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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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docx

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

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

转入企保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按照湘人社发〔2017〕17号文件规定,原试点单位、原试点经办机构、企保经办机构,共同为曾参加原试点但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的且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参保条件的单位或职工,转移原试点缴费记录,并按湘人社发〔2017〕17号文件和企保政策征收企保费、核定和计发养老金等的工作。

二、经办时限

湘人社发〔2017〕17号文件执行届满前,一般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三、经办窗口

各地原试点经办机构和相应企保经办机构

四、工作流程

(一)单位参保登记

同《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

(二)人员转移

第1、2、3步同《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

4、原试点经办机构审核原试点单位原试点参保缴费清理核对情况,确认完成的,依相应企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办理转移:

(1)原试点经办机构在转移人员名单上标识转移情况(是否办理转移)。

原试点单位应提出而未提出转移申请的,原试点经办机构可向转入企保经办机构直接出具增补的转移人员名单。

(2)原试点经办机构向原试点单位出具《试点制度缴拨结算单》(记录2014年10月及10月后单位在原试点已缴、已拨金额,作为单位与企保经办机构结算凭据,与个人账户无关)(附件3)。

5、原试点单位向转入企保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按人员异动工作流程办理本年度人员新增,全部新增人员均只如实申报今年缴费工资(去年本人月均工资),新增人员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内建账时间据实确定;同时报送《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地区个人缴费确认表》(附件20)和《试点期间个人账户利息汇总表》(附件21)。

企保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部门如对名单、《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地区个人缴费确认表》(附件20)有异议,应在当天告知参保单位或与原试点相关经办机构联系处理。

养老金待遇需重算的,企保经办机构个账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重新确认相应参保人员有关关键信息。

(三)统筹补缴

同《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

(四)缴费核定及补缴

1、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核定今年申报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并应向原试点单位出具《年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附件19)。

申报时的经办时间与原试点单位申报养老金重新核定、计发的月份在同一月(申报月的次月)。

2、原试点单位按断档补缴流程向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申请先行计算经办日以前(含在原试点期间)的全部企保费。

企保经办机构按特殊业务(以历年基准值补缴免收滞纳金)流程(需向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申请)办理断档补缴,并向原试点单位出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断档补缴(本金)通知单》(附件9)。

3、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汇总上述补缴(含今年应缴,即《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上应缴金额)后,向原试点单位出具《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件10),向财务部门移送《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件10)及明细业务单,提请其做业务有关登账处理(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18)。

4、已参加原试点无单位人员,未在单位就业期间断档需要补缴的,由职工本人向当地企保经办机构(省本级为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申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以历年基准值按特殊业务(按历年基准值补缴)流程(需向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申请)办理。

企保经办机构(省本级为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应向申请人出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断档补缴(本金)通知单》(同附件9)。

申请人应尽快缴费。

此缴费不纳入单位结算,申请人缴费后凭缴费凭证至企保经办机构(省本级为省社保局财务处)登账。

企保经办机构(省本级为省社保局财务处)按常规业务登账并会计核算。

4、个人权益管理部门(省本级为省社保局个人账户处)根据《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地区个人缴费确认表》(附件20)和《试点期间个人账户利息汇总表》(附件21)将原个人账户部分(2014年9月30日以前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五)养老金重新核定、发放

同《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

(六)基金结算

1、原试点单位向转入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一次性提供全部原试点经办机构出具的《试点制度缴拨结算单》(记录2014年10月及10月后单位在原试点已缴、已拨金额)(附件3)、《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件10)、《原试点(转制)单位转企保申报前补发结算表》(附件13)、《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地区个人缴费确认表》(附件20)。

《未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地区个人缴费确认表》(附件20)中已缴的单位和个人部分在结算时应从全部应缴中剔除。

第2、3步同《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

(七)企保经办机构会计核算

同《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

(八)特别提示

1、同《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转入企保工作流程》;

2、原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转移。

附件1

原试点转入企保在职人员名单

转出原试点的单位名称及编码:

转入企保单位名称及编码:

转入企保经办机构名称: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在岗/离职

是否已从原试点转出

备注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说明:

1、此表由原试点单位先行提交。

原试点单位应提出而未提出的,原试点经办机构直接出具此表(并在备注栏说明),并由单位提交给相应企保经办机构,其中“是否从原试点成功转出”由原试点经办机构确认;2、转入不同企保经办机构,应分别制表;3、转入不同层级企保经办机构,也需同级企保经办机构盖章同意。

4、本表人员应按姓名排序,以便核对。

单位负责人:

企保经办机构审核人:

原试点经办机构审核人:

同级企保经办机构审核人:

单位经办人:

企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原试点经办机构经办人:

同级企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参保单位盖章:

企保经办机构盖章:

原试点经办机构盖章:

同级企保经办机构盖章: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原试点转入企保退休人员名单

转出原试点的单位名称及编码:

转入企保单位名称及编码:

转入企保经办机构名称: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离退休年月

是否已从原试点转出

备注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说明:

1、此表由原试点单位先行提交。

原试点单位应提出而未提出的,原试点经办机构直接出具此表(并在备注栏说明),并由单位提交给相应企保经办机构,其中“是否从原试点成功转出”由原试点经办机构确认;2、转入不同企保经办机构,应分别制表;3、转入不同层级企保经办机构,也需同级企保经办机构盖章同意。

4、本表人员应按姓名排序,以便核对

单位负责人:

企保经办机构审核人:

原试点经办机构审核人:

同级企保经办机构审核人:

单位经办人:

企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原试点经办机构经办人:

同级企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参保单位盖章:

企保经办机构盖章:

原试点经办机构盖章:

同级企保经办机构盖章: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附件2

原试点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单位)在我局参保,同意接收该单位等位职工(名单附后)在原试点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如无不妥请按相关规定发送该单位原试点养老保险参保数据,或按规定提供原试点衔接相关材料,办理转移手续。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年月日

 

说明:

本接收函仅用于湖南省各级机关事保(试点制度)2014年9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保使用。

附件3

试点制度缴拨结算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于2014年9月30日已经废止。

现将你单位2014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已缴已拨金额进行结算,请尽快核对结算数据。

如确认无误,请在10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至我单位经办窗口;如有异议的,请在10日内至我单位经办窗口核实。

我单位将依据政策对结算结果进行处理,请你单位尽快核对并反馈结果,避免影响下步工作。

试点单位参保名称

原试点制度实际已缴金额(元)

原试点制度实际已拨金额(元)

机关事保经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试点单位反馈结果

单位反馈结果:

我单位对机关事保试点制度已缴已拨金额结算结果无异议。

2014年10月后单位整体

参保情况

(在对应项目打√即可)

参加机关事保新制度

转入企业社保

在新制度的单位参保名称

(转入企业社保的不需要填)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试点期间参保人员缴费确认表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个人编码

身份证号码

姓名

状态

结算开始月

结算结束月

缴费月数

个人缴费

本息

个人账户本息

缴费时身份编制

本人签字确认

共人

说明:

1、本表为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或个人账户)确认的最终结果,请单位和个人认真核对并签字确认。

2、同种身份性质的多段缴费分别记录缴费起止时间,统一在同种身份性质缴费的最后一段记录其总额。

3、经办机构将依据湘人社发〔2017〕17号文件处理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或个人账户)。

附件4

 

附件5

原试点期间劳动合同制工人

统筹补缴申请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我单位等名职工在你处参加机关事保原试点制度,有机关事业单位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编制经历,现申请办理原试点相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补缴。

原试点单位名称及编码:

转入企保单位名称及编码: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补缴时间段

补缴月数

备注

说明:

1、申请补缴时需提交证明其为机关事业单位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全本复印件需本单位和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盖章);2、本次补缴由机关事保经办机构核定,由同级企保经办机构征收。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时间:

 

附件6

原试点期间劳动合同制工人统筹补缴单

原试点单位名称及编码:

转入企保单位名称及编码: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补缴时段

月数

补缴额

1

2

3

补缴金额

合计

大写:

小写:

缴费银行

信息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填写备注

原试点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

机关事保经办机构经办人:

机关事保经办机构(盖章):

时间:

企保经办机构复核人:

企保经办机构(盖章):

时间:

企保经办机构征收情况:

企保经办机构审核人:

经办人:

企保经办机构(盖章):

时间:

说明:

1、本单一式三份,机关事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企业社保

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本单由企保经办机构复核后再行缴费。

3、补缴单和缴费凭据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依据,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妥善保管。

附件7

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断档补缴(本金)通知单

单位名称:

户名:

单位:

单位编号:

开户银行:

征集流水号:

账号:

个人编号

姓名

补缴时间段

月数

单位基数

比例%

补缴额

个人基数

比例%

补缴额

补缴小计

1

2

3

4

5

6

7

8

9

补缴合计(小写):

(大写):

说明:

9=5+8,5=2*3*4,8=2*6*7

经办人:

审核人:

企保经办机构:

日期:

附件8

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基数调增补缴(本金)通知单

单位名称:

户名:

单位:

单位编号:

开户银行:

征集流水号:

账号:

个人编号

姓名

开始年月

结束年月

月数

单位比例(%)

个人比例(%)

原基数

新基数

调整后应缴单位部分

调整后应缴个人部分

调整后应缴滞纳金

应缴小计小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补缴合计(小写):

(大写):

说明:

11=8+9+10,8=(7-6)*4*3,9=(7-6)*5*3

经办人:

审核人:

企保经办机构:

日期:

 

附件9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断档补缴(本金)通知单

单位名称:

户名:

单位:

单位编号:

开户银行:

征集流水号:

账号:

个人编号

姓名

补缴时间段

月数

单位基数

比例%

补缴额

个人基数

比例%

补缴额

补缴小计

1

2

3

4

5

6

7

8

9

补缴合计(小写):

(大写):

说明:

9=5+8,5=2*3*4,8=2*6*7

经办人:

审核人:

企保经办机构:

日期:

 

附件10

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

单位:

人、元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补缴类型

业务笔数

人数

单位缴费金额

个人缴费金额

补缴合计

备注

断档补缴

基数调增补缴

……

合计

说明:

不纳入单位结算的,不汇总。

此表由企保经办机构补缴出单部门(省局为基金征缴处)制,一式三份,一份送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省局为财务处)、一份交原试点单位、一份留存。

经办人:

复核人:

企保经办机构:

日期:

附件11

统账结合制度(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花名册

序号

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参加工作日期

离退休类别

离退休日期

退休金

其中养老金

其中交通费

其中护理费

是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军转干部信息

边远山区标识

视同缴费年限

社发信息

民族

文化程度

个人身份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入伍日期

转业日期

军转干部职级

银行帐号

开户网点名称

银行行号

开户户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12

湖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查询表

工作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个人编码

出生年月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所属分支机构单位所在地

市(州)县(区)

退休类别

建账时间

退休时间

是否为艰苦边远山区

视同缴费月数

实际缴费月数 

缴费年限合计

是否具有高职高技

军转干部职级

1995年后调待情况(调待前待遇总额:

增资依据的文件

月增资额

1、湘政办发[1995]32号

2、湘政办发[1996]47号

3、湘政办发[1997]53号

4、湘劳[1997]318号

5、湘政办发[1999]19号

6、湘劳社发[2002]47号

7、湘劳社发[2002]192号

8、湘劳社政字(2004)43号

9、湘劳社政字[2006]20号

10、湘劳社政字[2006]21号

11、湘劳社政字[2007]9号

12、湘劳社政字[2008]1号

13、湘劳社政字〔2009〕1号

14、湘劳社政字〔2010〕1号

15、湘人社发〔2011〕7号

16、湘人社发〔2012〕40号

17、湘人社发〔2013〕42号

18、湘人社发〔2014〕21号

19、湘人社发〔2015〕35号

20、湘人社发(2016)55号

21、湘人社发(2017)48号

各项待遇调整总额:

经办人:

审核人:

制表单位(加盖公章)

附件13

原试点(转制)单位转企保申报前补发结算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号:

征集流水号:

序号

补发时段

应补发人数

补发金额

已预发金额

实补发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实应补发合计

 

经办人:

审核人:

企保经办机构:

(加盖公章)

日期:

附件14

原试点(转制)单位转企保人员信息确认表

工作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个人编码

出生年月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所属分支机构单位

所在地

市(州)县(区)

是否为艰苦边远山区

是否具有高职高技

长期岗位性质

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月数)

从事特殊工种类别

从事特殊工种月数

视同缴费月数

军转干部职级

建账时间

实际缴费月数  

退休类别

退休时间

缴费年限合计

个人账户存储情况

缴费时段

实缴月数/

应缴月数

 

历年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省社平工资或

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本人已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对,没有不同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附件15

原试点(转制)单位转企保人员重新核定养老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个人编码

姓名

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退休类别

退休时间

退休住址

联系电话

领取养老金社发信息

开户行名称

行号

账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经办人员签字:

 

 

 

 

说明:

1、退休住址:

填退休后居住地,可以与身份证不一致,且要明细到:

X市X县(区)X街道X社区。

2、退休时间必须与原档案中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时间一致。

3、领取养老金社发信息必须为领取人本人信息,不得用他人存折领取,不受理邮寄发放方式。

附件16

原试点(转制)单位转企保退休人员养老金重新核定表

(适用于2006年以前退休人员)

单位名称:

单位编号:

个人基本情况

个人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

身份证号

高级职称类别

离退休(职)类别

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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