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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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分包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规模
2.1承包范围:
2.2承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及其他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分包人的工程范围及内容,该调整不影响合同的综合单价。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为:
3.2工程综合单价或金额包括除甲供材料以外的所有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包括雨季、夜间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及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以及约定产生的风险费用等为完成设计图纸要求及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不论此工作是否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明示)包含但不限于:
3.2.1:
分包人发生的生产、生活用水电、机械设备进出场费、驻地建设、CI形象费、安全及文明施工费、场地清洁费、排水排污费、排除干扰费、停窝工损失费、赶工费、施工生产协调费、工料机价格上涨费、人员及财产保险费、已完及未完工程保护费、试块制作费、材料搬运费、机具倒运费、甲供材料卸车及场内保管费、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处理费、接地预埋费以及除明确规定由招标人承担费用以外的一切费用。
3.2.2:
钢梯制作、吊装、模板新采购、制作、模板安装、拆除、维护整理、堆放及场内运输、清理模板粘结物、支架架设、支架拆除,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钢筋原料的到场卸车、加工制作、连接、绑扎、安装浇筑砼时的钢筋维护,钢筋连接需要的切断、磨光、车丝、现场安装、以及接驳器采购、车丝、安装;混凝土支持系统的安装、拆除以及除明确规定由招标人承担费用以外的一切费用。
3.3:
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性的风险。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3.3.1分包人填报清单时为考虑事项。
3.3.2分包人报价或计算错误。
3.3.3物价、工料价格上涨或降低。
3.3.4政策调整导致政策性规定费用上涨或降低。
3.3.5幅度在5%之内(含5%)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增加除外)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3.3.6合同签订后政府规范、标准或要求等对本工程的技术图纸、质量要求有所修改产生的费用。
3.4以上单价为合格验收工程单价,如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者,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合同工期
4.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4.2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总体进度情况要求调整工期,则以最终调整后的期限为准。
因工期、进度计划变化可能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已在综合单价中充分考虑,分包人无权要求工期延长或缩短引起工程价款的变更。
4.3工期顺延:
分包人在顺延情况发生后7日内向承包人提交报告,承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7日内审核、确认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延误,工期顺延:
4.3.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
4.3.2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
4.3.3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
质量及验收标准
5.1质量验收标准:
合格。
5.2施工及验收采用标准、规范、技术规程:
第六条:
项目经理
6.1承包人项目经理(现场代表),职务:
项目经理。
6.2承包人项目经理(现场代表)可以授权(或撤销、或变更)项目部其他人员形式自己的部分权力,通知分包人后生效。
若分包人人为应书面明示,可提交书面明示报告。
6.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承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承包人现场代表应在回执或承包人要求的签收证明文件上签署姓名、时间后生效。
拒不签收者自送达之时生效!
6.4分包人现场负责人:
职务:
权限:
分包人更换现场负责人需经承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更换的视为违约。
6.5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承包人认为不称职的现场负责人或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更换现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罚款:
50000元/人/次。
更换其他管理人员罚款10000元/人/次。
更换人员必须满足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拒不更换的,视为分包人违约。
第七条:
承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7.1负责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团队,对工程实施进行统一管理。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组织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合同、技术、安全、质量、环保及文明施工交底。
7.2在正式开工前向分包人提供图纸1套,提供工程地质报告、测量控制桩位等相关技术资料。
7.3负责工程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与总承包人、设计人、监理单位、供应商、其他分包人等建设相关方得组织、联络与协调。
7.4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检测、试验,分包人未通过验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重新检验,重新检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经检验证明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或)工程延误由分包人负责。
7.5有权对分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进行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及产品合格证书,并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和施工作业设备的检验测试,所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必须清退出场。
承包人的抽样检验,不免除分包人对自购材料、设备的合格保证。
7.6负责下达季度/月份/周工作进度计划,审核批准分包人的方案及施工作业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对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细则、试验化验进行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7.7负责施工作业测量定位桩点的移交、符合及监控,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组织交(竣)工验收。
7.8按规范要求对分包人施工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应报告及施工记录。
7.9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监控、管理、指导、审核、检验、检测、验收等,不能减免或免除分包人的责任。
7.10按约定提供水(接驳口)、电(一级配电柜)、临时道路给分包人,统一规划、协调分包人生产、生活的场地。
7.10.1提供施工现场的施工用临时水源、电源,水电的使用费由分包人承担。
7.10.2提供现场围挡及主要施工便道。
7.10.3提供现场材料堆放、加工场地等用地,现场加工棚及相应的临时搭设由分包人承担。
7.11按合同约定对分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计价及办理支付。
第八条:
分包人权利义务
8.1按照投标承诺或承包人要求配备与组建与本工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团队,并根据业主/总承包人、承包人、监理的要求,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质、保量并如期完工。
8.2分包人服从承包人的总体部署,接受承包人知道、督促。
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批准后,分包人方可执行。
8.3分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技术规程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质检员、测量员等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配合各项验收工作。
8.4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条例和安全操作规则,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按要求提供照明、警卫、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承担由于其安全措施不得力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8.5分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作业场地交通、噪音、消防、环保和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强现场管理,保护环境,防止材料运输、车辆渣土洒落,控制粉尘飞扬,妥善处理废弃物,降低施工噪音,严禁泥浆、污水的非法排放,并承担因违反此类规定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和经济责任。
8.6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现设计图纸或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8.7分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道路、光缆、水电管线及其他公共设施。
如果引致任何损坏,分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费用及可能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8.8分包人必须保证按图纸进行相应的预留、预埋施工,对此的疏漏应补充完成,否则造成承担工程延误的责任,且承包人可另行安排人员进行完善施工,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劳务承包人承担,并在当期计量款中扣除。
8.9分包人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包括责任缺陷期)应及时为其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为运抵现场的分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对分包人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也不对此有关的索赔、赔偿及诉讼等承担任何费用责任。
8.10分包人应按应按承包人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报表、施工记录、试验、质量检验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8.11分包人进场的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向承包人提供进场人员花名册、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由承包人备案。
8.12承包人保证与施工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每月末向承包人提供考勤表和现场工人变动情况说明,以及当月发放的工人工资表,在承包人项目部备案。
分包人应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一旦出现克扣、拖欠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等投诉,分包人无条件接受地方政府部门的处罚。
8.13已完施工作业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负责已完施工作业的成品保护工作,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坏,由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8.14分包人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缺陷维修期内,急需进行补救以确保工程安全,在接到承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后应立即进行紧急补救,如分包人不进行补救,则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实施该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8.15分包人负责自用临时设施的建设、配套、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分包人负责提供的临建有:
8.15.1分包人在承包人划定场地内自行搭设临时物料储存仓库,生活住宿区,自用临时办公室等。
8.15.2按当地政府机关及承包人要求在自身作业区域、自设仓库、生活区、材料堆放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等消防设施。
8.15.3经承包人同意后在承包人提供的水源点、电源点上自行接驳配置施工所需的各级水管及电箱、照明、动力机具器械等,并符合规范及承包人要求。
8.16分包人在签订合同后根据需要到工程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第九条:
计量
9.1计量依据及原则:
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或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等。
9.2中间计量公式:
月度计量总额=当月分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合同单价+承包人确认的合同外费用
9.3计量周期:
一个月(月度计量)。
9.4计量的报送与审批:
每月23日前,分包人上报当月完成工作的计量给承包人商务合约部门办理审核。
承包人审核完毕后交监理及发包人(业主)复审批示。
9.5计量仅作为中间支付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9.6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修补、返工、措施项目,不予计量。
第十条:
支付
10.1工程预付款:
无。
10.2预付款扣回比例:
无。
10.3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发包人计量款到账后1周内,分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引起的延期,承包人不承担相应的任何责任。
10.3.1支付比例为:
实际计量工程量的80%。
10.3.2计算公式:
月度支付金额=月度计量金额×80%+奖励金额-各项罚款-承包人代购材料费-租赁或使用承包人机械设备-其他列转或应扣款。
10.3.3支付时间:
根据总承包(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支付时间、比例一周内办理完支付。
10.4质保金返还:
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10.5支付款项前,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签证有效的工资发放表。
10.6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委托支付或债权转移。
10.7承包人以发包人或总承包支付有关工程款为前提条件,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工程款。
在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分包人承诺不得向承包人追索分包工程款。
10.8分包人在收款前应提交有关材料(如工资发放签字表)证明每月的劳务工资已支付完毕,否则承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并抵扣分包人工程款。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
11.1分包人上报结算条件、时间及数量:
分包人完成所有合格工作内容,经业主/发包人/承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承包人上报符合承包人要求的结算书四份,并须承包人商务经营部、项目经理验收,分包人不按时上报的,承包人视为分包人放弃上报结算权力,以承包人单方面确认量、费为主。
11.2承包人接到分包人结算报告后,应在三个月内审核完毕,期间如分包人提供数据不完整,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限期整改,直至承包人认可。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供应和检验
12.1甲供材料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根据设计图纸的材料总量及进度计划实行限额领料,由分包人根据工程进度按承包人要求计划上报。
经承包人审核后供应。
分包人超额领用(使用)按照实际价格的120%扣回,节余材料承包人与分包人按5:
5分成。
12.2承包人有权调整甲供材或承包人提供材料的品种和类型,未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自行采购甲供材料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2.3除甲供材料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之外的所有(主材)、辅材、零星材料、周转材料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相应的机械设备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且为质量(经检测)合格产品,并达到国家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标准要求。
否则,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将不合格材料、设备无条件自费清退出场。
并承担经济及工期延误损失。
12.4甲供材料或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运至现场后,由分包人负责卸货、验收、存放、保管、维修、日常保养并承担相应费用。
因分包人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维修,分包人应根据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承包人直接从计量款中扣除。
12.5分包人或其所属人员不得偷盗、挪用、变卖甲供材料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
一经查实,按发生金额的五倍赔偿,同时追究分包人违约责任及当事人法律责任。
12.6检验试验:
分包人在任何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之前,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承包人的要求进行送检。
甲供材料或承包人提供材料的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与验收
13.1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材料及施工完全符合设计图纸、规范标准及承包人技术要求,并对由于本分包工程材料或施工缺陷引起的质量事故负责。
13.2确保全部施工作业质量全面达到国家及其他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
13.3检查与返工:
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及承包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承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活动提供便利。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示的时间对不合格工程返工或进行补救处理,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工期不给予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及费用。
13.4工程质量应达到要求的验收标准,设计图纸要求、政府验收规范标准及承包人验收指标不一致时按质量要求较高者为验收依据。
13.5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组织的检验验收,由分包人的不配合造成的检验、验收不合格。
分包人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及安全
14.1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相应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承担由于自身劳动保障措施不完备而造成的罚款和支出费用。
14.2分包人应按照《安全协议书》的约定,建立安全生产体系,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员,指定安全实施方案,投入必要的经费,购置必要的设备、器具进行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保证安全施工。
14.3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作业时,应向承包人提交安全防护方案,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4.4分包人在作业现场内使用部分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产品)由承包人统一购买供应,根据分包人使用的数量,相应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4.5在分包人现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环保及文明施工
15.1分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并承担相应的措施费用。
否则,因此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居民生活、堵塞排水排污管道、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影响其他作业方等后果,由分包人承担责任。
15.2分包人严格遵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质量保修
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七条:
保险
17.1承包人及分包人各自办理所有人员的人、材、物的保险,并各自支付保险费用。
17.2分包人必须办理雇员及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等。
17.3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自身的损失。
第十八条:
履约担保
18.1分包人向承保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保证金。
18.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数量:
合同签订之日提交贰拾万元履约保证金。
18.3履约担保的返还:
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第十九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19.1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超过三个月,超期部分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20%向分包人支付延期利息,作为承包人违约赔偿金。
19.2计算延期支付的违约金后,分包人不得因延期支付而暂停施工、阻碍施工或发生其他影响施工生产及办公秩序的事件,否则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计量款中扣除最高为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19.3分包人不得将工程再次分包,否则视为违约,按合同总价的5%予以处罚。
最高至承包人解除劳务合同并没收合同保证金作为分包人的违约赔偿。
19.4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偿返工至合格。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除分包人承担一切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外。
另按合同总价的5%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从分包人计量工程款中扣除。
19.5工期延误,按2000元/天计算违约金,同时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9.6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更换不合格的现场负责人及其他施工人员时,分包人拒不执行的,承包人可最高按合同总价的5%予以处罚。
19.7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纠纷的致使承包人收到影响或损失的,分包人除赔偿承包人经济损失外承包人可最高按合同总价的5%予以处罚。
19.8分包人违约或违规施工后,没有在承包人限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处以罚金后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组织人员、机械退场。
承包人有权扣除分包人缴纳的履约担保,并追究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责任。
19.9分包人不执行承包人的指令或违反承包人有关现场管理的规定和办法,按承包人指定的项目部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索赔
20.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或违反本合同的条款依据。
20.2因承包人主观决策错误、失误或违约,造成分包人工作时间延长或费用增加,14日内向承包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核通过后承包人应顺延工期或赔偿经济损失。
20.3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向总承包人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分包人因予以协助,否则造成涉及分包人的款项索赔失败,分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2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承包人注册地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2发生争议后,除非发生以下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已完工作成果。
21.2.1分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或违反解除合同条款,承包人要求终止合同。
21.2.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且双方都接受。
21.2.3法院要求停止合同。
21.3在争议或诉讼未有结果之前,分包人无权停止施工或阻碍项目施工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22.1本合同不可抗力与总承包合同不可抗力相同。
22.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不认为是违约,双方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解除
2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解除合同
23.1.1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23.1.2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行。
23.1.3因工程业主停建、缓建或一方已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3.2合同双方一方依据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约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23.3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余款的效力。
23.4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劳务作业和剩余材料的保管、移交工作。
按承包人要求撤出作业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24.1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4.2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合同全部责任、义务和权力,工程计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其他条款
25.1双方对本合同互负保密义务
25.2本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执三份,分包人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26.1工程量清单。
26.2工程质量保修书。
26.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书。
承包人分包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时间: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