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厅执法细则考试刑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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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厅执法细则考试刑事

2010年江西省公安厅执法细则考试(刑事部分)

判断题

1、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

2、必要时,询问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

3、询问时,应当首先让证人、被害人对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然后进行提问。

(√)

4、《悬赏通告》仅适用于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

5、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或者张贴等方式发布。

(√)

6、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网上撤销手续。

(×)

7、对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

(√)

8、拘传持续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八小时。

(×)

9、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

10、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

11、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

(×)

12、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

(×)

13、对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的现行犯,公安机关可以现行拘留。

(√)

14、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

15、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拘留决定的,拘留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拘留决定的人米法院。

(√)

16、对有证据证明由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立即提请逮捕。

(×)

17、对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提请逮捕。

(√)

18、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办案处所或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

(√)

19、对不将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经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将逮捕通知书送达给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

20、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

2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可由案发地派出所负责组织实施。

(×)

22、计算机犯罪侦查中的在线分析是指在现场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数据。

(×)

23、对计算机犯罪都可以通过在线分析进行现场勘验。

(×)

24、计算机犯罪侦查中的远程勘验的目的是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

(√)

25、任何情况下搜查都必须持搜查证进行。

(×)

26、在执行拘留、逮捕时进行的搜查可不用搜查证,但应当在搜查笔录中注明。

(×)

27、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生进行。

(×)

28、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29、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30、搜查笔录应当由被搜查人签名、盖章,如果被搜查人不在现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31、进行搜查时必须要有与本案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

32、在现场勘查或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

(×)

33、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

(√)

34、持有人拒绝交出的应当扣押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

35、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文件、邮件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

(√)

36、在现场勘查或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电报或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

37、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

38、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数据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

39、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特定性问题的时候,应当鉴定。

(×)

40、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所进行的鉴定都是刑事技术鉴定。

(×)

41、鉴定的时间一律不计入办案期限。

(×)

42、鉴定的时间除对犯罪嫌疑作精神病和对人身伤害作医学鉴定外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

43、有关文物的鉴定都应由文物部门负责进行。

(×)

44、在江西省地域内对医疗事故进行首次鉴定,由设区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

45、刑事技术鉴定也可聘请公安机关以外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

(√)

46、在鉴定中,若多名鉴定人参加且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47、为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让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等进行辩认。

(√)

48、辩认都应公开进行,不得进行秘密辩认。

(×)

49、凡作为证据使用的辩认都必须是公开辩认。

(√)

50、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所持有的存款、汇款、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

(×)

51、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所违法所得的赃款,但不能冻结其以违法所得变现后所购买的财物。

(×)

52、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不得重复冻结,但可轮候冻结。

(√)

5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保持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剪辑、修改、伪造,并封存备查。

(√)

54、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问明其是否申请回避、聘请律师。

(√)

55、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

56、对尸体、场所进行辩认的,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

(√)

57、选择辩认陪衬物,辩认每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

58、对与本案有关照片进行多组辩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

(√)

59、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

(×)

60、看守所只能凭《拘留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61、对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收押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

62、看守所在收押时发现违禁物品,应当予以没收。

(√)

63、看守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被羁押人的信息,并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

(√)

64、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只要同时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示的报告即可。

(×)

65、看守所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五日前,制作《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通知案件主管机关。

(×)

66、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

(√)

67、被羁押人患严重疾病的,看守所应当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案件主管机关。

(√)

6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辩护律师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依法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查验其证件及有关证明文件后先通知办案部门,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会见。

(×)

69、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许可后被拘留的,逮捕时需要再次许可。

(×)

70、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的,不必将执行情况报告其所属的政协组织。

(×)

71、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确需扣留护照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扣留其护照。

()

72、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不需批准即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

73、外国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可以聘请在国外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

74、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只需将《拘留证》、《逮捕证》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即可。

(×)

75、核实案件、调取证据材料的协作请求,应当在七日内办结并回复。

(√)

76、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的协作请求,应当在三日内办结并回复。

(√)

77、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协作地的公安机关承担。

(×)

78、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可以确定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

79、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可以确定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

80、经济犯罪案件,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撤案处理。

(×)

81、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告知控告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在《撤销案件决定书》正本中注明。

(√)

82、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刑事案件,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83、非法拘禁案一律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

84、除犯罪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得对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

85、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接受。

(√)

86、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

(√)

87、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

88、军地互涉案件管辖不明确的,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设区市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

89、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经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商同意后,可以凭相关法律手续相互代为羁押犯罪嫌疑人。

(√)

90、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受理。

(×)

91、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

92、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的,可以为其保守秘密,保障他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在笔录中注明。

(×)

93、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

9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

95、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

96、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

(√)

97、对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应当告知立案情况,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一律不予告知。

(×)

98、对不予立案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

99、对应当移送的案件,办案部门立即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100、对应当移送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101、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

 

多选题

1、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ABCD)

A贪污贿赂案件;

B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D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ABD)

A侮辱、诽谤案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C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案件

D侵占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哪些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ABCD)

A故意伤害案

B非法侵入住宅案

C侵犯通信自由案

D重婚案

4、刑事案件可以由下列哪些地方公安机关管辖(ABC)

A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B犯罪行为发生地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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