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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讲义

行政处罚法讲义

双滦区法制办杨明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64条。

下面由我给大家逐一进行讲解。

第一章总则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2、行政处罚是制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2、行政处罚的原则

主要包括: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处罚的程序法定。

(2)公正公开原则

一是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当。

二是公开原则又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

处罚的法律法规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二个方面:

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处罚要公开,不能秘密进行,使受罚者本人及人民群众对处罚能够了解,以便于人民群众监督。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两个作用:

一是强制制裁作用。

二是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通过行政处罚使被处罚者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承担因违法而带来的不利后果,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这就是认识的转变作用。

防止将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

(4)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处罚法是通过赋予当事人权利的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如果当事人行使了这些权利就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那么行政处罚法都赋予了当事人哪些权利呢:

主要有: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与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共计14项权利。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行政相对人正当、合法的行使权利还可以阻却行政机关不正当的行政行为。

(5)权力制约原则

第一,三个分离制度

一是,调查人员与决定人员分离

二是,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三是,听证主持人与听证调查人员的分离

第二,当场处罚的备案制度

第三,政府的监督与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相结合,加强对处罚权的制约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有六类,分别是: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

(1)警告

警告是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仅仅影响其声誉的处罚。

(2)罚款

罚款是要求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是财产罚

没收:

就是无偿收归国有。

没收有四个对象:

①违法所得;②违禁品;③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④相关的物品、违法涉及的标的物。

(4)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能力罚,即在停产停业期间,受处罚的当事人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工作,但法律资格并没有剥夺。

在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以后,无须重新申请就可以继续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工作。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取消;而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则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以后,再发还许可证、有关证书或执照。

(6)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又叫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这是一种人身自由罚。

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行使此项处罚。

2、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4条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这一处罚中,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的只是“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也就是说暂扣许可证、执照可以设定,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组织的执照也是可以设定的。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设定权属

种类

性质

法律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人身罚

行政法规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行为罚

地方性法规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罚

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罚款

警告

申诫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1)两类实施机关

一般实施机关

l、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授权组织(第1 7条)

3、受委托组织(第1 8和1 9条)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集中实施机关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有关机关行使集中处罚权,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第1 6条)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以及全国垂管机关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及适用

1、管辖

(1)级别管辖:

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指定管辖:

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交由共同上一级机关决定。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一级管辖;地域管辖解决的是管辖范围;指定管辖解决的是管辖权的争议。

2、适用

(一)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是,必须确已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是,违法行为具有违反行政法的性质;

三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是,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适用规则

(1)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一事不二罚款: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含义是: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罚款后,排斥该机关的第二次罚款,也排斥另一个机关的第二次罚款。

否则,当事人有权抗辩,对第二次罚款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应当以适用法律错误而撤销后一个罚款行为。

3、决定处罚的裁量情节(25、26、27)

(1)不予处罚的情节

一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追究时效(29条)

(1)行政处罚的一般追诉时效为2年,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

这里的“发现”是指:

一是,对违法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即为发现;

二是,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以举报时间为准。

(2)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

原则上,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是,“连续状态”:

当事人基于一个违法故意;违反同一个规定;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为。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属于“连续状态”

二是,“继续状态”:

继续状态”不同于“连续状态”,它是一个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3)行政处罚的一般追诉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规定追诉时效的单行法律有两个: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的6个月;

二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的5年。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一般规则(30、31、32)

一般规则是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中均应遵守的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2、简易程序(33、34、35)

(1)特点

一是,时间短;

二是,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2)适用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法定依据明确;

二是,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3)简易程序的内容

一是,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是,认定事实:

制作现场笔录;

三是,告知与听取意见: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与申辩;

四是,制作处罚决定书: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

五是,送达:

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是,备案:

回所属行政机关登记备案。

3、一般程序(36至41)

(1)一般程序流程

一般程序可以简单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立案:

来源主要有巡查发现、举报、领导交办等

第二步,调查取证: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三步,调查终结:

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四步,处罚审批:

独任制;合议制

第五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一是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二是符合听证条件的要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

第六步,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步,执行:

分两种方式:

一种是自行履行;一种是强制执行:

有强制执行权的直接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步,结案:

填写结案审批表,将所有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组卷、装订、存档。

(2)调查取证

一是,调查程序和方式(37条)

二是,法定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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