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农业综合观光园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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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农业综合观光园项目合同.docx

生态农业综合观光园项目合同

生态农业综合观光园项目

建设工程协议书

业主(甲方):

宜宾蒋氏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

蒋超)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进行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宜宾牡丹花生态农业综合观光园项目

2、工程地点:

临港区沙坪街道办新路2社

3、开工日期:

2016年月日,完工日期2016年月日

第二条:

施工范围

1、施工范围:

花木种植(详见品种清单)、道路、设施等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由双方代表签证盖章认可,甲方花木品种乙方报价经过甲方先确认价格质量资料以后乙方才能采购进场,进场以后甲方参与验收,但单价不允许超市场综合价格的限额,结算时乙方无条件开具发票方能与甲方办理结算。

房建工期等方案和图纸设计好政府审批以后另约定。

第三条:

施工方式

1、本工程由乙方艺包工、包料的包干形式进行施工。

第四条:

工期

1、工期自定开工日期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共计150天(包括法定假日),不计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后等待甲方验收的时间。

2、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程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施工进度,未提供水塔接点,甲方变更设计等。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按甲方设计要求及行业规范执行)。

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选择,苗木种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绿化种植规范种植,每次所有使用品种及购买的市场价格必须经过甲方认可以后才能购买使用。

3、苗木成活率达到95%,房屋及公路等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工程。

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双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即由甲方签收。

第六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

1、临港区沙坪街道办新路2社含茶园等共计620亩宜宾国花源生态农业综合观光园项目工程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约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包括房屋建设及配套设施等。

材料和人工以宜宾当地市场综合价为计算依据,每批花草树木经甲方确认价格、数量后乙方再进行货种植施工(乙方将甲方确认后以签字认可的数据作为结算工程量的依据)。

花木种植及其它费用,按四川2015定额计算、公司三级资质取费标准市场调差下浮百分之四计算(按当月宜宾市物价的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调差)。

土建、管网、道路等设施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按公司三级资质取费标准、四川2015定额市场调差下浮百分之六计算(按当月宜宾市物价的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调差,凉亭另外协商单价),以上工程价格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翻土深度不能少于50mm、捡杂木根、草根、石头及清理出场处理按实际翻土亩数丈量包干价每亩1200元。

(堆场由甲方提供,运距1公里内),需要新开垦的土地按协商价计算,花木的购买和运输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花木及所有工程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缴纳,结算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方能结算。

2、付款方式:

(1)相关花卉苗木种植亩、大门、一口鱼塘、两口游泳池、临时设施及配套设施、620亩范围内的钢丝网墙和道路、公路、游步道及翻土、管网、索道等工程施工在2016年月日前完毕以后甲方15日内支付乙方工程量的百分之80的工程款。

以后每个月的工程进度款甲方于次月15日前付乙方上月完成工程量总额的80%的工程进度款,甲方应在预定开工日期乙方施工完成全部工程量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所做工程总价款的10%,同时不计利息退还乙方的保证金。

(2)甲乙双方办理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内完善结算手续后甲方向乙方加付土建工程结算总款额的5%。

(3)土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做工程质量保修金,绿化工程结算总款额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养金,甲方应在保养期满12个月时会同乙方现场复检并办理保养终结手续。

(4)本项目工程合同保证金150万(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万),以上付款方式均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保养期

1、苗木保养期为12个月,从本工程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园林绿化完工验收之日起计。

2、保养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养金内扣除,超过保养金的部分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施工场地外两公里范围内的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搭接地点,乙方施工期间需要的临时设施乙方给当地农户租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3)提供本项目施工测绘图纸,负责提供草图一份、组织详图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4)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完成结算。

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以后五日内甲方不计利息退还乙方八十万保证金(乙方完成本工程五千万的工程量以后无息退还乙方七十万的保证金)。

(5)在施工期间甲方负责协调本地纠纷。

2、乙方义务

(1)向甲方提供总公司整套营业执照、公司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并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要求进行生态农业光区的工程施工,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

(3)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出现特大施工人员安全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的费用甲方承担百分之20,乙方承担百分之80,其它事故问题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支付赔偿。

所有工人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票据交甲方保管。

(4)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及时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甲方。

(5)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6)乙方确保亩的花卉苗木种植及相关配套设施、大门、一口鱼塘、两口游泳池、临时设施及配套设施、钢丝网围墙和道路(620亩)、管网等工程施工在2016年月日前完毕。

(7)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150万元现金,如果未按约定缴纳,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本合同内第九条第5小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8)合同签订以后乙方在合同指定日期内必须无条件进行施工,如乙方拖延进场开工时间视为违约,同时乙方赔付甲方工程总价款(5000万元)1%的违约金,并放弃向甲方要回已支付的150万保证金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工程量变化或图纸变更造成工期延期的,竣工日期应予以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意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诉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但如果因甲方资金原因造成停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乙方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5、如乙方签订合同以后不及时进场开工甲方有权利终止此合同并追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150万保证金等违约费用,乙方并且赔偿支付此合同项目前后甲方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付甲方工程总价款(5000万元)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但如果合同签订乙方进场以后不能正常施工,甲方应及时处理,如果甲方超过一个月时间都没有处理好(如果因为国家政策原因造成的停工,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同时甲方付乙方工程总价款(5000万元)1%的违约金。

第十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其在本合同项目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因以下情况解除而终止

(1)本合同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违约擅自转让本合同项内的权利义务行为。

(4)法律法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翠屏区法院)。

第十四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养期满,结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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