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吗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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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吗范文

  

  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吗【一】:

为什么说拆迁安置房买卖是合法有效的

  为什么说拆迁安置房买卖是合法有效的?

  1、何谓“私下过户”?

  因为动拆迁安置房是配套商品房,动迁房买卖是一种特殊的期房买卖,房东拿到房产证五年之后才能过户给买家,而很多动迁房房东(被拆迁安置人)急于变现,在拿到房产证不久之后,甚至很多人在自己还没拿到房产证时就要出售房屋,甚至很多人在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没有交房、自己都还没有拿到房子就出售了。

一些房地产中介说他们可以代为办理“私下过户”,或曰“更名”,针对的就是房东刚刚分配到动拆迁安置房还没有颁发房产证时就要出售房屋的情形,还有些中介说这房子是动迁办/动迁组(动拆迁公司)从被拆迁安置人手里吃下来的,是动迁办直接出售。

中介可以让房地产交易中心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发给买家,而不发给被拆迁安置人(动迁房出卖人)。

买家要因此支付给中介一笔四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费用。

  2、“私下过户”的操作手法和流程

  买家首先付给房产中介一笔不菲的费用,最少的三四万元,最多的九万、十万元。

然后,中介分别找到动拆迁的村委会和街道办/镇政府动拆迁办公室或者动拆迁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买通上述三方或者四方,把动拆迁补偿安置凭证中被拆迁安置人(业主)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其它有关信息篡改为买家的信息,把篡改后申办房产证的信息材料送交房管局房地产登记处(房地产交易中心),产证出来后,房产证上的名字就是买家的了。

中介托人更改替换信息一般要过村委会(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动迁办(动拆迁公司)三道坎,必须能买通“摆平”这三个部门,然后再疏通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即可。

房地产交易中心很难疏通,也不是一般中介所能疏通的。

中介的行为实质是串通村委会(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动迁办/动拆迁公司乃至开发商一起弄虚做假骗取行政登记的行为。

  这种串通作弊一般选择在房产证出来之前,房产证出来之后也可以疏通作弊,但是难度就大很多了。

  3、“私下过户”的巨大风险和危险

  洞悉所谓“私下过户”的操作手法和流程之后,其中的风险就很清楚了。

中介买通居委会和街道办工作人员,篡改动拆迁名单报给动迁办或动拆迁公司,动迁办或动拆迁公司再根据动拆迁名单做成动拆迁补偿安置凭证,送交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做好申办房产证的全套材料后,送交房管局房地产登记处(房地产交易中心)做产证。

中介串通居委会和动拆迁公司,按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居委会和街道办工作人员视同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动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一旦被发现,买家所付佣金将作为行贿款被没收上缴;同时,房管局对伪造信息骗取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的,出具行政通知撤销房产证,房子还是要被收回还给房东(被拆迁安置人)。

即使没被认定为行贿款,由于买家几乎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所付款项的所有权,甚至对所付款项的去向都不知道,根本谈不上收回来。

  因此,买家支付的高达四五万元至十万元的佣金毫无保证,买家购买动迁房的权益也毫无保障,房子还是要被收回还给房东(被拆迁安置人),买家竹篮打水一场空。

中介不对买家负任何保证义务,至多把买家和所贿托的人召集起来,让买家看看在电脑上修改信息的过程,美其名曰直通交易中心修改了信息。

实则不然,所有信息都必须再经过行政审核,即使进了交易中心的电脑系统也是要接受审核的,买家经常在此环节受骗。

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买家私下过户被房地产交易中心发现,房管局一纸注销房产证的行政通知,已发到买家手中的房产证就成了废纸一本,给买家造成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的损失。

依据有

  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买家)伪造信息骗取行政确认(房产证)的,登记机关(房管局)应撤销行政登记和行政确认,因登记确认被撤销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负。

所以,买家花费的所有费用和付出的时间精力心思完全可能打了水漂。

  “私下过户”、“更名”的延伸危害

  如果仅仅是买房人浪费几万元到十万元的作弊造假费用也就罢了,相对来说还只是个小小的损失。

更大的危害在于,如果以后动迁房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了,当初的买卖合同上约定的私下过户,或者虽然买卖合同上没有写出、但实际是这样操作的,是很有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的一个因素。

不管当初约定的私下过户、更名有没有成功,如果成功了,对买家危害更大、更加不利,因为你通过这种作弊造假的方式来购房的行为被做实了;如果“更名”没有成功,你们当初的买卖合同上约定了用这种违法违规的手段来买卖房屋,也仍然是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一个因素。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这是一个法律常识。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所称的“社会公共利益”即我国台湾和国外的民法所称的“公序良俗”,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两个方面。

而社会公共秩序包括社会政治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动迁房买卖双方或者房产中介和出卖人、买受人三方约定以“私下过户”、“更名”的方式来操作动迁房买卖,是串通作弊弄虚作假、篡改伪造产权人信息欺骗房地产主管部门骗取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的行为,明显属于破坏扰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秩序,是破坏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具体情形。

而扰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房管局)对某一领域(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秩序,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属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情形,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即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本来本身完全合法有效的动迁房买卖,会因为双方约定了或者实际采用了“私下过户”、“更名”的方式来操作,而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想通过所谓“私下过户”、“更名”的方式来购买动迁房的买家,以为这样可以不用等待长达五年的过渡期,可以直接过户给自己、办理房产证时直接办给自己,从而可以避免五年过渡期内的众多重大风险,实在是愚不可及。

“私下过户”和“更名”的做法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和危险,本来合法有效的动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购买动迁房行为,会因为采用了违法的方式购买而导致买卖本身无效,买家的重大权益毫无保障,上百万元的乃至更多的财产付之东流。

  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吗【二】:

动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动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案情:

  马小姐与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女士将一套拆迁安置房转让给了马小姐。

合同中约定,李女士办下房产证后一个月内过户给马小姐,任何一方违约,须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

2年后,马小姐得知她所买房子的产证已办下来,找到李女士要求过户。

因时下房价高涨,遂反悔,以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解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李女士拒绝履行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约需向马小姐支付违约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

”本案就是此例。

  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吗【三】: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卖房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房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甲方房屋座落在南阳市宛城区蔡庄社区尚庄村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安置房(南

  阳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壹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高

  层住宅。

若附带储藏室或车库等包含在本合同内,甲方将该房屋整体转让给乙方。

  成交价格为以3333元/m2。

该套房总价为人民币400000元整(大写肆拾万元整),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将房款人币肆拾万元整,一次性交付给甲方。

  甲方应在收到房款的同时,有义务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手续和该出售房

  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由双方签字确认,并进行公证处公证。

  甲方在向开发商选房子的楼层户室前,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陪同,由乙方

  参与抓阄选号。

甲方保证房产商将该房屋交付使用时(交房当日),将该房产及

  其附带房屋(若有)的钥匙及其它应有的手续全部交付给乙方。

本房屋在办理房

  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应协助乙方

  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所须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须提供条件,确保房屋产权能直接办理在乙方名下。

  工期以甲方与房产公司所订立的合同为准,超出合同工期如因自然灾害

  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延期交给乙方,则甲方同房产开发商交涉的所有理

  赔结果当归乙方所有。

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办理手续时间以正常同类工作办理完成

  所需工作日为准。

  质理标准以甲方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验收规

  范为准,当有质量缺陷时,非甲方原因时则甲方同房产开发商交涉的所有理赔结

  果当归乙方所有。

  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将该房屋交给乙方,甲方

  应退还乙方所交房款。

  在该房屋所有产权完整交付给乙方之前,甲方作为房屋的原始(即名义

  上)所有人有义务出面协调与房屋有关的各种关系,办理相关事宜。

并将结果及

  时通知乙方(实质产权所有人)。

  签订本合同是甲方在完全代表了该房屋的原始共有产权所有人的前提

  下,其它共有人在本合同之外的要求可认为是违约。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

  任何理由反悔。

若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如果该房屋交付时,实际建筑面积(不含附带房屋)超出或低于120平米时,按

  照协定单价多退少补。

同时执行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相关协议有关条款,协议结

  果一并都归乙方。

  甲方有义务提供条件保证转让给乙方的房屋最接近120平方米。

当与约定

  转让的建筑面积有较大的出入(+10%以内)时,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的房屋是

  其在本小区拥有房屋中面积是最接近的。

双方也可就此事进行协商。

  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若一方不能认真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双倍赔偿。

  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共同签字并按指压后方能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方、

  乙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吗【四】: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以上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签署本协议的基础和前提

  1、甲、乙双方在下述内容真实、完整且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签

  署本合同,进行本次交易,双方就体现下述事实的文件资料应制备资料清单,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已合法拥有本合同所涉转让房屋资产的全部权益,全

  部资产上未设臵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会被三方主张合同无效及优先受偿权的情形;除本合同中已经涉及的房屋共有权人以外,也不存在与他方的共有关系;亦未有被任何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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