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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云南省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生物医药产业是集公益性、战略性、竞争性为一体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新兴产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有关精神,加快发展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把生物医药产业培育成新的支柱产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引导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向生物医药产业集聚,促进生物医药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加速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和国际化发展。

(二)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培育一批骨干大型生物医药企业和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形成若干个产业集聚度高、核心竞争力强和专业化分工特色显著的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

(四)通过努力,到2015年,培育50户产值超亿元的重点企业,打造单品种销售5000万元以上的100个重点品种和10个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大品牌,使我省生物医药经济总量超过1000亿元,其中:

医药工业实现工业总产值达到460亿元,医药商业实现总销售收入440亿,农业产值超过100亿元。

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400万亩以上。

二、建立健全支持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五)成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云南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和审定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整合政府行政资源,统筹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有关部委,争取国家在产业布局、政策、重大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领导小组在省发展改革委设立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牵头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对产业规划、政策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产业重大专项、重大课题研究,推进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实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开展产业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产业发展动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建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完善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宏观管理体制。

充分发挥好省医药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以及企业诉求。

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医药行业协会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行业信息和数据库建设,行业统计及经济运行监测分析,为企业的新药注册等提供咨询服务。

三、创造有利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七)将拥有专利技术的经国家和本省认定的生物医药新产品,优先列入《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凡纳入《云南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生物医药产品,在参加本省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享受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特别是安排用于支持新建和改造医疗机构的资金,要优先采购列入《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生物医药产品。

在药品集中采购时,将创新药品与其他药品实行分类评审。

(八)对本省企业生产的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创新药物,由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经审定后,优先纳入《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

纳入标准为:

化学药品为国家批准的1类、2类及3类新药;中药、天然药物为国家批准的1类至6类新药;治疗用生物制品为国家批准的各类新药;云南“十二五”重点培育的大品种。

(九)积极为本省医药产品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保目录,以及其它省区医保目录提供政府服务。

结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在基本药物招标、配送、使用以及在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遴选、调整增补本省医保药品目录时,优先考虑本省骨干企业和重点、特色品种。

(十)对属于国家定价目录内的创新药品,积极协助企业做好价格初审和资料上报工作,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做好国家定价目录药品定价。

对属于云南省定价目录的创新药品,在制定价格时,在利润率、流通差率上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

对中成药主要原料均使用GAP药材或较高等级药材的,在定价上可实行差别定价。

(十一)通过组织学术论坛、媒体宣传、产品推介等多种形式,加强云南创新品种、重点大品种的宣传推广,提高本省生物医药产品知名度。

鼓励本省生物医药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对获得境外产品注册的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

进一步拓宽我省生物医药产品出口渠道,实现药品通关便利化。

四、大力促进自主创新,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十二)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技术创新资源的基础上,通过体制与机制创新,支持建立涵盖新药研发、天然活性物质筛选与结构优化、非专利化学药仿制、中药材优良品系选育与规范化种植技术研发、药品中试与新剂型研发、药品临床前与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质量控制与产品标准体系建设等环节,形成结构合理完整、装备先进配套、运行高效规范的产业技术创新和公共服务支持体系。

(十三)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支持。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加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逐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企业提高R&D投入水平,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或者省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对认定成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采用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形式,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鼓励以骨干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建设为依托,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建立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生物医药技术创新联盟或者产业联盟。

建立切实可行的成果转化机制,明确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十四)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单独或者联合申报生物医药产业国家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重大新药创制计划,以及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对获得国家支持的,视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配套资金支持。

对通过自主研发、联合研发、或购买方式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以上化药、六类以上中药、生物制品类新药等创新品种、获得发明专利并获得批准生产且在我省实施成果产业化的的医疗设备和器械,除优先支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外,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重点扶持。

对创新药产业化项目和大品种培育重点项目、通过国家GAP认证的中药材基地,给予适当资金或政策扶持。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和帮助企业做好有关专利、技术标准、原产地保护、商标、独家生产品种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应用和管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处力度。

五、推动行业整合,促进产业加快发展

(十六)支持重点骨干和特色企业发展。

采取贴息、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省内有发展潜力的生物医药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途径做大做强。

政策调控的重要资源,优先配置给水平高、效益好的重点和特色企业。

制定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对一定规划期内销售收入能够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和项目,建立部门联系和“一事一议”机制,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头负责、责任包干、跟踪服务,并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协调机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加强国有、国有控股医药工商企业整合重组的规划和指导,推进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国有与其它性质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5年内其年主营业务达不到行业前五名或不能独立上市的,原则上要进行整合;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整合过程中,必要时可降低国有持股比例或不坚持国有控股。

(十八)引导和支持各类性质的中小制药企业、流通企业,以资本为纽带,以优化品种结构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形成产业链为主线,整合形成结构优化、具有规模和实力的大企业、企业集团,并按照《云南省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办法》积极推进企业上市。

(十九)支持国内制药百强企业,药品流通百强企业以并购、控股和参股等方式,参与云南制药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重组。

鼓励和支持云南医药骨干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并购、重组,通过资本运作推动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六、积极推进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促进产业聚集发展

(二十)发挥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在生物医药产业聚集发展方面的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省级有关扶持政策应向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重点倾斜,支持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成果产业化等;生物产业基地应设立专项资金,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点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新产品开发、成果产业化等项目建设给予支持。

努力将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成为全国重要的生物产业研发、生产和出口基地。

鼓励玉溪、楚雄、大理、曲靖、红河、文山等州(市)发展专业化、特色化的生物医药产业园。

加快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园区形成产业集聚优势。

加大基地和园区专业化招商引资力度;在全省年度用地指标的分配和使用时,根据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对生物医药项目用地予以倾斜,优先保证基地和园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二十一)加强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各地申报的基础条件好、规划合理、管理规范、政策到位、发展成效显著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授予“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匾牌。

经认定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同等享受国家和省支持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二)大力吸引外来投资。

制订并发布我省生物医药项目投资指南,吸引国内外各类资本投资我省生物医药产业。

对世界500强企业入驻我省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的、世界知名生物研发机构到我省建立研发中心的、总投资规模在1亿元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生物产业项目,按照最优惠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生物产业基地和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也应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政策。

(二十三)促进中小企业聚集发展。

鼓励中小生物医药企业落户基地和园区聚集发展,对入驻的中小生物医药企业由基地和园区管理机构提供水电补助、优惠提供厂房和办公用房、融资担保、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基地和园区内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孵化器等为中小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成果转让等方面的服务。

(二十四)鼓励、吸引国内外各类资本投入云南生物医药产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发展规划,均享受同样的扶持政策,提供无差异化的全程服务。

对新落户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的,基地建设办公室提供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核准或备案、土地、环评、股权代办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对项目办理过程中的代理和行政服务等实行全免费。

其它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可参照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的做法,逐步试行。

七、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

(二十五)充分发挥云南省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向生物医药产业。

鼓励投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生物医药企业,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途径投融资体系形成。

积极开展高新技术医药企业上市培育工作,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和企业(公司)债券。

鼓励医药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形式实现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通过打捆的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支持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发展。

(二十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探索借助金融资本杠杆,推进企业发展方式由单一产品经营向产品经营加资本经营的转变,由内生渐进式的发展向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转变。

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优势、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金融机构融资优势,引进开发性金融机构对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成果产业化和产品出口给予信贷支持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创新信用方式,积极探索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形式,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实物担保能力不足的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无形资产质押、订单质押、保理业务等融资服务,加大对新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适时建立生物医药产业专项贷款,建立相应的贷款运作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七)设立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安排用于支持重大成果产业化、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支持、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重点品种原料种植基地建设、配套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等重点领域。

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二十八)企业用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九)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产品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物医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企业申请国家鼓励类产业认定,企业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在云南投资且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

九、强化中药材资源保障和保护,提升资源价值

(三十二)加强政府对中药材种植的规划和指导。

重点药材种植基地所在地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建立政府+企业+农户+基地的订单组织合作模式,根据企业提出的原料需求,落实药材种植面积,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基础设施建设、种植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三十三)加强中药材种植品种选育,加快病虫害防治、有机种植、野生濒危中药材野生变家种、种植质量控制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积极推进中药材种植质量管理规范(GAP)实施。

(三十四)重点支持中药材种苗(种子)繁育企业的规模化发展,鼓励和支持医药生产企业与专业种植合作社、龙头种植公司建立原料供给战略联盟。

支持企业建立重要中药材原料的风险收储机制,推进云南中药材种植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三十五)建立珍稀中药材的种植、交易许可制度。

加快规范化中药材交易市场建设,三七等重要中药材、珍稀中药材严格按照药材种植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种植,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进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强化药材质量监管制度,健全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保障药材产品质量,提高产品附加值。

十、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三十六)完善医药产业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

鼓励海外优秀人才来滇创办企业、申请和承担政府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鼓励企业公开向海内外招聘创新团队和技术负责人。

(三十七)注重医药专业人才结构、知识结构的优化,建立包括高级技工在内的医药人才教育体系;完善生物医药教育学科设置,加大省中青年技术与学术带头人和省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促进生物医药省级创新团队建设;重视医药经济宏观管理人才、优秀的企业家和营销人才的培养、引进;加强执业资格培训,不断提高生物医药企业在职员工素质。

(三十八)建立云南生物医药人才资源信息库,完善人才价值评价机制;加大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的收入分配倾斜力度,完善技术参股、入股等产权激励机制。

十一、加强药品安全管理

(三十九)加强药品市场监管,规范药品监督执法行为。

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发展、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着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认真履行药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生物制品安全使用制度,强化药品流通体系的条件建设和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可靠的包括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的安全监管和产品追溯体系。

(四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药品安全意识,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商业欺诈行为。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政策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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