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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统计制度

第二十七章审计与统计制度

 

一、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公司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

(1)公司本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2)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3)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4)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5)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6)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7)公司本部及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8)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9)制订或参与研究制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10)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第三章机构

第五条成立公司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

审计委员会由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

总经理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

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

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公司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

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章职权

第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1)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2)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

(3)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5)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总经理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账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五章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2)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总经理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

(3)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

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六章奖惩

第十二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二、审计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长领导,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依法审计。

(2)廉洁奉公。

(3)忠于职守。

(4)坚持原则。

(5)客观公正。

(6)保守秘密。

第六条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三章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1)总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

(2)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

第九条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

(2)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4)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

(5)公司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6)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

(7)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8)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

(9)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

(10)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1)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12)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1)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3)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前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4)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6)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

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

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

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室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对象。

(1)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

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

①管理审计。

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②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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