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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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针对息烽县矿产资源产出特点,结合贵阳市矿产资源规划和息烽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潜力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统一的前提下,采取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重点突出磷矿、热矿泉、铝土矿、煤矿、水泥及砖瓦原料,兼顾硫铁矿、硅石、砂石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
按照省、市矿产资源规划中关于开采总量调控的规定与要求,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鼓励开采省内外需求与短缺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经济效益差、规模小,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采保值。
热矿泉:
应加强开发利用力度,将自然流出的热矿泉尽可能综合利用,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
磷矿:
磷矿是省、市规划中的重点支柱产业,但现已查明的息烽优质富磷矿位于温泉景区内,其开采对热矿泉产出的地质背景有较大的破坏和影响,不适宜鼓励性开采,更强调在提高采掘工艺和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中保护性开采;对溪沟—上红马隐伏磷矿资源鼓励性开采,视勘查成果拟新建矿山2—3个(见规划图及附表,下同)。
2010年开采总量增加到50万吨。
铝土矿:
是省、市重点鼓励开采矿种,改扩建原有3个矿山,使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并视勘查成果拟新建矿山3个,2010年开采总量增加到20万吨。
煤矿:
属富硫、高灰份煤炭,为贵阳市限制开采矿种。
但考虑到省内和周边省电力用煤及其它工业用煤需求量较大,目前市场供不应求,结合本县实际,2010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50万吨左右。
根据市场需求拟新建矿山14个,每个矿山产量规模为9万吨/年和15万吨/年。
已有矿山年产量提高6万吨以上,坚决关闭达不到要求的小矿山,合理开采与有效保护煤炭资源。
硫铁矿:
属皿级品,为贵阳市限制开采矿种。
根据本县磷化工业发展所需要
硫铁矿(硫酸)全靠外购的实际,在提高环保、采掘及选冶工艺的前提下,拟新建矿山2个,以配合磷化工发展适(限)量保护性开采,2010年开采总量控制在90万吨左右。
水泥:
根据城镇化建设对水泥的需要,对现有的两矿山扩建,在石硐——九庄一带新建矿山2个,2010年水泥产量增加到35万吨左右。
硅石:
为满足磷化工需求,酌情新建3个矿山,2010年开采总量根据磷化工及市场需求定。
建材:
资源极为丰富,根据市场需求,2010年总量控制在砖瓦15亿块左右、砂石200万m3左右。
第二节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布局
一、规划区划分的原则与依据
(一)规划区划定的原则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指导下,划分的具体原则是:
1.法律法规准入的原则以法律法规的禁止与许可作为规划区划分的首要原则。
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必须划定为禁止开采区,法律法规允许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酌情确定。
2.符合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并与之保持一致,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环境优先,效益统筹,实现可持续发展。
3.尊重资源客观实际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成矿地质条件、矿产地域分布及本县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规划区。
4.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根据县内、外市场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情况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综合效益,合理确定矿产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5.矿产资源产出背景与地域界线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矿产资源产出的客观情况,以地域界线与矿产资源产出背景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规划区的范围。
(二)规划区划定的依据
1.矿产资源鼓励开采区的划定依据:
(1)区内有探明矿产资源矿区,资源相对集中,保证程度较高;或勘查程度不高,但有较好的矿产资源远景。
(2)矿产品有稳定的市场需求,有成熟的加工产业和畅通的销售渠道作保
障;经济、社会效益较好,不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2.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区的划定依据:
(1)有一定的资源基础,但开发利用的经济技术条件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还达不到市场要求;
(2)国家、省、市规划限制开采的矿种;
(3)缺乏综合利用规划,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的矿种;
(4)对生态环境破坏大,无有效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的的矿种;
3.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的划定依据:
(1)省、市、县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旅游区、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的一定区域范围内;
(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周边一定区域范围以内;
(3)铁路、高等级公路、国道、县道公路及旅游线路两侧各一定区域范围以内;
(4)重要河流两侧及水域周边一级分水岭范围以内;
(5)开采矿产资源有可能诱发重大地质灾害的区域;
(6)省、市、县划定的农、林业保护区一定区域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4.允许开采区:
矿产资源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之外的区域为允许开采区。
在允许开采区中有符合资源鼓励开采或限制开采条件的,可酌情确定为鼓励开采矿产地和限制开采矿产地。
(三)规划区划分的结果根据以上划分原则,结合实际,划分出鼓励开采区20个(含硅石及建筑用砂开采点)、限制开采区17个、5个禁止开采区和10多个禁止开采点。
二、矿产资源鼓励开采区
鼓励热矿泉、磷矿(温泉保护区内限制开采)、铝土矿、水泥用灰岩及页岩、砖瓦用页岩、砂石、硅石的开采与综合利用。
具体划分结果如下:
热矿泉1个:
G—9(温泉热矿泉鼓励开采区);
铝土矿5个:
G—1(尹庵铝土矿鼓励开采区)、G—2(赶子铝土矿鼓励开采区)、G—3(苦草坪铝土矿鼓励开采区)、G—6(老厂铝土矿鼓励开采区)、G—7上红马铝土矿鼓励开采区);
磷矿2个:
G—4(溪沟磷矿鼓励开采区)、G—8(上红马磷矿鼓励开采区);水泥、砖瓦、砂石综合区2个:
G—5(高坎田水泥用灰岩页岩、砖瓦用页岩、砂石综合鼓励开采区)、G—10(三田水泥用灰岩页岩、砖瓦用页岩、砂石综合鼓励开采区);
硅石4个:
G—15(纸房硅石鼓励开采区)、G—16(营盘山硅石鼓励开采区)、G—17(龙塘坡硅石鼓励开米区)、G—18(红岗硅石鼓励开米区);
砂石7个:
G—11(养龙司砂石鼓励开采区)、G—12(长五间砂石鼓励开采区)、G—13(小寨坝砂石鼓励开米区)、G—14(西山砂石鼓励开米区)、G—19(流长砂石鼓励开采区)、G—20(温泉砂石鼓励开采区)。
三、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区
磷矿:
X—4(息烽温泉磷矿限采区);
煤矿13个:
X—1(安清场煤矿限米区)、X—2(马鞍山煤矿限米区)、X—3(上寨煤矿限米区)、X—5(黄木沟煤矿限米区)、X—6(南山煤矿限米区)、X—7(楠木桥煤矿限采区)、X—8(雨洒煤矿限采区)、X—10(石关口煤矿限米区)、X—11(龙岗坡煤矿限米区)、X—13(石硐煤矿限米区)X—14(周家田煤矿限采区)、X—15(沙沟煤矿限采区)、X—16(小冲沟煤矿限采区);
硫铁矿2个:
X—9(山岔沟硫铁矿限采区)、X—12(漆山坡硫铁矿限采区)。
砂石1个:
X—17(三田砂石限采区)。
四、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
全县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主要有以下五类:
1.风景旅游景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
县境内有:
温泉禁采区(J—1),乌江峡禁采区(J—2)、西望山禁采区(J—3)、团圆山禁采区(J-4)、恐龙化石保护禁采区(J—5)和息烽集中营、玄天洞、张露萍烈士墓、多缤洞等独立保护点以及零星分布的红军烈士墓、古银杏、古墓等等禁采点。
2.城镇基础设施及其周边范围
由各城镇的城镇规划部门确定。
3.川黔铁路、贵遵高等级公路、210国道两侧300m范围内或直观可视范围内,县道两侧一定范围内
4.重要河流沿岸及重要水域一级分水岭范围内县境内重点保护的河流有乌江水库县内水域、息烽河、瓮桶河、九庄河、阳郎河、雨淋河及水库等等。
5.开采矿产资源有可能诱发重大地质灾害的区域由息烽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
五、允许开采区上述区域之外为允许开采区,但应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本规划的要求,新建矿山应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第三节开发利用结构调整与优化
一、规模结构调整
全县现有有证矿山88个,除息烽磷矿山为中型外、其余矿山规模全为小型,必须针对矿山规模小的实际,加强矿山规模结构调整,努力发展规模型矿山,增大生产能力,特别对主要开采的煤矿、铝土矿。
根据矿产资源产出特点,大力兴建规模化、集约化矿山。
加强现有矿山的改扩建,对规模小的矿山提倡合并重组,鼓励实施规模化、集约化矿山发展战略,特别是煤炭、铝土矿及砂石矿山。
调整现有矿山数,实施减小增大,全县矿山数在规划期内控制在60个以下,新建矿山规模要达到省、市及本规划确定的规模。
二、采选冶结构调整
为提高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必须优化矿业结构,逐步提升矿业产业结构链,提高优势矿种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加强采、选、冶结构调整,逐步实现采矿、选矿与冶炼的协调发展,改变以原矿、初级矿产品销售为主,经济效益差的状况。
加大磷、热矿泉、铝土矿和水泥及砖瓦原料、砂石、硅石等矿产的开采力度,增加矿石产量;限制含硫量高的煤炭及贫硫铁矿的开采;禁止以粘土为原料生产砖瓦的采矿。
加强煤炭及贫硫铁矿的洗选,增加经济效益,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加强矿产品结构调整,努力发展深加工、精加工产品。
大力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的磷化工、铝冶金业,延伸其产业经济链,增强磷、铝矿业的经济综合竞争力。
大力发展热矿泉的合理有效利用产业,并扩大其下
游产业经济链的发展
第四节矿产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1.提高采矿回采率
息烽县部分矿产其回收率较低,力争到2010年各矿种的回收率提高到:
煤矿全井回收率65%,铝土矿露采95%、坑采70%,磷矿露采95%、坑采70%,水泥用灰岩、砖瓦页岩、砂石、硅石等露采95%。
2.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鼓励并监督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大共生、伴生矿产综合开发、有效回收和矿产品的深加工技术研究,矿山“三废”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变废为宝,最大限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破坏。
(1)铝土矿层中常有共生的优质耐火粘土材料,并可形成一定的规模,应进行综合调查评价,综合利用。
(2)铝土矿层中伴生有符合综合利用(品位0.01—0.002%)要求的稀有元素镓,应进行综合调查评价。
(3)煤矸石、磷矿渣在建材、铺路、制砖等方面均可综合利用,特别是含炭量较高的煤矸石破碎后掺入到发热量较高的无烟煤、贫—瘦煤中,用于动力用煤(主要是电厂),既提高了资源利用,又减轻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4)磷块岩中的碘含量在0.04—0.06%时,在制选磷肥时能顺便回收,应综合调查评价。
第五节新建矿山的准入条件
1.新建矿山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基本适应。
结合息烽实际,对主要开采矿种新建矿山,磷矿一般不低于5万吨/年;铝土矿一般不低于4万吨/年;硫铁矿一般不低于10万吨/年;硅石一般不低于2万吨/年;煤矿一般不低于9万吨/年;在城镇附近与交通方便地区砂石一般不低于5万m3/年,边远乡镇一般不低于2万m3/年。
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2.必须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初期投资能满足矿山基本建设的需要,其中包括资源综合利用所需资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损毁土地复垦需要缴纳的保证金。
3.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能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必须提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地质资料、勘查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开采设计方案、安全生产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损毁土地复垦方案,有共伴生矿产的矿山还要提交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方案。
5.县国土资源局对砂石等矿山有审批权,应根据息烽实际和供求关系,对各个乡镇提出最低开采规模及相应准入条件。
对基础设施建设等临时用砂石的开采提出要求。
对非经营性村民自用少量砂石、页岩,在确保生态环境与自然景观的前提下,在指定地点限时、限量开采。
第六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息烽县所处地质背景较为复杂,为以碳酸盐岩为主,间夹碎屑岩的岩溶发育石山区,土地资源、水资源比较贫乏,石漠化、水土流失较严重,地质生态环境较为脆弱。
随着人类社会活动的无序与过度,特别是采矿及其选冶加工业的发展,使本来脆弱的生态环境更加恶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间的矛盾日趋突出。
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加强保护与恢复治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变矿业优势为经济优势,已成为息烽县矿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第一节总的要求
坚决贯彻执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国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态环境保护并重,牢固树立矿业可持续发展观,“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复林和排污收费制度。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加大对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企业,使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得到治理与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至2006年
使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得到扼制,状况得到改善,到2010年矿山企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影响控制在相关规范标准范围内,逐步建立起新型环保型“绿色矿山企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二节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1.新建矿山必须在符合本《规划》前述准入条件基础上,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论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森林、岩石(层)体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
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报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矿山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排放的“三废”量应达到国家、省、市、县环保规划的要求。
2.申报采矿权时必须提交经相关机关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与矿山建设同步进行,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3.对于新建矿山审批,必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生态环境评估制度,严把环保关。
未按要求办理的,不予发给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节现有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自理
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对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扼制生态环境恶化有着重要意义。
要努力探索新机制,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机制,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有效展开。
1.对温泉热矿泉及风景区内的矿山在确保环境优先的前提下限制开采,恢复温泉风景区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温泉热矿泉及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
2.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管理、检查、监督体系,加强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规范、检查和监督,尽可能减少矿山活动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逐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
3.严格控制“三废”排放,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建立“三废”处理系统,未达到相关环保标准的,严禁排放。
矿业活动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严禁直接排放。
矿山企业应增加污水处理投入,运用科技改革处理工艺,提高污水净化及重复利用率,尽可能减少对土地、地表水、地下水、植被的污染和破坏。
矿山企业的废矿渣的大量堆放,不仅侵占土地,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更易诱发地质灾害。
县磷矿乔巴山废矿渣的堆放潜在诱发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危险,铝土矿、煤矿废矿渣的堆放也潜在诱发地质灾害的危险。
必须加强治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有效防止生态环境的恶化及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4.应加大对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力度,加大科技投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
以煤、砂石、硅石、砖瓦、铝土矿矿山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矿山损毁土地复垦的管理,逐步完善矿山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不达标或不履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要求的,一律实行关闭。
5.对矿山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立地质灾害预防预警体系,力争在2005年完成此项工作。
第四节闭坑与停采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矿山闭坑、停采应及时采取恢复治理措施,在矿山闭坑、停采前应提交闭坑、停采报告。
报告中应包含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内容及措施。
其报告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2.矿山闭坑、停采前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其评估报告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3.建立健全闭坑、停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最大限度治理与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4.对历史遗留的闭坑、停采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要采取多种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解决。
5.力争2006年完成闭坑、停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总之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法制建设,进行法制宣传,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管理、检查与监督体系,引导矿山企业加强环境保护,使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依法查处,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面有显著成效的企业和个人应予以奖励。
第七章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为促进息烽县矿业的发展,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合理勘查与有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是提高矿产资源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需要,是建立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根本转变的需要。
组织编制的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四级)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细化和补充,是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针对矿产资源规划尚属新兴事物的实际,要使《规划》得以实施,必须采取多种手段,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板报、标语和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媒体,加大对《规划》的宣传力度,普及规划知识,增强规划意识,提高全社会对矿产资源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要增强县、乡政府及各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对贯彻实施规划的责任感。
同时通过对规划的广泛宣传与及时公告,使广大群众,尤其是矿业权人增进对规划的了解,并自觉按规划要求办矿,树立依法办矿、依规划办矿的意识,提高矿业权人遵守规划的自觉性。
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规划的实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将规划目标转化为人们保护和节约矿产资源的自觉行动。
二、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确保规划执行
要使规划得以实施,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是重要而不可缺少的前提。
必须加强县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规划实施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职能,建立规划实施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管理的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县长牵头和各乡镇与各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并定期予以考核。
同时为保证规划的实施,县人民政府还将根据实际,适时制定规划实施的各项制度和保证规划执行的有关措施,以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强化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执法中央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强调:
“经过科学论证和审批的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修改已批准的资源规划,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规划》经过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调整或修改。
息烽县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本《规划》,严格按各项规定要求办理。
要使《规划》有效实施,必须切实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
要建立与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体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各项制度;要建立并实行勘查与开采项目的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设立矿山企业,也不得批准用地。
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科学的、可操作性的《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要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检查,要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划的应当及时纠正,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实施规划检查与信息反馈制度。
要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违法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非法开采或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为契机,建立具有信息管理、综合分析和评价功能的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的图库、数据库,加强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络化建设,实现规划管理信息内部网络化和联网管理,提高规划的管理水平。
建立和健全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的定期反馈制度和及时更新制度,及时掌握和反映有关矿产资源信息的变化情况。
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的公开查询系统,为社会提供及时、方便、准确的信息服务。
四、实施招拍挂,大力推进矿业权的有偿取得
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授予,长期以来是通过行政审批取得,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能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
矿业权市场现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是新形势下促进矿业权发挥市场机制,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客观需要;是促进矿产勘查、开发的有效途径;是实现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业权,不仅可以从经济上实现和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也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积极推进矿业权改革,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市场,促进矿业权的合理流转。
积极推进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对于新开办的矿山,特别是新开发的中小型矿床,可以逐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有偿出让采矿权。
建立起真正的矿山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使矿山企业成为真正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和转让矿业权的,应按规定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确认。
五、加快科技进步,发展集约型资源产业
1.依靠科技进步,坚持科技兴矿战略,切实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矿山企业采、选、冶水平,增强消化先进科技成果的能力,努力提高矿产资源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提高科技对矿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2.建立和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重大关键技术,组织科技攻关,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降低单位产值的能耗。
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创办“产、学、研”基地,使科学技术不断转化为生产力,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