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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

1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

医药卫生问题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谁来提供医疗服务,是医药卫生事业问题;二是谁来支付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障问题。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民众的安全网、社会的稳定器;又作为医疗费用的主要支付方,是医药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医改的重要领域之一。

医疗保障与医药卫生事业直接相关、相互影响、密不可分。

医疗保障功能必须通过购买医疗服务来实现;同时,医疗保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也将对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方面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将为国民健康提供稳定资金来源,这些资金最终全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化为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医疗保障机构作为全体参保人员利益代表,在购买医药服务的过程中,将发挥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引导作用,有利于形成外部制衡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组成。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采取渐进方式,从部分人群开始设计制度,逐步推进,本身带有很强的阶段性和试验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局限。

(一)保障水平总体不高,人群待遇差距较大。

一是医疗保险虽然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但仍有1亿多人没有纳入医保体系,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

二是筹资和保障水平总体不高,部分重病患者参保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

医疗保障范围以住院为主,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正在推进过程中。

三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保障水平不均衡,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待遇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医保,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待遇水平落差较大。

以上3点表明公平性尚有欠缺。

四是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只有部分人群有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障衔接不够,医疗救助的能力也很有限,家庭因病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适应流动性方面不足。

一是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流动以及身份发生变化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

二是异地就医问题突出,特别是部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反映就医报销不便,需要垫付医药费用,一些退休人员要求享受居住地医疗保险待遇。

(三)保证可持续性方面不足。

一是统筹层次不高。

目前仍然以县级统筹为主,共济性不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较差,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异地就医。

二是医药费用成本控制机制未完全建立。

按照医改要求,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制约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三是经办服务能力不适应事业的快速发展。

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普遍存在人员编制、经费不足的问题。

还有不少地区信息化水平低,管理手段落后。

另外,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有

(一)医疗卫生的政府投入二式化与公立医院行为异化

近十年来,我国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直接的财政投入,另一种是包括免税、药品和医用材料顺价加成以及检查检验高于成本定价等在内的政策性投入(其中免税部分在医疗机构中几乎可忽略不计)。

两种投入方式一软一硬,财政投入相对不足,越来越软。

政策性投入却越来越硬,逐渐成为政府投入的主渠道。

公立医院行为异化公立医院的改革是由政府设计和推动的,但改革后,公立医院的行为与政府改革的初衷渐行渐远。

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并适应全国范围内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卫生体制也进行了改革,政府逐渐从投资办医院走向利用政策办医院。

医院既“吃”政府(财政投入),又“吃”患者(高利收费)。

药品、医用材料加成等政策性投入逐渐成为政府投入和医院补偿的主渠道。

面对补偿机制二元化,对于医院来说,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享受政策投入利益。

直接取决于医院所占有的市场份额。

(二)社会医疗保险欠公平、低效率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农村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开展,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原有的合作医疗制度纷纷瓦解,农民完全沦为自费医疗。

农村直到2003年之前基本没有任何医疗保障,90%左右的农民靠自费医疗。

城镇内部不同人群间医疗保险同样不公平。

1998年的医改方案首先将大量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以及职工家属等排除在外。

另一方面,以“第三方付费”为特征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对医方道德风险的有效控制。

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与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征决定了供需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医生是专家、权威。

(三)“管办不分”、“管制俘获”与政事合一

医疗保险市场是由供方(医生)、需方(患者)和第三方即医疗保险机构组成的,政府是介于三者之上的监管者。

政府对医疗服务提供方(医院和医生)、利用方(患者)和医疗保险方的有效监管,是医疗保险市场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然而,在我国,政府的监管角色是混沌的。

从医疗服务提供方面看,政府直接举办为数众多的医疗机构形成了典型的“父子”关系。

医院是政府的行政附属单位,政府相当于总医院院长。

由于政府的投入主要依靠政策性投入,医院的补偿主要依靠市场。

于是,医院对医生的权力(大处方)是激励的,政府对医院的趋利行为是默认的。

(四)卫生保健体制二元化、政府责任间接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二元社会经济结构。

十六大以来,坚持科学发展观,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正在走向融合。

但是,卫生保健体制却仍然固守二元化。

医疗卫生方面,城市医疗卫生和农村医疗卫生是二元化的。

农村卫生工作一直是卫生工作重点,但在实际运行中,重城市轻农村的格局始终没有改变,80%的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广袤的农村和大约70%的人口,只享有20%的卫生资源,造成基本医疗卫生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差。

这样,处在不同地域和保险系统的居民只有区域内和系统内的小范围公平,难以保障人人享有公平的医疗待遇。

这与我国卫生保健事业发展中政府财政投入分摊机制紧密关联。

党的十七大已经确定了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的宏伟目标。

按照中央的要求,近期医疗保障工作的基本思路是: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当前重点是加快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4项制度,从重点保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并做好制度之间的衔接。

(一)扩大覆盖面,尽快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

主要措施:

一是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在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的基础上,争取2010年统筹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二是推进大学生参保。

将新入学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已经参加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做好衔接,保障其基本医疗。

三是加大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参保力度,落实选择参保政策,提高参保率。

四是新农合参合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

同时,按照全民医保的目标,探索建立引导各类人员长期参保的机制,减少有病参保、无病退保的“逆向选择”。

(二)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

主要措施:

一是提高封顶线。

2010年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继续提高。

二是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也要有所提高。

同时,考虑均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待遇水平,不断缩小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三是进一步降低大病、重病患者个人负担。

在规范相应的治疗指南和疾病治疗服务包的基础上,逐步探索解决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患者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

四是拓宽保障范围。

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50%(力争达到60%)的统筹地区,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

五是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

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主要措施:

一是从2010年开始编制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预算,使基金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通过编制“赤字预算”等办法,扩大覆盖面,提高待遇水平,限期释放过多的结余。

二是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2011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增强基金共济能力。

参保人数较少、共济能力差的省区,逐步探索实现省级统筹。

三是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制度,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四是改进支付方式,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2010年选择部分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进行试点,逐步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

(四)改进医疗保险服务,方便参保群众。

主要措施:

一是推行直接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药费用,着力解决参保人员“跑腿”和“垫支”问题。

以“一卡通”为重点,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2010年80%的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医保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个人不垫付医药费用。

二是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

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减少异地就医人数;推进省内联网结算,尽快实现同省跨城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探索建立区域经办机构协作机制,逐步解决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是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到手续简便、流程规范、数据共享,方便广大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

四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最大限度方便参保人员。

近日,磐石市全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

一是扩面提标。

按照“全覆盖”原则,加大参合工作力度,重大疾病报销比例提高至80%,补偿标准提高至60%。

目前,全市共有353320人参保新农合,参合率达99.97%。

二是改革支付制度。

全面开展医疗机构诚信体系等级评审,对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总额预付费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是创新监管。

充分利用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实行新农合住院病人信息动态报告和网上监审,定期开展定点医疗机构现场核查、走访及电话回访等监管工作。

截止目前,追回违规报销款8.5万元,取缔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1家。

唐山也将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等五大综合改革,市人大代表、市卫生局局长、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李建新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市卫生系统将深入贯彻两会精神,紧紧围绕让群众少得病、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四大目标,科学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五大综合改革,为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作出贡献。

李建新说,市卫生局将继续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由去年每人每年350元提高到400元,继续比全省标准高10元,全省最高。

参合率98%以上,力争实现全覆盖。

逐步提高报销补偿比,报销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继续保持全省领先。

探索城乡医疗保障均等化,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

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建立住院和门诊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等控制指标,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分别不低于20和15个病种,入组率不得低于50%,入组后完成率不得低于70%。

推进单病种费用综合管理,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费。

巩固基层医改成果,加快推行健康签约服务模式。

打造签约服务精品医疗模式,在全省率先创新推进契约服务模式,以签约服务为抓手,推进乡村一体化、绩效考核、财政补偿等机制形成,年底前全市居民签约率达到85%以上,逐步实现“户户拥有自己的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巩固医疗信息化成果,加快推进居民健康一卡通工程。

在整合优化已有医疗信息化资源的基础上,以身份证为载体,以“全市通”为目标,即统一以居民身份证作为病人的主要身份识别,以银联卡进行资金归集和结算,通过建立全市卫生数据交换中心和资金结算中心来实现病人身份登记和费用结算;同时按照卫生部居民健康卡建设标准对医院HIS系统进行改造,逐步用居民身份证取代医院院内“一卡通”,实现全市一卡通用。

在迁安市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开,2014年底争取覆盖全。

针对同样的问题,不同的省市,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国家的总体目标和本地区不同的发展状况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长沙市政协顾问周秋光针对具体情况提出了自己的相关建议,他认为在优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应该在一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一是促进医疗机构空间分布合理。

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是农村医疗保健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健全县(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置医疗网点的做法,代之以根据农村人口聚居状况、地理环境特征、卫生机构的布局和辐射范围等来重新配置卫生服务资源,并有效利用疾病控制中心、计生服务站等机构的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为推进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供优

质服务和配套保障。

二是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技能水平。

三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

要以“县镇两级、镇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卫生服务网络和完善服务功能,坚持政府主导、以县为单位,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的准入管理。

二、改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效果。

其一,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农民健康保险意识。

政府应加大教育宣传,组织动员各部门通力协作,搞好农民健康教育工作;比如督促各级宣传部门加大对农村健康教育的宣传力度,督促各级扶贫机构在扶贫工作中结合贫困地区存在的疾病与卫生问题,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其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制度运作效率。

其三,创新“新农合”评价机制。

比如对于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听证会,征询农民意见,听取评价;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让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防范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让农民及时掌握各种医疗信息,维护农民的医疗知情权。

三、强化医疗救助的保底作用。

首先,确立政府在医疗救助中的主体地位。

各级政府要本着量力而行、兼顾现实需要与实际可能的原则,编制社会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保证实施医疗救助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同时,积极探索医疗救助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对企业、非营利组织进行积极引导,吸纳企业、民间资金投入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之中。

其次,准确定位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应是一种救危性救助而非康复性救助,它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以低水平保证较大

数量的贫困人口被纳入救助范围,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

再次,严格界定救助对象。

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即村委会在调查的基础上将申请人初步确定为救助对象后在本村进行公示,乡镇则在接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并审核后实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通知救助对象所在乡镇再次进行公示;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进有出”的原则,定期进行调查摸底,复核审查,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完善医疗救助的档案制度、统计通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等体系。

此外,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政府应从医疗保障政策方面明确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断优化和培育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逐步建立能够满足商业健康保险外部发展需要与健康产业链相适应的医疗卫生配套体系;从财税上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支持力度,不断创新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

海口市则更加注重实践,陆续启动“大病医保”、“二次补偿”、“大病保险”三重保障,在解“大病致贫”难题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关于医疗服务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解释,不同部门根据其自身的出发点和利益对医疗服务进行了定义,如财政部、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第42号文件中指出: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明确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标准,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为了界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保证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条件下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是为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使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三是为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

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应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等内容。

第一个层次是核心医疗服务。

它是医疗服务的最基本层次,消费者到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是为尽快解除病痛,获得康复,是医疗消费者购买医疗服.务的核心。

第二个层次是形式医疗服务。

指医疗服务的形式体现,是医疗消费者购买的医疗服务的实体或外在质量。

如医疗服务的项目、技术水平、设备新旧、治疗效果。

第三个层次是附加医疗服务。

它是医疗服务各种附加利益的总和,也是医疗消费者购买的医疗服务延伸部分与更广泛、宽延的医疗服务,如在得到第一、二层医疗服务的同时,得到医学知识的介绍、病情咨询、服务承诺、特色环境、个性化生活及保障服务等。

它能给医疗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利益和更高层次的满足。

所以说,医疗服务的含义及实质是一个整体系统的概念,它不仅为医疗消费者提供有效的医疗功能,还要为其提供满意的服务功能。

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机制和体制日益受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视。

2005年以来,通过专项行动解决了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但是以下深层次的问题仍待解决:

 

(一)相关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滞后。

目前多数医疗监管的法规是十年前制定的,一些医疗服务市场的新情况没有相应的条款予以调整,有些违法行为有禁止性条款,却缺乏处罚条款或处罚条款力度偏低,导致医疗服务市场一些突出问题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例如农村城市化和村改居带来的原乡村医生执业、《执业医师法》颁布后未及时办理医师资格认定人员的执业、执业医师异地执业、中医师及其他医技人员执业范围界定等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加强政策研究,通过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逐步加以解决。

(二)医疗服务网络和保障制度不健全,监督力量薄弱。

一些地方的城乡医疗服务网络不健全,个别地方政府领导对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地方之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发展不平衡。

有的地方医疗服务监督工作起步晚,无论从人员配置还是经费保障都与繁重的医疗服务监督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能力较弱、执法手段的局限等问题较突出,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监督工作力量极为薄弱。

另外,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等缺乏法律知识和卫生常识,没有鉴别非法行医的能力,为了图求便宜而去无证诊所就医,也在客观上给非法行医提供了生存空间。

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能,落实医疗服务监管责任。

特别要健全基层监督网络,切实加强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监督工作。

结合目前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和出现的新情况,今后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提出治理措施。

卫生部将联合公安部下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并要求各地普遍建立打击非法行医举报电话、举报邮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大案要案抓住不放、挂牌督办,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非法行医者。

继续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帮助广大群众提高对非法行医危害性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公布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取得的成果。

加强基层卫生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医疗执法水平。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将打击非法行医作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任务,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2009年将打击无证行医列为工作重点内容,针对药店非法开展诊疗等活动,卫生部拟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亟待规范。

有些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审批不规范,尤其是一些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设置、命名、执业登记、校验上未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甚至存在越权审批、违规审批问题。

卫生部现已专门成立了医疗服务监管司,主要负责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着力提高监管水平。

通过加强医疗行业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怎样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怎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两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的消费者评价体系,是消费者的评价公正公开,甚至可以具体到每个工作人员,使医疗服务机构树立起强烈的竞争意识

(二)建立相关的政府评价及管理体制,指定相应的奖罚措施,使医疗服务机构树立起忧患意识。

(三)政府积极宣传医疗知识,是消费者了解到当前的医疗水平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了解到自己所受到的医疗服务存在的风险及水平,尽量避免医患关系的恶化。

(四)政府制定合理政策并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医疗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建立更好的服务平台。

目前,青岛市政府已经决定,从2014年开始,按照每年一个百分点的增幅,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到2016年政府投入占比要达到7%,目前这一数字为5%。

增加的政府卫生投入主要用于改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重点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

公共卫生是关系到一国或一个地区人民大众健康的公共事业。

公共卫生的具体内容包括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如结核、艾滋病、SARS等)的预防、监控和医治;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以及相关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免疫接种等。

例如对SARS的控制预防治疗属于典型的公共卫生职能范畴。

美国城乡卫生行政人员委员会对公共卫生定义———公共卫生是通过评价、政策发展和保障措施来预防疾病、延长人寿命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的一门科学和艺术。

公共卫生服务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服务,但又是一种社会效益回报周期相对较长的服务。

在国外,各国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政府的干预作用在公共卫生工作中是不可替代的。

许多国家对各级政府在公共卫生中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以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并有利于监督和评估。

而在我国,农村的部分行政决策者受经济利益驱动,更重视一些可以短期收益的项目,削弱了政府对于公共卫生的重视程度和行政干预力度。

政府对于公共卫生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分工和职责范围,尤其是对于农村公共卫生的政府职责更是含混不清。

因此,尽快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任务,以利于各自履行其职责是当务之急。

公共卫生机构主要针对群体服务,而医疗机构是针对已患病的个体;公共卫生机构重在预防,医疗机构重在治疗。

公共卫生机构是通过社会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延长寿命。

医疗机构是治疗疾病,维护健康,挽救生命。

五、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存在的问题

1、社区卫生服务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

自从社区卫生服务在我国形成以来,社区卫生服务在各个方面、

各个层面都缺乏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各区县、社区中心、社区站都在根据自身的条件、需要、和理解来搞自身的建设,最终导致各社区卫生机构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性,

给社区卫生的总体建设、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严重影响了社区卫生的规范发展。

它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开放的公共卫生接口系统,重复录入情况严重;

(2)部分社区卫生机构没有基本的硬件条件,如计算机、传输线路等;(3)没有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业务指导系统和标准;

(4)没有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平台,不能完成管理体系信息和服务体系信息的交换;(5)没有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的数据标准,各区之间不能进行数据交换。

2、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不匹配

社区卫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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