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459220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7.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docx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docx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

1.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技术要求

1.1.查验范围

1.1.1.消防电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设备、防爆电气设备(包括:

应急配电系统设备、UPS电源、消防互投开关、消防电气线路、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防爆照明设备、防爆动力设备等);

1.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

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给水管路和控制装置、消防水泵、喷淋水泵、稳压泵、喷淋管线和喷淋头、消火栓及消火栓箱、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雨淋阀等);

1.1.3.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包括:

消防自动报警主机和CRT、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1.1.4.消防控制中心与联动控制系统(包括:

联动控制台、区域联动控制器、集中联动控制器、UPS电源和操作电源、消防直通电话等);

1.1.5.应急广播系统(包括:

声源设备、功率放大器、音控器、扬声器等);

1.1.6.防排烟系统设备(包括:

排风机、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排烟风道、正压送风风道、正压送风口、防排烟风口、防火阀等);

1.1.7.通风空调系统;

1.1.8.防火门、防火卷帘(包括:

防火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1.1.9.消防电梯;

1.1.10.灭火器配置;

1.1.11.防火、防烟分区;

1.1.12.智能防火系统(包括:

智能探测器、智能终端等);

1.2.查验组织

1.2.1.消防系统承接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消防系统承接验收前施工单位还应将相关的检验、检测记录(报告)及消防系统深化设计图纸、变更洽商记录及联动关系表等相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交与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设计要求及系统实际情况组织设备厂家及施工人员对承接查验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

1.2.2.参加承接验收工作人员应在掌握系统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并能熟练操作消防系统设备的情况下进行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全过程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及相关施工人员应全程陪同进行。

1.2.3.承接查验工作过程中所发现问题应形成统一的记录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四方签认,同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及现场实际情况确认整改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责成相关单位负责整改工作。

1.3.消防系统承接验收技术要求

1.3.1.一般规定

1.3.1.1.消防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1.3.1.2.消防系统设备检测应100%覆盖,不能遗漏。

1.3.1.3.消防系统设备功能测试除特殊说明外应不少于3次。

1.3.1.4.消防系统各设备功能各测试完成后,还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各分项功能的测试,在完成分项功能测试的基础上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联动测试,联动测试要对系统的全部功能进行检测。

1.3.1.5.在完成联动测试正常的基础上,消防系统设备还应在自动状态下连续运行72小时。

1.3.2.消防电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设备、防爆电气设备

消防应急电源系统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3.3.消防电气线路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3.4.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的规定。

1.3.5.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1.3.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内供水设施、消防水泵、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稳压泵、消防水泵接合器、管网、喷头、报警阀组及其他组件的设置、安装施工质量及系统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及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1.3.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装置、火灾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及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布线等的设置、安装施工质量及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及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1.3.8.防排烟系统设备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3.9.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安全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3.10.防火门、防火卷帘

1.3.10.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

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1.3.10.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1.3.10.3.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1.3.10.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

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1.3.10.5.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1.3.11.消防电梯

1.3.11.1.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2)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3)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1.3.11.2.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12)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1.3.11.3.消防电梯安装质量的查验应符合本规范(电梯承接查验)的规定。

1.3.12.防火、防烟分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4.消防系统承接查验方法

1.4.1.一般规则

1.4.1.1.设置、配置及安装质量检查: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本标准规定并符合设计要求;

1.4.1.2.各分项、分部工程的检验、检测记录及消防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齐全、合格、有效;

1.4.1.3.外观检查完好无破损、污染;

1.4.2.消防应急电源系统

1.4.2.1.互投电源:

(1)消防应急配电系统首端互投设备的自动切换功能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均应正常;

(2)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包括直流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应进行3次切换实验,每次均应正常。

1.4.2.2.火灾应急照明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及直流逆变功能应进行测试,在自动切换及直流逆变功能测试均正常后应对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进行满载测试24小时,完成后还应对直流备用电池在满载状态下的供电时间进行测试。

自动切换功能及直流逆变功能正常;满载试运行结束灯具及电源箱、柜无损坏、过热现象;电池在满载状态下的供电时间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4.2.3.应对全楼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进行逐一检查并对其功能进行逐一测试,标志应完好,功能应正常;

1.4.2.4.应对煤气表间等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逐一进行检查与检测,各设备应完好,功能应正常。

1.4.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4.3.1.消防水箱的检测:

(1)测试低于消防水位时应自动进行补水,补水结束自动补水装置应能自行关闭并无跑冒滴漏现象;

(2)水泵房内消防水箱的水位指示与实际水位应一致。

1.4.3.2.室内消火栓的功能查验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进行下列功能抽检:

(1)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a)采用模拟信号测试消火栓稳压泵轮换启动功能。

b)现场手动启动消防泵,检查水泵运行应正常。

(2)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由中控室远程启动消防水泵,按设计规定设置消防水泵自动停泵时间(此时间在试泵时可根据情况自行调整,但试验完毕后要恢复到原设计时间);

(3)消火栓操作启泵按钮全部进行测试,测试过程中可按5%~10%抽样进行消防泵的联动测试,其它只测试到联动模块即可。

(4)对末端消火栓进行放水,观察消火栓稳压泵启动应正常。

1.4.3.3.喷淋系统(含湿式、干式、干湿试、雨淋、喷雾等)检验下列控制功能。

(1)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2)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3)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进行末端放水实验。

现场手动开关喷淋水支路总水管和干、湿式报警上的信号蝶阀,中控室观察报警信号应正确;

(4)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喷淋水系统进行末端放水,观察稳压水泵应启动,同时采用测试消火栓稳压泵轮换启动功能;

(5)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喷淋水系统末端和湿式报警器同时进行放水,检查喷淋水泵应正常启动;

(6)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喷淋水干式系统进行末端放气试验,观察稳压气泵应正常启动;

(7)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喷淋水干式系统区域内的感温探测器进行加温试验,观察快速排气阀应打开,当干式报警器压力开关报警后,喷淋水泵应正常启动;

(8)现场手动开关喷淋水支路总水管和雨淋阀上的信号蝶阀,中控室观察报警信号应正确;

(9)现场手动启动雨淋泵,检查水泵运行应正常;

(10)由中控室远程启动雨淋水泵,检查水泵启动应正常;

(11)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雨淋水系统末端和湿式报警器同时进行放水,检查喷淋水泵应正常启动;

(12)在消防系统设置为自动状态时,对雨淋水系统区域内的感温探测器进行加温试验,观察喷淋水泵应正常启动;

1.4.3.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