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安局办事指南户口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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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安局办事指南户口事项
沈阳市公安局办事指南(户口事项)
目录
一、婴儿出生登记-3-
二、居民抱(收)养子女落户-4-
三、分房、买房等凭合法房屋手续落户-6-
四、本市同等地区居民结(离)婚迁移-8-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落户-9-
六、人才落户-11-
七、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13-
八、入伍注销户口-14-
九、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16-
十、死亡注销户口-17-
十一、居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19-
十二、复退军人恢复户口(我市入伍)-21-
十三、居民迁往外市的户口迁移-23-
十四、本市同等地区之间,投靠亲友以及其他有正当理由迁移落户-25-
十五、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26-
十六、户口登记项目副项变更-28-
十七、补办户口本-30-
十八、居民分户-32-
十九、离婚后在原址分户-33-
二十、集体户口立户-35-
二十一、18周岁以下居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民族(持民委证明)-37-
二十二、外埠居民投靠配偶落户-39-
二十三、外埠居民投靠子女落户-40-
二十四、外埠居民子女投靠父母落户-42-
二十五、外埠居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落户-44-
二十六、国外出生子女回国内落户-46-
二十七、双军人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48-
二十八、随军落户-50-
二十九、变更更正民族(公安部门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没有民委证明的)-52-
三十、居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更改年龄以及18周岁以上户口登记主要项目有误)由市局审批的-54-
三十一、特殊疑难户口由市局审批-56-
三十二、军转干部(包括随迁家属)落户-57-
三十三、经侨办批准的归国华侨落户-59-
三十四、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61-
三十五、删除重复户口-64-
三十六、增添、删除曾用名-65-
三十七、原我市运动员退役落户-67-
三十八、调工、调干以及聘用录用人员落户-69-
三十九、科技特殊贡献人员落户-72-
四十、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落户-74-
四十一、异地入伍符合安置落户条件的士官及未婚退役士兵落户-76-
四十二、在我市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人员落户-78-
四十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落户-80-
四十四、委托经营、租赁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人员纳税-82-
四十五、外埠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使用市区劳动力30人以上落户-84-
四十六、外埠人员投资社会公益事业落户-86-
四十七、技校学生毕业落户-87-
四十八、积分落户-89-
四十九、滞留在高校集体户口上的沈阳生源毕业生落户-91-
五十、补入遗漏户口(恢复户口申报)-93-
五十一、应届毕业生开具户口准迁证-95-
五十二、博士后入站、出站落户-96-
注:
-98-
一、合法房屋手续包括以下几种形式-98-
二、符合条件落户农村地区的,需持村委会同意落户介绍信、村民代表表决意见书。
以下几类落户除外:
-99-
三、各类户口“申请书”样式(附后)-99-
一、婴儿出生登记
1、事项名称
婴儿出生登记
2、设定依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新出生婴儿落户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3)父母婚姻关系证明;
(4)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父或母至少一方为少数民族)
(5)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超5周岁或往年出生落农村地区的需报分局审批)
8、办理时限
即办(报分局审批需5个工作日)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二、居民抱(收)养子女落户
1、事项名称
居民抱(收)养子女落户
2、设定依据
《收养法》、《关于收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民发〔1999〕8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收养证;
(2)收养人户口簿;
(3)婚姻关系证明;
(4)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
(5)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三、分房、买房等凭合法房屋手续落户
1、事项名称
分房、买房等凭合法房屋手续落户
2、设定依据
《市内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工作意见》沈公发〔2013〕19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购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迁移户口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
(2)合法房屋手续。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四、本市同等地区居民结(离)婚迁移
1、事项名称
本市同等地区居民结(离)婚迁移
2、设定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因结(离)婚并取得结(离)婚证迁移户口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
(2)结(离)婚证;
(3)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
(4)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落户
1、事项名称
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落户
2、设定依据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教学〔2000〕9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我市普通高中等院校录取的学生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入学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是指省外学生迁移)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六、人才落户
1、事项名称
人才落户
2、设定依据
《关于人才在我市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沈公社〔2018〕75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3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大专学历的;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的;5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可以在沈落户。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毕业证;
(2)身份证或户口本;
(3)落户地户口簿或合法房屋手续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七、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
1、事项名称
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
2、设定依据
《公安部户政管理局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我市生源的学生因故转学、退学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转学:
需要有省教委转学的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
(2)退学:
需要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原户口迁出证明、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八、入伍注销户口
1、事项名称
入伍注销户口
2、设定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因入伍注销户口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入伍通知书(若多年未注销入伍通知书丢失可提供《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军官证办理);
(2)户口簿。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九、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1、事项名称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2、设定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因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户口簿、身份证;
(2)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开具的《公民出境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通知书》。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十、死亡注销户口
1、事项名称
死亡注销户口
2、设定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在国内死亡注销户口、我市居民在国外死亡注销户口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我市居民在国内死亡注销户口:
1)户口簿、身份证;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无死亡证明书的视具体情况而定);3)代办人身份证。
(2)我市居民在国外死亡注销户口:
1)死者的中国护照、户口簿、身份证;2)国外死亡证明原件必须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国外死亡证明翻译件(到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将外文的死亡证明翻译成汉语)4)代办人身份证。
以上手续都需要原件。
原则上由死者的配偶或父母或成年子女办理。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十一、居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事项名称
居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2、设定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未在国(境)外取得定居资格的出国人员,在我市恢复户口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原户口注销证明;
(2)最后一次入境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或《回国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公民出境回归恢复户口通知单》;
(4)原居民身份证编码表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国外结婚的外文结婚证,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
(7)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十二、复退军人恢复户口(我市入伍)
1、事项名称
复退军人恢复户口(我市入伍)
2、设定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入伍户口注销,退役后申请恢复户口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复退军人落户介绍信;
(2)户口注销证明(查找不到户口注销证明的需原籍开具查无此人证明和《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等入伍手续);
(3)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入伍前已编码的不必出具);
(4)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如果只能落户在原迁出地址,而原迁出地址因为动迁等原因为空挂户时,可不提供合法房屋手续);
(5)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十三、居民迁往外市的户口迁移
1、事项名称
居民迁往外市的户口迁移
2、设定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因工作调动或考学、结婚等迁往市外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户口准迁证或入学通知书等;
(2)户口簿。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十四、本市同等地区之间,投靠亲友以及其他有正当理由迁移落户
1、事项名称
本市同等地区之间,投靠亲友以及其他有正当理由迁移落户
2、设定依据
《市内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工作意见》沈公发〔2013〕19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在此地实际居住,经房主、户主同意,并有合法房屋手续的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户口簿或身份证(随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
(2)落亲属关系的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3)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
(4)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十五、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1、事项名称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2、设定依据
公安、人事、劳动等部委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83〕公发(劳)47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回原籍恢复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后不再注销户口)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释放证明书;
(2)户口注销证明;
(3)落户地户口簿和合法房屋手续;
(4)落户地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十六、户口登记项目副项变更
1、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项目副项变更
2、设定依据
《关于加强当前户口管理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辽公字〔2004〕110号、《关于加强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公指发〔2004〕24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居民户口登记中的户主、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兵役等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居民户口登记中的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兵役等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带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办理;
(2)更改户主的,需原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合法房屋手续、原户主及新户主身份证、户口本。
(3)原户主死亡的,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到场协商一致签字确定新户主。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十七、补办户口本
1、事项名称
补办户口本
2、设定依据
《关于落实市局百项承诺工作要求推行农村地区户口簿补领、新生儿申报户口等户籍业务“代理服务”和缩短部分户口审批时限的通知》沈公社〔2012〕68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本市居民户口簿丢失、换发需要补办户口簿的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户主身份证(需户主本人到场)。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即办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十八、居民分户
1、事项名称
居民分户
2、设定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少审核材料的通知》沈公社〔2018〕109号。
3、办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
4、申请条件
形成家庭关系的;有分居条件的;单独生活且实际居住的
5、申请途径方式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6、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1)户口簿;
(2)合法房屋手续;
(3)户主到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
7、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8、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0、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11、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工作日8:
30——16:
30
12、咨询电话
各分、县(市)局及派出所咨询电话
13、监督电话
各区(县)分局纪检公开电话
十九、离婚后在原址分户
1、事项名称
离婚后在原址分户
2、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户口政策审批权限及工作时限的通知》沈公发〔2008〕207号、《关于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和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