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巷道掘进部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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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巷道掘进部分操作规程
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巷道掘进部分操作规程
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巷道掘进部分操作规程
总 则
第1条 为保证井巷掘施工符合规定的作业程序和操作要领,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工艺流程按正规循环作业管理,以提高掘进效益,保证安全作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凡参加井巷施工的人员,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要熟悉施工巷道的用途、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要求、质量标准、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并须在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施工。
开工前,应做好下列检查工作:
1.所需各类工具、器材、机具、零配件等是否备齐,其品种、材质、规程、数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工作范围内的巷道支护是否完好,顶帮是否安全。
若发现支护损、缺等不安全问题时,应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3.工作面的通风情况是否良好。
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正常。
超过规定或不正常,不得进入工作面,并报告矿井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工作面的临时支护和空项蹁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如不符合规定或不安全时,必须立即进行支护。
否则,不准进入工作面作业。
5.巷道中、腰线是否正确。
如发现有问题时,应请测量人员及时进行校正。
第4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和本操作规程规定进行作业,保证工程规格质量,并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5条 在本工种与其他工种人员作业有关联时,开工前应主动与其联系,相互配合,保证安全施工。
第6条 顶板管理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
严禁空顶作业,防止顶板事故。
第7条 施工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钻眼前、放炮后,支护前都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及时找掉危岩活石。
找顶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找顶工作应由两名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一人找顶,一人观察顶板和退路。
找顶人应站在安全地点,观察人应站在打顶人的侧后面,并保证退路畅通。
2.找顶应从有完好支护的地点开始,由外向里,先顶部后两帮依次进行。
找顶范围内严禁其他人员进入。
3.找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
用长工具找顶时,应防止煤矸顺杆而下伤人。
4.顶帮遇有大块断裂煤矸或煤矸离层时,应首先设置临时支肪,保证安全后,再顺着裂隙、层理慢慢地找下,不得硬刨强挖。
第9条 施工人员应妥善保护中、腰线及其设施,严禁私自更改中、腰线。
在钻眼、支护前,必须对中、腰线进行复核和延伸,严格按线施工,以保证工程规格符合设计规定。
第10条 掘进巷道在穿透旧巷、老空、煤和瓦斯突出区、地质构造变化区或在其附近通过之前,必须按预防瓦斯、透水、发火、冒顶等专门措施进行作业。
如发现有异常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报告矿井调度室。
如果情况危急,必须迅速发出警号,所有受威胁范围的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点;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11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掘进的施工人员,必须学习和执行有关预防突出的专门措施,严格按其规定进行作业。
在施工过程中,要经常注意瓦斯变化情况和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按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矿井调度室。
第12条 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中掘进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防治冲击地压基本知识的教育,并严格执行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第13条 在贯通巷道施工时,必须按贯通措施的规定做好工作,加固和完善贯通地点的支护,防止冒顶事故。
第14条 采用炮掘施工方法时,应采用湿式钻眼、刷洗井帮巷壁、使用水炮泥,以及放炮喷雾、装载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遇水膨胀的岩(煤)层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并应采取捕尘措施,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15条 在掘进过程中,必须搞好文明施工。
所有工具、材料、管、线等应堆放、悬挂整齐,水沟畅通,巷道内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
第16条 井巷施工应坚持一次成巷,工程质量符合《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严格质量验收制度,各班组、各工序、各工种应进行自检、互检,对不合格工程及时处理,工程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17条 掘进工作人员应努力学习和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不断提高技术操作水平。
钻 眼 工
一般规定
第1条 工作面施工前,钻眼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必须熟悉、掌握工作面的炮眼布置、放炮说明书、支护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2条 钻眼工应熟悉、掌握钻眼机具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3条 钻眼机具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检修或更换,不许“带病”运转。
第4条 钻眼前,必须依据中、腰线在工作面按炮眼布置图标定眼位。
第5条 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和残眼内钻眼,并必须坚持湿式钻眼。
第6条 工作面空顶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支护,否则不准钻眼。
第7条 大断面巷道施工,必须搭设牢固可靠的工作台,或者采用台阶工作面施工、蹬碴钻眼等措施。
第8条 掘进接近老空、旧巷及巷道贯通等特殊地段,必须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特殊措施进行钻眼。
第9条 煤电钻应有“MA”标志。
入井前应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确认防爆性能良好,方准入井使用。
第10条 使用煤电钻时,必须设有并使用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机、自动停电等综合保护装置。
二、眼前准备工作
第11条 钻眼前应充分准备好所使用的钻具,如风钻、电煤钻、钻杆、钻头等。
钻杆要直、水针孔要正,并要完整无损,钻头应锋利。
第12条 压风管、供水管、电源须接送至掘进工作面附近,保证压风、水、电使用方便、正常和安全。
第13条 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钻眼,处理后,方可作业。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无风或风筒口距离工伯面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2.供水管内无水,无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损坏、失效时。
3.工作面瞎炮、残炮没有处理完毕时。
4.工作面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或有煤和沼气突出征兆时。
5.工作面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
6.工作面迎头清理的浮煤、浮矸没清理干净或积水没有排除的。
7.钻孔突然与老空或旧巷相透时。
第14条 在工作面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有危岩、悬煤矸时,要及时处理;难以处理时,要进行临时支护。
在支护完整条件下钻眼。
钻眼前对风钻要进行如下检查:
1.风钻接风、水管前,检查管口内是否有脏、杂物[换行];如有时要用风、水吹冲干净。
检查风、水管线是否完好畅通,接头是否连接牢固。
2.零部件是否齐全,螺钉是否紧固,并注油进行试运转。
3.注油器内要装满油脂,油脂要清洁,并调节好油阀。
4.运转声音是否正常,各操作把手是否灵活可靠,有无漏风、漏水现象,钻架的升降是否灵活等。
5.钻头安装是否牢固,钻杆中心孔和钻头出水孔等是否畅通。
以上情况都达到完好要求时,才准许钻眼。
第16条 钻眼前对电钻要进行如下检查:
1.综合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2.电钻机体有无裂纹或损伤,螺钉、螺帽、销子等有无松动,后罩、风扇是否完好等。
3.电钻开关是否灵敏,转动方向及声响是否正常。
4.电缆是否漏电,并将电缆挂在巷道的一侧,防止挤压损坏。
5.供水管是否畅通,水源有无压力等。
6.钻杆与钻头是否扣紧牢固。
以上情况都达到完好要求时,才准许钻眼。
三、钻眼操作
第17条 在钻眼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精力集中,注意观察钻进情况。
第18条 发现有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有压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钻眼,钻杆不要拔出,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听候处理。
工作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点。
第19条 当钻孔突然与老空或旧巷相透时,应停止钻眼作业,并检查有害气体。
如果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需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20条 钻眼中,发现有钻头合金片脱落、钻杆弯曲或中心孔不导水时,必须及时更换。
第21条 严格按标定的眼位和放炮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个数进行钻眼。
凡出现套槽眼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
第22条 钻眼时要随时注意煤岩帮、顶板,发现有片帮、冒顶危险时,必须立即停钻处理。
第23条 钻眼中,出现粉尘飞扬时要停止钻进,检查水管是否有水,钻头、钻杆中心孔是否畅通,处理后再钻眼。
第24条 在钻眼过程中,发现钻眼机具的零部件、设施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停钻处理。
第25条 在倾角较大的上山工作面钻眼时,应设置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工作台,必要时工作人员宜配戴保险带。
巷道中须设置挡板,防止人员滑下和煤岩滚动伤人,并把电缆及风、水管固定好。
第26条 钻眼时,钻杆不要上下、左右摆动、以保持钻进方向;钻杆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钻杆折断伤人。
第27条 在向下掘进的倾斜巷道工作面钻底眼时,钻杆拔出后,应及时用物体把眼口堵好,防止煤岩粉把炮眼堵塞。
第28条 操作风钻的要求:
1.定眼时,风钻司机和领钎人员要相互配合,司机站在风钻后侧面,手握把手,调整钻架(气腿)到适当高度;领钎人员要站在一侧,避开司机视线,手握钎杆,把钎头放在用镐刨出的眼窝上。
2.开眼时,应把风钻操纵阀开到轻运转位置,待眼位稳固并钻进20~30毫米以后,再把操纵把手扳到中运转位置钻进,直至钻头不易脱离眼口时,再全速钻进。
3.正常钻眼时,司机一手扶住风钻的把柄,一手根据钻进情况,调节操纵阀和钻架调节阀,禁止在风钻前及钻杆下站人。
4.开钻时要先给水,后给风;钻眼过程中,给水量不宜过大或过小,要均匀适当;钻完眼后或更换钻标时,要先关风,后关水。
5.司机扶钻时,要躲开眼口的方向,站在风钻侧面,两腿前后错开,脚蹬实底,禁止踩空或骑在气腿上钻眼,以防钻杆折断时风钻扑倒伤人。
6.钻眼时,风钻、钻杆与钻眼方向要保持方向一致,推力要均匀适当,钻架升降要隐,以防折断钻杆、夹钻杆或拐丢钻头。
7.钻眼应与岩石层、节理方向成一定的夹角,尽量避免沿层、节理方向钻眼。
8.多台风钻同时钻眼时,要划分好区域,做到定钻具、定人、定开眼顺序,不准交叉作业。
9.遇有突然停风、停水时,应将风钻取下,钻杆拔出,停止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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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更换钻眼位置或移动调整钻架时,必须将风钻停止运转。
11.按时向风钻注油器内注油,不得无润滑油作业。
12.钻深眼时,必须采用不同长度的钻杆,开始时使用短钻杆。
13.钻完眼后,应先关水阀,使风钻进行空运转,以吹净其内部残存的水滴,防止零件锈蚀。
第29条 操作电钻时的要求:
1.在工作面移动电钻时,要一手提电钻手把,一手提电缆。
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也不准将钻杆插在电钻上移动。
2.钻眼前,必须将衣服袖口、裤腿扎好,脖子上的毛巾必须塞到工作服领口内,并系好钮扣。
3.严禁戴手套钻眼。
4.开眼或钻眼过程中,不准用手直接扶、托钻杆或用手掏眼口的煤岩粉。
5.开眼时,钻头要轻轻接触煤壁,然后启动电机。
电钻转动后要注意钻杆的进度,每钻进一段距离要来回抽动几次钻杆,排除煤粉,以防卡住钻杆和减少阻力,增快进度。
6.在煤壁上钻眼时,要尽量避开硬夹石层和硫化铁结核。
7.当电钻发生转动困难或发出不正常的声响,或电钻、电缆漏电,电钻外壳温升超过规定等故障时,必须停止钻进,查出原因,及时处理。
8.使用湿式煤电钻时,要先开水后启动;钻眼完毕,应先关水再断电,最后抽出钻杆。
四、收尾工作
第30条 使用风钻钻完眼后,应将钻眼工具、设施撤出工作面,存放在安全地点;将风、水管阀门关闭,软管盘放整齐。
第31条 使用电钻钻完眼后,应从电钻上拔下钻杆,切断电源,并把电缆、钻杆、电钻撤至无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将电缆盘放好。
放 炮 员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 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3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 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
不符合规定的放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局、矿制定的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度。
第5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禁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禁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
3.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6条 在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时,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及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在岩巷掘进或延深井筒时,无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瓦斯的煤、岩层10米以外。
在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应适当加长这个距离。
如果工作面中发现瓦斯时,则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第一段用瞬发电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
不同厂家生产和不同型号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7条 在发出使用电雷管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8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放炮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10条 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条 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准备工作。
第12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助手运送。
2.领取的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没的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
如果电雷管和炸药装同一容器内,必须设置坚固牢靠的隔板,将电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不同的间隔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缺罐上下。
4.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人车时,应在末端车厢内,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并且应与其他人车以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
携带人员要时刻将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7.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炮药箱内。
炮药箱要放到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干燥的安全地点,并离开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
8.放炮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放炮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第13条 检查放炮器与放炮母线。
放炮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放炮母线长度符合规定,并无断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4条 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等放炮器具。
第15条 引药的装配: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管体抽出。
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的脚线末端要扭结。
2.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炮药箱附近地点进行。
禁止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 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
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
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
每个药卷内只准插放一个电雷管。
(4) 装配好的引药要整齐摆放在炮药箱附近符合规定的安全地点,并且点清数量、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放炮操作
第16条 装药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放炮员或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迎头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装药前及放炮前后的“一炮三检”制度。
2.放炮员或班组长负责对工作面附近洒水灭尘。
3.由班组长负责、放炮员监督,对迎头附近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完好、齐全。
4.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5.放炮员、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及时处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迎头空顶距离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装药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和撤出的煤、矸、矿车及机电设备,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1%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 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7条 装药:
1.放炮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
各炮眼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
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与反向起爆。
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换行]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在有煤尘与瓦斯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禁止采用反向起爆方式。
6.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成块状。
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
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灯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7.严禁采用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雷管放炮。
8.在同一次装药放炮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第18条 封泥应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制成,如粘土或砂子、粘土混合物等。
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严禁放炮。
第19条 封泥的装填结构与操作应按如下规定: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是:
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不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
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0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1.0米时,封泥长度应不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在有突出的掘进工作中,所有不装药的炮眼都应用封泥充满填实。
第21条 放炮母线的敷设:
1.放炮母线必须使用导电性能好的绝缘双线,禁止用钢轨、金属管、电缆等导体当作回路或母线使用。
2.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3.放炮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
其两端头在与脚线、放炮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4.放炮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5.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必须随用的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
第22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就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放炮员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23条 在连线放炮前,必须在距迎头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
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放炮。
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4条 放炮前要做好警戒工作:
1.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还要设置警戒牌、拦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外的安全地点。
第25条 放炮: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放炮员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放炮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放炮员进入拉炮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放炮信号。
3.放炮员接到班组长的放炮命令后,将母线与放炮器相接,并将放炮器手把插入放炮器,转至充电位置。
4.第二次发出放炮信号,再过10~15秒,放炮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放炮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5.电雷管爆后,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
拔下的放炮器手把应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第26条 放炮后验炮:
1.迎头排除炮烟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即进入迎头,由外向里顺序检查巷道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开动电气设备。
3.检查工作面爆破情况,并找除悬矸危岩。
4.通电后若没有起爆,放炮员须取下放炮手把,将母线摘下并扭结短路。
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分钟、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沿线检查,如为短路、断线、连接不良等原因,应立即处理;如确认非线路原因,又不能确定瞎炮位置时,可采用每两个雷管进行并联,然后将各并联雷管串在一起的并串联方法,重新联线起爆。
5.检查处理瞎炮或重新联炮前,必须在观察顶、帮、处理悬矸危岩后方可操作。
第27条 处理瞎炮:
1.处理瞎炮时,必须在距瞎炮眼0.3米处打出的平行炮眼中重新装药放炮,眼深要超过瞎炮孔深度;打眼时应在瞎炮眼外端口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2.严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