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教学教案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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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教学教案讲义

第六章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

【知识导航】

第一节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一、旅游安全管理

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旅游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旅游安全管理原则

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也就是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二、旅游安全管理职责

(一)国家旅游局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1)制定国家旅游业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2)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问题;

(3)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6)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安全法规;

(2)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4)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5)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7)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8)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旅游企业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要以“基层为主”,即旅游安全工作成效如何,关键在基层,也就是说关键在于旅游企业。

因此,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他旅游经营企业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旅游安全负第一位的责任。

旅游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4)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检查、监督;

(5)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

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6)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7)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8)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9)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10)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订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11)负责为旅游者人身及财物投保;

(12)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13)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订周密的安全保护方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贯彻旅游安全工作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重点在于旅游经营单位。

只有旅游经营单位切实做到上述规定要求,真正树立起“没有安全,便没有旅游业的发展”这一概念,旅游安全工作才能收到实效。

【知识要点】了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熟悉旅游经营单位旅游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掌握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分类及其处理程序。

【知识训练】

32.“安全第一”,就是说,在旅游活动中,无论是(),还是旅游经营单位或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自始至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丝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

(B) 

A.安全行政管理部门  

B.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C. 旅游者  

D.导游人员  

【答案解析】

【拓展训练】

【课外知识】

第二节旅游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防范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人民币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人民币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旅游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后,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导游人员在带团游览中,如果发生了旅游安全事故,导游人员应当立即向其所属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要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对事故发生地现场保护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涉及到能否准确地确定事故性质,寻找破案线索,也关系到安全事故的妥善处理。

所以,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一定要配合公安或其他有关方面,严格保护事故发生地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当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及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救护等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当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组织指挥,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这样有利于安全事故的处理。

(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涉外旅游安全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以及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是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在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报告单位如不属事故方或责任方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人员尚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作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如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在此同时,事故报告单位应当检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

有伤亡事故的,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

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

如果伤亡者中有来自海外的旅游者,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实清查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事部门及国家旅游局,由当地外事部门或国家旅游局负责通知外方。

有关组团旅行社应及时抚慰伤亡者家属。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为伤残人员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书”;

2.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3.为遗体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出具的“尸体防腐证明书”、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三)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从旅游业来说,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特别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依据这一规定,当特别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做好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工作。

具体内容有: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如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按照《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对于特大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另外,要做好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调查工作。

此外,对于某些特大事故,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则可以决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特大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经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在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迅速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

经组织调查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外国旅游者的伤亡事故处理程序

1.一般处理程序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2.处理程序的主要内容:

(1)死亡确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年迈或其他疾病而自然死亡的,为正常死亡;因意外突发事故死亡的,为非正常死亡。

(2)通知外国使、领馆及死者家属。

根据《维出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应尽速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3)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

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方可同意,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请求。

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死因,需要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其有关规定办。

(4)出具证明。

正常死亡,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鉴定书”。

(5)对尸体的处理。

对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尸体的处理,可在当地火化,亦可将尸体运回其国内。

但究竟如何处理,得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的意愿。

(6)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尸体、棺枢出境须具备以下证明:

①由医院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鉴定书,在特殊情况下,亦可由有关涉外公证处出具死亡公证书代替上述证明书;②由医院出具的防腐证明书;③由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枢出境许可证明书。

(7)死者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8)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知识要点】

【知识训练】

【答案解析】

【拓展训练】

【课外知识】

第二节旅行社保险法律制度

一、旅游保险和旅游保险合同

(一)旅游保险的概念

1.保险的概论

《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一定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旅游保险的概念

旅游保险是保险的一项业务。

它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在旅游活动中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得以产生的依据。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构成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保险合同主体、客体和保险合同内容这三个要素。

2.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

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是各类旅游合同保险的总称。

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旅游活动中的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它是保险合同在旅游活动中的一种体现。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及其合同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即旅行杜在组织旅游时,无论是入境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抑或是国内旅游,都必须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行为。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

1.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是旅行社与保险人约定承担旅游经营造成的责任赔偿之权利、义务的协议。

2.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2)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3)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内容

(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

(2)旅行社责任保险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1.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2.不予赔偿的范围

(1)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及事故处理与理赔

1.保险事故处理与理赔申请

(1)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2)提供证据,依法索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保险事故受理

(1)核定责任、限期理赔。

①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

②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知识要点】掌握保险、旅游保险、保险合同、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掌握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含义,熟悉保险合同的内容。

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保险人的含义,掌握旅行社责任险合同的客体、保险金额和索赔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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