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十三矿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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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十三矿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

平顶山天安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

平煤股份十三〔2012〕19号

 

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十三矿

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平煤股份十三矿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已经矿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平煤股份十三矿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矿井地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和公司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我矿地质测量工作,加强技术基础管理,更好的服务于安全与生产。

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矿井地质观测基本要求

第二条矿井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研究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和煤质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

(二)进行矿井地质勘探、地质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所需的地质资料,解决采掘工作中的地质问题。

(三)计算和核实矿井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提高储量级别,设法扩大矿井储量,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和利用资源的意见。

第三条矿井地质观测依照《平煤集团地质测量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条地质观测记录应及时、完整、准确、统一。

一般要求如下:

(一)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记录在专用记录本上。

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二)描述地质现象要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晰、表达确切、图文结合、重点突出,能客观反映真实的地质现象。

(三)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姓名。

(四)矿井地质观测要把现场和内业、宏观和微观观测结合起来。

第五条煤系地层的观测应重点观测其岩性特征和厚度,标志层、顶底板、水文特征等重点描述,化石和岩相的鉴定要予以重视,逐步提高。

第六条井巷所揭露的煤层,无论是否可采,都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

(一)定名的煤层无论厚度大小均分层描述,无名煤层厚度大于0.2m时,单独描述。

(二)稳定煤(岩)层的观测间距为25~50m观测一次,遇地质构造或有异常情况时,适当加密观测次数。

(三)煤层观测内容:

名称、厚度、产状、结构、硬度、顶底板特征、火成岩侵入、含水性、层位的判定等内容。

第七条断层观测应围绕其性质、落差和断裂结构面的力学属性来进行:

(一)断层观测描述内容为断层性质和要素、断层面,及断层两盘煤层的产状,厚度的变化。

(二)确定断层性质和要素,包括走向、倾向、倾角和落差。

(三)观测断层错动标志,如断层面的形态、节部特征、擦痕方向。

(四)观测断层之间的相互切割关系,组合特征、测定断煤交线的方位、倾角。

(五)观测断层的导水、含水及其它水文特征。

第八条褶皱观测描述内容为褶皱其枢扭的位置、倾伏方向、倾伏角,褶皱两翼煤层的产状。

第九条火成岩观测描述内容为岩石名称、结晶程度、产状、形态、侵入层位、对煤的影响、估计侵入中心和范围。

第十条标志层观测描述内容为岩石名称、岩性、产状、距可采煤层距离。

第十一条原始地质观测资料,必须于当日整理完毕,并绘制正式素描图和素描卡片,填绘图纸和台帐。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地质观测的、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依据地质测量队“三基三抓一追究”量化细化考核细则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因地质资料有误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矿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章 井巷测量贯通业务保安规定

第十三条贯通测量的基本要求:

(一)在进行贯通测量工作前,地测部门认真检查、校核设计图纸,收集有关测绘资料,对设计井巷穿(跨)越老巷、老空及水、火、瓦斯等不安全地带,提请矿总工程师及设计、开拓、安检部门研究,在确认图纸和资料无误后,根据贯通工程允许偏差,制定贯通测量方案和测量方法,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二)贯通允许偏差,根据井巷工程的用途由总工程师召集设计部门和地测部门测量负责人参照《煤矿测量规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共同商定。

(三)所有贯通测量都必须独立进行两次以上测量,并严格复测复算,对起始点和起始数据(坐标、高程、方位角)要认真检查核对。

(四)正确解算各类贯通工程的几何要素,及时正确标定开口位置和井巷中、腰线。

(五)及时、准确的在施工图和交换图上填绘工程进度。

(六)根据井巷进度按时进行导线延长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及时调整中、腰线。

(七)导线测量的方法和精度要求必须参照《细则》或设计进行实测。

(八)严格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细则》及公司相关通知要求,在以下情况下,按规定及时填写《井巷施工测量业务保安通知单》,并报送有关部门和有关副矿级领导:

1.巷道即将贯通情况下。

2.跨越原有巷道情况下。

3.接近水、火、瓦斯区及老空,井田技术边界情况下。

4.不按照标定的中、腰线施工等情况下。

(九)井巷贯通后,必须测量贯通实际偏差和联测导线,并评定导线等级。

(十)编写贯通测量技术总结或说明,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对3km以上的重要贯通工程测量、5km以上的各种贯通测量和其它技术复杂、精度要求高的贯通测量技术设计必须报公司地质测量处审批后实施,其技术总结必须报公司备案。

其它贯通测量的技术设计书(或实测方案)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地质测量处备案。

重要贯通工程是:

(一)两井贯通。

(二)井筒延伸。

(三)贯通点位于轨道、皮带等运输巷道(包括大巷、石门和上、下山)。

(四)综采工作面的贯通。

(五)公司重点工程等。

第十五条凡符合下列规定要求,应给予奖励: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要求。

(二)中、腰线标定偏差和贯通实际偏差均不超过允许偏差。

(三)贯通测量导线精度达到《细则》或设计规定要求。

(四)贯通测量资料齐全,符合《细则》和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年度贯通测量工作中没有发生因测量工作造成废巷、透巷等工程事故和不安全隐患。

(六)奖励标准:

根据贯通工程的类型和贯通测量导线长度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贯通工程奖励标准表

贯通类型

导线长度

奖励标准

一般工程

重要工程

井筒延伸

30000元

巷道贯通

1000m以下

10000元

15000元

1000m~2000m10000元15000元

20000元

25000元

2000m~3000m15000元20000元

30000元

35000元

3000m以上

40000元

45000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因贯通影响巷道施工质量者,对该贯通测量的直接责任者和参与此项工作的主要人员,按责任大小分别给予300元~500元罚款。

1.导线测量或延线时,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2.导线测量和中、腰线标定时,不按规定的测量方法和次数进行测量的。

3.开掘巷道贯通,不按规定发放通知单的。

4.中、腰线标定有误未及时纠正的。

5.开口位置标定有误的。

(二)施工单位损坏中心、腰线的,分别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各300元罚款。

(三)施工单位自行调整中心腰线的,分别给予施工单位3000元、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各500元罚款。

(四)测量人员放中心腰线时,施工单位不主动配合和提供条件的,分别给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跟班干部各300元罚款。

(五)凡巷道不能正确贯通时,根据责任划分,依据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六)巷道贯通剩余10m时必须一次打钻探透,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分别给予施工单位党支部书记、队长、技术副队长(主管技术员)、跟班干部各500元罚款。

第四章 采掘工作面煤厚探测工作

第十七条采煤工作面一般情况下每推进30m进行一次探煤厚工作,煤厚点探测间距30m;掘进工作面煤厚探测间距不大于50m,地质构造异常区和条件变化较快时,应加密探测。

第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探煤厚工作由施工单位技术员以上干部负责组织实施探测,地质人员现场盯钻记录,升井后及时填图和填写台帐。

第十九条采面探煤厚主要技术手段为钻探;掘进工作面煤厚探测主要手段为钻探或物探。

必要时采用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出探煤厚要求的,对地质测量队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各罚款200元,并对单位罚款1000元。

(二)施工单位接到探煤厚通知后,未按时组织实施或未按要求完成探测的,对施工单位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各罚款200元,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第五章 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探测及预测预报

第二十一条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开展地质构造探测分析和预测预报(以下简称预报)工作。

突出危险工作面地质构造探测必须坚持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探采用“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超前循环探测措施,地质预报必须坚持月报和临时预报制度。

地质构造探测及预报工作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则,通过成熟手段探测和地质理论分析,获取详实、可靠的基础技术资料,主要防止误揭煤,并为生产组织、瓦斯防治提供地质依据。

探测超前距不得小于20m,侧帮控制距不得小于10m(钻探)和15m(物探)。

第二十二条地质构造探测和预报纳入矿正常生产工序,列为日常安全检查内容。

地测部门负责编制月度探测计划和预报,与矿月度生产经营计划一起下达,一并考核。

第二十三条突出危险工作面地质构造探测应主要采用矿井震波技术和钻探验证相结合的原则,构造复杂区域和水文条件复杂区域采用矿井震波技术和电法技术相结合的综合物探技术。

第二十四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地质构造探测计划,审查探测设计和地质预报,其他副矿长负责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

(一)地测部门负责探测手段选择、探测设计、物探施测(采用物探手段时)、地质资料的整理与分析、地质图件编制和地质预报等工作。

(二)施工单位及主管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实施钻探探测工作,并对原始记录的收集、上报等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安全检查队及安全检查科负责地质构造探测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地测部门必须配制适用于井下的震波类物探仪器,专职物探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物探手段进行地质构造探测时,必须执行循环超前钻探验证措施。

第二十七条地测部门在井下进行物探时,由物探现场的施工单位安排人员帮助携带设备,物探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予以主动配合,提供条件,搞好探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根据地测部门发放的预报,需要打钻验证的,应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按预报要求实施打钻,未按要求完成打钻的,严禁向前施工。

第二十九条使用物探手段探测地质构造时:

(一)应当采用矿井震波技术,矿井震波类仪器的有效探测距离按不超过50m控制,电法类仪器的有效探测距离按不超过60m控制;

(二)每循环物探结束后12小时内,地测部门发出地质预报。

预报的内容应包括异常的基本情况及初步分析意见、钻探验证方案、建议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允许掘进距离以及附图等;

(三)物探超前探范围内和两侧帮10m以内的异常区必须打钻验证。

钻探验证时,起探位置距异常区不得小于20m;

(四)钻探验证可利用各类瓦斯孔进行,钻探验证孔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五)对经过钻探验证的物探异常应尽可能作出定性分析,并描述其变化情况,如不能定性,应充分描述实见情况;

(六)物探异常区经验证后,地测部门必须在收到钻探记录后12小时内发出地质预报。

预报的内容应包括异常的验证结果、建议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允许掘进距离以及附图等。

第三十条使用钻探手段探测地质构造时:

(一)钻孔布设、数量及参数必须满足超前距和侧帮控制距要求;

(二)每循环探测结束后,地测部门必须在收到钻探记录后12小时内进行地质构造的分析预测,发出地质预报。

预报的内容应包括探测实见情况、分析预测结果、建议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允许掘进距离及附图等。

第三十一条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必须执行超前循环探测地质构造、探煤层间距和临时预报等措施,防止误揭煤层。

(一)巷道与煤层法线距离在20m以内时,根据巷道坡度、煤层赋存情况,按距煤层法线距离每渐近2~4m探测一次。

如巷道层位较为稳定,可每掘进30~100m探测一次。

探测结果应及时标注在地质素描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并通过临时预报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己组煤层底板抽放巷施工中的超前地质探孔、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孔按水文孔设计施工。

第三十二条地质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必须及时发至对口战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业务科室和施工单位,并履行签字手续;临时地质预报或允许掘进通知单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可由分管地测技术工作的副总工程师或地质测量队队长签字发出。

第三十三条打钻过程由安全检查员盯钻监督,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记录、写实,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异常情况下,地测人员跟班盯钻。

钻探结果由施工单位在钻探结束8小时内,履行打钻现场负责人、打钻人员、安全检查员三方签字,以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的终孔报告单形式上报地质测量队。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地质超前探测工作,杜绝超掘现象发生,对开掘工作面超前探测实行牌板管理。

(一)全矿范围内所有开掘工作面,必须吊挂两块牌板:

超前探管理牌板和超前探允许进尺牌。

(二)超前探管理牌板:

非突出危险工作面(包括下分层)吊挂图一牌板;突出危险工作面(包括在突出危险区施工的岩巷)吊挂图二牌板。

(三)超前探管理牌板吊挂位置和施工管理牌板一致,超前探允许进尺牌吊挂位置为钻探位置煤巷退后1.5m,岩巷退后10m处。

(四)超前探测管理牌板显示当日探测位置、深度、允许进尺、超前距、当班进尺、剩余进尺及日期等内容,允许进尺牌显示允许进尺、剩余进尺。

(五)牌板物探内容由地质测量队人员当日现场物探操作后填写,允许进尺、超前距内容根据钻探结果由地质测量队人员填写,钻探内容由施工单位当日钻探结束后填写,剩余进尺、当班进尺由施工单位每班填写一次。

(六)施工单位生产过程中密切关注超前距位置,距离剩余超前距5m前,应及时通知、联系地测部门安排物探。

(七)牌板规格样式:

 

图一:

图二:

图三:

第三十五条采面贯通后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测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期各类地质钻孔、物探、巷探资料,瓦斯孔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各类瓦斯孔资料并提供给地测部门,地测部门在全面分析以上各类资料的基础上,初步研究采面地质构造的发育情况。

(二)对采面进行全面物探,物探可采用坑透技术或矿井震波技术。

根据物探、巷道揭露、瓦斯孔资料分析预测两巷揭露断层的延展情况、影响范围及采面内隐伏构造的发育情况,深入研究采面构造的发育规律,并在采面回采地质说明书中详细描述。

(三)采面物探异常区在物探结束后一周内,必须结合两巷实际揭露的地质情况,综合分析采面的构造发育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地质构造分析意见,综合分析后成果必须充实到回采地质说明书及其附图中。

第三十六条采面生产期间的构造探测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测部门负责收集生产过程中的地质资料,瓦斯孔施工单位负责收集瓦斯孔资料并及时提供给地测部门,地测部门根据生产动态资料,预测构造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出地质月报和临时预报。

(二)采面地质条件正常期间(未出现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或未出现超过五分之一采长的全岩),可每隔30~50m做一次地质素描图(采面剖面),每月发一次地质预报;采面地质条件较差时,应每天或每推进3m做一次地质素描图,每周发一次地质预报。

第三十七条建井处施工的基本建设工程和在生产矿施工的作业地点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业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移交时一并移交探测资料。

第三十八条所有物(钻)探、预报等地质资料,必须建立台帐、存档管理,以备效果检验和资料使用。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进行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物探和未及时发放地质(水文地质)预报要求施工单位钻探的,给予地质测量队相关责任人按矿下发的《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十三矿反“三违”工作规定〉的通知》(平煤股份十三〔2012〕5号)文件进行责任追究。

(二)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及地质预报组织地质构造钻探的、不落实钻探安全技术措施的,给予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按矿下发的《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十三矿反“三违”工作规定〉的通知》(平煤股份十三〔2012〕5号)文件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地质构造探测及预报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的,给予监督单位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各200—500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的按矿下发的《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十三矿反“三违”工作规定〉的通知》(平煤股份十三〔2012〕5号)文件进行责任追究。

(四)进行物探作业时,相关施工单位不予以配合工作的,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党支部书记、队长、技术副队长(主管技术员)各500元罚款;钻探结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报送或不按规定报送的,给予施工单位2000元、技术负责人500元罚款。

(五)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吊挂、填写超前探管理牌板的给予施工单位1000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党支部书记、队长、当班跟班干部各500元罚款;突出工作面私自移动、拆除或故意损坏超前探允许进尺牌的给予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按矿下发的《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十三矿反“三违”工作规定〉的通知》(平煤股份十三〔2012〕5号)文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其它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矿应对在地质构造探测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六章 瓦斯钻孔分析制度

第四十二条防突科负责瓦斯钻孔的设计,钻孔参数必须根据地质测量队提供的资料进行设计。

第四十三条防突科、安全检查科、施工单位指定专人在每个工作日15时到地质测量队参加瓦斯钻孔资料分析会,施工单位同时把前一日各工作面瓦斯钻孔资料(钻孔角度必须为终孔实测度数)报送地质测量队一份。

第四十四条地质测量队分管采区的地质技术员根据钻探资料绘制出地质剖面,经综合分析后需要改变钻孔施工参数的,应立即向防突科、安全检查科、施工单位下发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开孔位置、方位角、倾角、孔深。

第四十五条地质测量队建立完善钻孔台账,存档备案,以便核查。

第四十六条无故不参加钻探资料分析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分析结果进行施工,若发现未按分析结果进行施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凡因分析错误而造成施工的钻孔为废孔的(地质条件复杂区域、钻孔设计及打钻资料提供有误的除外),给予地测队分析人员1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地质测量队、防突科、安全检查科进行不定期抽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矿下发的《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十三矿反“三违”工作规定〉的通知》(平煤股份十三〔2012〕5号)文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五十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各项考核工作,促进矿井生产经营秩序健康有序开展,工程验收本着“生产任务、质量达标、材料消耗”一并考核的原则,实行分口把关,联合验收制度。

第五十一条地质测量队负责验收井下生产单位生产计划中产量、进尺及所含的辅助工程,维修队计划中有量可计的工程量,有煤(岩)类别的工作面,由工资科参加联合验收,对验收的准确性负全面责任。

(一)验收必须依据矿生产经营计划逐项进行,原则上每旬验收一次,月底进行一次验收汇总。

编制《XXXX年XX月份产量进尺完成考核表》,作为工资结算的最终依据。

(二)验收内容标明采掘工作面产量、进尺、泵窝、钻窝、硐室、喷浆、套(翻)棚子、挑顶、拉底等实际工程量,以及煤(岩)类别、规格标准、支护形式等参数。

(三)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原则上依据矿当月生产经营计划,计算完成率,纳入矿绩效工资分配体系。

计划内煤(岩)巷生产过程中未发生变化的,以煤(岩)巷结算;计划外岩巷,折尺煤巷结算,依据折尺量可冲抵计划,视为完成任务。

(四)如需调整计划,由施工单位提出《调整计划申请单》,经主管、相关科室认可,矿总工程师同意,报经生产矿长批复后方可生效。

(五)采掘工作面每月10日、18日及当月最后一日进行验收。

地质测量队建立健全工程验收管理台帐,做到报表、图纸、现场‘三对照’,且履行验收人员签字负责制,存档备案,以便核查。

第五十二条验收依据以下标准,若有异议,以矿总工程师和生产矿长批复为准:

(一)采面验收标准:

依据矿下发的《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十三矿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平煤股份十三〔2012〕18号)文件执行,采高以当日和日常采高平均值、推进度以煤墙与导线点的控制距离为准。

(二)进尺以测量导线点控制距离为准,无导线覆盖区域以巷道中线拉尺为准,十字交岔点不得重复收尺。

(三)煤、岩类别验收标准:

以岩石所占巷道断面面积比例计算。

1.岩石占全断面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为全岩巷道。

2.岩石占全断面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为半煤岩巷道。

3.岩石占全断面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下(含三分之一)为全煤巷道。

(四)折尺标准:

1.全煤(岩)巷道按实际进尺计算,半煤岩巷道按1m折1.5m全煤巷道计算,全岩巷道按1m折2.5m全煤巷道计算。

2.岩石为再生顶板、天燃焦、夹矸(泥岩)类别的,折尺后乘0.7岩性系数;岩石为顶底板砂岩或砂质泥岩类别的,折尺后乘1.0岩性系数;岩石为灰岩、火成岩类别的,乘1.2岩性系数;其它特殊类别,比照上述标准。

(五)交叉点验收标准:

交叉点原则上必须有设计,正规交叉点严格按设计规格现场实际验收;简易交叉点以抬棚梁中心为起始点拉尺验收。

(六)喷浆验收标准:

喷浆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否则不予验收。

(七)巷道断面验收标准:

依据设计以实际丈量为准,与设计不符部分,以矿总工程师的批复为准。

第五十三条计划外工程开工之前,由相关科室现场核定工程量,生产矿长签发《计划外任务通知单》。

工程完工3日内,由主管科室牵头,计划科、工资科、企业管理科等相关科室参加验收,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

工程量不算进尺,按杂活结算。

第五十四条工程质量由矿质量标准化科验收,每月29日前,将验收结果报送地质测量队。

无措施施工、不按设计或中心腰线施工、擅自开口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当月不予验收或折尺。

第五十五条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均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杜绝漏报、瞒报、多报等现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出现压尺、借尺、多收、少收的,对验收责任人、验收单位负责人,视情节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二)现场验收无误,报表中出现多报、少报的,对负责人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三)对施工单位故意挪动、涂改导线点或基准点造成验收有误的,对施工单位视情节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处以500—2000元罚款。

(四)发现接受施工单位请吃、财物的,对当事人按矿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因验收有误影响到超前预测预报及探测、防治水、防瓦斯、贯通等涉及到矿井安全生产的,按照矿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业务联系

第五十六条新开口巷道,开拓科必须提前3日发放开口通知单,为地测部门准备资料、复算留足时间。

停头或复工也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没有通知书不予放线或验收进尺。

第五十七条设计部门设计前需要地测部门提供资料,必须提前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以下简称“三书”)委托书,并由矿总工程师签字。

各种设计图,必须在开工前提供给地质测量队地质、测量专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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