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4538220 上传时间:2023-05-28 格式:DOCX 页数:50 大小:28.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表

附表4-1外部安全条件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

结果

备注

1.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

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尽量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3.0.5条

2.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地。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3.0.6条

3.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3.0.8条

4.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3.0.9条

5.

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3.0.10条

6.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2、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3.0.12条

7.

选择厂址应根据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发育地区。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3.1.2条

8.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3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3.1.3条

9.

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他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附录B和《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的要求,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闰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范的要求。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3.1.5条

10.

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规划,明确占用土地的类别及拆迁工程的情况。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3.1.6条

11.

厂址应有充足、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且应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3.1.7条

12.

厂址选择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业协同对建厂条件进行调查,并全面论证和评价厂址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同时应满足防灾、安全、环境保护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3.1.2条

13.

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3.1.10条

14.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中型企业不应低于50~2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3.2.4条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附表4-2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

结果

备注

1.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5.6.4条

2.

总平面布置,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5.1.4条

3.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

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5.6.4条

4.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6.1.4条

5.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2应符合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应符合绿化布置的要求;

5应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6应符合竖向设计的要求;

7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5.1.4条

6.

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

及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的规。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5.1.10条

7.

竖向设计形式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厂区面积、建筑物大小、生产工艺、运输方式、建筑密度、管线敷设、施工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可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7.1.3条

8.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达到规定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条

9.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应达到规定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5.1条

10.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2条

11.

厂房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安全出口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1条

1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S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8条

附表4-3主要装置(设施)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依据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一、建构筑物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7条

2

甲类、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2条

3

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4.6条

4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6

建筑物应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环境中毒物不超标。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4.1.1条

二、工艺设备安全

7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9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6.1条

10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但要避免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对可移动式设备,其灯具设计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5.8.1条

11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合、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893、GB289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规定。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7.1条

12

工艺设计不应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不应采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工艺主、辅机设备和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1.1条

13

应优先选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若使用给人员带来危险和有害作业的生产物料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制定使用、处理、储存和运输的安全卫生标准。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5.1条

14

应尽量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

危险性较大的、重要的关键性生产设备,必须由持有专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检验。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6.1条

15

a.在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配置的生产设备、设施、管线、电缆以及堆放的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不应对人员、生产和运输造成危险和有害影响;

b.各设备之间,管线之间,以及设备、管线与厂房、建(构)筑物的墙壁之间的距离,都应符合有关设计和建筑规范要求;

c.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7.1条

16

设备布置的原则:

a.便于操作和维护;

b.发生火灾或出现紧急情况时,便于人员撤离;

c.尽量避免生产装置之间危害因素的相互影响,减小对人员的综合作用;

d.布置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散和隔离,并设置必要的提示、标志和警告信号;

e.对振动、爆炸敏感的设备,应进行隔离或设置屏蔽、防护墙、减振设施等;

f.设备的噪声超过有关标准规定时,应予以隔离;

g.加热设备应有防护设施;作业区的热辐射强度不应超过有关规定。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7.2条

17

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是否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使雷击时产生的电荷被安全、迅速导入大地。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10条

18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第3.1.1条

19

车间内作业点和作业区的夏季空气温度是否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

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GB5768的规定。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第5.1.3条

21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在易引起工伤事故或通行时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装设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第3.1.2条

22

是否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是否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三)

23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3.6.2条

24

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是否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3.6.1条

25

防护栏杆底部应设挡板,防止人员滑倒后坠落。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第4.6条

26

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

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mm。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第4.1条

四、防雷、防静电

27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第3.1.1条

28

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是否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使雷击时产生的电荷被安全、迅速导入大地。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10条

29

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垢,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3.2.4条

五、其他

30

车间内作业点和作业区的夏季空气温度是否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1

灭火器是否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10.5.1.1条

32

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的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5.1.4条

33

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GB5768的规定。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第5.1.3条

34

在有毒、有害化工危险区,应设置风向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3条

35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在易引起工伤事故或通行时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装设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第3.1.2条

附表4-4储存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1.

不同种类毒品要分开存放,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第3.2.3条、《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第3.3.2条

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2条

3.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是否有明显的标志,标志是否符合GB190的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4.6条

4.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种危险品不得与警示物料混合储存。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4.8条

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设完善的通风设施。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5.4.1条

6.

在有毒性危害和腐蚀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

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4.1.4条

7.

禁止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质、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

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批准后占用。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百二十七条

8.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9.

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是否采取防火措施。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8.3条

10.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18条

11.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40条

12.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44条

13.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四十六条

14.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五十一条

附表4-5公用工程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相关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变配电

1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

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4.2.1条

2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载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6.1.1条

3

配电线路的敷设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2、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3、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

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对散热所带来的影响;

5、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6、避免腐蚀或污染物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损害;

7、应避免有植物和(或)霉菌衍生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8、应避免有动物的情况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7.1.2条

4

电力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下列部分(给定点)应接地:

1、有效接地系统中部分变压器的中性点和有效接地系统中部分变压器、谐振接地、谐振‐低电阻;

2、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接地电抗器的接地端子;

3、电机、变压器和高压电器等的底座和外壳;

4、发电机中性点柜的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封闭母线的外壳和变压器、开关柜等(配套)的金属母线槽等;

5、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的接地端子;

6、配电、控制和保护用的屏(柜、箱)等的金属框架;

7、箱式变电站和环网柜的金属箱体等;

8、发电厂、变电站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内,以及地上各种电缆金属支架等;

9、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10、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套或屏蔽层,穿线的钢管和电缆桥架等;

11、装有地线的架空线路杆塔;

12、除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外,其他居民区内,不接地、谐振接地、谐振‐低电阻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地线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13、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装置;

14、高压电气装置传动装置;

15、附属于高压电气装置的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和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第3.2.1条

5

配电柜作业侧铺设绝缘垫。

《带电作业用绝缘垫》DL/T853-2004

6

对电缆可能着火蔓延导致导致严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响波及火灾的电缆密集场所,应有适当的阻火分隔。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第7.0.1条

7

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

当对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3.2.1条

8

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当进线元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无须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3.2.2条

9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绝缘胶靴、绝缘手套、高压验电器等电工工具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合格的工具应粘贴或悬挂合格标志。

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工具严禁使用。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国电发[2002]777号

10

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使雷击时产生的电荷被安全、迅速导入大地。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10条

消防

11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4.0.7条

12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5.1.1条

13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当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5.1.4条

14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5.1.5条

15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l0L/s~15L/s计算。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7.3.2条

16

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

2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0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0m;

3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时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llmm或13mm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7.4.2条

17

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0角或向下。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第7.4.8条

18

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2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0m。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7.4.10条

防雷

1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军事政治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