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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封面

作者:

PanHongliang

仅供个人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17-90

主编部门:

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实行日期:

1990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颁发《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90)的通知水建[1990]10号

为适应疏浚工程施工的需要,原水利电力部委托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为主编单位,对原部标准《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试行)SLJ202—82进行修订,现修订送审稿已通过审查,经部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其标准名称与编号为:

《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90自199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部标准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编单位。

本规范由水利部建设开发司负责解释,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0年7月25日

目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资料收集第一节水文、气象第二节地形第三节地质第三章施工设备调遣第一节水上调遣第二节陆上调遣第四章挖泥船施工第一节施工测量与标志设立第二节排泥管线架设第三节水下排泥管(潜管)第四节挖泥船及辅助船舶的选择第五节挖泥船定位与抛锚第六节挖泥船的施工方法第五章索铲施工第六章吹填施工及辅助工程

第一节围堰

第二节排泥区

第三节泄水口

第四节吹填施工

第七章质量控制及竣工验收

第一节挖槽宽度控制

第二节挖槽深度控制

第三节土方量计算

第四书质量评定

第五节施工记录和报表

第六节竣工验收

附录一疏浚土分级表

附录二风力等级表

附录三波浪等级表

附录四雾的能见度分级表

附录五降雨等级表

附录六报表格式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疏浚及吹填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

平,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系统开发和治理江河、沿海、湖泊、沟渠等用机械施工的疏浚及吹填工程。

第1.0.3条疏浚及吹填工程施工中,如遇无法执行本规范某些条文的特殊情况时,应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执行措施,按隶属关系报批后实施。

第二章基本资料收集

第2.0.1条施工单位接受工程任务时,应全面了解实施该项工程的目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并取得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2.0.2条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包括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技术资料在内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必要时应补充调查、勘测和提供有关基本资料。

第2.0.3条施工条件的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组装、停靠、避风、渡汛及维修等条件,如码头、避风锚地、修船厂、机械设备加工能力及水陆起重、运输设备等情况。

二、航道、桥闸及其他建筑的标准,以及通航对疏浚及吹填施工的影响。

三、施工作业区有无过江电力及通讯线路和水底电缆、管道、桥涵、闸坝、水下障碍物、水生植物、污染物、爆炸物等,并查明其所属单位和具体位置。

四、陆上排泥场及水下卸泥区、取土及吹填区的设置条件及其对当地经济的影响。

五、排泥区的泄水通道、泄水对附近水域或设施可能产生的冲淤及污染情况。

六、有关水利矛盾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当地征占土地、移民、迁安的条件和标准。

七、当地燃料、材料、电力及淡水等供应条件。

八、交通、邮电、教育、医疗、生活设施及地方劳力使用条件和工资标准等。

第一节水文、气象

第2.1.1条应收集施工河段、水域历年逐月最高、最低和平均水位、流量,典型年、月的水位、流量过程线,各河段的最大、最小及平均流速,水质等资料。

第2.1.2条沿海及感潮河段疏浚,应收集历年逐月和全年平均、最高、最低潮位,以及各种频率的潮位、潮差、涨落潮时的流向、最大流速、平均流速和水质等资料。

第2.1.3条冬季封冻的疏浚河段,应收集历年封冻日期、冰冻厚度、封冻持续时间及冰凌等资料。

第2.1.4条自然淤积或冲刷比较严重的疏浚段,应收集有关流向、含砂量及冲淤变迁情况等资料。

第2.1.5条沿海、湖泊及内河水面开阔的疏浚段,应收集该水域有关波浪资料。

第2.1.6条对于水源不充足的疏浚河段,应调查其水源补给条件。

第2.1.7条疏浚工程应收集以下气象资料:

一、风速、风向及其频率资料;

二、气温、最大冻土深度;

三、年、月平均降水量及暴雨日数和强度;

四、历年逐月雾日数、雾的能见度及持续时间等。

第二节地形

第2.2.1条疏浚及吹填工程,必须有施工总平面图,挖槽。

取土区及吹填区(包括排水系统)地形图、横断面和纵断面图。

一、施工总平面图的比例,根据工程规模,宜采用1/10000、1/5000或1/2000;图例、图幅应按国家标准绘制;图中除应绘制坐标及磁北方向外,应标明控制点,水准点,助航标志,过江架空电力、通讯线路,水底电缆,水上建筑物及水下障碍物等。

二、挖槽、取土区及吹填区地形图应包括水下地形。

测绘比例宜采用

1/2000、1/1000或1/500。

三、横断面测量间距宜采用100m、50m、25m;横断面图的横向比例宜采用1/1000、1/500、l/200或1/100;纵向比例宜采用1/100或1/200。

四、纵断面图可按河道设计中心线测深点绘制,比例可参照挖槽地形图和横断面图选用。

第2.2.2条横断面测量,河道疏浚工程应侧至堤脚外3~5m;湖泊、河口和沿海水域疏浚工程应测至设计上开口线以外30~50m;水深测量的测点间距、点位允许误差及测深允许误差等,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S9-8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施测前应向测绘部门收集测量控制点、水准点等资料。

当施工地区无控制坐标和水准点时,可就近引设,精度应达到四等三角网和四等水准技术标准。

第2.2.4条凡永久测量标志,必须布设在挖槽和排泥区、取土及吹填区以外易保护的地点,并便于引用。

第三节地质

第2.3.1条疏浚及吹填工程,必须有工程地质报告书,包括钻孔平面布置图、钻孔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和土工实验成果等资料。

当工程地质资料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补充勘探。

第2.3.2条疏浚及吹填区勘探断面的布置宜与测量横断面一致,勘探断面间距宜为100~400m;勘探钻孔的布置间距直为50~300m,孔深应至措槽或取土区设计底高程以下2~3m。

第2.3.3条疏浚及吹填工程土工实验工程,根据需要,在下列工程中选定,其中一至七项为必做的实验工程:

一、密度;

二、含水量;

三、颗粒分析;

四、界限含水量;

五、天然稠度;

六、相对密度(对砂性土);

七、标准贯入;

八、渗透;

九、压缩;

十、直接剪切;

十一、三轴剪切;

十二、无侧限抗压强度;

十三、十字板剪切;

十四、附着力;

十五、饱和度。

第2.3.4条疏浚土的分级详见附录一。

第三章施工设备调遣

第一节水上调遣

第3.1.1条施工船舶调遣前,应查勘调遣线路,制定调遣计划及安全措施,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船舶设计使用说明书及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封舱与船舶编队,落实调遣组织等准备工作。

第3.1.2条施工船舶在海上调遣时,除应遵守港航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封舱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链斗式挖泥船:

斗链不得自由下垂低于船底,且应牢固系在斗桥上;斗桥应升至最高位置,用保险绳系牢,并在其燕尾槽上搁置坚固枕木,将斗桥固定楔紧。

二、绞吸式挖泥船:

应将定位桩倾放在甲板支架上,并加以固定;绞刀桥架应升至水面以上,并系牢、楔紧;吸排泥口应以铁板封堵。

三、自航耙吸式挖泥船:

应将耙桥升至最高位置加保险绳,泥门应紧闭,并固定保险。

四、抓斗式、铲扬式挖泥船:

应将抓斗、铲斗拆卸,并妥为置放;吊架要搁牢,吊机应用钢索固定。

五、吸泥船应将吸泥管及排泥管系牢或拆卸;泥驳的泥门应关紧,并加保险销子固定。

六、小型辅助船、浮筒及排泥管等设备,应装在泥驳、货驳或其他船上调遣。

七、出海调遣中,非自航式挖泥船上的工作人员应离开本船,只留少数有经验的主要船员在主拖拖轮上,负责检查和联系,遇有险情,可及时回到本船采取应急措施。

八、在封舱的船上应备有灯光或其他通讯联络装置,供调遣途中应用。

九、拖航期间应定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航行情况及船舶方位。

第3.1.3条施工船舶在内河长途调遣时,除应遵守港航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调遣线路,事先应作详细调查,除必须具有足够的航行尺度外,对沿途桥闸,电力、通讯线路和水底电缆等跨河建筑物的净空及水位变化等尺寸,应取得可靠数据。

二、施工船舶上的游动及可拆卸部件,应参照第3.1.2条,妥善置放或系牢。

三、浮筒应分段组排,系牢后拖运。

四、在被拖船舶上,应派有经验的船员值班,负责检查和联系。

挖泥船上应备有抛锚设备,并能随时抛锚。

机舱排水系统要保持完好。

第3.1.4条施工船舶拖带编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船队的外围尺寸不得超过航道允许尺度,且应使航行的水流阻力最小。

最大最坚固的船只应安排在队首,其余船只按大小顺序向后排列。

当采用双排或多排一列式编队时,船队后面的宽度不得超过前面的宽度。

船队内各船舶之间区联结牢固,横向缆绳必须拉紧,纵向缆绳应处于松弛状态。

二、海上调遣宜采用一列式吊拖方式。

三、内河调遣宜采用吊拖、傍拖、顶推等方式。

四、长距离拖带时,宜将挖泥船的绞刀桥架、泥斗桥放在与行驶方向相反的一面。

第二节陆上调遣

第3.2.1条小型挖泥船、辅助工程船舶、拼装式挖泥船、浮筒、排泥管以及索铲、推土机、铲运机等设备,当不具备水上调遣条件或经济上不合理时,可采用陆上调遣。

第3.2.2条设备调遣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根据可拆卸设备的部件尺寸、重量及运输条件,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工具,落实运输组织,制定运输计划,申请运输车辆。

二、主要设备拆卸前,应按设计图纸绘制拆卸部件组装图。

三、设备拆卸后,应核定组装件的尺寸及重量,并编号、登记、造册。

对精密部件、仪表及传动部件,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清洗加油,包扎装箱。

四、采用公路运输时,应对运输线路进行查勘,查明公路的等级、弯道半径、坡度、路面情况、桥涵承载等级和结构状况,以及所穿越的桥梁、隧道及架空设施的净空尺寸等,对不能满足大件运输要求的路段和设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报请有关部门核准。

第3.2.3条疏浚设备组装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疏浚放样点相对于测站点的点位误差不应超过表4.1.2规定。

第4.1.3条挖槽设计位置应以明显标志显示,标志可采用标杆、浮标或灯标。

纵向标志应设在挖槽中心线和设计上开口边线上;槽向标志应设在挖槽起讫点、施工分界线及弯道处。

平直河段每隔50~100m设立一组横向标志,弯道处应适当加密。

第4.1.4条在沿海、湖泊以及开阔水域施工时,各组标志应以不同形状的标牌相间设置。

为便于夜间区分标志,同组标志上应安装颜色相同的单面发光灯,相邻组标志的灯光,应以不同的颜色区别。

第4.1.5条水下卸泥区应设置浮标、灯标或岸标等标志,指示卸泥范围和卸泥顺序。

第4.1.6条在挖泥区通往卸泥区、避风锚地的航道上,应设置临时性航标,指示航行路线。

在水道狭窄、航行条件差、船舶转向特别困难时,应在转向区增设转向标志。

在施工船舶避风水域内,应设置泊位标,并在岸上埋设带缆桩或在水上设置系缆浮筒,以利船舶紧急停泊。

第4.1.7条在施工作业区内必须设置水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尺间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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