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4593928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09.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docx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docx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

D

作,其中资产损益要提供有效合法的证据(请参见网站下发的证据表和核实办法所规定的证据要求),并分项进行经济情况说明(请参见自行复核报告附件);对往来款的核实工作,要进行函证(这项工作其实是在自查阶段就需要完成的,没有完成的,就需要补上。

并不是所有的往来款都需要函证,对于一些与上级经常性往来、职工内部往来是不需要的);其他需要函证的资产。

(三)根据核实的结果和证据,调整网络版清查报表(请参见157号文中第七条的要求)

(四)撰写自行核查报告。

(请参考下发的自行复核报告格式)

(五)主管部门汇总分析核查情况。

对所属的所有二级单位含本级在内,对核查情况进行分析,结合会计职业判断和资产管理要求,撰写主管部门的资产复核工作报告(请参见网站下发的工作报告样式,此报告不等同于资产复核工作报告,这是汇总单位,也就是主管单位做的事,二级单位要写的是复核报告)。

另请明确一个概念:

如果就只有一户二级单位的,如政协办,就一个,那也要复核报告(政协办(本级))和核实工作报告(政协办)的。

(六)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来判断和认定资产损益的,请纳入挂账或未决事项里进行说明,因为我们会计做账的原则是需要证据的,而不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

三、最后我们要上报什么?

以上工作完成后,就需要上报了,是核实阶段最后一项重要的工作。

按照原时间要求在10月25日之前,上报区财政局核查资料;现根据上级精神,调整到11月10日前上报。

1、调整后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纸质报表1份(分汇总行政、汇总事业);

2、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复核报告》;

4、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的资产情况报告;

5、资产核实过对核实的损失核销、盘盈审批上报资料(这一项资料是以前未明确要求上报的,但这一次为了解决核实中出现的资产损失、资产盘盈,根据《江宁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江宁财统(2007)196号文件)要求,对这些资产进行批复,以便确认和及时调整账务。

具体要求详见提示五);

6、江宁区资产清查核实阶段有关数据统计表(请主管单位于10月25日前一并填报)

7、2007年12月底前结合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整改情况,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以上资料均需要纸质和电子档(电子档文件可以通过OA传输或邮箱:

zxwdzt@)

重点提示:

网络版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清查系统”是针对这次全国性的资产清查而单独研发的清查软件,并非是资产日常管理软件。

此系统将于2007年12月底关闭。

请各单位务必做好各项数据保存工作。

同时网络数据调整上报时间截止到10月25日中午,区财政根据省市统一要求不再授权调整。

四、样本格式下载地址

地址一:

江宁区财政局网站

,进入网站后找到下方的“政策法规”栏。

地址二:

共享邮箱

进入:

,输入邮箱名:

jncz52185345,输入密码:

52185345,进入点击收件箱即可看到。

地址三:

江宁区财政局OA办公网(镇街财政所、开发园区可用)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工作

提示五

(本提示着重对资产损溢的批复权限、批复程序、资料上报要求进行了重点提示,是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环节,请切实加以重视)

一、资产核实审批权限

对于需要区财政局批复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按《江宁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江宁财统(2007)196号文)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产清查适用于196号文件,以后进行的资产清查及处理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或对本办法进行补充调整。

(一)区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损失,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1、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不含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由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核销。

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核销,下同。

土地损失须由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核销,同时将经区政府批准核销的文件报区财政局备案并下达调账批复。

2、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2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核销,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3、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批准核销。

(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损失,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1、区级单位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由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核销。

2、区级单位的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分类账面价值损失额低于2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核销,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分类账面价值损失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批准核销。

(三)区级单位的资产盘盈参照资产损失履行审批手续;

(四)镇街、开发园区可参照区核实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履行审核批复手续,单位根据批复进行调账,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资产核实上报审批程序

资产核实上报审批工作的程序是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复、单位按财政部门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一)单位申报

单位根据资产清查政策,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清理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三种形式分别参照样式范本,含资产核实申报表及事项明细表)。

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要按单位处理、申报主管部门处理、申报财政部门处理,分别填报(详见资产清查认定意见书后附表一资产清查认定汇总表)。

资产损益证据等有关证明材料,要按单位处理、报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审批进行分类,分别装订成册,以备查验。

损益证据为复印件的,要加盖行政事业单位公章。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对资产核实申报表中的单位处理的资产进行申请核销。

具体格式为:

根据江宁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196号文)的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的,单位报告给主管局,主管局同时将有关核销材料报区财政局备案;需报区财政审批的,二级单位打核销申请报告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打申请核销报告给区财政局,并附二级单位申请报告;根据各自职能,由镇街、开发园区进行审批,并报区财政备案。

只有单位本级的,单位视同主管部门,二级单位不再另行打报告。

各单位(二级单位)申报资产核实,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材料如下:

序号

提交的材料

份数

送达对象

1

单位资产核销文件。

(以文件形式的核销申请)

2

主管部门留存1份、报送财政部门1份。

2

报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损益证据等有关证明材料。

1

主管部门留存原件1份、报送财政部门复印件1份。

3

报财政审批的资产损益(挂账)证据等有关证明材料。

1

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1份、报送财政部门原件1份。

4

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核查审计报告、联合检查组审计报告、自行工作组复核报告。

3

主管部门1份、单位留存1份,报送财政部门1份。

5

打印的资产清查报表,并加盖公章。

1

报主管部门1份、单位留存1份。

注:

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封面、核实申报表、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等要加盖单位公章。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的资产清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对申报核实的所属单位占用使用的资产、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以及有关损益证据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撰写主管部门资产清查汇总工作报告(参照范本样式,含汇总资产核实申报表及事项明细表)。

主管部门在对所属单位资产损益事项进行审核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资产清查汇总工作报告中重点予以披露,并列示所指损益事项明细。

主管部门要以文件的形式对所属单位申报资产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所属单位申报的资产损益进行审批。

主管部门审核后,需提交财政部门的材料如下:

1、主管部门审阅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核查审计报告、联合检查组审计报告、自行工作组复核报告(附资产核实结果表、经济认定意见书,见下发格式);

2、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审批的所属二级单位申报的需主管部门批复的核销审批文件(以正式文件下达,并附单位资产核销文件,附资产损溢明细表、资产损益(挂账)证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对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资产损益,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请财政部门批复的申请(附:

所属二级单位报请批复的文件,资产损溢明细表、资产损益(挂账)证据等有关证明材料);

4、主管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需报书面和电子文档(报告的封面、资产核实汇总申报表、资产损益资金挂账汇总明细表要加盖单位公章);

5、主管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需加盖公章。

(三)财政部门批复

财政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批复。

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四)账务处理

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结果的批复,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未经审批,不得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三、资产清查档案管理

当所有的工作完成后,我们所要做的是整理资料,形成档案。

这是对于我们这次全国性资产清查工作的一次成果,所以我们要从清查动员到整改的全过程着手,收集清查、核实、审批、整改与总结的资料,并装订成册,为以后的账务调整、追溯、查阅提供依据。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一)批复工作时间安排。

各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将本部门资产核实审批工作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于2007年11月10日前报区财政局审批、备案。

(二)对于因涉及国家机密等原因未纳入本次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资产损益事项,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分类清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进行处理。

资产处理的净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核销的实物资产处理情况报区财政局。

(四)按照《清查核实办法》的规定,盘亏、报废、毁损等资产损失在此次清查中需要核销的,在资产清查系统中以盘亏类卡片填报,并选择相应的变化情况如:

盘亏、毁损、报废、贪污盗窃诈骗损失、司法败诉强制执行损失、其他原因损失等,以清查变动减少数进行核实认定。

不在资产清查系统中以盘亏类卡片填报的,在此次资产清查中不予核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表格类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