,得出盘区或者工作面的综合评价结论,填写在评价结论栏中。

评价结论分为A类或B类。

6评价审核意见

评价单位意见栏应加注是否同意评价组评价结论的意见,注明按A类或B类领取核准书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二部分煤矿井下盘区或采掘工作面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表

1图纸

从事煤矿生产必须具备完整、准确的图纸资料,图纸必须与实际相符,必须按要求及时填绘,随时修改,在图上标明位置点,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图纸,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必备图纸主要包括:

1)井上、下对照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

3)通风系统图;

4)避灾路线图;

5)供电系统图及其它图纸。

1.1井上下对照图

基本要求:

(1)比例尺1:

2000或1:

5000;

(2)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

(3)重要的地物有:

建构筑物、村庄、铁路、公路、水糸及各种管线,废弃的井口、钻孔、水塔、电线杆等;

(4)特有的地貌:

塌陷坑、积水区,矸石山等;

(5)标有井口坐标和标高,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道和采区的主要巷道等;

(6)有井田边界线、拐点坐标、保安煤柱的边界线,并注明批准文号。

查图纸和现场勘察认定,符合上述要求评为合格,

(2)-(6)项中有2项以下(含2项)不符合要求,评为基本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1.2采掘工程平面图

基本要求:

(1)比例尺1:

1000或1:

2000,多层开采须分煤层绘制;

(2)以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为底图;

(3)标明煤层编号、井田边界、保安煤柱边界;

(4)标明现有巷道、硐室,主要巷道注明名称、巷道交叉口、变坡以及平巷的特征点等;

(5)盘区要标明所有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采空范围等;

(6)盘区要标明煤层平均厚度、倾角,煤层露头线、煤层变薄区、尖灭区,断层、陷落柱和岩浆岩侵入区及各种地质构造;

(7)相邻的发火区,应注明发生时间、范围及有关情况,积水区应标明范围、水量;

查图纸和现场勘察认定,符合上述要求评为合格,

(2)-(8)项中有3项以下(含3项)不符合要求,评为基本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1.3“一通三防”系统图

1.3.1通风系统图

基本要求:

(1)在1:

2000或1:

5000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

(2)图上标注内容:

主扇型号、风流方向、局扇、风筒(1:

5000平面图不标)、密闭、风门、反向风门、调节风窗、风桥、测风站、测风点、防爆门。

(3)主扇应标注的内容:

主扇型号、电机功率、叶轮角度、排风量、主扇风压,标注格式自定。

(4)测风(站)点标注的内容:

断面积、风速、风量、测定时间,标注格式自定。

(5)1:

5000平面图掘进巷道用虚线表示掘进方向。

1.3.2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基本要求:

(1)在1:

2000或1:

5000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

(2)在图上表明主要通风设施及风流方向。

(3)标明系统中心站主要设备型号、信号传输线路种类及长度、分站或扩展器的位置和型号、各类传感器位置、型号及断电范围。

1.3.3防尘系统图

基本要求:

(1)在1:

2000或1:

5000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

(2)在图上表明主要通风设施及风流方向。

(3)标明静压水池的位置、防尘管路布置及管径、长度。

(4)标明各主要防尘设施的位置、隔爆设施的布置及规格数量。

(5)标明洒水点的布置、动压设备的型号及台数。

(6)标明煤层注水情况。

1.3.4防灭火系统图

基本要求:

(1)在1:

2000或1:

5000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下对照图上绘制。

(2)在图上表明主要通风设施及风流方向。

(3)标明各防灭火系统的设备位置、型号、台数及管路(规格、长度)铺设。

(4)灌浆系统要标明灌浆孔位置、土场位置、供水系统设备及管路规格数量、供电系统设备及铺设路线。

(5)标明火区位置、范围面积、发火时间等。

1.3.5抽放瓦斯系统图

基本要求:

(1)在1:

2000或1:

5000的通风系统图上绘制。

(2)标明各类抽放设备和管路的位置、型号、数量。

(3)标明抽放系统的监测情况

检查图纸资料和现场检查认定,符合以上要求,评为合格,有6小项以下不符合要求,评为基本合格,有7小项以上不符合要求,评为不合格。

以上图纸,经查阅和现场检查认定,符合上述要求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1.4避灾路线图

基本要求:

(1)以通风系统图为底图;

(2)标明发生水、火及瓦斯等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

(3)在巷道交叉口处及避灾路线沿线都要设置避灾路线标示牌;

(4)标明各种救灾仓库、物资的存放地点;

(5)注明通风设施和主要的管线。

查图纸和现场勘察认定,符合上述要求评为合格,

(2)-(4)项中有1项不符合要求,评为基本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1.5供电系统图及其它图纸

必须备有井下配电系统图。

要求:

接线简单、可靠,反映地面、井下供电情况,保证安全、可靠、经济供电。

1.5.1井下供电系统图

对其要求为:

(1)要有完整的全矿井下供电主接线系统,并表明各种变配电设备的规格型号、电压等级。

各种电缆型号、长度,电压等级。

(2)盘区变(配)电所要标明电缆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高压应标明电压等级、防爆配电装置的型号及规格;

(3)井下矿用变压器的型号、容量、电压等级;

(4)井下用电设备及电气开关要标明型号、负荷、名称、功率;

(5)井下电缆敷设要标明电缆型号、电压、截面及长度;

(6)低压馈电线上必须有检漏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

(7)井下所有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设在水仓中的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1.5.2其它图纸

包括安全监测装备平面布置图、井下通讯系统平面图、防尘系统平面图、排水系统图、防火注浆系统图、压风系统图、高瓦斯区域抽放瓦斯系统图、运输系统图等。

2)井下通讯系统图的基本要求

(1)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

(2)标明、注明各种通讯设施的型号、位置等。

4)排水系统平面图的基本要求

(1)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

(2)标明排水管路布置情况、趟数;

(3)标明排水管路的管径、水沟及排水方向;

(4)标明、注明各种排水设备的型号、位置等。

6)井下运输系统平面图的基本要求

(1)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

(2)标明、注明各种运输设备的型号、能力、长度、角度及位置等。

检查图纸资料和现场检查认定,符合以上要求,评为合格,有6小项以下不符合要求,评为基本合格,有7小项以上不符合要求,评为不合格。

2安全出口

2.1水平、盘区安全出口

1)井下每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2)井巷交叉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查图纸和现场认定,符合要求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2.2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

1)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有两个畅通的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往进、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它采煤工作面,在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

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2)采煤工作面因煤层赋存条件确实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3安全出口的具体要求

1)盘区或回采工作面必须至少保持2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各个通到进风巷道。

2)行人的安全出口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8、19、20、21、22、50条的要求。

现场检查认定,符合要求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3采掘

3.1采掘工作面支护

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有可靠的支护措施。

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支护。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掘进工作面在爆破前,靠近工作面10米内的支护,必须加固。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次放顶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掘进工作面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或开口、贯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支护参数和质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参数确定有依据。

巷道支护必须有科学合理的支护设计,支护参数和质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查作业规程和现场检查认定,符合要求评为合格,发现空顶作业、支护参数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符,评为不合格。

3.2非壁式回采审批

残采盘区进行回采、回收残留煤柱以及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必须进行开采论证,制定相应的措施,无法布置正规壁式采煤工作面,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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