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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学院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

家具、小型仪器、设备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六条各后勤经营服务中心、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和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院资产管理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

建立运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

(二)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三)初审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招标、采购活动,并参与合同验收;

(四)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簿,按月与学院财务账簿核对资产总帐;

(五)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处置(报废、报损等)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七)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八)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九)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十)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使用《**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地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二)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登记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申报购建计划,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五)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六)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七)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手续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八)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学院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十二条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出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完全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重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建。

购建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监察、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六条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招标管理。

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政府采购。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院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明确制定招标范围,规范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院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小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具体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招标后要签定合同,并妥善保管。

学院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负责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

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

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

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二十三条建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的网上公开查询系统,面向院内外开放使用,增强仪器设备的开放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批。

收回时应进行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底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校办产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院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条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变动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九条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办理投资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院长的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二)处置固定资产,必须经过论证、经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按照先调出、后出售、再报废的顺序进行;

(三)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格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经讨论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处理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

(一)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必须提出处置固定资产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管理处对申请单位要处置的资产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审批;

(三)按照院长签批的意见,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技术鉴定(不能自行鉴定另请专家除外)或报市财政局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评估确值和技术鉴定报告;

(四)学院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通知使用单位打印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一式四份),按规定程序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把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报学院审批。

报市财政局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填制《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

(五)根据批复意见,资产管理处进行处置;

(六)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照学院或市财政局审批手续办理销帐撤卡工作。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处置单价在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鉴定,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报院长审批;

(二)处置总价值1000--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资产管理处经专家论证后,由学院审批;

(三)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指资产原值,下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学院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学院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申报审批表;

(二)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三)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五)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学院财务处设固定资产总分类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十六大类一级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

(三)使用单位应设置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可以按分户或按分类每打印一套固定资产明细账存档。

使用单位按一物一卡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由使用人签字承担其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存。

第三十八条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有关人员签字后,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

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经资产管理处批准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薄。

第四十一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二条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固定资产赔偿管理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丢失(下落不明或携带外出丢失)的固定资产一律按原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凡在本单位室内丢失的固定资产,由保卫处作出鉴定后,根据管理责任处理;

(三)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院组织专人严格审查,专案处理;

(四)由于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致使固定资产损坏,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后计算赔偿。

造成固定资产局部损坏,但能修复使用,视当事人的态度,责其酌情赔偿维修费;

(五)大型固定资产严重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属于责任事故的,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要负责赔偿;

(六)损坏、丢失(或被窃)固定资产的单位要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若隐情不报经查出后加重处罚。

第九章奖罚

第四十四条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五)财务人员不见“固定资产验收单”即给予报销的;

(六)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十章固定资产的现代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按照《**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帐,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归口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数据备份,定期与学院财务账簿进行核对;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单、条码单、固定资产卡片打印。

归口审核,要做到及时审核,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天。

如审核不通过,要填写清楚审核意见,由资产管理员修改后重新提交;

(三)使用部门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四)资产管理处每月30日与财务处对帐。

第四十八条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提交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信息,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四十九条资产管理员应按《**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本系统。

第五十条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在报销前必须先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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