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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文之旅游项目合作意向书

合作作文之旅游项目合作意向书

旅游项目合作意向书

【篇一:

旅游项目合作意向书0108修改】

2014年昌化江畔木棉红旅游月活动合作

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2014年1月15日

2014年昌化江畔木棉红旅游月活动合作意向书

甲方:

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局

乙方:

为有效推介我县独特旅游资源,深入挖掘和开发旅游线路,全面提升“山海黎乡、纯美昌江”整体旅游形象,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我县于2014年2至3月举办“昌化江畔木棉红旅游月活动”。

为确保该项活动取得成效,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意向书。

第一条:

合作项目

1、旅游资源推介。

2、旅游线路推广。

3、旅游市场开发。

第二条:

合作有效时间

合作有效时间:

2014年2—3月。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就双方合作期间对乙方经营项目进行监督;

2、甲方积极争取旅游专项资金用于建停车场、设立旅游标识牌等景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3、甲方积极为乙方的经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法保障乙方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4、甲方在吃、住、行、游、够、娱等方面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

5、甲方承诺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组织游旅游团队数量达100人以上的,在昌江境内游览2天1晚以上旅游企业,享有适当的奖励和应有的优惠政策,乙方工作人员不计入奖励范畴;

6、甲方奖励全部合作的旅行社累计总人数最多不超过4000人,满员后奖励规定自然终止;

7、甲方凭乙方经营凭证(电子行程单、团队名单、游客身份证号、团队合同、酒店预订确认件等原始材料做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经营期间,享有开发经营的收益权和管理权;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审批通过的《2014年昌化江畔木棉红旅游月活动总体方案》和双方签订意向书的约定开发客源市场,保证游客人数;

3、乙方在经营发团24小时以前向甲方书面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完整、齐全,内容包括团队名单、人数、酒店预订确认件;

4、乙方应在旅游月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根据经营组团人数如实填写《奖励申报表》(由甲方统一制作发放),经甲方核实确认后予以兑现;

5、乙方应做好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保障景区、景点的正

常经营和游客生命及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6、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合作有效时间内经营,享有甲方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7、乙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乙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8、合作期满后,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置。

第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作意向另行择商

1、意向书签定后,“2014年昌化江畔木棉红旅游月活动”开展3周内乙方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2、在旅游活动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因重大服务

质量问题而引起投诉的;

3、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4、有弄虚作假行为领取奖励金的。

第六条:

意向书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意向书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补签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旅游景区项目开发合同书】

旅游景区项目开发

合同书

(修改稿)

甲方:

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了打造旅游景区内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和桴焉旅游风情小镇,使九道水森林公园成为集休闲、居家、养生、养老的旅游胜地,加快旅游经济的发展。

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乙方作为投资主体,实施桴焉旅游景区内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桴焉旅游风情小镇和四联天坑穿洞、七彩永和溶洞、麻湾洞峡谷等景区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本着“先开发景区,后开发风情小镇”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开发区域交与乙方用作旅游项目开发:

(1)九道水湖面水上设施建设;

(3)环湖周边星级宾馆和文化娱乐等固定设施建设;

(4)3~5平方公里桴焉旅游风情小镇开发建设;

(5)四联天坑穿洞、七彩永和溶洞、麻湾洞峡谷开发建设;

(6)连接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合同中的旅游开发特许经营权为:

在项目的规划范围内,乙方享有旅游开发区专营权,包括旅游景区、旅游配套设施。

第四条乙方在旅游开发范围内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甲方提供1:

500地形测绘图;乙方自行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桴焉旅游风情小镇、七彩永和溶洞、四联天坑穿洞、麻湾洞峡谷”等修建性详规报甲方审批,并以详规为依据进行旅游综合开发。

第六条乙方投资总规模预计30亿元人民币,分三期建设,时限从2012年至2020年,在重庆南川至正安高速路未通车前,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加大投资。

在重庆南川至正安高速路通车后,每年至少投入4-6亿元人民币,并报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落实情况留甲方备案。

第七条项目用地和土地价格

1、核心区打造选址在九道水湖面及周边,规划面积约1平方公里,用地采取租赁(或合作)方式取得;核心区内永久性固定建筑(宾馆、住宅)用地采取定点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价格按每亩5万元确定。

2、桴焉旅游风情小镇选址在九道水森林公园入口处前边缘至桴焉乡场镇,规划面积约3~5平方公里,用地采取土地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价格按甲方土地成本价出让给乙方(2015年底前按现行成本价每亩6万元确定,2015年底以后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成本计,但需以国家有关土地征收和出让的政策规定计算为准,且土地出让价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2015年底前每亩6万元的30%,

超过部分,由甲方给予乙方以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款的方式返还)。

第八条项目经营方式

1、森林公园核心区采取租赁(或合作)方式进行经营,期限为50年。

具体经营方式由乙方与甲方森林管理方另行签约确定。

2、七彩永和溶洞、四联天坑穿洞、麻湾洞峡谷由乙方独自开发经营,在开发建设期间,甲方依法免收相关税费。

在正式经营时,乙方才向甲方缴纳相关税费。

3、九道水森林公园核心区和桴焉风情小镇土地出让的年限为70年,在开发建设期间,甲方免收乙方的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收费。

第九条项目开发时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通过后,6个月内开始实施,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向甲乙双方共管账户打入壹仟万元作为项目保证金(待项目正式启动后,保证金按乙方在正安投资项目的开支内容进行使用)。

第十条乙方可以成立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集团公司的管辖下,个别单项的子项目,可由下属子公司经营。

但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能将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合作的利润(或租赁费)。

2、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对经营区域进行管理。

3、甲方有权无偿进入景区范围开展公益性活动和政务工作。

4、甲方负责根据乙方制定的项目规划,将规划方案范围内的农业用地和国有林地,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并保证按项

目规划要求依法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在每年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供地时,保证在上级每年下达县任务中提供60%(或500亩)的指标满足乙方项目用地的需要(直至满足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建设用地时止)。

5、甲方应提供七彩永和溶洞、四联天坑穿洞、麻湾洞峡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作为乙方实施旅游开发的依据。

6、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7、甲方负责将安场至桴焉的二级路打造为旅游迎宾大道(森林大道),并负责将桴焉乡旧街房屋按照风情小镇要求进行立面风貌改造。

8甲方负责将桴焉乡更名为九道水乡,以利于该项目的品牌打造和提升扩大森林公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项目开发和经营期间,享有投资开发经营的收益权和管理权。

2、乙方在项目区建设的固定资产(包括星级宾馆和房产)在约定期限内拥有合法产权。

3、乙方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

对七彩永和溶洞、四联天坑穿洞、麻湾洞峡谷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规划设计和旅游开发。

4、乙方有权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随着市场的需求和观念更新,对已审批的规划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乙方将补充、修改和完善的规划方案报甲方同意。

5、乙方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成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并在甲方

所在地依法纳税。

6、乙方在开发建设期间,加强景区安全生产,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7、乙方在五年内将九道水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打造成4a级景区。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乙方所需的用电量负责供电部门安装供电线路和变压器到乙方指定的景区地点,在景区指定地点的前端安装的供电线路和变压器,乙方不承担费用,乙方根据用电量支付电费。

第十四条甲方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开通景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通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负责支付的,由乙方自行负担。

不由乙方支付的,乙方不再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用水需求,负责供水部门安装供水管道到景区,并在桴焉乡设立供水提灌站和水厂,满足乙方项目用水的需要。

乙方按照用水量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乙方在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期间,享受省、市、县给予的外商投资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省市旅游投资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完成所定金额投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超过约定期限达6个月未动工开发的,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的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交甲方处理(因甲方原因除外),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篇三:

xx景区旅游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

合同双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第一条景区范围:

第二条景区合作开发项目:

第三条合作方式:

第四条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50年。

即:

2007年11月28日至2057年11月27日。

第五条开发建设的内容、期限及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在第一期开发建设期的前6个月内,甲方视履约情况分期全部返还乙方进行项目建设(不计息)。

1、第一期开发建设期为一年(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实现景区开营接待游客的目标。

该期主要建设并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和景区入口接待服务区、芳草坪、七色海、药池、杜鹃峡、野人海等区域的相关配套接待服务设施及部分经营性项目。

具体内容为:

(1)甲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

完成城区至景区和景区内的道路及供电设施建设。

供电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移交供电部门,城区至景区大门的道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交由公路部门管护。

(2)乙方负责完成的基础设施及非经营性项目:

完成景区供水、排污及环保设施建设;完成现有步游道、环湖栈道等设施的改造升级;完成景区导识系统、高原反应检测站、观景平台、景区厕所、休憩座椅、景区旅游车站、景区停车场(景区大门、野人海各一个)、景区旅游车停靠站等设施建设;完成入口接待服务区的景区大门、旅游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完成芳草坪、七色海、药池、杜鹃峡、野人海的环境整治及牌匾、石刻等景点打造的相关项目按4a级景区标准启动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启动游客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投资概算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项目若因气候和建设项目审批、方案设计等因素的影响应适

当延长土建项目的建设时间。

(3)乙方负责完成的经营性项目:

完成景区氧吧茶亭及餐饮接待中心、购物、文化项目,完成芳草坪、七色海、药池、野人海的部分经营性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双方商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完成旅游环保观光车等设备的购臵及运营前的各项工作。

双方要加大投资建设力度,2008年10月完成第一期投资,实现景区开营接待游客。

1、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20000万元人民币(含甲方投资)。

(1)完成第一期启动类的所有项目。

(2)按照国家4a级旅游区的标准,完成芳草坪、七色海、药池、杜鹃峡、野人海等景点的品质打造。

(3)完成游客服务中心、购物廊、文化娱乐等项目建设。

(具体建设项目双方另行商定,在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进行建设)

3、第三期建设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该期建设投资规模概算为10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景区的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

境,依法保障乙方正常的建设、经营、管理秩序;保证乙方不再向景区内的乡、村、组及个人支付各种资源使用费。

3、景区门票收益权属甲方,门票及其收益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监管办法另行商定。

【附件2】

4、甲方负责投资完成城区至景区和景区内的道路、供电设施建设,并保证与乙方第一期建设同步完成。

城区至景区及景区内的道路按设计标准进行建设。

甲方不在城区至景区大门之间的道路上设卡收费。

5、甲方相关部门依法向乙方收取税费。

6、甲方及所属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景区内的旅游项目建设提供用地。

乙方严格按景区规划进行建设,具体用地办法见【附件3】。

7、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乙方在投资立项、用地、环境保护、注册、证照办理和建设、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事宜。

8、合作期满后,甲方无偿享有该景区全部基础设施和景区内的其他不动产,但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除外。

9、景区规划内的项目,乙方如未按期开发,甲方另行招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景区的特许开发经营权。

主要包括:

木格措旅游景区合作开发项目的管理权及经营权(不包括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权),以及建筑物、草场、水流和森林等旅游资源的使用权和保护权。

2、乙方必须按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和约定的建设期限及投资额实施景区开发建设,确保开发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保证工程进度。

3、乙方享有景区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含政府投资的部分)、接待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并承担其维修、保护、改造责任(电力设施、城区至景区大门外的公路除外)。

5、乙方要按规划和开发建设进度要求,制定出年度项目建设计

划。

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开发名录、分项目投资数额、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经双方和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7、在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乙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合作期满后,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臵。

本合同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下一轮经营权的优先权。

10、按照景区规划,乙方不得在景区内修建宾馆、酒店。

合作期满后,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服务设施(酒店、宾馆),乙方继续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

第七条门票的收益

1、门票总收入中扣减营业税、门票制作费、门票站办公费及景区“四员”(售票员、保洁员、财务员、安检员,不含乙方经营性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费用等直接成本后,为门票收益。

具体人数双方另行核定,保洁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景区所在地的村民。

2、门票收益按以下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1)在乙方保证对景区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的条件下,门票收益中的10为乙方合作开发的投入补偿;门票收益中的90为甲方景区资源使用及投入收益。

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及各种基金等费用。

(2)合作期间的前15年(即2007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甲方将门票收益中的20交由乙方使用;合作期间的中间20年(即2022年11月28日至2042年11月27日)甲方将门票收益中的15%交由乙方使用;合作期间的后15年(即2037年11月28日至2057年11月27日)甲方将门票收益中的10%交由乙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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