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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社会热点问题

小点

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

2.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

3.中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清末《钦定宪法大纲》

案例探讨:

行政责任年龄

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男13岁)。

1997年4月1日,小明随同校高中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学闹事。

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的过程中,小明根据事先的分工帮助放哨,某区公安分局对三人都作了行政处罚,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3日。

问题:

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正确吗?

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使小明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对他处以行政处罚。

因此,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但是,这也不是说公安机关对小明的违法行为只能不闻不问,而是应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但可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过失犯罪。

刑法第15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由于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犯罪形态

(1)犯罪既遂:

指犯罪的完成形态。

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促使犯罪结果发生,属于犯罪行为。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22条)

(3)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

(4)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

刑罚的执行

(1)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将原判处刑罚按法定程序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制度。

(2)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加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3)时效。

时效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所以也称为追诉时效。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宣告无罪。

热点

1:

据华商报报道,1月20日,宝鸡高新区部分环卫工人受到市级领导慰问,每人获得300元红包。

慰问结束后,红包被环卫部门负责人收回。

有关人员事后解释称,参加活动的环卫工人此前已经发了300元奖金,所以不能重复发放。

20日上午,宝鸡市民刘先生从高新区路过时,恰好赶上节前领导慰问环卫工人。

“人很多,当时领导还给环卫工人发慰问金了。

但让刘先生不解的是,活动结束后,环卫工人手里的红包又被收了回去。

据他了解,收红包的人姓马,是环卫部门的“负责人”,“这种做法太过分了,明显是在作秀嘛!

当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几名参加了上午活动的环卫工人,他们称,“此前活动中每人收到的300元慰问金的确是被负责人现场收回去了,她姓马。

20日傍晚,记者电话联系到收钱的“负责人”马女士,并以环卫工人家属的身份询问此事。

据了解,马女士是宝鸡市高新区管委会下属的环卫部门的负责人。

“300元慰问金此前都一起发了,领导慰问金是高新区管委会准备的,所以要收回来,(慰问金)不能重复得。

”马女士说,虽然红包被收回来了,但不能说是领导慰问的钱没给大家,是因为临时有变化才在活动中发了又收。

她说,此前市级领导来慰问,原本要组织一些尚未拿到300元慰问金的环卫工参加,但因为所有环卫工人的慰问金之前都发放了。

所以就临时组织了3组环卫工人代表来接受领导慰问,涉及数十人。

2:

河南平顶山的“天价过路费案”本月刚刚审结,鄂尔多斯又曝出了一宗“天价羊毛衫案”湖南农民李清因卖了几个月的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羊毛衫,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广州日报》12月27日)

  一段时间以来发生的诸多制假、售假事件,让公众对于制假者、售假者深恶痛绝,但是,罚金高达2151万元的“天价羊毛衫案”一曝光,还是让我感到吃惊,因为在我印象中,似乎少有此类售假案判决如此之高的罚金,仔细分析案情,更让我感觉案件处理值得商榷。

  法院对李清处以2151万元的天价罚金,源于公安机关在李清店里“扣押所有羊毛衫的吊牌标价共计43013364元”,法院遂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中“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的规定,作出判罚,这似乎有法律依据。

然而,按照被告律师的说法,“他实际销售几个月,一共才6万元的货品,盈利才1万元”,李清家属也称“吊牌价1680元每件只卖50多元;吊牌价2180元每件卖150多元”。

  这就涉及非法经营数额计算问题,法院用吊牌价来计算,实际上,李清的销售价远远低于这个价格。

而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和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也就是说,法院首先应当查清实际销售价格,而不能直接就适用吊牌价来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从常理上讲,李清的说法更可信。

因为中国人都有些讨价还价的习惯,标出的价格往往比实际卖出的价格要高,而且,他卖的还是假冒的产品,卖出的价格完全可能更低一些。

更重要的是,据李清自己说,去年12月15日公安办案人员曾扣押了其两台电脑主机和账本,里面详细记录了每件羊毛衫的实际销售价格,但这些账本和电脑并没有移交给法院。

然而,公安机关并不承认存在这一情况,这让案件更加扑朔迷离。

事实上,即便没有这些账本,公安机关通过询问购买羊毛衫的顾客也可以印证李清的说法,为何要直接就适用吊牌价来计算呢?

  单就这一案件而言,我认为相关执法者和司法者不仅有悖常识,且有“懒政”之嫌。

执法者、司法者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们需要通过常识判断事实真相是什么,进而努力查找证据,最大限度地给予被告人公正处罚,让其罚当其罪。

然而,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似乎并没有看到相关执法者与司法者查找证据的努力,而是置吊牌价与实际销售价可能的巨大差异于不顾,执意机械地适用对于被告人不利的“吊牌价”。

  这一案件,在某种程度上也凸显了运动式执法的遗憾。

卖假羊毛衫要打击,但是,毕竟它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那些食品制假来得严重,而我们似乎并未看到对于食品制假有过如此严厉的处罚。

两相对照,则不免让人觉得,这样严厉的处罚对于李清来说并不公平,对于遏制制假、售假也未必能起多大作用。

早在二百多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先驱贝卡利亚就曾经说过:

“刑罚的力量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必定性,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为无可逃遁的,就总是令人心悸。

  如果我们只满足于专项行动中抓小虾米,并不惜重手将其致于死地,而不是致力常态执法,将矛头对准吞舟之鱼,那么执法者的公正性就会让观者觉得打了折扣,很难服众。

3:

2011年12月29日网友透露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的网上申请数据亦遭泄露,由于该功能的权限控制错误,导致普通用户可以绕过登录环节,直接访问后台查看数据,在该网站提交过网上申请的用户均遭到泄密

当今社会中,网络用户越来越多,同时也就催生了黑客们谋取暴利的途径,致使大量的网上用户的信息被盗取成为暴利的主要产品。

而面对这样的高发利益链,就会让越来越多的黑客一族们雀雀欲试,通过利用自己的技术手段获取网络用户信息,再用他们获得高额报酬。

另一方面,针对网络用户信息被泄露的一些互联网公司是否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或是正面回应用户信息泄露一事都显得不那么积极。

而一些互联网公司敢于承认遭黑客袭击泄露了网络用户信息,还有一些互联网公司或是为了避免责任则予以否认。

无论网络用户的信息是通过怎样的途径泄露出去的,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保证互联网用户的信息安全。

近日来,网络用户信息、密码等频频被曝遭遇泄露,自12月25日下午消息,天涯社区密码泄露,这是继21日CSDN的用户数据库泄露,多家SNS、游戏网站遭泄露之后,又爆出的一批名单。

这两天,各大网站纷纷通知自己的用户修改密码。

26日凌晨,有人爆料新浪微博用户密码也遭泄露,随后消息被删除,但用户不禁噤若寒蝉。

如今,包括CSDN、人人网、多玩游戏、7K7K小游戏和天涯社区等大批网站的用户资料已经泄露。

据初步评估,目前网上公开暴露的网络账户密码有超过1亿个。

黑客究竟掌握了自己多少秘密?

下一份名单什么时候被释放出来?

无人能给出答案。

面对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信息泄密事件,监管部门应尽快的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提高网路用户的信息安全指数,确保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

同时针对大量盗取网络用户信息的黑客一族的们要严加防守严厉打击,加大对这种利用技术手段谋取暴利的手段的惩处,或以相应的立法来约束这种盗取牟利行为,从而净化网络信息,还网络用户们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

网络用户信息安全理应得到更多的重视,不管是提供上网的互联网公司,还是网络用户自己,还是监管网络安全的相关部门都应各尽其职确保网络用户安全,切记不可使用推皮球式的免责声明,否则会有更多的黑客一族涌现出来,盗取更多的网络用户信息从中谋取更多的利益。

4:

2011年,全国1000家公益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平均得分是33分(按百分制计算)。

8%的受调查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状况表示满意,这一比例与2010年的9%相比,略有下降;84%受访者表示不满意。

这一“成绩单”,来自民政部下属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昨天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慈善透明度报告》。

在慈善透明指数排名前100名的公益慈善组织中,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非公募)居榜首,其次是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公募),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公募)位居第三。

慈善事业今年经历了“郭美美”、尚德诈捐门等系列慈善危机。

报告称,续半年之久的媒体“透明问责风暴”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的涉及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共事件,将“慈善透明”这一行业和专业问题推到了社会公众面前,成为本年度中国的最大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在此背景下,中民慈善中心的研究团队,对全国1000家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开展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易得性考察。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副主任刘佑平坦言,如果及格线是平均分33分,今年考察的1000家公益慈善组织,及格率为48%左右;如果以60分为及格线,及格率仅为8.2%。

今年是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第三次发布“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调查样本包括1000家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公众。

■疑问

33分是否意味中国慈善很差

专家称,应从募捐能力等方面判断慈善组织工作水平

“慈善透明指数”体系由四方面内容构成,完整性(59个指标,满分70分)、及时性(5个指标,满分10分)、准确性(3个指标,满分10分)、易得性(4个指标,满分10分)、共包含71个指标,总分为100分。

此次中国1000家公益慈善组织平均得分为33分,是否意味中国慈善工作做得很差呢?

对此,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主任彭建梅指出,慈善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只是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评估的一个方面。

慈善组织做得好不好,还要看它的募捐能力、资源是否有合理配置、慈善项目执行效果等诸多方面。

当然,透明度反应了一个慈善组织的基本能力。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副主任刘佑平也同时提醒,公众更应该关注慈善信息公开的“效力”,即信息披露对资源配置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也就是说,透明度提高,怎样转化为一个公益慈善组织的募捐效率和行为规范的直接推动力。

因此,《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度报告》也向政府提出建议,政府对慈善公益组织的成长,应有实质支持。

■前瞻

慈善信息公开有望立法规范

民政部明年有望出台《慈善捐助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本月中旬,民政部公布酝酿两年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引发社会关注,其中规定:

公益慈善组织接收日常捐赠后的公开时限为15个工作日;重大事件募捐信息,应在72小时内公开。

不过,该《指引》因无强制性条款和罚则,也引发公众对规范执行效果的疑虑。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昨日表示,《指引》是一个慈善行业的指导性文件,民政部将在此基础上,继续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订《慈善捐助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作为部颁规章,从立法角度,对慈善信息公开,进行刚性规范,有强制效力要求行业内所有公益慈善组织执行。

他透露,由于行业法规需要经过一系列立法程序,所需时间较长。

民政部争取在明年出台该《办法》。

徐建中还透露,明年,民政部会推动慈善行业信息公开标准的建立,告诉公益慈善组织,哪些信息须及时公开,哪些信息公众最关注,为公益慈善组织开展信息公开,提供自我评估的依据和工具,实现慈善信息公开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分析

透明度上升满意度下降

对2010年亦有考察的99家公益慈善组织跟踪监测显示,今年,这些组织的透明度明显提高4个百分点。

但同时,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透明”情况的满意度,却下降了1个百分点。

调查显示,84%的受调查公众,对慈善透明度,表示不满意。

不满意的主要表现,是认为公益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如年度财务报告)和业务信息(如目前募捐合作伙伴、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披露不够及时、完整。

中民慈善中心分析认为,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一方面与今年持续的慈善问责风暴,和网民对整个社会诚信的质疑情绪漫延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包括捐赠人、受益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权利意识、问责意识提高较快,微博等新媒体技术更推动了要求信息最大化和不断追问的社会气氛,而公益慈善组织的透明建设速度,赶不上公众对慈善信息公开的需求进步。

八成公众想了解财务信息

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息的关注点上,也有所变化。

84%的公众希望了解财务信息,82%的人还希望了解业务信息。

而去年分别是73%和79%。

由此看以看出,与往年相比,公众更加关注公益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如机构人力及行政成本、审计报告等)和业务信息(如求助信息、筹款活动、资金使用情况等)。

这说明网络公众对信息的核心内容关注度越来越高,公众的对公益慈善信息的专业性也在提高。

而对1000家公益慈善组织样本的监测显示,公益慈善组织在以上四个方面,基本信息表现最好,业务信息次之,治理信息和财务信息较差。

报告指出,与公众的要求相比,公益慈善行业的整体表现仍有较大差距。

80家慈善组织主动晒账本

郭美美事件、河南宋基会事件,都带来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财务状况的担忧。

捐款会不会被挪用,甚至从事其他无关的商业投资?

《2011年度中国慈善透明度报告》显示,99家固定监测公益慈善组织,在上述核心信息的披露方面,已有较大进步。

其中,财务信息披露的进步最大,透明指数提高26.9分。

也就是说,有更多组织完整披露了自己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就是“晒账本”,告诉公众“钱究竟花在哪儿,怎么花的”。

5:

微博发言,匿名好还是实名好?

有不同看法很正常。

如果从群体心理学的角度看,或许还会有一番新的认识。

互联网特别是微博的发展,对不同“心理群体”的形成提供了环境和条件。

心理学家的研究早就表明,在心理群体形成之后,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

法国著名心理学家勒庞对此有不少发人深省之论:

从成为群体的一员开始,博学之士便和白痴一起失去了观察能力。

心理群体易冲动、易变和急躁,易受暗示和轻信,道德水平十分低劣。

群体中的某个人对真相的第一次歪曲,是传染性暗示过程的起点。

在暗示和相互传染的推动下,一个人编造的奇迹,立刻就会被所有的人接受。

群体推理的特点,是把彼此不同,只在表面上相似的事物搅在一起,并且立刻把具体的事物普遍化。

知道如何操纵群体的人,给他们提供的也正是这种论证。

不少人的发言,听起来激情四射,头头是道,但仔细琢磨,却发现没有内在逻辑关联,得不出那样的结论。

然而,心理群体往往忽略这种“琢磨”,全盘接受。

在匿名状态下,这种群体心理效应被放大。

匿名,无异于给发言者以隐身衣,同时给其放纵自己、传播谣言、歪曲真相提供了便利。

这就是为什么留言板上有很多露骨恶心的色情表达和完全无聊无耻的攻击谩骂,“地震”“谣盐”之说瞬间让社会出现恐慌。

舆论学有一个重要概念叫“沉默的螺旋”,是指“已有的多数人的舆论对少数人意见无形的压力,形成一方公开疾呼而另一方越发沉默的螺旋式过程,于是更为强大的舆论生成。

”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正是群体心理发生作用的过程。

最终形成的“舆论漩涡”或舆论一边倒现象,正是群体心理的一个重要特点。

这种群体心理,既可以对社会发展起到正向作用,也可能对社会进步产生负向的力。

这种力量,从根本上说非理性的成分居多,而社会进步还是要靠理性的建设性的力量来推动。

然而,这种群体心理在现实社会中往往是难以避免的,更何况在互联网技术条件下?

实名制或有利于祛除匿名发言者的隐身衣,削弱这种群体心理效应。

尽管心理群体会对一些哪怕是轻微的反驳进行谩骂,使得一些人面对“舆论漩涡”而沉默。

但是,真正清醒理性的声音,还是能够较大地减弱群体心理效应,使舆论回到理性的轨道。

这也就是勒庞所说的:

有时只消一句悦耳的言辞或一个被及时唤醒的形象,便可以阻止群体最血腥的暴行。

6:

近日,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规定允许用户的微博名称不必实名,即“前台自愿、后台实名”。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11月底,中国微博账户已增长到3.2亿,约占中国网民的65%。

微博已经超越网络论坛,成为仅次于新闻媒体报道的第二大舆情源头。

随着微博发展,微博在信息传播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但同时,在微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买卖“粉丝”、利用微博进行欺诈等突出问题。

这都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引起网站、用户和公众的不满,社会各方强烈呼吁加强和规范微博管理,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

北京市出台这一规定,无疑正是对公众这一呼吁的直接回应。

规定甫一出台,就引起网上热议。

有人说,微博实名注册让人欢喜让人愁。

笔者认为,有必要弄清楚谁欢喜谁发愁。

实名注册使得每一个微博账户都对应一个真实的身份信息,让微博少了虚拟性,多了些真实性,这意味着每个用户必须对自己在微博上的言行负责。

对这样一项切合用户“社会责任”应有之义的新举措,哪些人会愁呢?

笔者认为,愁的是那些妄图用通过微博传播谣言以蛊惑公众、在网上制造舆论事端的人;愁的是那些妄图利用微博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以污蔑、攻击竞争对手的人;愁的是那些制造虚假微博账户并倒卖“粉丝”以从中牟利的人;愁的是那些通过微博传播色情暴力、进行坑蒙拐骗的人。

微博实名注册会减少微博上的虚假和欺骗,阻止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产生和散布,对遏制虚假和有害信息通过微博传播、营造诚信健康的网络环境将产生积极效果。

因此,那些希望通过微博获取真实信息、进行正常交流的人,必然会因这样的规定而欢喜。

公信力是媒体的生命。

一个充斥着谣言和虚假信息的媒体,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接受。

实名注册能够减少不负责任的言论、净化微博环境,让微博传播更可信的、更高质量的信息,让微博朝向更优质的媒介发展进化。

因此,实名注册会增强微博作为媒介的权威性,营造诚信健康的网络环境。

笔者相信,这正是绝大多数微博用户所希望的。

同时,实名注册也对注册用户信息保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在此,笔者也希望用户身份信息认证机构、开展微博服务的网站,在人员、技术等方面务必严格管理,打消用户身份信息被泄密的顾虑。

北京市这一规定的颁布实施,在规范微博发展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只有用户、服务和管理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使中国互联网顺着健康、诚信、文明的道路发展下去。

7:

教育部网站发出公告,将首次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东北师范大学和西南财经大学两所直属高校校长。

对此,学者们是矛盾心态,一方面,认为面向全球公选大学校长,是一大值得肯定的创举;另一方面,又担心如果后续改革不能跟上的话,则可能使这件好事流于形式。

(《中国新闻网》1月4日)

虽然教育部直接发全球公开选拔的公告,之前似乎没有见到。

但公立大学自发公告,全球公选副校长、院长的新闻,或者广告,还是时常见诸报端的。

但其后的结果,也基本可以预料,缺乏后续“新闻”,公选变成了实质的提拔。

这些公选出来的校领导,也顺理成章变成了有级别、纳入公务员管理的体制内官员。

学者们之所以为公开选拔叫好,是对教育去行政化抱有很强的期待,因为选拔不等同于提拔,选拔可以提拔,但选拔也可以仅仅是人岗匹配的一种方式,在其位,有其职,谋其事,不在其位,无其职,更无级别。

同时,选拔,意味着一定程度上的民主,既然可以选拔,也就当然可以罢免,理应是谁选拔校长,校长对谁负责。

提拔则不一样,强调的是结果上升,而不是过程的民主,是单向的变动,没有退出的机制,行事的目的,也当然主要是对上负责了。

西方的大学,奉行教授治校,无行政级别,有健全的校董事会制度,选校长就与选职业经理人一样,根本不存在“提拔”一说。

因此,国外高校的校长人选,要的就是最优秀的,全球遴选是理所当然的意思。

因为有完善的制度,优秀的人才也愿意去当这个“高级打工仔”,因为可以充分施展自己的报复与才华。

我国的大学则不一样,校长不仅是个工作岗位,更是一级官员,重要的不是权利,而是权力。

在我国大学的权力体系中,又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既有校内党委与行政的纠结、教代会与校长会的纠结,更有各级政府直接插手的权力干预,校长想实现自己的大学治理蓝图,不懂中国的“厚黑学”、“官场学”、“中庸学”,不用迂回曲折的办法,基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

新闻喧嚣中的南方科技大学,也没有还选出一个其他肤色的校长,朱清时抱着理想而去,也只能孤独战斗,这就是最鲜活的一个例子。

同时,中国的高等教育领域,还存在奇怪的官方身份标签,“985”、“211”,这不仅是教育投入上的身份论,而且是高校地位的官方结论。

即使海选出一个杰出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校长,无论如何努力,也难获得同等的竞争机会,也无力改变高校的“阶层”属性。

计划经济的思维下,怎么能与市场经济思维下的“作为全球大学通则的校长遴选”对接呢?

也就是说,没有大学自治,没有高校的公平竞争机制,无论是教育部,还是各高校,所谓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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