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建施工质量检查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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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建施工质量检查细则
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检查细则
项目管理部
2011.2.14
土建质量检查细则
目录
1.0目的
2.0范围
3.0定义
4.0指导
5.0参考文件
1.0目的
制定本检查细则是为了在公司在建项目质量检查活动时,通过质量检查和督促整改,达到规范土建工程的专业管理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的目的。
2.0范围
本检查标准适用于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各施工阶段的质量大检查和专业质量检查,也适用于土建工程的日常质量检查。
本检查标准除建筑工程外,还包含市政道路、涵洞等工程内容,当实体质量检查涉及到道路、涵洞时,按本项目相近的内容与道路、涵洞相关的规范标准结合进行。
各相关的责任主体均应遵守本细则。
3.0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
是指参与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EPC承包商、施工承/分包商、检测单位。
专业管理行为:
在本检查表中是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工程实体形成过程直接相关的土建工程专业方面的质量活动行为,强调对土建工程过程质量的管理、控制行为的检查。
4.0要求
土建质量检查细则
1.专业管理行为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有关要求
条款依据
必查或抽 查
1.1承包商
1.1.1检查项目现场专业管理人员、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是否满足项目要求
1.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应满足项目要求
2.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应满足项目需要
《质量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必查
1.1.2检查施工机具、装备、工具的配置、使用状况是否满足现场要求且有效
其配置、使用状态和有效性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测量器具应在校验的有效期内。
即使
IS090017.5.1条
抽查
1.1.3检查EPC承包商是否对分包商在项目现场人员执业或上岗资格、分包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技术质量控制过程等实施有效控制与管理
1.分包商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的资格、配备、到位应符合项目要求
2.制定分包商现场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3.制定施工工序交接程序,并运行正常
《质量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监督导则》第4.0.1第2款、4.0.4条第2款
抽查
1.1.4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活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控制管理相关的记录文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
2.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项目分部检查签字认可。
3.各工序应按设计要求及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确认;并经监理工程师和/或建设单位检查签字认可。
5.材料、设备、构配件的使用均应报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6.使用的钢筋厂家应为项目经理部批准允许使用钢筋生产厂家
GB50300-2002第3.0.2条
GB50300-2002第3.0.2条
GB50300-2002第3.0.2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款
GB50300-2002第3.0.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必查
1.1.5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活动是否按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检查验收相关的记录、文件)
1施工质量应符合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查自改及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上报有关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组等)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未经监理确认不得隐蔽。
5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7对试块、试件及材料的检测应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应有见证记录及见证人签字。
8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9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0竣工验收资料应齐全、完整符合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GB50300-2002
第3.0.3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必查
GB50300-2002第5.0.7条
工程部43号文
1.1.6检查施工阶段质保资料的收集与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1.进厂原材料及产品、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2.进厂材料复验应及时,并有报告。
3.各类施工记录、工序报验资料应及时,签字确认应与施工进度同步。
4.检测项目无漏、检测数据准确。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GB50300-2001第5.0.7条
必查
1.2监理单位
1.2.1检查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是否满足项目要求
1..施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配备、到位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GB50319-2000第3.1.3条
必查
1.2.2检查监理对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质量控制(相关记录资料、文件,必要时核查现场)
1.施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使用或安装,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字确认
2.监理工程师每月分阶段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应有检查记录
3.施工中的各种报验申批表与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确认后,及时签字认可。
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材料报验、工序确认、检查验收均应书面签字认可,严禁口头确认。
6.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7.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理,并有监理记录。
质量条例第三十七条
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
业主要求
必查
1.3.勘察、设计单位
1.3.1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签字负责人员是否符合执业资格要求(施工图纸及有关勘察设计文件)
1.施工设计文件应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施工图应有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并有设计公章。
《质量条例》第十九条
设计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GB50300—2001第6.0.2
抽查
1.3.2检查设计单位设计代表资格、配备、到位情况是否满足项目要求,是否完成相应的职责(有关记录、文件)
1.现场设计代表资格、配备、到位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满足项目需要。
2..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建设部1l5号令第二十五条(三)
GB50300—2001第6.0.2
必查
1.3.3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质量条例》第二十四条
必查
1.4工程竣工资料
1.4.1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情况
1.工程资料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工程开始就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工程交工文件的编写、整理、签证和汇总,并负责办理交接
SH3503-2001第1.0.7条
抽查
2.地基与基础
2.1土方开挖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有关要求
条款依据
必查或抽查
2.1.1土方开挖
2.1.1.1开挖顺序、方法
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GB50202--2002
第7.1.3条
必查
2.1.1土方回填
2.1.2.1填方土料
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GB50202--2002
第6.3.2条
抽查
2.1.2.2填筑厚度、压实程度
每层填筑厚度、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有检测记录,并符合设计要求
GB50202--2002
第6.3.3条
抽查
2.2下防水
2.2.1材料
2.2.1.1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验报告
品种、规格、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GB50208-2002第3.0.6条
必查
2.2.1.2防水混凝土
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GB50208-2002第4.1.8条
必查
2.2.2渗漏检查
2.2.2.1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
设置与构造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GB50208-20024.11.9条
必查
2.2.3防水层结合
2.2.3.1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结合
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GB50208-2002第4.2.8条
抽查
2.3坑工程
2.3.1基坑(槽)、管沟
2.3.1.1基坑(槽)、管沟验收
以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JGJ106-2003第7.1.7条
抽查
2.4备基础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有关要求
条款依据
必查或抽查
2.4.1沉降
2.4.1.1沉降观测
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文件设置;
SH3510-2000
第2.0.12条
必查
沉降观测的时间,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
●混凝土浇筑完成前、横板拆除后;
●设备安装前;
●设备安装完毕后;
●设备水压试验过程中;
●设备试压放水后或单机试车完毕;
●如遇特殊情况,应增加观测次数
SH2510-2000
第2.0.13条
必查
2.4.2构造
2.4.2.1动力设备基础
受冲击力较大的部位,钢筋连接不应采用焊接接头
SH3510-2000
第3.2.4条
必查
2.4.3设备基础灌浆
2.4.3.1灌浆前处理
1.灌浆处表面应进行凿毛或拉毛处理,凿除油污
SH3510-200
第7.0.2条
抽查
2.清水冲洗,保持湿润不少于24小时
3.清除预留空杂物、积水
2.4.3.2灌浆
1.设备初找正后进行,地脚螺栓预留孔灌浆一次满灌到基础面并捣固密实
SH3510-2000
第7.0.3.条
第7.0.4.条
第7.0.5.条
第7.0.6.条
第7.0.9.条
抽查
2.二次灌浆应在设备最终找正、找平后24小时内进行,必须一次完成,不得分层灌注
3.灌浆料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主体结构工程分部
3.1混凝土结构工程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有关要求
条款依据
必查或抽查
3.1.1模板及支架
3.1.1.1设计
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
GB50204-2002
第4.1.1条
抽查
3.1.1.2性能
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质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GB50204-2002
第4.1.1条
3.1.1.3拆除
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GB50204-2002
第4.1.3条
3.1..2钢筋
3.1.2.1进厂检、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